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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時間:2024-02-26 21:16:16 詩琳 管理 我要投稿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范文范例(精選6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疏散通道管理制度規定范文范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1

  一、 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二、職責:

  1、公司安保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管理處主任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

  3、各項目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項目安全員應結合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并填寫《安全標志設置清單》。

  5、 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志牌。設置的位置為作業場所存在墜落危險的鉆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的安全防護與標識符合規定。

  6、安全標志牌未經各管理處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7、各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8、各項目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9、公司辦公室每季度對各管理處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2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編制依據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職責

  4.1安保部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并實施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 設置原則

  5.1.1生產現場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

  5.1.2生產車間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識;

  5.1.3存在職業危害如粉塵、噪聲、煙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并如實告知其職業危害;

  5.1.4在廠內道路應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標志;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1.6在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

  5.2 設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

  5.2.2對于有夜班作業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

  5.2.3安全標志不宜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或已被遮擋

  5.2.4安全警示標識的集合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顏色必須符合

  6、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門根據現場需要和相關標準規定提出本部門安全標志

  6.2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

  6.3安全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保障

  6.4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保部負責,并做好發

  6.5各部門須建立安全標識張貼臺賬。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員工勞動防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員工健康,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工作過程中未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健康,由公司統一發放和配備,供員工使用的防護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采購

  第四條 勞動保護用品采購

  (一)勞動用品采購計劃由生產部提出,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采購部門負責采購。

  (二)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及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三)所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單位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統一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應進行招投標,并經職工代表、生產部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單位選擇、定價、定式樣、定標準等工作。

  (五)勞保用品采購到廠后,采購部門應組織生產部及相關部門人員 進行驗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采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公司庫管人員、質檢員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

  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查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護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接受入庫,并責令采購部門退庫。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全、不規范、不履行入庫手續和手續不齊備。公司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勞動用品的供應降低工程成本與消耗,加速周轉,節省消費,特對工程所用勞動用品進行全面的統一的管理,各部門應遵守下列的規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勞動用品。

  (一)搞好勞動用品的入庫驗收,把好勞動用品的驗收關,確保規格、數量、質量、符合使用規定。

  (二)搞好各種機具設備的保養工作,嚴禁出庫機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現象。

  (三)搞好勞動用品的領發和盤點,面向生產、方便群眾、保證供應、即時回收。

  (四)搞好庫內的業務員工作,做到技術資料齊備、單據帳目正確、庫容整齊、收發即時、數量準確。

  (五)搞好各種機械和用品的技術保管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用品的使用價值不受損失,質量完好無損。

  (六)加強團結管理體制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洪等工作,確保倉庫勞動用品的安全檢查。

  (七)行政辦應搞好勞動用品的綜合利用和調節工作,降低庫存,節約倉庫儲蓄費用。

  第五章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和配備

  (一)新購勞動防護用品須經倉庫管理人員出具入庫單,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等。)在有存放條件的地點進行統一保管,并定期進行清點核實。

  (二)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勞動者防護用品,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須的則發,否則不發,勞動條件相同的發給相同護品。工種相同,勞動條件不同則發給不同護品。

  (三)防護服:從事以下作業者施工時必須使用防護服。

  (1)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與對皮膚有感染的物質的作業者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灼燒危險的作業者

  (3)有刺激、絞碾危險或可能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引起外傷的作業者

  (4)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臟物品的.作業者

  (四)防護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膠手套、絕緣手套)發給在操作中易于燒手、燙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絕緣手套供帶電作業備用,膠手套供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使用

  (五)防護鞋:(隔熱皮鞋、球鞋、絕緣鞋、雨鞋、防砸鞋)發給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防腐蝕、防砸的工種使用

  (六)防護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發辮絞碾、防燙、防寒、防曬的工種使用

  (七)毛巾: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灼燒和從事粉塵、骯臟作業的工種使用

  (八)防護面具:(防毒面具、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灑傷害,有吸入有害氣體危險,從事粉塵作業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

  (九)安全帶,安全網: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網。

  (十)從事多種作業者,按其基本工種發護品。如果發給的護品對從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適用時,則可供給所必需的護品做備用

  (十一)對生產管理人員應按具體情況發給備用的護品

  (十二) 所有護品均免費發給職工,教育職工節約使用

  (十三)根據各科室,項目部人員所做計劃,統一進行領用

  (十四)所發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的義務

  第六章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一)應定期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培訓,確保員工100%正確使用。

  (二)員工在巡檢、操作、檢維修、事故處理等過程中,須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穿著、佩戴或隨身攜帶相應的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破損或變形、影響防護性能或達到報廢期限的,應予以報廢并更換或補發。禁止使用,過期和報廢的防護用品。

  (四)外來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要求佩戴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根據實際情況可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外來施工單位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要求,進入現場和工作時須佩戴與工作和場所危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五)應加強員工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七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

  (一)倉庫管理部門應按照倉庫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及時清理過期、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全體員工應妥善保管各類防護用品,不得破壞防護用品結構及影響其使用功能。

  第八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更新

  (一)應定期對現場配備的公用防護用品(具)、藥品完好、有效情況的進行檢查,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二)對防護性能較高的勞動保護用品,機動部應定期組織強制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

  (三)應對過期失效的防護用品及時更換、更新。

  第九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企管部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職業醫務專業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召開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會議。針對企業生產自身風險,以及為職工的頭、手、眼睛、臉、聽力、腳、呼吸、熱、凍、觸電等方面保護所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適應程度、配備標準、使用年限、質量要求進行全面評估,通過作業場所的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國家要求和產品有效安全期內使用,超出安全防護期限不得繼續使用,應立即報廢,由公司公司收回后統一處理。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4

  一、目的

  為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志》、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

  適用于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設備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三、職責范圍

  3.1 設備科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使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設備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3.4 安全警示標志采用屬地管理原則,由所處部門(車間)進行維護管理。

  四、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管理要求

  4.1安全防護及標志的管理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溫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志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于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設置后,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設備科,安全警示標志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用以表達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示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于禁止標志、停止按鈕、消防設備、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于指令標志、交通指示標志;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標志、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桿、警告信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鉤、坑口防護欄桿、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志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志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志牌。

  4.3.4在旋轉機械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摸等標志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志。

  4.3.5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電柜、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志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設備、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志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柜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4.3.9在登高梯、設備平臺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志牌。

  4.3.10在高溫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置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溫燙傷標志牌。

  4.3.11 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志牌。

  4.3.12 在高處場所和維修平臺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立警戒區,通過安全

  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牌達到警示作用。

  五、 參考資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標志》

  3、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5

  安全疏散是指引導人們向安全區域撤離。例如發生火災時,引導人們向不受火災威脅的地方撤離。為保證安全地撤離危險區域,建筑物應設置必要的疏散設施,如太平門、疏散樓梯、天橋、逃生孔以及疏散保護區域等。應事先制定疏散計劃,研究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線,如撤離時途經的門、走道、樓梯等;確定建筑物內某點至安全出口的時間和距離,如商場的營業廳由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米;計算疏散流量和全部人員撤出危險區域的疏散時間,保證走道和樓梯等的通行能力,如樓梯的總寬度應按每通過人數100人不小于1米計算,且規定有最小凈寬,如醫院的疏散樓梯寬度不小于1.3米,住宅為1.1米,還必須設置指示人們疏散、離開危險區的視聽信號。

  第一節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出口數量、寬度和距離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筑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著火建筑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筑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筑,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于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盡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筑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為盡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筑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凈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凈寬不應小于表3.4.1.1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于1m;其廳內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于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于1.4m;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筑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表3.4.1.2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凈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于1m。當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于0.8m。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3.4.1.3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眾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3.4.1.4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筑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3.4.1.5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筑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3.4.1.5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桿的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m。

  (三)工業建筑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3.4.1.6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凈 寬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1.4m。

  當使用人數少于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凈寬度可按表3.4.1.6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0.8m。

  2.對于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于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凈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0.6m.

  第二節 安全疏散設施

  一般來講,建筑物的安全疏散設施有疏散樓梯和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廣播及輔助救生設施等。對超高層建筑還需設置避難層和直升飛機停機坪等。

  一、疏散樓梯和樓梯間

  作為豎向疏散通道的室內、外樓梯,是建筑物中的主要垂直交通樞紐,是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樓梯間防火和疏散能力的大小,直接影響著人員的生命安全與消防隊員的救災工作。因此,建筑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高度、層數,正確運用規范,選擇符合防火要求的`疏散樓梯,為安全疏散創造有利條件。根據防火要求,可將樓梯間分為開敞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室外輔助疏散樓梯四種形式。

  (一)一般要求

  1.樓梯間的布置,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并盡量避免形成袋形走道。

  2.樓梯間應靠近標準層或防火分區的兩端布置,以便于雙向疏散。

  3.靠外墻設置,便于自然采光、通風和消防人員的援救行動。

  4.除與地下室連通的樓梯,超高層建筑中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上下直通,不變動位置。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樓梯間位置變更,遇有緊急情況時人員不易找到樓梯,延誤疏散時間,造成不應有的傷亡,特別是賓館、飯店、商業樓等公共建筑。

  5.地下室、半地下室樓梯間與首層之間應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與地上層共用樓梯間。一般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直通室外。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為確保人員迅速疏散,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在首層與地下室、半地 下室樓梯間設有防火分隔設施,既可有效防止疏散人員誤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又能阻擋火勢、煙霧蔓延。

  6.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 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7.疏散樓梯間和走道上的階梯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因踏步寬度變化,緊急情況下易使人摔倒,造成擁擠,堵塞通道,因此不應采用。由于建筑造形的要求必須采用時,其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夾角不超過10度,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的寬度不應小于220mm。

  8.居住建筑內,可燃氣體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如必須穿過時,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二)敞開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是指建筑物內由墻體等圍護構件構成的無封閉防煙功能,且與其他使用空間相通的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在低層建筑中廣泛采用。由于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無任何防火分隔措施,所以一旦發生火災就會成為煙火蔓延的通道,因此,在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中不應采用。除《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應設封閉樓梯昌、防煙樓梯間的建筑外,其余一般建筑均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除應滿足疏散樓梯的一般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房間門至最近的樓梯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

  2.樓梯間在底層處應設直接對外的出口。當一般建筑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3.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兩梯段之間的水平凈 距不宜小于150mm。

  4.除公共走道外,其他房間的門窗不應開向樓梯間。

  (三)封閉樓梯間

  封閉樓梯間是指用耐火建筑構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高層民用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

  一般應設封閉樓梯間的建筑物有:

  1.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多層旅館及超過五層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包括底層擴大封閉樓梯間)。

  2.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高層工業建筑(廠房、庫房)。

  3.甲、乙、丙類生產廠房。

  4.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單元式住宅除外)。

  5.十二層至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墻,并宜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6.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

  7.高層建筑的裙房。

  8.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

  9.人防工程地下為兩層,且地下第二層的地坪與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時的電影院、禮堂;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醫院、旅館,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場、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對封閉樓梯間的設置要求:

  1.樓梯間應靠外墻,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2.高層建筑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并向疏散方向開啟。

  3.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四)防煙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是指具有防煙前室和防排煙設施并與建筑物內使用空間分隔的樓梯間。其形式一般有帶封閉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陽臺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等。

  一般應設防煙樓梯間的建筑物有:

  1.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2.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過32米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3.塔式高層住宅。

  4.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

  5.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

  6.建筑高度超過32米且每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

  7.建筑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停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

  8.人防工程當底層室內地平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電影院、禮堂;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醫院、旅館;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場、餐廳、層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防煙樓梯間的設置要求:

  1.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臺或凹廊。

  2.前室的面積,對公共建筑不應小于6平方米,與消防電梯合用的前室不應小于10平方米;對于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平方米,與消防電梯合用前室的面積不應小于6平方米;對于人防工程 不應小于10平方米。

  3.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五)室外疏散樓梯

  室外疏菜樓梯是指用耐火結構與建筑物分隔,設在墻外的樓梯。室外疏散樓梯主要用于應急疏散,可作為輔助防煙樓梯使用。

  室外疏散樓梯的設置 要求:

  1.樓梯及每層出口平臺應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小時。

  2.在樓梯周圍2米范圍內的墻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疏散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3.樓梯的最小凈寬不應小于0.9米,傾斜角一般不宜大于45度,欄桿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1米。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時人員從房間內至房間門,或從房間門至疏散樓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內走道。

  在火災情況下,人員要從房間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過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經之路,通常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帶。

  (一)一般要求

  1.走道要簡明直接,盡量避免彎曲,尤其不要往返轉折,否則會造成疏散阻力和產生不安全感。

  2.疏散走道內不應設置階梯、門檻、門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響疏散。

  3.走道的結構和裝修。因為走道是火災時必經之路,為第一安全地帶,所以必須保證它的耐火性能。走道中墻面、頂棚、地面的裝修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同時,走道與房間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并全部填實所有空隙。

  4.走道的寬度一般應計算確定,具體要求參見本章第二節有關內容。

  (二)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距離直接影響疏用時間和建筑物內人員的安全。因此,必須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功能,正確的運用規范,根據不同建筑提出具體的要求:

  1.高層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高層建筑與人防工程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3.4.2.1的規定。

  為保證通廊式住宅建筑的人員能迅速安全疏散,當小樓梯設在戶外時,其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當小樓梯設在戶內時,其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最遠一個房間門算起。小樓梯一段的疏散距離可按其1.5倍水平投影計算。

  2.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人防工程內最遠一點到該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3.一般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3.4.2.2的規定。

  4.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3.4.2.3的規定。

  5.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筑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三、安全出口

  所謂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房間的門、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在建筑防火設計時,除按要求設置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外,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且易于尋找,并應有明顯標志。

  (一)高層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數量和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1)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2)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當防火墻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面積的1.4倍的公共建筑。

  2.塔式高層建筑內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實體墻分隔。

  (3)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實踐證明,高層建筑采用剪刀樓梯作兩個安全出口,是一種既節約建筑面積和投資,又能滿足火災時緊急疏散的較好措施,但由于有的設計人員對剪刀樓梯在安全疏散上應具備的功能不甚了解,在設計上出現了一些缺陷。例如:有的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沒有用隔墻隔開,不能形成每座樓梯的上面和下面為各自獨立的樓梯間,起不到真正兩個疏散樓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樓梯只有一個與電梯廳合用的前室,失火時一旦合用前室被煙火封住,人員無法通過樓梯疏散脫險等等。

  3.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4.高層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5.高層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6.高層建筑(除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于兩座,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

  7.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米。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米。

  8.高層建筑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數量和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門;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托兒所、幼兒園除外)內由最遠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米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也可設一個向外開啟的門,但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米。

  (2)二、三層的建筑(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除外)符合表3.4.2..4的要求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

  (3)單層公共建筑(托兒所、幼兒園除外)如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設有不少于兩個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如頂層局部升高時,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兩層,每層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樓梯,但應另設一個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層及九層以下,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九層及九層 下的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3.超過六層的組合式單元住宅和宿舍,各單元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平屋頂,如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通至屋頂。

  4.劇院、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均不應少于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250人。容納人數超過20xx人時,其超過的部分,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體育館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設計時,規模較小的觀眾廳,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規模較大的觀眾廳,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一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數不超過30人,且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屬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三)廠房、庫房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2.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庫房或每個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于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

  5.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

  (四)設置要求

  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

  4.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 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分鐘;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分鐘。

  四、消防電梯

  電梯主要用于高層建筑中。消防電梯的用途在于火災時供消防人員進行撲救高層建筑火災用的。因為普通電梯在火災時由于切斷電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隊員只靠攀登樓梯進行撲救,往往因體力不足和運送器材困難而貽誤滅火戰機,影響撲救火災及搶救傷員工作,因此,高層建筑必須設有專用或兼用消防電梯。

  (一)消防電梯的設置場所

  下列高層建筑應設消防電梯:

  1.一類公共建筑。

  2.塔式住宅。

  3.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過32米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過32米且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及建筑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庫房。

  (二)高層建筑消防電梯設置數量的要求

  1.當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0平方米時,應設一臺。

  2.當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時,應設兩臺。

  3.當大于4500平方米時,應設三臺。

  4.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三)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

  1.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的面積,居住建筑不應小于4.5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不應小于6平方米。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不應小于10平方米。

  2.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隔墻隔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3.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4.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5.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但合用前室的門不能采用防火卷簾。

  6.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公斤。

  7.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1分鐘計算確定。

  8.消防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9.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10.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并應在首層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11.消防電梯井底應設排水設施,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規定 6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編制依據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職責

  4.1安保部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并實施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 設置原則

  5.1.1生產現場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

  5.1.2生產車間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識;

  5.1.3存在職業危害如粉塵、噪聲、煙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并如實告知其職業危害;

  5.1.4在廠內道路應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標志;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1.6在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

  5.2 設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

  5.2.2對于有夜班作業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

  5.2.3安全標志不宜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或已被遮擋

  5.2.4安全警示標識的集合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顏色必須符合

  6、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門根據現場需要和相關標準規定提出本部門安全標志

  6.2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

  6.3安全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保障

  6.4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保部負責,并做好發

  6.5各部門須建立安全標識張貼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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