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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全文(3篇)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全文(3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和建設、經營和使用、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按照規定的權限,由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規劃、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工商、價格、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第六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全文(3篇)2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管網設施和燃氣場站設施的總稱。
燃氣管網設施包括市政燃氣管道設施、燃氣調壓、計量設施以及與燃氣管網相連的燃氣儲配設施等。其中戶內燃氣設施,指放置于用戶室內的燃氣計量表、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道、鋼瓶、調壓器等。
燃氣場站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壓縮天然氣母站、釋放站、液化天然氣站等。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工礦企業、事業單位自建的燃氣設施等工程。
小型燃氣工程,是指儲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氣化站,小區內低壓燃氣管道安裝以及單項工程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的燃氣場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條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碼頭裝卸,燃氣作為發電、工業生產原料、切割氣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以及在本地無燃氣設施的經營者向燃氣經營者轉售燃氣指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南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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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經批準后,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確需修編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審批。
第八條城市建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求市燃氣管理部門意見,并經依法批準。
在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合燃氣經營者建設燃氣管道設施。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外的區域應當規劃、設置瓶裝燃氣便民供應站。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資料。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燃氣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第九條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工程項目,規劃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工程項目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規劃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鼓勵利用現有加油設施用地或者燃氣設施用地建設加氣設施。
利用現有加油設施用地或者燃氣設施用地建設加氣設施,不涉及新建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并依法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審批手續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并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
燃氣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和措施,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小型燃氣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氣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并遵守有關地下管線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規定。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燃氣工程施工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經批準的居民住宅區燃氣管道工程,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過。工程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對建筑物的損壞部分進行修復,達到原建筑物的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報規劃核實,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確定燃氣應急儲備的布局、總量、啟用要求等,并根據燃氣供應的實際情況規劃、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
燃氣經營者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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