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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08 18:55:05 智聰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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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標志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警示標志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安全標識采購、使用、維護、現場管理,使安全標識的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充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標識的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昌平中心。

  3管理職責

  3.1綜合服務部是中心安全標識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標識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訂,并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2一線部門安全環保、消防職能管理部門分別負責職能范圍內安全標識的管理。

  3.3工程部負責生產現場有關設施、設備及管道涂色防護和標識的管理。

  3.4采購部、財務部負責安全標志的采購及發放,安全、消防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對采購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

  3.5綜合服務部負責審核安全標識制作圖紙,使其滿足中心VI手冊要求。

  3.6各部門對所需的各類安全標識牌進行統計編制采購計劃、負責安全標識的安裝、維護、更新和日常管理。

  4安全標識的分類

  4.1通用安全標識。

  4.2道路交通安全標識。

  4.3消防安全標識。

  4.4職業衛生警示標識。

  4.5環境保護圖形標識。

  4.6危險物品標識。

  4.7非標安全標識。

  5標識管理

  5.1標識的采購

  5.1.1安全標識需求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安全標識訂購計劃,經批準后進行采購。

  5.1.2各部門根據生產、檢修、作業的需要自行設置的標識,由各部門按有關標準規定的要求設計、制作和設置。

  5.1.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設置的安全標識,由需求部門提出計劃,匯總后報中心負責訂購。

  5.1.4采購部、財務部按采購程序對所需的各種標志進行采購管理及發放。

  5.2安全警示標識設置規定

  5.2.1定義:安全警示標識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5.2.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5.2.3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邊框;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圓形邊框;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邊框。

  5.3安全標識設置要求

  5.3.1設置位置應醒目,便于觀察辨識,位于其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

  5.3.2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 5.3.3安全標識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3.4安全標識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防物體位置移動后,遮擋安全標識牌。

  5.3.5安全標識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5.3.6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順序排列。

  5.3.7安全標識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連接在一起。

  5.3.8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5.3.9按有關規定,在園區內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交通安全標識。

  5.3.10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標志。

  5.3.11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同時設置告知牌,告知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5.3.12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GB2894規定的安全標識。

  5.4維護管理

  5.4.1設置在生產裝置、道路及生產現場的各種安全標識牌,必須穩固,不得隨意移動、變換、涂抹、亂畫和撤銷。 5.4.2因施工、檢修、清理等作業的需要而拆除和涂抹的安全標識牌,在作業結束后,必須由施工、檢修單位恢復。

  5.4.3因特殊作業,占用道路、;沸孤┑仍O置的臨時安全標識牌,施工等作業結束必須撤走。

  5.4.4安全標識未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5.4.5各部門應定期對本單位屬地所設置的安全標識牌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持標志的清晰、整潔和完好,對損壞的安全標識牌及時進行整修或更換。

  6相關/支持性文件

  6.1《安全色》GB2893-20xx

  6.2《安全標志》GB2894-1996

  6.3《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

  6.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xx

  6.5《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1992

  6.6《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 7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2

  為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確保安全生產連續順利的.進行,根據《安全規程》規定、安全標準化建設要求,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1、采石場的邊界、配電房、爆破區內、松散巖土層、有安全危險的邊坡都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圍欄。

  2、已經懸掛好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的圍欄任何人不得損壞和借故拆除,否則,按照原價格十倍處罰。

  3、在工作中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對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的圍欄保護好。

  4、對檢舉破壞安全警示標志或圍欄的人員進行保密和重獎,對破壞者進行重罰。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3

  為了規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示標示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是,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它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安全警示標志表示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三、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3、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4、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5、其它有必要設置安全標志的地方。

  四、設置要求

  1、安全標志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線的障礙物。道路上施工設置警示標示時必須考慮道路拐彎和晚間的光線等因素。

  2、除必須外,標志一般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置在經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3、設置安全標志時,應避免出現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4、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接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

  5、設置的`安全標志,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安全標志的尺寸應符合標志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設置方法

  1、方式

  1.1附著式:安全標志牌可以采用釘掛、粘貼、鑲嵌等方式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1.2懸掛式:用吊桿、拉鏈等將標志牌懸掛在相應位置上。

  1.3柱式:把標志牌固定在標志桿上,豎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2、間隙

  2.1兩個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各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標志公稱尺寸0.2倍的間隙。

  2.2兩個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標志并列設置時,為避免混淆,在兩個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一個標志的間隙。

  2.3兩個以上標志牌可以設置在一根標志桿上。但最多不能超過4個。

  2.4應按照警告標志(三角形)、禁止標志(圓環加斜線)、提示標志(正方形)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2.5根據設置地點,標志的設置應符合標準的要求。

  2.6正方形和其它形狀的標志牌共同設置時,正方形標志牌與標志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標志公稱尺寸的0.2倍,其它形狀的標志牌與標志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5cm。

  2.7兩個或多個三角形(圓形)標志牌或三角形、圓形、正方形標志牌共同設置在同一標志桿時,各標志牌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5cm。

  2.8兩個正方形的標志牌設置在一個標志桿上時,兩者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標志公稱尺寸的0.2倍。

  3、固定方法

  3.1附著設置的安全標志牌如用釘子固定,一般情況下圓形和三角形標志牌至少固定三點,正方形和長方形標志牌至少固定四點。固定點宜選在邊緣襯底色部位。用膠粘貼的標志牌應將其背面涂滿膠或將其邊緣、中心點涂上膠固定。

  3.2懸掛設置的安全標志牌至少用兩根懸掛桿(線),懸掛后不得傾斜。較輕的標志牌應配備較牢固的支架再懸掛。

  3.3柱式設置的安全標志牌應用螺栓、管箍等牢固的固定在標志桿上。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4

  為規范安全設施的管理,營造安全作業環境,確保在生產活動、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裝置及安全標志有效、可靠,保護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及設備財產安全,降低安全風險,結合生產實際,現對廠部所有安全警示標識及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運行、維護等控制管理予以規定。

  一、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部所屬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警示、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

  二、職責

  1、設備科負責安全警示標識、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現場配置標準制定及監督。

  2、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現場安裝和驗收。辦理相關出庫手續。負責對所轄生產現場區域現有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運行、維護和保養,并對需新增、更新安全防護、安全警示標識的統計和申報工作。

  3、各車間責任范圍按照《廠部5s管理制度》”各單位職責進行劃分

  三、術語

  1、安全防護設施:是指生產作業(含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容易造成人員傷害或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機電設備危險部位、危險作業區域、地段設置的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統稱。包括各類防護板、防護罩、護欄、防護平臺、各類安全監測、報警儀器、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含本體固有裝置)。

  2、安全警示標識: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圖形(邊框)或文字構成。安全警示標識分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四類。

  四、工作程序

  (一)申報/領用流程

  1、各使用單位負責所轄現場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檢查、維護,對需要新增或破損失效需更新的,按正常工作程序提出申報計劃。

  2、設備科根據單位的申報計劃申請,進行現場確認,提出核實意見,并報廠領導審批后,上報公司。

  3、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到貨后,各車間按照申報計劃

  開具領用單,到倉庫辦理出庫手續,并負責現場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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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車間應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的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半年檢查一次,確保設施運行可靠、有效,安全標識清晰、干凈,并定期進行檢查予以確認。

  2、因檢修、施工作業,需臨時拆除、移動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前向車間領導申請,經許可同意后方可進行;檢修完畢必須及時予以恢復至初始狀態,檢修和使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確認。

  3、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因老化、破損,不能滿足安全需要必須增加或更新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車間主任簽字同意,報送設備科審查、確認,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和廠領導審批意見,匯總上報公司進行辦理。

  4、廠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將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完整性、有效性納入安全檢查項目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或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令責任單位予以改正。

  5、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危險作業區域或設備的明顯位置,且醒目、清晰,各類標識應保持潔凈,設置的高度應與人的視線基本保持一致。

  6、危險作業區域的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提示標識牌,對危險因素、危害程度、事故類別、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理予以明示。

  7、在危險地段、高空作業區、受限作業地點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各類井、坑、溝、洞均應加裝防護蓋板或護欄。

  8、在生產作業中,發現安全防護設施損壞、失效和安全標識破損、缺失的,現場作業人員應及時向上一級領導報告,要求維修和恢復。

  9、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未經同意,私自拆除、移動和破壞的,由各級安全部門予以制止、處理,對造成設備損壞或引發事故的,由肇事方承擔經濟損失賠償和其他的法律責任。

  五、檢查與考核

  1、檢查

  使用單位班組對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產品)的安全性能的完好性、安全使用情況、維修保養、標定校驗等工作開展日常性檢查。

  2、考核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廠部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1)因保管不善丟失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

 。2)人為損壞或擅自擴大報廢范圍的,處罰責任單位100~300元/個。

 。3)未及時安排修復、標定、校驗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臺。

 。4)因安全防護裝置配置不當、未按規定正確使用以及安全性能不符合標準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追究。

  六、相關紀錄

  1、安全警示標識臺賬

  2、安全防護設施臺賬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5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目的

  安全標志管理規范化,充分發揮安全標志在現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安全標志的管理。

  2、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標準、規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標準、規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96安全標志

  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2893-1982安全色

  gb6527.2-1986安全色使用導則

  3、職責

  3.1項目物資部門負責各項目部所需使用的安全標志的采購工作。

  3.2安全部門負責安全標志的保管、設置、日常管理與維護的檢查督促工作。

  3.3施工單位負責安全標志的設置與維護工作。

  4、程序

  4.1安全標志的采購

  4.1.1安全部門匯總、編制安全標志需求計劃,提交物資部門進行采購。

  4.1.2安全標志的供方所提供的安全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的規定。

  4.1.3所采購的安全標志到貨后,物資部門即提交安全部門進行驗收并保管。

  4.2安全標志的設置

  4.2.1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由施工單位根據施工場所的危險特點,參照《安全標志使用導則》標準進行設置。

  4.2.2在有必要提醒員工或他人注意的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

  4.2.3安全標志的設置應針對場所危險和傳遞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確選擇相應的標志類型。

  4.2.4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

  4.2.5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完整、清潔、內容齊全。

  4.2.6安全標志不宜設置在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及人員視線障礙物的后面。

  4.2.7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并相距危險點適當的距離,以便相關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信息。

  4.2.8多個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9安全標志的設置方式可多樣化,但應遵循穩固、明顯、有效的原則。

  4.3安全標志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4.3.1使用安全標志應向安全部門辦理借用手續。

  4.3.2危險場所已設置的安全標志,由設置者(或危險場所的作業單位)進行管理、維護。

  4.3.3安全部門在日常巡檢應經常性對已設置安全標志的管理、維護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4.3.4危險已消除的場所,原設置的安全標志應及時收回保管。

  4.3.5沾滿灰塵、油脂類等臟物的安全標志,應及時清理干凈,以確保其所表達的安全信息明確無誤。

  4.3.6安全標志破損,已影響其安全信息的表達時,應及時調換。

  4.3.7安全標志發生位移,應及時調正,以防止相關人員不能及時地注意、明白安全標志所表達的安全信息而發生意外。

  4.3.8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安全標志(或在安全標志上涂畫),不得挪作它用。

  4.4自行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

  4.4.1各單位因管理需要自行設計制作安全標志,須經安全部門同意。

  4.4.2自行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標志內容宜是《安全標志》中未規定的;

  b)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的類型,應參照《安全標志》中第4條(標志類型)的規定;

  c)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所采用的安全色,應遵循《安全色》中第2條(安全色和對比色)的規定;

  d)自行設計、制作的安全標志的設置、日常管理、維護均遵守上述相應規定。

  5、記錄

  安全標志借用應形成記錄,由安全部門保存。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6

  一、為提醒施工現場人員隨時引起注意,以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辦法適用公司內部所有施工操作場所。

  三、所有存在危險因素的場所和部位均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牌,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四、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部位包括:四口: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板的陽臺門、無女兒墻的屋面四周、框架工程樓層的周邊、斜馬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兩側邊。安全標志牌要規范、標準,要達到一目了然的效果。

  五、安全標志牌要安裝牢固、工整,標志牌內容要與現場情況相符,使之能夠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六、安全標志牌要懸掛明顯處,容易看到的地方。

  七、施工過程中要注意安全標志牌的保護,嚴禁故意損壞,如有損壞要及時修復,時刻保持安好。

  八、在保證施工現場需要的情況下,要本著節約的精神,可在利用的.標志牌,工程完工后,要收集保存好,以備再用。

  九、需要安全標志牌的部門將計劃報到安全科審核,經主管領導批準后購制,所用資金由安全保證資金中列支。

  十、各項目部安全負責人要對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色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定的要責令其立即整改,對逾期和屢教不改者。要令其停工整頓,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一次性給予200-500元罰款。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的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公司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危險源進行評估標示匯總。

  3.2設備部負責對一些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進行安裝。

  4內容

  4.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4.2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按gbz158-20xx設置警示標識。

  4.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4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4.5安監辦、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4.6告知

  4.6.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4.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4.6.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6.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4.6.5設置公告欄:

  4.6.5.1在公司門口、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

  4.6.5.2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放到相關崗位;

  4.6.5.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4.6.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4.7警示

  4.7.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4.7.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4.7.2.1術語

  4.7.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2基本形式

  4.7.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4.7.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4.7.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7.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4.7.3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4.7.4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4.7.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4.7.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7.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4.7.5設置

  4.7.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4.7.5.1.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4.7.5.2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4.7.5.2.2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4.7.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4.7.5.2.4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7.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4.7.5.2.6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索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4.7.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4.7.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4.7.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4.7.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8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4.8.1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4.8.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4.8.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4.8.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8.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ο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ο。

  4.8.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8.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4.9檢查與維修

  4.9.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4.9.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0采購

  4.10.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xx要求,對本轄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監辦。

  4.10.2安監辦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后,向生產廠家采購合格規范的標識。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8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安全管理的現狀,為了減少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警示操作人員,正確識別危險源,經研究決定執行如下安全警示標志的有關規定,特進行如下明確:

  一、在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必須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2893-1982)、《安全色使用導則》(gb6527.2-86)、《安全標志》(gb2894-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79-1996)、《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1992)。

  二、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牌圖案必須符合標準要求。安全警示標志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有觸電危險的作業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安全警示標志應圖形清楚,表面無任何影響使用的疵病。

  三、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醒目與明亮處,設置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牌下緣距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米;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應視具體情況確定,但應設置在提醒物的周圍。

  四、安全警示標志不應設置在可以移動的物體上,以免物體移動時看不見標志牌。安全警示標志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安全警示標志必須固定牢固。

  五、如果在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多個不同類型的安全警示標志時,應按警告、禁止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六、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志每次使用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進行外觀檢查,凡不符合外觀質量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應剔除。檢查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七、施工現場應繪制安全警示標志布置圖,詳細標注安全警示標志,以防止危險部位未及時使用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布置圖應有繪制人簽名,并經項目經理審批。

  八、嚴格安全警示標志的報廢制度。施工企業必須指定部門和專人加強對安全標志的管理和檢查,凡是外觀有缺陷的安全標志均必須作報廢處理,嚴禁再度使用。每次使用回收后,應及時清理檢查、剔除報廢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處理后存放。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9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為了有效,正確地實施gb2894《安全標志》,使安全標志的使用規范化、標準化、以提高人們的防范能力,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設施均應設置安全標志,其目的是使安全標志的使用規范化,提醒人們注意安全,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79-1996)、《安全色》(gb2893-20xx、《安全標志》(gb2894-1996)、《礦山安全標志圖》(gb14161-1993)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xx)的要求。

  三、充分利用紅色(禁止、危險)、黃色(警告、注意)、藍色(指令、遵守)、綠色(通行、安全)四種傳遞安全信息的安全色,正確使用安全色,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分辨安全標志,及時得到提醒,以防止事故,危害的發生。

  四、安全標志應滿足下列要求:

  1、含意明確無誤

  標志、符號和文字警告應明確無誤,不使人費解或誤會,使用容易理解的各種形象化的圖形應優先于文字警告,文字警告應采用機器國家的語言;確定圖形符號應做理解性測試,標志應符合公認的標準。

  2、內容具體且有針對性

  符號或文字警告應表示危險類別,具體且有針對性,不能籠統定“危險”兩字。如“禁火、防爆”文字警告,或簡要說明防止危險的`措施(例如指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或具體說明“禁止煙火”,“小心碰撞”等。

  3、標志的設置位置

  機械設備易發生危險的部位,應有安全標志,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且與安全有關的地方,使人們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文字所表示的內容;不宜設在門、窗、架或可移動的物體上。

  4、標志應清晰持久

  直接印在機器上的信息標志牢固,在機器的整個壽命期內都應操持顏色鮮明、清晰、持久。每年至少檢查1次,發生變形、破損或圖形符號脫落及變色等影響效果的情況,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5、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房應設置注明下列事項的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時間表;信號;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

  五 、責任機構及其職責

  1、責任機構,以企業安環部為主,車間為施管理。

  2、安頓標志的制定、溝通、傳達、修改與更新由安環部負責。

  3、安全標志應至少每年檢查1次,由安環部組織檢查 。本間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0

  1、目的

  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及管理

  3、名詞定義

  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網、孔洞蓋板、防護圍欄、防護欄桿及機械防護裝置等。

  4、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規定

  4.1安全標志牌的管理

  4.1.1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司的人員易于看到。

  4.1.2公司應設置專人負責公司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對標牌、警示燈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毀壞的標志牌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4.13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要求,愛護安全標志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4.2安全警示標志

  4.2.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4.2.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

  2)藍色:表示指令

  3)黃色:表示提醒

  4)綠色:表示允許

  4.2.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2.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3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

  4.3.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必須懸掛禁止吸煙、等標志牌。

  4.3.2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4.3.3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標志牌。

  4.3.4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坑等處,必須懸掛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4.3.5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4.3.6有危險的作業區必須懸掛禁止通行等標志牌。

  4.3.7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

  4.3.8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5、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規定

  5.1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采購,須資料齊全,并有綜合辦對供應商資質進行評審。禁止采購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

  5.2安全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對操作人員、設備修理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操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防護裝置的主要功能,正確使用,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

  5.3安全防護設施所在轄區應指定專人對本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并按要求填報檢查表。如遇異常,須及時向安全委員會報告,并在現場懸掛相應警示標志。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1

  一、庫區內陡峭的山坡、壩體、深水區等危險地段及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人員負責對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維護。

  二、各種安全警示標志,任何人不得移動和拆除。

  三、故意對安全警示標志破壞者,賠償標牌費用,并處50100元罰款。

  四、辦公室負責對安全警示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五、安全警示標志應安裝牢固、字跡清晰。

  六、安全警示標志應含義準確,如“庫區水深,嚴禁游泳”、“坡陡路滑,嚴禁攀爬”、“庫區危險,外來人員禁入”。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2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職責

  3.1、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生產行政部提交使用計劃,由生產行政部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拘螤顬檎叫芜吙颍G底白字。

  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行政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部門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生產行政部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衛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衛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志各自負責。

  8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3

  一、目的

  為了規范警示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管理,確保人員、設備和環境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警示標志的管理。

  三、職責分工

  1. 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制定警示標志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情況。

  組織對警示標志的設計、制作和安裝進行審核。

  對警示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提出改進意見。

  2. 各部門

  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警示標志的設置、維護和更新。

  對員工進行警示標志的教育培訓,確保員工能夠正確識別和使用警示標志。

  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警示標志的損壞、缺失等情況。

  四、警示標志的分類

  1. 禁止標志:表示禁止人們的某種行為,如“禁止吸煙”、“禁止明火”等。

  2. 警告標志:提醒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如“當心觸電”、“當心墜落”等。

  3. 指令標志:指示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如“必須戴安全帽”、“必須系安全帶”等。

  4. 提示標志: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緊急出口”、“滅火器”等。

  五、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1. 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易見的位置,與危險區域或危險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 警示標志的尺寸、顏色和圖形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確保清晰、醒目。

  3. 警示標志應牢固安裝,不得松動、脫落或損壞。

  4. 在同一區域內,多個警示標志應按照危險程度的大小依次排列。

  六、警示標志的使用管理

  1. 各部門應定期對管轄范圍內的警示標志進行檢查,發現損壞、缺失或不清晰的警示標志應及時更換或修復。

  2.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損壞警示標志。

  3. 新建設施、設備或進行工藝改造時,應及時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4. 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應包括警示標志的識別和使用方法等內容。

  七、附則

  1.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4

  一、目的

  為了規范警示標志的設置和管理,確保警示標志能夠有效地發揮其警示作用,預防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警示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管理。

  三、職責分工

  1. 安全管理部門

 。1)負責制定警示標志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情況。

  (2)負責組織對警示標志的設置進行規劃和設計。

 。3)負責對警示標志的采購、發放和回收進行管理。

  (4)負責對警示標志的維護和更新進行監督檢查。

  2. 各部門

  (1)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警示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管理。

  (2)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警示標志的教育培訓,確保員工能夠正確識別和使用警示標志。

  (3)負責對本部門管轄范圍內警示標志的維護和更新,及時報告警示標志的損壞和缺失情況。

  四、警示標志的分類

  1. 禁止標志: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2. 警告標志: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3. 指令標志: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4. 提示標志: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五、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1. 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位置,易于被人們看到和識別。

  2. 警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的要求。

  3. 警示標志的設置應根據不同的場所和危險程度進行合理的選擇和布置。

  4. 警示標志的設置應與其他安全設施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安全防護體系。

  六、警示標志的使用要求

  1. 員工應熟悉本崗位周圍的警示標志,了解其含義和作用。

  2. 員工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警示標志的規定,不得違反警示標志的'指示進行操作。

  3. 員工在發現警示標志損壞或缺失時,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進行維修或更換。

  七、警示標志的維護和更新

  1. 各部門應定期對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警示標志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警示標志的完好無損。

  2.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公司內的警示標志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更新和補充損壞或缺失的警示標志。

  3. 當工作場所的危險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和更新警示標志的設置。

  八、教育培訓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員工進行警示標志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對警示標志的認識和理解。

  2. 新員工入職時,應進行警示標志的專項培訓,確保新員工能夠正確識別和使用警示標志。

  九、監督檢查

  1.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警示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2.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安全管理部門應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15

  一、目的

  為了規范警示標志的設置和管理,確保人員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警示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

  三、職責分工

  1. 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制定警示標志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組織對警示標志的設計、制作和安裝進行審核。

  對公司內警示標志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2. 各部門

  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警示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

  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警示標志的教育培訓,確保員工了解警示標志的含義和作用。

  及時報告警示標志的損壞、缺失等情況,并配合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維修和更換。

  四、警示標志的分類

  1. 禁止標志: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2. 警告標志: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3. 指令標志: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4. 提示標志: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五、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1. 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位置,易于被人們看到。

  2. 警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的要求。

  3. 警示標志的設置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布局,確保能夠覆蓋所有可能存在危險的區域。

  4. 警示標志的設置應與其他安全設施相協調,共同發揮作用。

  六、警示標志的使用和維護管理

  1. 各部門應定期對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警示標志進行檢查,確保警示標志的完好無損。

  2. 如發現警示標志損壞、缺失或模糊不清等情況,應及時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并配合進行維修和更換。

  3. 嚴禁擅自拆除、移動或損壞警示標志。

  4. 對新員工和外來人員應進行警示標志的教育培訓,使其了解警示標志的含義和作用。

  七、考核與獎懲

  1. 安全管理部門將對各部門警示標志的設置、使用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

  2. 對在警示標志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3.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擅自拆除、移動或損壞警示標志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批評教育和處罰。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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