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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分包管理辦法
施工總承包分包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本市有關專業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專業建筑活動的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建筑活動應當堅持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建筑活動實行從業單位資質認定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制度、報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施工許可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安全監督制度。
建筑活動實行發包制度、工程造價咨詢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六條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促進建筑市場發展。
第二章資質和資格
第七條本市下列單位,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建委頒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活動: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二)建設工程發包、監理、造價咨詢單位。
第八條外地單位應當持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有關資料,向市建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獲得承接業務許可證書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
第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從事建筑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經本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會同市建委批準獲得承接業務許可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條國家規定實行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業務。
經注冊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執行業務,由所在單位統一接受委托。
第十一條市建委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核發資質證書和承接業務許可證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已經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業務許可證書的,應當接受市建委、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年度審驗。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更名、分立、合并、撤銷、歇業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其中分立、合并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變更手續;更名、撤銷、歇業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三章工程發包和承包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立項文件批準后的規定時間內,持有關批準文件,按規定審批權限向市建管辦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第十五條發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建設單位不具備前款第(三)項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發包單位)發包。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發包:
(一)有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立項文件;
(二)有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三)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發包:
(一)初步設計方案已獲批準;
(二)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以及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發包給一個建設工程承包單位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議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二十條超過規定總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采用招標發包和投標承包:
(一)政府投資的;
(二)事業單位投資的;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
(四)國有資產控股企業投資的;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
保密工程、軍事設施工程等特殊建設工程和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選擇發包方式,并接受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招標發包建設工程的,應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采用規范的評標辦法,并接受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承包單位)承包。
第二十三條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承包;也可以將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項目、設計項目、施工項目分別發包給承包單位總包。
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發包施工項目的,以建設工程中的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
第二十四條設計總包單位可以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
施工總包單位可以單位工程為最小標的,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在本市的外地設計、施工總包單位分包業務的,應當經市建管辦批準后,方可實施。
分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其承包的全部業務,不得將承包的業務再進行分包。
第二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業務不得分包:
(一)丙級及其以下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
(二)四級、專業級或者非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的施工業務。
第二十六條按照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以下簡稱承發包合同)約定,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由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生產單位或者供應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按照承發包合同約定,發包單位自行采購或者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生產單位或者供應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需提供該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性能、質量依據;因該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原因發生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應當持有資質證書或者承接業務許可證書,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建設工程。
第二十八條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發包合同約定對發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總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業務轉包給他人。
第三十條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建設工程的發包業務。
發包單位不得轉讓發包業務。
第三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工程。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監理合同,實施監理,并出具相應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與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或者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經營性業務關系,接受該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的監理委托;
(二)與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或者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
(三)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具備施工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資金入帳憑證;
(三)通水、通電、通路以及場地平整的有關證明;
(四)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副本;
(五)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申報所需要的資料。
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
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施工。
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價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簽訂承發包合同。
承發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參照使用國家和本市的合同示范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第三十五條本市建設工程定額以及費用計算方法,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建筑材料、人工、機械設備等費用的市場變化情況編制,并由市建委定期。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特點和市場供求情況,參照市建委的建設工程定額以及費用計算方法,通過招標確定或者協商議定。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的工程款結算,以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價格或者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定額以及費用計算方法為依據。
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向承包單位給付工程款;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總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單位給付工程款。
第三十八條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工程量發生增減變化的,對增減變化部分的工程款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向雙方共同委托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認可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以下簡稱造價咨詢單位)咨詢后確定。但發包單位不得以造價咨詢為理由而拖延承發包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條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內,接受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的委托,從事相應的咨詢服務活動。
建設工程造價的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建設工程實際工作量與核定額相結合的原則,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造價咨詢單位對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文件,負有保密的義務。
與承發包單位任何一方有資產利益關系的造價咨詢單位,不得接受相對方的業務委托。
造價咨詢單位不得轉讓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五章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本市建設工程地方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文件的技術交底,并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和其他必要的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承發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施工安全和現場管理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區、縣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無償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承包的,由該總承包單位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包單位對其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標準的規定。設計中對選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并提出質量要求。
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單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單位。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單位應當根據承發包合同的約定,負責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單位應當根據分包合同約定,負責本單位承接的施工業務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總包單位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科學組織施工,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生質量、傷亡事故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應當對其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專業人員和操作工人實行培訓上崗制度,經過建設工程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單位應當進行工程質量自驗;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全面驗收,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驗收的,監理單位應當出具驗收書面報告;市建管辦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條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勞動保護監察。
市建管辦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并在業務上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建設工程保修期內,除不可抗力外,因勘察、設計、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先行負責維修、返工、重建;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市建委、市建管辦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參加建設工程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筑活動、予以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未取得許可證書,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的;
(二)國家規定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從事相應業務的;
(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發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撤銷事項,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筑活動、予以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承發包合同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未采用招標發包建設工程的;
(二)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承包單位承包的;
(三)違反總包規定發包建設工程的;
(四)違反分包規定發包建設工程的;
(五)應當投標承包而未采用投標承包建設工程的;
(六)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建設工程業務的;
(七)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而未委托監理的;
(八)將承包的建設工程業務轉包給他人的。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未按期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施工許可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發包、監理、造價咨詢單位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業務或者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筑活動、予以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處以承發包合同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一)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或者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
(二)因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傷亡事故的;
(三)建設工程未達到合格標準而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七條逾期未申辦年度審驗的,經市建委、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示后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證書失效;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由市建管辦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內按低一個資質等級承接業務或者核減承接業務范圍;連續兩次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個資質等級,資質等級為最低級的,取消資質或者吊銷承接業務許可證書。
第五十八條市建委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以及發包、監理、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暫扣、吊銷資質證書或者承接業務許可證書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或者擾亂建設工程承發包工作秩序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市建委、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資質證書、承接業務許可證書、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作出錯誤決定,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一條建設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建設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線工程及其相關的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二)建筑活動,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其相關的發包、工程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活動;
(三)單項工程,指建設工程中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后能獨立發揮功能效益的工程;
(四)單位工程,指單項工程中單獨設計、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
(五)轉包,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職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施工總承包分包管理辦法2
關鍵詞:建筑業 分包 開票
不少建筑業同行們不太清楚分包開票應當如何辦理,經查閱資料和業務實踐,把有關的情況做一個交流匯報。
一、相關的法律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是違法分包。”
河南省地稅局《建筑業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支付其他單位的分包款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不得扣除。支付給個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規定,分包人按分包營業額申報納稅后開具分包發票,總包人按總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以就總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總包發票。
二、分包開票辦理程序
在公司機構所在地施工的,分包方單位也在公司機構所在地,需要分包方持分包合同、分包方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資料,到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包登記。這時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合同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能從合同看出和總包合同是同一個施工項目。
一般情況下,付款單位會在付款前要求收款單位提供發票,假如項目發包方付款給總包單位,總包單位再付款給分包單位,正確的辦法是,分包單位先開具分包發票給總包單位,開票前需要在總包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分包發票額繳納營業稅,然后開具分包發票。這時,總包單位是代開票的,總包開票額會大于分包開票額,總包開票需要繳納的稅款是總包開票額大于分包開票額的差額部分。例如,分包開票50萬元,總包開票101萬元,分包開票時繳納50萬元的3%計1.5萬元的營業稅;總包開票101萬元,只需繳納101-50=51萬元3%計1.53萬元的營業稅。如果總包單位是自開票,在開票的時間上,要求最好和分包開票在同一個月份,在次月納稅申報時,只就總包開票、分包開票的差額部分繳納營業稅。
異地施工的,需要從各自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并持總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各自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等資料到施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具體過程各地情況會有差異,先經稅務專管員檢查資料,輸入電腦,再到辦稅大廳完稅、開票。開票時,應該分包開票在前,總包開票在后,這樣,總包開票時就能把分包開票時已經交的營業稅款抵扣,起到差額納稅的作用。
分包是勞務分包的,分包方開具的是建筑業發票,不是勞務發票,按建筑業的營業稅率3%計算營業稅。
三、掌握分包開票正確做法的意義
如果不了解分包開票的規定,就不能按分包的正確做法進行分包操作,大量的建筑工程存在這樣的情況,許多分項工程不能分包給合法的分包方,分包方只是勞務隊或其他類似的團隊,這方面的成本支出,只能由施工方提供材料發票解決。
分項工程施工由一些施工班組組成,這些施工班組由勞務分包方負責,多年以前,這些勞務分包方面的成本支出,由施工班組提供施工作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工資表作為依據,但國家陸續出臺了規定,進行了限制。在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公司,成本支出的合理性會受到質疑,稅務機關認為,工資表限于公司的員工,勞務隊屬于勞務性質,應該提供勞務發票。開具勞務發票會增加勞務隊的成本,這部分成本最終會轉嫁到總包單位。
勞務隊的工資表在遇到勞動監察方面的檢查時,會要求按勞動法律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占工資費用的比例高達31%,是一筆非常龐大的開支,如何正確解決,還有待商榷。
河南省的建筑業營業稅管理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定,支付給個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所以分包方必須是單位,回應了建筑方面的“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的法律規定。
正確進行分包操作,可以保證在正常進行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有效解決建筑業成本發票問題。
分包后總包方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因為企業所得稅計征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在查賬征收情況下,因為營業額是扣除分包額后的余額,總包方實際只承擔差額部分營業額,所以是差額部分營業額扣除相應成本費用所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
核定征收的情況下,應納稅營業額是扣除分包額后的余額,應納所得稅額是應納稅營業額乘以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同樣也是按扣除分包額后的余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參考資料:
[1]國務院令第540號《營業稅暫行條例》
[2]主席令第46號《建筑法》
[3]建設部令第124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公包管理辦法》
施工總承包分包管理辦法3
一 、工程項目中存在的主要風險
1.工程分包風險
案例一:某市政總承包公司承接多項市政工程項目,為平衡總公司與旗下子公司的工程任務量,將承接項目中的某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和某河涌截污管道建設項目以內部承包模式整體“劃撥”給旗下子公司某建安公司實施,雙方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總公司收取項目管理費5%,其項目整體由子公司負責實施管理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該市政總承包公司的工程項目審查中核定,該公司將工程整體分包給某建安公司(獨立法人的第三人),存在違法分包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2 條規定,處工程合同價款 0.5%的行政處罰。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工程承包中存在以下風險:
(1)法人關系混淆,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經濟風險。總公司與子公司分別屬于獨立法人,各自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相對于母公司來說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可以視為獨立為母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子公司本身也有承攬該工程的資質,這種所謂的內部承包就完全屬于分包。總公司以內部承包模式整體“劃撥”旗下子公司,并不是公司內部工作分工,而是工程分包行為。
(2)工程項目整體分包,承擔違法分包的法律風險。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承包單位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總公司將項目整體分包給子公司,從中收取5%管理費,屬于違法分包行為,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的法律及其經濟風險。
(3)分包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的風險。總公司分包工程給子公司,屬于工程分包行為,而不是工程任務劃撥。如子公司營業范圍及其資質不合法導致所簽合同無效,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安全、質量、工傷事故及其法律糾紛,由總公司直接承擔法律經濟責任。
2.合同管理風險
案例二:20xx年6月,某市自來水工程公司承接該市西江引水十三標段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該項目為該市亞運用水重點項目,在與項目所在地的村委協商臨時用地上,村委特別協同,并于當年8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了無償使用場地協議。協議約定在施工期間,鴉崗村無償為項目提供場地作為臨時土方堆放。在此期間,某市自來水工程公司未向相關部門申請任何手續,并于20xx年10月,項目正式完工后離場,未辦理任何協議手續。20xx年12月,該市人民政府向某市自來水工程公司發出行政處罰,因查處出該地塊非法占用25500平方永久建筑,責令其拆除,并按照每平方30元罰款,罰款金額合計765000元。
經后期查實,某市自來水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間,的'確未改變土地用途,是因為鴉崗村經濟合作社掩蓋了在此期間跟某物流公司再簽訂了租地合同,利用與某市自來水工程公司簽訂的用地協議,以該工程性質名義,私自刻制公章,向規劃部門和國土部門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手續,待工程完工后私自建設永久物流場地。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如下問題:
(1)簽訂合同時,條款不嚴謹。在訂立合同時,雙方約定在施工期間無償提供場地,雖然借地面積和時間與協議價格無關,但是合同期限不明確性為經濟合作社利用該協議辦理用地許可埋下風險。
(2)合同簽訂期間,過程手續跟進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文件,施工單位雖然跟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借地協議,但是合同協議的后續手續未繼續跟進,施工用地單位應該自行到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再到國土部門申請用地許可等。施工單位只是簽了協議用地,只是證明該村同意讓出使用權,期間未跟進辦理相關手續,承擔被行政罰款的乏力經濟風險。
(3)未及時完善合同結束手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該及時與該村辦理場地移交手續及其協議終止手續。施工企業項目往往存在周期的部穩定性和經營場地的分散性,合同履行中資料完善往往相對滯后,存在合同終止時間延長的風險。
3.勞務分包風險
案例三:包工頭黃某掛靠某建筑工程勞務公司,承接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某污水管網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某市政建筑公司與某建筑工程勞務公司簽訂了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某建筑工程勞務公司與黃某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某工人不幸被工地塌方壓殘,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工人直接將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經審定,認定建筑工程勞務公司資質不足,依照工人提供的工作證、工資表、考勤表,工人與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存在直接勞動關系,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面的勞務分包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勞務分包中存有以下風險:
(1)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現象的風險。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勞務承包人全面負責技術責任、質量責任、安全責任,而發包人沒有參與對勞務分包任務的質量安全交底管理工作,違背了工程勞務分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發包人該管的不管,將自身的義務推給勞務承包人,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現象的風險。
(2)發包人與勞務承包人的關系發生偏差,存在直接管理的經濟法律風險。在工程實施管理過程中,市政建筑公司直接對建筑勞務公司的管理人員及其工人發放工程項目工作證,直接對工人實行考勤記錄,并且工人每月的工資金額,通過市政建筑公司直接與工人核定后,將工資支付憑證表轉交勞務公司發放工資。發包人的直接管理模式,可以被認定與勞動者發生直接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糾紛及經濟賠償的風險。
(3)發包人在發包合同中未約定勞動保險條款及監督保險的實施,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未約定其勞務人員勞動保險由勞務承包人購買,未監督勞務公司對工人辦理工傷保險,造成勞務人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未能有效地解決賠償問題,承擔了經濟賠償風險。
(4)未監督勞動合同簽訂,隱含了用工風險。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市政建筑公司未履行監督建筑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督促勞務分包方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確保勞動合同合法有效,確保勞務分包方與其勞務人員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從而隱含了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造成了直接賠償而無法追討的經濟損失。
二、應對施工項目管理風險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1.建立經營決策風險防范審查制度
科學的風險防范審查制度,將會為企業降低經營成本、保護經營成果和獲取經營利潤做出重要貢獻。企業風險防范最重要的作用不是事后補救,而是事前為公司的決策提供風險評估,做好風險預防,在企業作出決策之前就對有關決策項目進行分析、論證,對公司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分析,并對決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經濟風險進行分析,然后在分析基礎上提出相關對策,從而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避免公司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建立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
市場經濟是合同經濟,企業對外經濟往來主要以合同的形式進行,合同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是企業整體風險防范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在合同簽訂前,做好資質風險評估工作。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避免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合同管理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范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相應判斷,并提出書面意見。簽訂分包合同應重點審查承包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第二,合同簽訂后,做好合同歸檔及交底工作。經辦人員要把合同副本發給企業相關職能部門,正本由合同管理人員及時入賬登記、編號、歸檔。合同生效后,由經辦部門或經辦人員負責根據合同要求對生產計劃、采購物資、收付貨款等部門做好交底,確保合同的履行。
3.建立項目管理風險監督機制
工程風險與工程項目全壽命過程是緊密相關的,因此需要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第一,工地會議記錄和工程來往信件,都必須保存妥當,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所有索賠項目獲得解決為止。第二,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業主代表和分包編制的進度表。施工日記、各種驗收報告,在施工中發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按年月日順序號存檔,以便查找。第三,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員的工資與薪金單據、材料物資購買單據,按年月日編號歸檔。第四,合同標書文件、圖紙、設計變更、施工記錄、材料設備進場報表賬單單等需歸類保存入檔。
4.建立企業項目授權機制
企業的經營和活動最終要以自然人為載體,由自然人具體實施、完成,企業對外的經營活動都需要委派企業的員工或委托企業以外的人員來具體操作,因此,企業的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授權,授權管理不夠嚴謹會帶來諸多風險。搞好授權管理首先要做好企業印章的管理。施工企業常常不僅有公章,還有專用章,如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因此,要明確印章的保管人員及蓋章的審批權限,避免隨意蓋章和在空白文書上蓋章。其次,搞好授權管理還要加強對被授權的人員的管理。一方面要對被授權人員的業務水平、道德素養進行把關;另一方面,授權的時限、權限、對象要明確,避免含糊不清。第三,搞好授權管理應控制項目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施工企業常常授權項目部刻制或管理項目印章,項目印章的數量和使用率可能遠遠高于企業公章和專用章;因此,對項目有關印章的刻制應當嚴格控制,對用章的管理應當仿照對公章和專用章的管理制度,杜絕私刻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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