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訂立合同范文匯編6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訂立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訂立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訂立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署的一份合同協議,它的目的在于約束雙方遵守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們知道什么東西都是有流程和程序的,簽訂合同也是一樣的。
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訂立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訂立合同 篇4
合同是在當事人雙方通過磋商取得意見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交易磋商的過程也就是訂立合同的過程。交易磋商通常要經過詢盤、發盤、還盤與接受等4個環節。
詢盤(enquiry),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于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
發盤(offer),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offeror)向對方(受盤人-offeree)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還盤(counter offer),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 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后反悔,再接受原發盤。
接受 (acceptance) ,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愿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并訂立合同, 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綜上所述,詢盤與還盤不是每筆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環節, 即使受盤人作出還盤,也是對原發盤拒絕的同時又作出一項新發盤。因此, 要達成一筆交易,發盤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兩個環節。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發盤,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受盤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2.表明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此外,發盤應于被送達受盤人時方始生效, 而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則需具備以下條件:1.由發盤指定的受盤人作出; 2.同意發盤所提出的條件; 3.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4.用聲明或其他行動表示出來。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訂立合同 篇5
現實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對違約行為進行約束,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懲罰的約束。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能使合同當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其具有廣泛地被人們接受的法律上的正義性,成為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約定的違約金無法通過訴訟要求違約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當事人應該如何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指導我們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把握好三個因素:一是違約行為可能帶來的直接損失,這是確定違約金數額的基礎;二是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減少;三是違約金最高額不能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決定違約金數額的大小,使所訂立的違約金條款發揮應有的功效。
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的立法意圖是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主,而處罰違約行為的作用為輔,要求處罰幅度不能過分高于損失,訂立過高的違約金數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約。當違約金數額不合理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清楚法律不保護過高的違約金數額。當事人如果漠視法律的這種制約,不僅實現不了訂立違約金的目的,同時為以后解決糾紛增加了時間和訴訟上的成本。
訂立合同 篇6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常德市智慧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湖南浩宇建設有限公司
為實施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名稱),發包人已接收承包人對本項目的中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
工程地點:東起武陵區丹洲鄉高泗村五組,西至丹溪路
工程內容:本工程全長2281米,寬度40米(詳見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
資金來源:融資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常發改招【20xx】267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發包范圍:道路土石方工程、路面人行道工程、排水工程、道路綠化工程、自行車護欄垃圾桶工程、路燈工程、綜合管網工程、給水工程、交通基礎工程、箱涵工程等。(具體以工程量清單為準)。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監理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為準。
竣工日期:開工到竣工日期360天。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60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合格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玖仟叁佰柒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玖角玖分。
(小寫):93767171.99元。
其中(1)規費:
(大寫):壹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叁角零分;
(小寫):1886940.30元
規費中養老保險金:
(大寫):按照湘政辦函(1992)號文,勞保基金收費對象為建設單位,因此不計入投標報價元;
(小寫):元。
(2)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大寫):玖拾叁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玖角柒分;
(小寫):937361.97元。
(3)其他約定:最終造價以市財政評審中心審計的價格為準。 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和綜合單位詳見:
(1) 招標工程為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
(2) 非招標工程為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或施工圖預算書;
(3) 其他。
六、 合同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與本合同文件中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一致。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則與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一致。
七、 發包人承諾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合同價款和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的 全部義務。
(2) 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湖南和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見監理合同
八、承包人承諾
(1)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
(2)承包人派駐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吳揚、建造師資質等級一級,注冊建造師證號:湘143060700138,項目負責人到職時間:開工前三天。
九、合同訂立
本合同訂立時間:6月13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常德市智慧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正本貳份,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壹份;副本六份,發包人兩份,承包人兩份,監理人壹份,合同備案機關壹份,其他零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皂果路城市投資建設公司16樓住 所:常德市三星路638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0736-7616633電話:0736-7955360 傳真:0736-7616633傳真:0736-7819366 3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常德武陵支行 賬 號: 賬 號:4300 1521 3680 5977 7888 郵政編號:415000 郵政編號:415000
十、合同專用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新定義的詞語:
按合同通用條款執行
1.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按合同通用條款執行
1.3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3.1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開工前三日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提供審定的施工圖叁套
1.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種類 開工保告、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計劃、業務聯系單等。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日期 限工程進度同步報送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數量:一式三份 監理人批復承包人報送文件的時間:收到文件后三日內批復
1.3.3圖紙的'修改
補充或修改的圖紙、監理人簽發給承包人的時間:即時發給承包人(不超過24小時)。
2發包人義務
2.1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約定:
(1)永久占地的范圍和面積:見施工圖。
(2)臨時占地的范圍和面積:見經監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3)施工場地應具備的施工條件及提供的時間:已基本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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