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范文集合5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管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管合同 篇1
立協議人寄托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茲將所屬商品寄放于受寄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的倉庫內,雙方并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的倉庫內,并請乙方代為保管。 商品內容:_________。
第二條 前條寄存物以寄放于乙方倉庫東南角十平方米面積內可以容納的數量為限。
第三條 甲方對前條寄存物可自由進出搬運,但若因而受損,乙方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保管費的計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論寄存物品數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費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甲方須于每月底之前將保管費送交乙方辦公處所。
第五條 甲、乙雙方如欲解除本協議,須于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寄托人(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寄人(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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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寄托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郵編:聯系電話:
乙方(受寄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郵編:聯系電話:
鑒于寄托人x x x(以下簡稱甲方)茲將所屬商品寄放于受寄人x x x(以下簡稱乙方)的倉庫內,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商品保管有償寄托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x x市x x路x x號的倉庫內,并請乙方代為保管。商品內容:一般家庭電器用品,但限于能裝箱者。
第二條 前條寄存物以寄放于乙方倉庫東南角十平方米面積內可以容納的數量為限。
第三條 甲方對前條寄存物可自由進出搬運,但若因而受損,乙方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保管費的計算及交付方式如下:不論寄存物品數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費為人民幣x x元整。甲方須于每月底之前將保管費送交乙方辦公處所。
第五條 陳述和保證 5.1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5.2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的責任
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并退還乙方托管費。 6.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保管費,則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金額日萬分之**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價款金額的**%;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七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商品托管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協議附件 9.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1.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9.1.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托管商品的有效證件 9.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三條 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通知 14.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4.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14.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甲、乙雙方如欲解除本協議,須于一個月前通知對方。第
十五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 篇2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濟南分所接受被上訴人北京麒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訴訟活動,F針對本案爭議的問題,結合相關規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無理,濫用訴權,企圖逃避制裁,推卸責任,公然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混淆黑白,依法不應支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保護北京麒麟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
一、一審判決認定北京麒麟運輸有限公司與上訴人保管合同糾紛案由定性準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上訴人觀點依法不能成立。
北京麒麟運輸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和一審被告潘人美在20xx年1月10日簽定的保管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受我國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钡谖迨鶙l:“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钡谖迨邨l:“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上訴人違反了該協議,擅自處分了合同項下的貨物,我方收取賠償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的。
山東恒豐橡塑有限公司按照北京麒麟運輸有限公司的要求,在20xx年12月7日,20xx年1月2日將貨物送達到新泰市新興路中段陳真手中,為了預防糾紛的發生,北京麒麟運輸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和一審被告潘人美在20xx年1月10日簽定了保管合同,該保管合同只是將原先的“口頭合同”落實到了紙面上。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百六十六條 :“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三、該保管合同簽定后沒有任何變更、解除、終止或撤消,到目前為止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四、上訴人上訴無理,濫用訴權,企圖逃避制裁,推卸責任,上訴人到目前為止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沒有提供合伙協議、投資比例、甚至連證人證言也沒有。 上訴人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推翻我方的證據。
五、北京麒麟運輸有限公司業務員孫海收取對方的賠償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對方違反了合同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六、一審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是有充分證據的。
我方提供的一系列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體系,完全地、充分地、排他地得出了保管合同這一客觀事實的存在。上訴人私自處分輪胎理應賠償。
綜上,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依法應予維持。
保管合同 篇3
林先生于20xx年2月16日晚去某商場內就餐、購物,將所騎電動自行車放于商場指定的停車棚內,并鎖上后輪鎖和鏈鎖。當晚,電動自行車丟失。從商場監控視頻看出,林先生電動自行車是由兩人以上整體搬動越過商場停車棚朝路外側低矮立柱,裝往小型汽車后備箱盜走。
林先生認為,商場車棚設計不合理,朝路外側立柱低矮,且未設計地鎖框,致使自行車雖上兩道鎖仍面臨被盜的巨大風險,且商場保安疏于巡視,因此商場對他的損失具有重大過失。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場賠償損失。商場答辯稱,商場停車棚的性質是給顧客提供一個便利措施,而且商場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費用,也沒有接收該自行車,更沒有給付林先生任何憑證,雙方沒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保管義務。
【審理】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商場位于半封閉院落內,只有一個門口供顧客出入,且設置了保安崗亭和門桿。另外停車棚朝路外側設置了高約35cm、間隔約20cm的立柱。在案件審理期間,經過法官的調解,最終林先生與商場達成和解,商場對林先生進行了經濟補償。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場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因重大過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判斷,涉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針對本案,本文只討論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評析】
根據《合同法》第365條的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1、意思表示與好意施惠
本案中,被告主張停車棚的性質是給顧客提供的一種便利措施,實際在于主張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與意思表示的根本區別在于效果意思的有無。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階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中的第二階段,是指當事人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也就是所謂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其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會發生私法上的效果,屬于獨立于法律關系之外的關系,不受民法調整。例如給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錯了方向,也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再如請朋友吃飯,即使沒請,對方也無權要求必須請。
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都具有無償性和施惠性的特點,在實務中常被混淆。兩者實則相差甚巨,權利義務不可同一而語,具體可遵循以下三種判斷規則: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氨硎尽笔侵笗婊蛘呖陬^形式的表示行為。例如甲驅車駛往A地,乙請求順路搭乘,兩人明確約定成立無償合同,此時自應依從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規則。利益平衡規則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則。再以乙免費順搭甲車為例,甲本無利益(主要指經濟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義務,自失公允;
(3)交易習慣規則。《合同法解釋二》從空間、行業要素和時間要素對“交易習慣”做出了列舉解釋: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交易習慣的'認定同樣可以識別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如果施惠者為意思表示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沒有明示排斥交易習慣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從交易習慣。此時,原來的好意施惠關系變成無償合同關系。
本案中,停車棚設置的目的遠非“便利措施”所能涵蓋,隱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顧客前來商場消費,實際上是一種銷售輔助措施。依據交易習慣規則,如果商場未明示拒絕前來消費的顧客將自行車存入停車棚的行為,就視為已經認可該行為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換言之,商場設立了停車棚實際上是針對不特定的潛在顧客為意思表示。
2、交付行為的認定
法律上的交付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種方式。本案涉及現實交付是否完成。對現實交付最通俗的表達是標的物過手,即一手交貨、一手收貨。交付必須有明確的、可以識別的表征,是否完成的關鍵在于事實上的管領力是否轉移。
本案中,車棚設置在商場所處的一個半封閉的大院內,歸商場所有和管理。商場通過停車棚指導顧客將自行車存入后,實際上已經取得了對自行車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為已經完成。
綜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 篇4
一、員工共同考核部分
考核期內其行為是否違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否違背公司人事聘用制度,考慮可否繼續錄用?
二、專項考核部分
(一)銷量工資:
1、績效工資依據市場工資體系中銷量考核提成比例計算。績效工資的50%年底發放。
2、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的25%作為銷量考核工資。按當月區域保管銷量任務完成比例進行計算。
(二)具體考核項目:(基本工資的75%)
1、收貨、發貨、裝貨、理賠執行程序的執行;(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2、收貨產品異常書面報于區域經理:(站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3、負責聯絡長途運輸車輛(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4、在銷售清單上注明竄品數量、品項;(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5、現金銷售流程的執行情況;(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6、賒銷流程的執行情況;(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7、庫存產品的按時盤點;(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8、分公司財務及時對賬;(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9、產品的驗收入庫。(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10、產品的出入庫收發;(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10%)
11、倉儲條件、環境的維護。(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12、庫存產品的記賬、報表及傳遞(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13、庫存產品外包裝破損及產品變形。(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14、庫溫的記錄及報告傳遞。(占具體考核項目工資的5%)
三、能否完成銷售部臨時交代的任務,工作中有無重大過失,作為年底考核工資的基本參照項目。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___
停車場地點: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簽訂以下車輛保管協議書。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汽車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時間為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甲方所有的汽車的品牌是_________,型號為_________,車輛號為_________,汽車購買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汽車行走里程(訂合同日計算)為_________公里。
三、甲方應將其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上好保險鎖(桿)。
四、乙方承擔對乙方車輛的保管義務。
五、甲方支付的車輛保管費為每年_________元,車輛保管費每季度初3天內交一次,合同簽訂后交第一季度。
六、甲方如在應交保管費10天內未交清車輛保管費,合同終止,乙方不承擔保管責任。
七、乙方應對甲方的.車輛進行如下保管:
1.乙方應當配置專門的管理人員,確保車輛在停放期間的安全,防止車輛被盜或被損壞。
2._________
3._________
八、乙方對甲方的車輛的被偷和被損壞承擔賠償義務。
九、如遇甲方的車輛出現被偷和被損壞的情況,甲方應在3天之內將其購車和上牌、年審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報案、賠償、索賠、訴訟用,糾紛解決后3天內將上述證件歸還給甲方。
十、乙方應為甲方的停車位購買車位保險。
十一、甲方應保證其的車輛為合法途徑購買的車輛,否則,乙方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十二、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書寫《合同修改意見書》一式兩份(經甲、乙蓋章簽字,各存一份),做為本合同的補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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