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處理合同范文6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處理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處理合同 篇1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么辦?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于合同糾紛,盡管可以 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于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于團結,不利于以后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于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 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于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于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 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 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處理合同 篇2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
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2)貸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
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在歇業、被撤并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
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因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處理合同 篇3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
一、基本情況
某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某B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如下:甲方(A公司)將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賃給乙方(B公司)三畝計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為24,000元;土地租賃期限為六年;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經甲方同意批準,可自籌資金自建生產用廠房628平方米及部分臨時廠房、圍墻及生產設施,供乙方生產使用,產權歸乙方;如遇拆遷或征用,對方所付拆遷費歸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轉租該租賃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協議簽訂后,B公司即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平整建設了寬6.6米、長83米的道路,購置變壓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與B公司又續簽了《協議書》,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條款與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乙方籌集資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圍墻及房屋設施,建房屋約500平方米;新建設施以租賃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納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繼續使用,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優先租用給乙方繼續使用;如遇拆遷或征用,征用或拆遷費中與土地有關部分歸甲方所有,與房屋有關部分歸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轉租乙方租賃的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協議簽訂后,B公司又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和其他房屋及圍墻。B公司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和1999年6月2日《協議書》,投資建設廠房、道路、圍墻以及變壓器等生產設施。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投資建造的建筑物的產權到期后歸A公司,涉案房屋僅有期限2年的臨時建設手續,沒有辦理其它建設或產權手續。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涉案土地為國有劃撥地,該土地于20xx年8月變更為某集團公司所有,土地性質為出讓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團公司向B公司發出通知搬遷,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遷出租賃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遷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與某集團公司。至二審判決作出時,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B公司與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請求判令A公司與集團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30萬元人民幣。B公司為證實其損失主張,提供了其廠房、圍墻、道路及管道等設施明細及土地征用補償計算標準,總計3279677.3元。兩被告均不予認可。
二、一審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關法律規定,國有劃撥土地需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與A公司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及補充協議為無效。B公司所主張的330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與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二審審理情況
1.訴辯意見
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B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1)原審法院查清四個事實,一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兩份主合同,到期日最遲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應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廠得到了補償并據為己有的事實。三是原審判決雖確認了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但回避了A公司對于無效合同應承擔主要過錯這一要害。四是B公司為履行無效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沒有查清。B公司基于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賴,投入160萬元的資金建設了倉庫、廠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損失,與協議書無效有著直接因果關系。(2)兩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征地補償協議,兩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據證據規則應作出對兩上訴人不利的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點答辯意見:(1)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協議書的效力對B公司并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沒有產生任何損失。(2)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在租賃期限屆滿的情況下,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已通過其經營行為獲得滿足,沒有任何損失可言。(3)根據協議書約定,土地租賃期滿,B公司應當返還土地,涉案房屋產權歸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無補償,均與B公司無關,B公司對此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集團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無效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不應得到任何補償。B公司已經實現建造房屋的價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集團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搬遷出租賃土地,但上述兩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依據B公司與A公司的協議,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賃屆滿期限,且B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承諾將土地繼續租賃給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賃土地上正常經營。因此,B公司上訴稱生產設施的'損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張的330萬元的損失不能成立。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視點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
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處理原則呢?
1、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租賃合同屬于繼續合同,在租期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財產而支付租金,系連續性給付。租賃合同的連續性給付特征,決定了其已經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滅的性質。如果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還其對租賃物已行使的“使用權”,從而必然排除了合同無效的溯及力的適用。否則,將導致承租人無代價地獲得對租賃物使用的不公平結果。因此,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所已經產生的效果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應保留其已獲得的租金,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而無權就租金請求返還。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還租金主張,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在本案所涉范圍之內。
2、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原則及賠償范圍
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過錯損害賠償需滿足主觀上有過錯、因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損害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違約方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賠償范圍除積極損失外,僅限于信賴利益,且僅以履行利益為限。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履約,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后,為訂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和代價即為當事人的損失。鑒于前述租賃合同的持續性特征,司法實踐中對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一般采取只對將來發生效力的理念,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承租人B公司沒有實際損失。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合同的效力對B公司并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并未因此產生任何損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A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即約定了土地租賃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是在既定的租賃期限前提下進行的,均是為滿足其自身經營需要而為,故在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B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可言。另外,土地補償是土地使用權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損失而得到的經濟補償,B公司在租賃土地期間,該土地因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權屬發生了變化,但該權屬變化對B公司依約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響,且B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后仍在租賃土地上繼續經營。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A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土地征用補償。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判決駁回B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實際。
處理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唯一的辦法就是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系,否則,不但有可能引起雙倍工資風險,而且還會受到《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處罰。
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勞動者造成的,用人單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書面證據,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后果。
一、用人單位必須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發出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勞動者簽收通知書的證據。在這里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時才履行告知義務,應當為勞動合同的協商等留出時間。
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存在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遺忘或忽視,二是對合同條款不滿意,三是故意不簽訂。無論遇到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履行催告義務,催告書以書面形式告知,讓勞動者簽字作為證據保存。
三、向勞動者發出書面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說明前兩個環節的時間、終止理由和法律依據,讓勞動者再次簽字作為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
員工不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講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因為可能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此時,用人單位最好是及時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這樣才能避免自己承擔更多的責任。要是因此而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通過網站委托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
處理合同 篇5
xxxx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電廠25MW電站
反滲透系統水處理技術要求
甲方:滄州中鐵電廠25MW電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電站水處理車間因原水水質含鹽量、氯離子、濁度以及金屬離子含量較高,在水處理設備運行過程中,容易導致過濾器等預處理設備造成污堵,從而影響到出水水質,造成反滲透、混床等設備出水水質超標,混床樹脂造成污染。為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滿足生產的需要,甲方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與乙方合作,為甲方生產提供良好的水處理服務。
乙方作為一家專業的水處理服務公司,以提供反滲透處理藥劑承包的模式對甲方的反滲透系統進行水處理技術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間,乙方負責提供反滲透系統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藥劑等;要求乙方對我放反滲透使用藥劑情況進行技術服務,藥劑到貨數量以公司過磅為依據,我方核實后簽字,乙方負責反滲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務小節,及時提供相關的水處理技術咨詢服務,并定期對反滲透設備進行拆檢,確認反滲透運行正常。若乙方藥劑質量存在問題,我方可以隨時報請公司,更換廠家。
二、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根據甲方提供的現有設計參數,甲、乙雙方按以下條款履行各自職責。
甲方權利
1)乙方必須提前對甲方水質進行取樣化驗,提供一份全分析報告然后針對甲方的工業水水質情況及反滲透進水要求進行加藥。
2)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方案的選擇和調整必須由甲方進行確認。
3)對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效果做出評價和考核,并以甲方的檢測數據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如果檢測數據雙方有異議,則請第三方復檢(GB/T12145-1999),資費由乙方負責。
4)水質化學處理存在問題時,乙方應在2日內協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對乙方不合實際的水處理方案,有權停止使用,知道問題解決。
5)乙方對本公司最新的水處理技術有義務下甲方提供。
6)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藥劑有權拒收,并要求退貨或換貨。有吃在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甲方義務
1、 提供繁盛頭系統藥劑處理的詳細技術資料。
2、 協調好乙方和甲方個生產職能部門的關系。
3、水系統出現非正常情況應及時向乙方通報。
4、 系統新增用水電應及時向乙方說明,并提供相應的水質要求。
乙方權利
1、 乙方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可以對處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調整。但必須提前告知甲方,雙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實施。
2、 配合甲方由于生產工藝變化,從而進行反滲透水處理方案和部分指標的調整。
3、 可以參加甲方對乙方的水質指標考核和現場檢測試驗工作,并共同確認最終結果。
4、 對檢測數據存在異議時,乙方可以參與分析,并由區級以上相應機構做最終確認。
乙方義務
1、 保證生產的安全運行。
2、 預見反滲透水處理系統可能出現的問題并采取有效地預防措施,并及時告知甲方。
3、 按現場技術服務要求按時定期提供工業水、反滲透進水及出水的'水質報告和各類技術服務報告。
4、 保證藥劑按時按量供應,保證水處理藥劑質量,因藥品質量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使膜元件受到坡緩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失。
5、 提供加入藥品的主要成分說明,質量標準,加藥方式等,提供現場指導,提供進口優質藥劑及有關檢驗方法,及時推薦新技術。
6、 根據水質分析和性能分析結果,及時調整優化處理配方。
7、 乙方負責化驗、監督。發現水質異常,乙方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24小時內解決。
8、 乙方提供與反滲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劑等,如出現水質異常現象,免費對系統進行處理。
9、 因甲方生產工藝和其他人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質惡化狀況,乙方及時提供應急處理方案并負責實施。
10、 乙方提供的藥劑必須具有兼容性,針對性。不得有破壞膜元件的現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時提供加藥方案。對不利于加藥的設施進行整改。
12、 負責人對甲方人員進行操作規程培訓。 提供完整的現場水處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藥方法。
13、 能夠對甲方的系統改造提出建議及方法,幫助甲方有效地調整運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運行情況及時進行反滲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進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時間必須有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三、水質分析項目及檢查標準
1、 乙方水質分析項目,分析頻度如下:
項目 頻度 項目 頻度
電導率 1次/工作日 總堿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總鐵 1次/工作日
總硬度 1次/工作日 濁度 1次/工作日
氯離子 1次/工作日 藥劑濃度 1次/工作日
總銅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質管理及分析標準
項目 標準
反滲透進水余氯<0.1ppm
反滲透進水SDI<4
最大進水濁度<1.0NTU
3、 技術要求
采用阻垢劑可以提高水中的難容物質的飽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絡合作用
不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無機檐溝和鐵,鋁膠體在膜上的沉積,同時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積,降低過濾器出口余氯含量,保證反滲透系統能夠長期安全運行。如果反滲透經過長期使用后,出現膜表面結垢污染的情況,要根據RO膜元件被污染的類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對癥下藥,在進行清洗,以恢復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后要對造成膜元件的原因進行分析,做出相應的預處理防護措施。
本廠使用的反滲透裝置為2臺60t/h,膜元件為韓國世韓生產,系統回收率≥75%,系統脫鹽率≥99%,在加入藥劑合理的情況下,每年反滲透清洗的次數不大于3次。
1)產水回收率達到75%.
2) 每年至少對RO膜抽檢一次
3)RO新膜使用周期不小于5年
3、因藥品到貨不及時,以及藥品質量問題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反滲透出水水質不合格、設備受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需由有關部門協調處理,請公司財務執行。
處理合同 篇6
鋼材供應合同
需貨方:(簡稱甲方)河南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供貨方:(簡稱乙方)鄭州市管城區超勝物資供應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鋼材一事達成共識如下:
一、 工程名稱及地點: 平原新區鳳湖人家1~6號樓項目部
二、 甲方購買產品名稱、型號及廠家規定。
1、 物資名稱:建筑用螺紋鋼、圓鋼、盤圓、盤螺等。
2、 規格型號:以需方預算規格為準。
3、 預算鋼材數量:( 1000噸 )
三、 數量、運輸、驗收規定
1、 螺紋、圓鋼均按國家理論計算核收,盤螺、盤圓可按過磅單據為準。乙方向甲方交貨時,對于螺紋鋼雙方須當場清點支數,以現場確認的數量為準,若甲方現場不清點,則以乙方提供的清單數量為準簽收。對于線材、盤螺按過磅重量結算,若磅差在正負千分之三內以乙方的供貨榜單為準;若超過負千分之三,雙方重新復磅無誤后超出負千分之三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2、 未經檢驗合格,甲方不得動用鋼材,否則乙方不承擔甲方由于未經檢測先行使用產生的任何經濟賠償責任。若甲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在貨到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并出示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乙方經確認后再第一時間內予以處理。若未在到貨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異議并出示檢測報告,視同此批產品全部合格。
四、 鋼材價格及付款方式規定.
第一款、 該工地自第一次送貨之日起鋼材數量累計至 500 噸(或自供貨之日起70日,先到為準)的鋼材價格以貨到當日“我的鋼鐵網”鄭州市場建筑鋼材價格行情”網上對應廠家型號,(規格12/14/16/18的螺紋以網價為結算基價,規格20/22/25/28及以上規格網價每噸上浮50元為結算基價,盤螺、盤元均以濟源鋼鐵的網價為
結算基價)。達到雙方約定數量或日期甲方應在3日內結清所有款項。若甲方未結清所欠款項,后續采購價格均以第一款結算基價為準,直至結清所欠款項。
第二款、 上述價格均為含運費不含稅的價格。
五、 違約責任界定
1、 經雙方協商,甲方所欠款項應在20xx年1月31日前結清,每次甲方需現款轉賬支付貨款(甲方若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愿意承擔為此產生的貼現利息),超過三天(3天)后未結清,乙方有權停止供貨,結算款應每天每噸加收3元違約金,直至結清。
2、 乙方所供鋼材如出現不合格產品,應積極地做出調換該批產品的工作,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則視為違約,應承擔該批產品總值的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3、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甲方不得擅自購進他人鋼材,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值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并清付所欠所有款項。
六、 甲方指定收貨人、打欠條人、對賬人,向乙方提供上述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指定收貨人為: 身份證號: ,打欠條人: 身份證號:,對賬人: ,身份證號:。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欠條為結算依據。上述人員均得到甲方的授權。
七、 爭議的解決。
1、
2、 雙方如有異議,可采取協商達成共識后簽定補充協議。 若甲方中途終止合同,應立即付清所欠款項,并支付合同違約金拾萬元整。
八、 其他事項
1、
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未盡事項另行協商。
注:1、本合同簽訂地點為鄭州市。
2、自發貨之日起生效。
3、甲方付清貨款后本合同自動作廢。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 日簽訂時間: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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