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工程合同范文匯編九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合同 篇1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布開工通知。
4.3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方。
7.3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9.2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復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復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并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準,否則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工程合同 篇2
摘要:如何實現以項目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協調管理是目前我國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實施后的緊迫任務,本文就《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實施后,國內現行的施工合同文本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管理當中主要體現在風險分配和計價方式的不同而出現的不適應問題,提出新形勢下施工合同文本的基本編制理念;工程量計價模式下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于調整思路及效率優先的施工合同爭議處理思路。
關鍵字:工程量清單;和諧管理;施工合同;效率優先;工程價款
1、前言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當前的一項國策,而構建和諧的工作環境是現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項重要原則。對于工程項目來說,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項目協調工作尤為重要,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確實是實現項目協調工作的重要方法,如何實現以項目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協調管理工作是目前我國在工作量清單計價實行后的重要任務。
2、從20xx年7月起,我國開始實施《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標志著我國工程造價管理有望傳統的“量價合一”的計劃模式向‘量價分離’的市場模式的轉變。
作為建設項目體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價款的.確定及變更、工程結算環節,也相應與之相適應,制定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關措施。
國內目前實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對于目前實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針對性不強,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很多問題,亟需改進;由于fidic條款的計價模式與我國現實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都是單價合同,具有一定相似形,非常有借鑒意義,但同時,fidic合同條件中有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其中有一個受雇于業主,并作為獨立的一方代表業主公正無偏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盡管fidic決定淡化工程師的地位,在新紅皮書中雖然繼續采用‘工程師’來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獨立的一方,而是屬于業主的人員,同時刪除了原來要求工程師‘行為無偏’一款。但我國在工程實施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的慣用作法與fidic實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國習慣于甲方管理項目、習慣于總價包干合同,工程建設監理不適應過程全方位進行項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質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質量監理的格局,無法體現高智能服務這一宗旨。
因此,我國目前在新形勢下對施工合同的改進既要借鑒國外成熟的合同形式,更要立足于本國的實際情況。由于工程量清單計價對于合同管理的影響主要集中在風險分配和計價方式的變化所帶來的影響,因此本文也主要針對于合同管理當中涉及工程價款的確定及變更、工程結算環節內容進行介紹。
3、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編制建議
3.1“公正、平等”的基本編制理念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雇主的基本職責是按合同支付工程價款,雇主是否具備相應的資金能力直接關系到承包商的利益。而承包商的基本職責是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承包商相應的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雇主的利益。[2]因此,為了項目的順利實施,對于雇主的資金安排、履約擔保以及風險分配等相應條款都應做到公正、平等。
我國目前適用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施工合同條件編制應本著“公正、平等”的編制理念。
(1)“公正、平等”是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編制理念。施工合同當中,fidic的《施工合同條件》(簡稱cons)是目前國際上較通用的合同條件,此合同條件編制理念為“努力構建雇主和承包商之間公正、平等的權利、義務間的對價關系”,并在多年的實施、修改當中得到很好的效果并逐漸完善,因此,‘公正、平等’的編制理念是使得項目順利實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努力實現“公正、平等”是國家頒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初衷,也是規范建設市場秩序,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單計價有利于發揮企業自主報價的能力,實現由政府定價向市場定價的轉變;有利于規范業主在招標中的行為,有效避免招標單位在招標中盲目壓價的行為,從而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適應市場經濟規律。
3.2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思路工程量清單報價是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時,招標人依據工程施工圖紙,招標文件要求,以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統一的施工項目劃分規定,為投標人提供實物工程量項目和技術措施項目的數量清單;投標人根據自身的綜合實力,結合工程情況、市場競爭情況、并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自主填報清單開列項目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在內的綜合單價與合計匯總價,并以所報綜合單價作為竣工結算調整價的招投標方式。這樣的招標人提供數量清單、投標人自主報價的方式區別于國內以往實行的定額報價,因此,總結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的思路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事項進行約定,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3)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4)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5)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6)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2)在我國現階段,根據工程特點,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約定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3)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工程合同 篇3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設備為20xx年6月出產的遼寧撫順QUV50A型(產品編號:1460)履帶式強夯機壹臺,經雙方約定價格為人民幣 。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的定金,其余轉讓款人民幣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幣 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將本合同項下所轉讓機器設備移交給乙方。
第四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設備現況已向乙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
4.甲方為設備在轉讓乙方前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乙方無關。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乙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乙方對甲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3.乙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合同規定的乙方義務;
4.乙方保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五條 移交驗收
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移交手續,移交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視為甲方已將設備移交乙方。
第六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設備定金人民幣 后,未依期交付轉讓設備,按每天人民幣500元支付違約金給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甲方在10個工作日內不交付轉讓設備,視甲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3.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期限支付定金人民幣 ,按每天人民幣500元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逾期10天,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按本合同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4.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轉讓金,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將設備按甲方移交前狀態歸還甲方,如有損毀乙方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乙方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回。
第八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九條 保密條款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四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資質等級: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審核乙方的裝修資質后,簽訂本裝修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名稱:———地點———承包范圍——承包方式——承包內容
三、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五、工程造價:
六、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甲方下列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七、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資料后________日后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見附表九:工程結算單)并簽字,甲方應在簽字時向乙方結清工程尾款。
八、工程款全部結清后,乙方應向甲方開具正式統一發票。
九、違約責任
1、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未造成損失的,應支付合同總價的5%為違約金;
2、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4、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為違約金;
5、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負責修理,工期不予順延;
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為違約金;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具體規定
1、因工程施工而產生的垃圾,由乙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并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地點,甲方負責支付垃圾清運費用(人民幣)______ 元(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2、施工期間,甲方將外屋門鑰匙________把,交給乙方施工隊負責人________負責保管。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負責提供新鎖_____把,由乙方當場負責安裝交付使用。
3、施工期間,乙方每天的工作時間為:上午_________點_______分至______點_______分;下午_________點_______分至______點_______分。
十二、附則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直拉簽訂,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簽訂后工程不得轉包。
3、合同履行完后自動終止。
4、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甲、乙、丙、丁四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公平、減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合作承包 工程,在不違反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工程利潤的最大化。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包工包料的方式合伙承包對外以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個月,自月年 月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
各方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各出25%,計人民幣元(啟動資金,后期因工程進展需要各方以同比例方式繼續投資。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各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本工程,在扣除各種成本(工程中介費,建筑公司掛靠費、稅金、施工班組勞務費、施工機械租賃費、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施工水電費、辦公用房租賃費、臨時設施費、安全維護設施費、預結算費用、招待費,以及各方認可的用于本工程的各項開支)后,所獲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均占25%。
2.債務承擔:本著風險共擔的原則,如成本工程出現虧損或施工中間出現的有關處罰,按各方合伙人由合伙盈利償還,合伙盈利不足清償時,以押金承擔責任各占25%。
第六條 各方的的權利
1.甲方權限是:
(1)劉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負責工程的全面工作;
(2)對合作事業進行管理;
(3)對各項開支進行簽字;
(4)支付合伙債務;分配合伙盈利。
2.乙方的權利:
(1)全面工程施工進展的管理;
(2)聽取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3.丙、丁方的權利:
(1)各種材料的進出購銷;
(2)聽取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 禁止行為
1.未經三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任何一方在同一工程項目地與他人合作。
3.禁止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不利時退伙。
5.如合作雙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2倍賠償。
第八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伙期屆滿;
(2)各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前期資金承擔。
第九條 糾份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當地人民法院。
第十條 本協議自與 訂立合同之日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__ __(蓋章) 乙方簽字:__ __(蓋章) 丙力簽字:___ _(蓋章) 丁方簽字:__ __(蓋章)
年 月
工程合同 篇6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承包范圍: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工程質量:
1.7 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 甲方工作
2.1 開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份,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采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備,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2 指派 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 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任命 為總監理工程師,其職責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并將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負責保護好周圍建筑物及裝修、設備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并承擔相應費用。
2.5 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2.6 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條 乙方工作
3.1 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 指派 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 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 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古樹名木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系。
3.5 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四條 關于工期的約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趕工采取的措施費用。
4.2 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 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4 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周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5.2 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5.3 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復驗時,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甲方應承擔復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復驗不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 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 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第 種:
(1)固定價格。
(2)固定價格加 %包干風險系數計算。包干風險包括內容。
(3)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結清。
┌───────────────┬──────────┬───────┐
│ 撥款分 次進行 │ 撥款 %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
6.3 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 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并在 天內,結清尾款。
第七條 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
7.1 本工程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見附表一),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 %的保管費。由于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 凡由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應禁止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范。
8.3 由于甲方確認的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和防火設計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 %支付滯納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為獎勵。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優質價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為獎勵。
9.4 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堆放的家具、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9.5 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9.6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9.7 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0.2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它約定
第十二條 附則
12.1 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12.2 本合同正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12.4 附件
(1)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2)工程項目一覽表
(3)工程預算書
(4)甲方提供貨物清單
(5)會議紀要
(6)設計變更
(7)其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表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碼: 郵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戶名: 戶名: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管道維修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并達成以下協議,望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 工程名稱:潤澤園院內排水管道維修;
二、 工程地點:公司潤澤園院內;
三、 承包范圍:排水管道更換、碰頭、刷漆及垃圾清理;
四、 承包方式及單價:包工包料。以上工程內容共18700元;
五、 開工日期: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9月10日完工;
六、 質量標準: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維修,質量必須符合規定;
七、 付款方式:乙方完工后,按照決算金額一次付清。決算依據山西省20xx年相關定額進行編制;
八、 安全問題:乙方在維修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工程安全順利完成。
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份,雙方簽字生效,完工付款后失效。
十、 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補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8
甲方:乙方: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關于溫沙大道工程器材,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系統供貨內容
1、詳見本合同附件一:系統報價單。
2、以雙方確認的報價單為準,若甲方對器材有變更計劃及增減器材數量時,甲方將按照此合同單價追加(減)貨款,并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時按量供應。
二、交貨期及交貨地點
1、甲方提前2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供貨。
2、交貨地點: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首批器材進場前一個月內支付乙方進場器材總價10的預付款。
2、器材到貨20天后甲方按到貨部份支付乙方器材費用的全額。
四、系統器材的驗收
1、乙方將器材運至甲方指定地點,甲乙雙方按合同要求及有關附件進行清點核對,核對無誤后,甲方視為驗收,且全部器材由甲方保管。同時明確此次驗收公是對產品外觀及數量的確認驗收,不含對產品質量及性能的確認或驗收。
2、若甲方發現乙方所供器材內容與全同不符,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系統器材后可向乙方提出書面通知,乙方對合同不符的應無償更換,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換貨費用及甲方的一切損失。
五、甲、乙方責任
1、乙方責任: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提出的安裝要求,在合同簽定后10天提供樣品,并通過甲方確認才可批量供貨。如此樣品由于甲方臨時更改要求造成需進行二次確認,則供貨周期順延。乙方無條件承擔器材質量問題,即器材安裝調試時發現器材質量問題,而非安裝人員安裝上造成的損壞,應不管是否因產品無包裝或安裝必然造成的劃損都應無條件在20天內更換。
2、甲方責任:對乙方提交的樣品應及時核對。按本合同條款及時向乙方付款。
六、乙方的售后服務
1、乙方免費承擔關于此工程所需貨物的系統保證24個月。
2、器材保證二年。在質保期內,乙方對其產品的質量問題無償維修或更換。
七、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以下產品的書面文件
a)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加蓋公章。
b)生產許可證,三份并加蓋公章。
c)“CCC”認證,三份并加蓋公章。
d)廠家質量保證書,三份并加蓋公章。
e)國家有關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三份并加蓋公章。
f)合格證,三份并加蓋公章。
八、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如其中一方單方面違約則必須賠償對方合同總價的30的損失費,并退回已付(已收)款項或已安裝的.器材。
2.乙方不能如期交貨,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給甲方。
九、糾紛解決方法: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以協商解決為主;協商無效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1.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所有附件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雙方應遵守國家關于產品的法規或管理規定,凡因乙方原因而違反國愛關于產品的法規或管理規定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賠償甲方。并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3.經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本合同即開始生效(傳真件有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工程合同 篇9
1變更項目處理中存在的難點
(1)工程設計工作不夠完善。由于丹江口大壩加高工程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工程設計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這就容易造成變更項目的增加。在前期設計工作中要盡量完善,工程招標文件和合同盡量避免漏洞,以免出現大量的變更項目。
(2)對合同個別條款約定各方理解有歧義。雖然在加高工程上,盡量采用了現行通用的合同范本,但在個別條款上還是存在著理解上的歧義。例如,在大壩加高工程主體施工合同技術條款中規定了“承包人在進行大壩加高混凝土施工前對原壩體進行全面檢查”,檢查范圍涵蓋大壩幾乎所有部位,并具體明確了檢查內容和裂縫處理措施。但在計量與支付條款中明確規定“裂縫處理按裂縫各自分類并按長度米計量”,“單價中應包含裂縫處理所需的腳手架、安全護欄、全部材料、各施工工序等全部費用”,但未提及檢查工作是否包含在裂縫處理單價中等。承包人認為計量與支付中未明確說明包含檢查費用,特別在招標時誰也未預計到有這么多的檢查工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要求對壩頂、廊道及上游面的裂縫檢查應按合同外項目計量,因此要求壩頂、廊道、迎水面的裂縫檢查工作按合同外項目處理。監理及發包人則認為技術條款上既然有規定,就應該包含在相應單價中,造成目前在對該重大變更的項目清單認定上,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3)承包人提供的變更計價依據不充分。承包人對部分變更項目報價很高,套用定額時盡量用消耗量較大的定額子目計價。在協商交流中會極力描述該變更項目的特殊性、復雜性等,但所提供的施工資料描述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卻不能支撐其定額子目的選取,或根本就沒有經過認可的較為詳細的資料記錄,導致在審核時無法認定其施工上的特殊性,各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如老壩體裂縫處理中很多鉆孔項目的單價測算。其次是有些項目無定額可套,承包人申報單價很高,但沒有提供有效的經監理、發包人確認的現場實際消耗量簽證單,在審核過程中無法采信,若參照類似定額消耗量等意見,承包人也不同意,難以達成一致。
(4)各方思想認識難以統一。承包人與監理、發包人的建設管理目標不完全一致,導致思想不統一。在變更處理上,承包人以提供產品和服務獲取最大利益為主要目標,監理以所監管和審批的事項不違反規章制度和合同條款為主要目標,發包人除了具有監理的目標外,還要兼顧投資控制等,并以最終順利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為目標。因此,在變更處理具體商談中,承包人可能某些項目無論量價都是就高不就低,甚至可能虛高。而監理和發包人在計量和計價上堅持按原合同條款的約定和簽證資料執行,這樣每個變更項目都要經過多輪商談,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導致變更處理的工作效率較低,周期較長,有些項目不得不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按照監理審核意見進行暫結算。
(5)各方人員變動。丹江口大壩加高工程的施工期長,從20xx年開工到20xx年底主體工程基本完工,各方人員都有變動,尤其承包人是施工企業,內部人員變動更大,很多熟悉當時施工現場情況的人員調離現場,從客觀上對變更處理產生了一定影響。變更索賠處理流程中的某個環節因各種原因進展緩慢,會影響到整個變更索賠的處理進度。
2變更索賠處理
(1)制訂變更索賠處理管理辦法,從制度上規定變更索賠項目處理流程。通過制訂、修訂、頒發《南水北調中線水源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變更及索賠處理辦法》,對合同變更及索賠的范圍、原則、各方責任、處理程序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責任劃分,理順了變更索賠處理流程。變更項目處理采取一次性報量和價,聽取承包人意見后各自獨立行使審核認定的權利。流程的規定主要為了:一是減少程序環節,提高效率;二是避免與承包人就某個問題反復協商不能達成一致而影響批復工作,造成變更項目處理久拖不決;三是按照施工合同對可判定的部分及時認定批復并辦理結算,可以及時提供變更項目主要的資金,用于解決承包人流動資金的困難,而對于分歧的部分留下一點尾巴,適時再做處理。變更項目的量、價實際上是緊密相聯的,發包人內部審核時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既要各負其責,又要緊密配合。只有弄清楚某個清單項目的工作范圍和工作內容,該清單項目的價才能夠審得準確、完整、依據充分,與定額之間的差別才能一目了然,給出合理的`解釋。否則,審價的只能對著清單套定額,定額的適用性就會引起雙方爭議,從而影響變更處理效率。同時,量價一并申報,在審查審批過程中各方能直觀了解該變更項目總體費用是多少,并且項目審查時清單之間有了一定的可調節余地,不至于為了某個單價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影響整個變更的處理。
(2)注重優化設計,降低施工難度,節省工程費用。鼓勵進行有利于工程質量和進度、有利于工程安全可靠運行、有利于工程形象和后期持續發展的優化設計,建設時給予合理投入,以達到降低施工難度、節省工程費用的目的。
(3)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正確看待和解決各方存在的爭議。為加強和推動變更索賠項目處理工作,專門成立了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變更索賠小組,不定期召開變更索賠處理專題會議,對處理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進行討論分析,及時研究解決處理方法。在平時的工作中,需要相關工作人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及時疏通變更及價差處理工作中的思想顧慮。
①合同經濟工作的處理責任重大。合同管理相關部門、人員謹慎處理合同變更,堅持講原則、講依據的工作態度是值得肯定的,是站在發包人投資管理和控制責任的立場上考慮的。從具體工作人員的角度看,還存在某些顧慮,思想上有了顧慮,以致在少數情況下對上級口頭指令有時不能完全貫徹執行和落實,在具體工作上難免放不開手腳,這就需要及時了解情況并打消顧慮。
②具體工作中,生搬硬套合同條款、法律法規來解決錯綜復雜的變更項目并不是講原則的體現,關鍵是需要以事實為依據合情合理地運用。合同條款是格式條款,在意思表達和理解上明顯發生分歧時,變更處理的具體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不能生搬合同條款和規章制度不放而導致變更處理工作停滯不前,各方都應該多換位思考,包括從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建設大局等多方位多角度看待問題,以便抓住問題的關鍵,找出解決問題的核心,達成一致意見。
(2)正確分析和對待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要正確分析和對待。面對不同的情況,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該堅持的原則必須旗幟鮮明地堅持,不能一味遷就。變更處理中無論項目大小,不能因承包人的要求就放寬政策,降低標準。也不能完全不理會承包人的要求,應正確對待承包人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認識到其困難的產生,除自身因素外,工程的特點也確實造成了其人、機、物料的高消耗和低工作效率等,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合同清單外的工作量可以認可的應該認可,合理計價。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發包人建設管理的水平、樹立現場管理的權威,同時也提高了承包人提高施工質量和加快施工進度的積極性。
(3)適時修訂合同中影響工程建設和變更處理的條款。從總的原則上講,合同既然由合同雙方協商簽訂,對雙方來說都應該是公平的。如果某一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認為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就要求進行修改,原則上講是違背合同訂立初衷的。但對于重大變更項目,在運用原合同條款不能完全涵蓋或者與建設實際不相符時,可考慮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修改原合同條款,使合同條款真正體現公平、公正、合理、求實的原則。合同條款和規章制度實際上都是為管好工程建設制訂的,當某些條款或制度制約著工程正常建設時,就應該考慮修改條款或靈活處理,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4)對較復雜、爭議較大的變更索賠項目,聘請中介造價咨詢公司進行咨詢,保證變更索賠項目的處理合理、公正、公平。
3結語
丹江口大壩加高工程具有技術上的復雜性、協調上的多面性、施工中的不可預見性等不同于新建工程的特點,加之當前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等因素,合同管理繁瑣、復雜,尤其是合同變更工作處理工作問題尤為突出,解決起來難度很大。在工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構建參建各方的和諧關系,實事求是、重點突破,有力地促進工程各項建設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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