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范文匯總五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合同 篇1
弄清楚被辭退的原因及其合法性
首先要弄清楚公司為什么辭退你,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符合,那就應該反省自己,爭取在以后得工作中避免出現類似的情況。如果不是,那就可以找公司進行索賠。
如果公司是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即: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得出結果后再乘以2。
了解用人單位解除用工勞動關系(辭退)的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自身情況,計算辭退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合同 篇2
訂立合同書人: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正式員工,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彼此同意約定下述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考勤與管理悉按甲方有關考勤及紀律管理制度辦理。
第二條 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前廳接待員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的職務或工種,并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分派。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場所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前廳接待......
第 條 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 為 小時,每周 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
第 條 乙方的工作報酬:
(一)在簽訂此協議之前,乙方需向甲方交納 元的保證金和服裝費(或從第一月工資中扣除待議)。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中、晚兩頓工作餐,如乙方有需要甲方可為乙方安排住宿,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乙方的工資待遇定為每月 元。
(三)甲方可參考下列事項調整乙方工資待遇
1、乙方工作表現及考核記錄;
2、乙方工作職務(或工種)變換情況;
3、甲方盈利狀況;
4、勞務市場供需狀況及社會經濟發展一般水平。
第十條 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于次月10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數日發放。
第十一條 甲方因業務萎縮時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合同終止時,甲方退還乙方交納的'全部押金。(補發乙方抵押的一個月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第 條 乙方若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內發生意外,屬乙方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個人承擔,屬自然原因或不可抗力導致的意外,甲方負擔60%,乙方負擔40%。
第 條 如乙方未盡如下告知義務,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和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務于其他單位因不良記錄被革職者。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后于 年 月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為長期合同,甲、乙雙方若不特別聲明,本合同保持持續有效。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所發生一切爭執,同意以勞動局為第一審理機關。
訂立合同書人
甲方(簽約代表人):
職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地址:
聯系方式:
員工合同 篇3
尊敬的xxx:
在公司已經工作了一年了。利用公司給予良好的學習時間,學習了一些新的`東西充實了自己。并增加了自己的一些知識和實踐經驗。
辭職的原因是,我家在山陰,家中只有年幼的兒子,這一年全由母親帶著,我們時常因想念兒子而不能專心工作和休息,經常利用休息機會回家看兒子,時間長了,難免吃不消。再說,兒子到了入學的年齡,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經過慎重考慮,我們決定向公司提出辭職,懇請公司領導們原諒我們的離開。
祝公司業務量蒸蒸日上,祝公司產品能成為地區乃至全國的名牌產品。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合同 篇4
一、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相反,公司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二、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三、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員工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為感謝銷售經理對公司的信任,感謝銷售經理在過去一年中對公司的付出和努力,為了能夠讓大家和公司共同發展,長久合作。把公司經營好,把公司經營強,公司和銷售經理共同努力,共謀發展。烏魯木齊匯元偉業房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公司銷售經理(以下簡稱“乙方”),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甲方經營項目及范圍
經營項目:烏魯木齊匯元偉業房產經紀有限公司銷售代理的________項目。
第二條:項目銷售點子分紅
項目的銷售點子占銷售成交額的銷售推廣和項目的`銷售管理有公司負責。
第三條:合同期限、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該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甲方權利及義務:
1、在合同期限內甲方為乙方建立分紅檔案。
2、甲方在乙方合同書簽訂后,甲方每個月向乙方公布項目的財務情況。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合同
甲方向乙方提供該項目銷售期間與乙方有關的銷售業績,待代理項目的開發商結算銷售傭金,將乙方應結資金予以結清。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爭議解決辦法,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相關調解機構調解;最終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為銷售經理內部分紅合同,任何個人債務與本合同無關,本合同不可作抵押或轉讓。
第九條: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等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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