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合同范文集合六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單位合同 篇1
關于用人單位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參考《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綜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單位合同 篇2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好多勞動者咨詢,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xx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合同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一般勞動者辭職時所寫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勞動者來證明離職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證據。
在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對單位沒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補償的問題有所了解,一般來講單位是需要做出補償的,而這個補償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
單位合同 篇3
現在社會是屬于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代,各行各業蓬勃發展,科技創新也日益繁榮。相比之下法律法規也是逐漸的完善和豐富。
就比如我國有勞動合同法,是專門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勞動局,勞動者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時候我們也有相應的政府部門進行反饋。
那么雖然有法律的支持也有勞動局,甚至有不滿我們還可以去法院起訴。但是企業主的強勢地位并未改變。很多企業主甚至不與員工簽合同,買保險等等。
那么如果遇到企業不與自己簽合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勞動者可以領到哪些補償呢?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具體的起算時間是從,勞動者從在該單位工作之日起到未簽訂合同之前一日,但是這個時間要減去一個月(實習期緣故),才是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
單位合同 篇4
甲方: 相城區車亦美汽車美容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礎上,本著一切為客戶創造更完美、實惠的優質服務為宗旨,現將甲方到乙方實施包年洗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包年項目說明
1、甲方車(車牌號為)定為本公司服務車。
2、乙方在一年內為甲方車提供泡沫洗車服務。
3、甲車在公司每月泡沫洗車最高不得超過15次。
二、服務期限
甲方包年洗車服務期限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雙方對合作滿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協商繼續合作事宜。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包年洗車費用為元。
2、甲方付款方式為一次性現金付款。
四、甲、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在包年洗車期間負責甲方汽車的清洗工作。
2、乙方在包年洗車期間有權拒絕甲方要求增加各項不合理的項目。
3、甲方在包年洗車可最先獲得公司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在服務期間各項不合理的要求。
五、爭議處理
1、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有一方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如果雙方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有合同繼續有效。
2、對于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六、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戰爭、水災、火災、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將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通知對方。并盡快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進行確認。
2、雙方盡快根據此項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協商本合同的進一步執行問題。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對履行合同的'延誤或無法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不負法律責任。 十七、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相城區車亦美汽車美容中心 乙方:
(蓋章)(蓋章)
簽約人:
簽約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洗車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用工形式: 勞務雇傭
甲方因工作需求,經考核、錄用乙方 洗車工。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和政策,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錄用乙方從事 行業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月 日至年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至年月 日止。
二、基本權利和義務:
甲方:
1、根據洗車工作需要和本店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項目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2、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工資;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作業條件;
乙方:
1、員工之間必須團結互助。
2、員工必須保管好自己的工具,如有丟失照價賠償,對本店顧客造成損失的自己負完全責任,本店概不負責。
3、乙方在下班時間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概不負責任。
4、未經允許不得隨便開顧客的車,如發生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擔。
5、有事做到請假,準假后方可休息,無故曠工者雙倍扣罰工資,以確保洗車正常工作,如在外出現其它問題本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6、如果乙方有事或想提職者,需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直到甲方找到合適的人員后,方可此致。
三、雙方應明確的具體事項:
1、工資待遇:月薪制每月保底工資2元提成。
2、勞動保險及福利: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字手印): 乙 方(簽字手印):
月日月日
單位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所在班組:
1 經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簽定本協議,共同執行。
2 本協議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工作任務:
3.1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從事該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3.2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質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3.3乙方應完成工作任務,執行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4因甲方生產(工作)情況發生變化或乙方不能勝任崗位時,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4 勞動報酬
4.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守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工作價值,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崗位,按時支付乙方工資。乙方的勞動報酬采用計件方式結算,按班組確定的計件工資據實發放,按月結算。乙方的各種福利、津貼、社保等費用均含在當月的勞動報酬中不再另行計發。
4.2乙方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超過8小時應按加班計算,加班工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5 勞動紀律:
5.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5.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被判刑、勞教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6 協議的.終止、變更、續簽和解除:
6.1本協議期限屆滿時即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同意條件下可續簽協議,并應提前1個月辦理續簽協議手續。
6.2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協議有關內容并辦理協議變更手續。
6.3甲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經營狀況解除本協議。
6.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6.4.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企業不加以改善的;
6.4.2甲方違反勞動協議或法律、行政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6.5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協議,均應提前15日通知對方。
7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視其后果和責任大小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8 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凡屬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凡屬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協商修訂、補充。
9 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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