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用的轉讓合同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位于轉讓乙方,雙方就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 的茶樓轉讓給乙
方,轉讓內容為茶樓套設備設施的所有權。
三.甲方將 年月至 年月的'茶樓房屋租金
及原—租賃合同中房屋押金元轉讓給乙方,乙方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三.茶樓轉讓金額為元,轉讓金
以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合同簽訂生效時.
四.轉讓后該茶樓與甲方無任何關系,甲方不得主張任
何權利.
五.乙方從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應履行原甲方與房東或在原合同的基礎上與房東另簽訂合同.
六.如房東在與乙方鑒訂合同時,提出超出原租房合同
的條件,甲方負責協商,協商不好則廉租房合同維持不變,由乙方將房屋租金交與甲方,由甲方代交.如交房租時乙方
未將房租交與甲方,甲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東執一份.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出租方: 住址: 電話:
承租方: 住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租賃場地、廠房、轉讓機器設備的事宜經自主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物位置、面積、數量
甲方將位于 子龍村一組 自家住房后一二層附屋及自己承租的倉庫內的場地整體租賃給乙方使用。廠區內未列入租賃物明細清單的甲方所有物品應由甲方妥善保管。
本租賃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 一 年,即從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5月1日止。
租賃期限屆滿前 30 日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繼續承租的意向,乙方擁有優先權承租。
第三條、設備轉讓
甲方現將與水晶、相框制作相關的機器設備以及配套設備及相關客戶信息與乙方一次清算(包含兩個鐵架),轉讓給乙方所有,共計 叁萬圓整人民幣,一次結清。
含清單列明的場地、倉庫、廠房。
第四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將經營范圍內的.工藝手藝傳授給乙方,并包學會掌握,乙方經營期間并給一定的幫助。甲方將經營范圍和經營信息轉讓給乙方,不得再次轉讓給他人或自己使用,另配一次函授學習。
2、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相關配套設施、條件。
3、監督乙方對租賃物,場內附著物的正確使用。
第五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按期支付租金。
3、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場內。
第六條、租賃場地
租賃期滿未能續約終止合同前,乙方應于租賃期滿日將租賃場地歸還給甲方。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年租金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1、未按約定使用場地經甲方2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2、若因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或國家政策的調整及不可抗力,導致承租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時,承租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租金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3、逾期10日未支付租金的。
4、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拒不接受甲方監督糾正。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以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依法向本地轄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份,乙方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的附件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探礦權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經過相關的批準,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經批準將探礦權進行了轉讓,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準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后,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屬于經批準方生效的合同。進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就未經批準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屬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實踐中,目前較多采信此種觀點。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對有關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終局的狀態,而是中間的、過渡的形式,會繼續發展變化。在探礦權轉讓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種可能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經過批準,而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對探礦權轉讓合同不予批準,探礦權轉讓合同成為確定無效的合同;探礦權轉讓合同沒有向行政機關申請批準的狀態一直持續。就第一種情形,可通過合同履行和違約制度解決。就第二種情形,可通過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制度解決。需進一步探討的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辦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續義務而對方拒不辦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沒有確定有效或確定無效)情形下,權利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由自己辦理相關手續,并要求對方賠償有關費用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向國家機關申請報批的義務,屬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權利義務,該類權利義務不屬于國家管理礦業權的范疇,無需批準,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應具有約束力。這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合同法律原則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資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以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可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采取了類似的觀點。
因此,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依法屬于未生效合同,盡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及與報批義務相關的條款的效力,并且,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未報批的違約責任。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愿將位于貴陽市花溪區黔陶鄉關口村魚塘轉讓給乙方,現就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在轉讓前甲方因此魚塘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自行處理,與乙方無關。
二、轉讓時間從
三、從本日起,乙方按協商價一次性支給甲方,結算方式:現金結算,乙方以收條為憑。
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具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在黔陶鄉關口
村委會取的所有權利,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同時,違約
方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200000.00元。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后附移交清單)
甲方:
乙方:
轉讓合同 篇5
出讓方:賈長玉(以下稱甲方)
現住址:石寺鎮谷堆村
受讓方:張春良(以下稱乙方)
現住址:曹村鄉小寨嶺村
甲、 乙雙方就裝載機轉讓一事,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及相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自愿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 轉讓裝載機概況
型號:山工952 新舊程度:七成新
所有權歸屬:甲方所有
二、轉讓價款及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裝載機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玖萬伍仟元整(小寫:95000.00元整)。
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將全部轉讓款一次性付給甲方。
三、 雙方約定事項
1、甲方保證所轉讓設備歸自己所有,與他人無爭議。
2、本協議簽訂之日前與設備有關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再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3、甲方確保所轉讓設備無抵押、擔保。如本協議生效后發現有抵押、擔保情形,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保留向甲方追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權力。
四、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且各自履行完應承擔責任時開始生效。
甲方簽名:
見證人簽名:
乙方簽名:
本協議簽訂于二Oxx年十一月六日
【轉讓合同】相關文章:
(精選)轉讓合同07-25
[精選]轉讓合同08-07
轉讓合同【精選】07-28
轉讓合同(經典)07-28
轉讓合同[精選]07-26
[經典]轉讓合同08-02
轉讓合同[經典]08-01
轉讓合同(經典)07-22
轉讓合同07-20
(精選)轉讓合同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