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錦集10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第二條 租賃用途
2.1、租賃用途為 ,租賃面積為(□全部/ □部分)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租賃部位為 。
2.2、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約定居住人數為 人,且人均租住面積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租賃期限
3.1、房屋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個月。
3.2、租賃期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3、租期屆滿后,乙方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于租期屆滿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
4.1、房屋租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 )。
4.2、乙方應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時間為 年 月 日;以后乙方應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為 □現金/ □轉賬/ □ 。
4.3、甲方應于收到租金 日內向乙方出具租金發票。
4.4、租賃期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不得提高租金標準。
第五條 押金和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
5.1、房屋租賃押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 ),房屋交付時,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取押金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款憑證。
5.2、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可抵扣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甲方應在房屋返還時如數返還給乙方。
5.3、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 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燃氣費;(6)物業管理費; (7)垃圾費;(8)上網費;(9)車位費;(10)室內設施維修費;(11) 。
5.4、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交付和返還
6.1、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由乙方驗收。房屋裝修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使用等情況需經雙方確認后,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6.2、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在 日內返還房屋。甲乙雙方應對房屋裝修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使用等情況進行交驗,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6.3、租賃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進入租賃房屋內。
第七條 房屋維護和維修
7.1、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使用和物業管理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地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約。
7.2、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均應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不履行維修義務致使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安全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丟失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期內,乙方不得有以下行為:①擅自變更房屋租賃用途;②更改水電氣管線設施;③占用消防通道;④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有害危化物品;□添加大功率電氣設備;□使用罐裝液化氣; □ 。
違反約定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人身安全傷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需要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的,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租賃期屆滿,乙方所增加的設施和裝修的剩余價值按下列約定處理:
□ 乙方恢復房屋原狀;
□ 維持現狀,增加的附屬設施、裝修的剩余價值歸甲方所有;
□ 。
第八條 轉租和轉借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轉借給他人。
第九條 合同解除
9.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9.2、因房屋征用或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9.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超過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
(3)裝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質超過限量規定嚴重影響乙方身心健康的。
(4)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超過 日的。
(2)欠繳其他相關費用累計超過 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的。
(4)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5)制造治安、消防安全隱患,且拒不改正的。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第三人的。
(7)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2.2款約定,擅自增加居住人數的。
(8)
9.5、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 登記備案
10.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由 □甲乙雙方共同/ □甲方/ □乙方通過網上登記備案系統或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登記備案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10.2、租賃期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或提前終止合同的,應由甲乙雙方在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1.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1.3、乙方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1.4、一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導致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違約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1.5、租賃期內,非本合同約定情況,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應與乙方協商一致,退還乙方預付租金,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1.6、租賃期內,非本合同約定情況,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1.7、一方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造成他方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11.8、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交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報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部門備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簽章: 乙方(承租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屬于特種租賃,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其中私房租賃又可以分為農村私房租賃和城鎮私房租賃。由于國家沒有對農村私房租賃作出特別規定,因此,農村私房租賃主要由當事人協商一致。這里所講的主要是城鎮私房租賃。
(l)關于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訂立。為了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因此,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僅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還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為了防止單位擠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僅限于公民,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能租賃私有房屋。這些單位只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賃私房,否則私房租賃合同無效。
(2)關于城鎮私房租賃的租金。當事人應當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協商確定私房租賃的租金。當地沒有規定標準的,當事人按照當地實際水平協商確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隨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同時,承租人必須按時交付租金,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僅可以要求承租人補交所欠租金,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3)關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另外,根據(合同法)第230條、第234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4)關于房屋的修繕義務。出租人應承擔房屋的修繕義務,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繕給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出租人無力修繕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5)關于租賃合同的終止。租賃合同除依約定終止外,出租人還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為終止房屋租賃:第一,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第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釋義】本條是關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時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出租人的協議。
房屋為重要的不動產,它既可以作為生產資料,又可以作為生活資料。作為生活資料,房屋是滿足公民“住”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質條件,從而住房租賃也就成為解決公民居住條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戶為單位的,所以,雖然承租人為一人,也會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調整租賃關系時,不能不考慮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賃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權,原則上其承租權不得繼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如果確需繼續租用住房的,享有優先承租權,可以與出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租賃期間,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賃的房屋內居住的權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租賃原住房,但應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無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賃關系終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終止租賃關系。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房屋租賃的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優先購買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僅限于房屋。
優先購買權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第二,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對出租人出賣房屋的請求權,因此,出租人出賣租賃的房屋時必須及時通知承租人。這種請求權是一種請求債權,不是直接對物享有權利
,也不能直接對抗第三人,優先權行使前不影響出賣人與其他人進行協商。第三,它是專屬于承租人的權利,這種優先權不能通過轉讓或者繼承轉移至他人。第四,它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即以同等條件為前提。
優先購買權的實現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在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
2.在同等的條件下購買。在非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買賣條件上等同,包括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這說明承租人并不想購買該房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
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就要求出租人在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考慮是否購買該房屋的時間。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這個期限內將該房屋賣給他人。如果出租人違反了該項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買賣合同不能生效。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最常見合同,但房屋租賃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xx年9月1日起實施生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審理有了更加明確司法解釋依據。根據解釋的精神整理出以下問題類型,以供在解決此類糾紛時有所參考。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①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
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
②法律對長期房屋租賃合同(6個月以上)要求采取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
(2)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
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①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范圍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瑕疵,且為承租人不知情的權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權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權利瑕疵,則不構成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方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補救辦法: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承租人享有減付、不付租金的權利;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4)、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違反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產生承租人絕對解除權,該解除權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響。
6、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標準有兩個:
①約定使用方法(首要標準):
A、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
B、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質確定使用方法(次要標準):只有沒有約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處理。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存在兩個房屋租賃合同:
A、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B、次房屋租賃合同: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對次房屋租賃合同的轉租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行為負責。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后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義務。
①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③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b、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補救辦法: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必須給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說,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而非2年。
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濟權利: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還房屋租賃物的義務各有哪些?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騰房;
B。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逾期騰房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
8、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無效?
《建筑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出租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違反《建筑法》第61條、《消防法》第10條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不論是合同法還是《解釋》均未將此種情形規定為合同無效情形。因此,不應當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①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②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但是,《解釋》第2條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城鎮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審批的依法有效。
9、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農村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農村房屋是指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解釋》第1條第二款規定,“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驗收方面的規定,至今適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第116號令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農村居民房屋的設計、施工、驗收均缺少具體和嚴格的標準。
因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農村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10、臨時建筑物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解釋》第3條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非法的臨時建筑物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批準有效以外,均為無效房屋租賃合同。
11、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解釋》第4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約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得請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13、“一房數租”情況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房數租”占有人優先→登記備案人優先→先成立合同優先。
14、因房屋租賃而發生的裝飾裝修處理辦法:
(1)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租賃期間屆滿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綜上述,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另有約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裝飾裝修費用。
(3)、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B、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C、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D、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賃權?
(1)共同居住戶的共同租賃權(共同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9條第一款規定,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準許。
(2)共同經營人的共同租賃權。
《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權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共同租賃權限于共同居住戶、個體工商戶共同經營人或者個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受到約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買賣不破租賃”受當事人另有約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權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事先抵押權、事前查封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第22條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時,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①在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時,出租人負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義務。
②“合理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只有《解釋》第23條“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規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前3個月通知”已作廢。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3條規定,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怠于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A、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已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
B、出租人已經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2)房屋共有人、近親屬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購買權:
A、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3)善意但三人已經取得租賃房屋物權的:即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承租人怠于行使優先購買權、更高優先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及善意第三人確定物權的,承租人均不得請求優先購買權。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能否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已經作廢,“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
(1)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此無效;
(2)承租人只能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廢止,承租人無權請求法院確認違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1986年1月7日)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上述規定仍是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的有效意見。
(1)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公平、誠實守信、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位于西安市新城區陜機司社區二區7號樓6單元7樓110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
二、該房屋租金為人民幣元/月(大寫 元/月),先付后用,本次收取,下次收款日為 。甲方另收取乙方租賃保證金人民幣元(大寫 元),租賃期滿,乙方無違約、欠費,則甲方應全額無息返還該保證金。
三、該房屋租賃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租賃期滿若甲方繼續出租, 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租權。如租賃期滿乙方不再續租,則乙方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并如期將房屋歸還并付清相關費用。本合同終止時,甲方對室內設施進行清點,如有短缺,則可據實自行向乙方索賠。
四、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僅作居住使用。乙方在租賃使用期內發生的水、電、氣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按時交納至相關收費部門。合同簽訂時:水表,氣,電表。并轉交乙方鑰匙把、電卡壹張、氣卡壹張,合同結束時交回。
五、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損壞內部設施或從事違法活動,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該房的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租賃期內如乙方使用不當而損壞房屋及其設施的,則乙方負責修復原狀或予以經濟賠償,若由此發生人身傷亡,則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茲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下列房屋租賃條約,供共同遵守:
一、房屋座落:
房型:
房屋面積:
房屋附屬設施:
房屋證號:
二、租賃期限
由二零 年 月 日至二零 年 月 日。租金支付方式 .支付下次租金須提前 天。如逾期 天不支付,則甲方有權無條件收回房屋。
1、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作為水、電、電話、物業管理費等的抵押金。乙方租賃期滿后,在結清相關費用時,甲方須退還給乙方此項押金。
3、如須向有關部門登記,則登記費由 方支付。
三、乙方須愛護房屋及設施,有任何結構改動必須征得甲方同意,房屋及設施如因自然原因損壞由甲方負責修繕或賠償。從乙方入住之日起,乙方即對房屋安全負責,除因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其它因水、電、火、煤氣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從乙方入住之日起,由乙方負責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前期費用由甲方負責。水表止碼 ;電表止碼 ;煤氣表止碼 .
五、如甲乙雙方有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必須提前 天通知對方,并支付人民幣 元作為解約賠償。
六、在租賃期內,如甲方要出售此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如乙方不愿購買,則購買的第三方自然成為本合同的甲方,承擔甲方義務,行使甲方權利。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在此房屋內從事非法活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且甲方可無條件收回此房屋,并保留索賠的.權利。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售此房屋。
八、爭議與仲裁: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中介方應及時協調,協調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關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它事項:
1、
2、
3、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中介三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簽章)
承租方: (簽章)
二零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們于 省 市 街 號 樓
第三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使用面積約為
第四條 甲方簽訂本合同時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身份證;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并同意甲方留存復印件或者攝影圖像用作本合同備查;
第五條 乙方同意支付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幣 元,按年租金 元,支付日期為每年期滿前一星期將會。
第六條 甲方收取乙方房屋使用押金人民幣 元,待租賃期滿驗房后,無損壞以及房屋使用無欠費的情況下全額返還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個月。合同期為房租不變,逾期后房租根據市場情況雙方商討而定。
第八條 乙方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房屋,非人為損壞由甲方承擔維修責任,人為損壞由乙方維修(恢復原狀),維修后乙方自行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第九條 租賃期間的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由乙方繳納,
第十條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可要求提前終止合同,相互免責。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因特殊原因或建設拆遷原因,甲乙雙方可要求提前終止合同。甲方返還乙方未使用月份的房租,其中產生的裝修費、搬遷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三條 租賃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鑒定新的租賃合同。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提前告知甲方同意,并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乙方如逾期交還房屋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日雙倍支付租金。
第十五條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 個月租金。
第十六條 執行本合同產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并且由乙方支付押金及首筆租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 市 區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計 個月。
房屋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半年結算。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租共計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需向甲方交納水、電、煤氣、室內物品等押金共計__________元(大寫: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燃氣費、網費由乙方負擔小區供暖費、物業費由甲方承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電表數: 水表數: 煤氣表:租房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_____________使用。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不得私自拆改房屋。
2、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發生任何后果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負。
3、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或欲將房屋出售,乙方都享有優先權。
4、乙方有義務保管好室內用具及設施,如因乙方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全部賠償。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房屋損失與乙方無關。
5、如因乙方原因發生漏水、漏電、失火等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6、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為原則,對房屋及時實施維修和養護,乙方應對房屋維修養護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租賃期間,因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出現損壞的(尤其水、電路等安全隱患)。乙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并立即通知甲方維修。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及時維修,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7、乙方聲明已實地看過此房屋,并對此房屋現狀無異議。
8、乙方不再租賃此房屋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于3日內騰空該房屋,并通知甲方驗房、驗收。
四、合同實施時,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六、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非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乙方未按合同繳納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滯納金,拖欠累計達10天,經甲方催要,仍不繳納房租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強行收回房屋。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3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如租期未滿,乙方無違約行為情況下,甲方提出終止合同,乙方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如租期未滿,甲方無違約行為情況下,乙方提出終止合同,乙方需向甲方賠償一個月的房租。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室內物品清單
其他物品還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8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郵碼: 電話: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租賃合同書范本。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層,共(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 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該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幣)____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結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個月的____日交付給甲方。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____年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修理費用由____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____方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負責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 關于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經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條 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煤氣費;
3.供暖費;
4.物業管理費;
5.
6.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_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____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
4.無正當理由閑置達____個月;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
7.
8.
9.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半年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
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有關證明文件向____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按年度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按( )項解決.
(1)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頁,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房屋租賃合同 篇9
出租方:張三
承租方:李四
房屋所在在地:水西門大街20號
起止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代表:__________聯系電話:
乙方代表:__________聯系電話
xx市房產管理局
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結構混合設備情況簡裝、無家具、無家電用途住宅租期壹年
正房2間附屬房間建筑面積60平方米
租金每平方米0。5元每月900元每年10800元付款方式半年一付現金支付
附記
甲方(出租)張三
立約人乙方(承租)李四
雙方按有關政策規定精神,協商議定事項如下:
一、乙方應依約按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不得拒交或拖欠。
二、甲方在租期內,除政府另有規定外,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額外費用。
三、乙方不得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以及在本系統內調劑使用或以房入股。聯營牟利。也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否則,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四、甲方負責維修保養房屋,確保住用安全。甲方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時,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另簽協議書進行和修,乙方付出的修繕費用可報抵房租(甲方須到房管機關納稅費)或由甲方分期償還。
五、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因業務或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改裝門面、室內裝飾等,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議定今后處理辦法,并另簽協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報房管部門備案)。
六、甲乙雙方如共同使用房屋及其設備,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照顧公共利益。
七、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況中止合同時,應提前三個月征得對方同意,并商定補償損失之費用。
八、租期屆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繼續出租或出賣,乙方有優先權,但須另訂租賃合同,方能生效。
九、房地產各項稅金由甲方負責。租賃手續費由出租人承擔。
十、乙方于退租前,必須結清應繳水電費及房租,并將裝修及附屬設備向甲方點清,如有短少或人為損壞,乙方應照價賠償。
十一、退租時甲乙雙方應會同至區房管機關繳銷租賃合同。
十二、如雙方因租賃問題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應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十三、其它議定補充事項。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支付半年房租¥5400元整。
2、乙方同意于20xx年6月15日前支付下半年房租¥5400元整。
3、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租房押金500元整,此款將于租賃期滿后由甲方返回乙方。
出租人(甲方)張三承租人(乙方)李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簽定時間年月日
房管機關審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證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10
一、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18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實踐中存在的分歧]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因出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糾紛,當事人往往提出兩種不同的訴訟請求:1、有的承租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2、有的承租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所規定的條件,與出租人之間形成新的買賣合同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兩種不同的觀點]
多數意見認為:承租不能直接主張依據第三人購買房屋的條件取得房屋,只能請求確認所有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對于同等條件應作寬泛理解,不僅是價格條件,還包括付款條件,以及出賣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條件等。
少數意見認為:優先購買權不能理解為優先締約權,考察其內容,應當包含優先買到的權利,否則優先購買權沒有意義,實質上體現不了對承租人權利的保護。另外,承租人主張依據所有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的條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決所有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是變更所有人與第三人買賣合同的主體,這種裁判方法和判決的執行都不會有法律上的障礙。
《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xx年第1集第168—169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編。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9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的關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問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均無明確規定。經研究認為:目前處理此類案件,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綜合考慮:
第一,從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
使用功能可相對獨立的,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應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體性較明顯的,則其對出租人所賣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從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賣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則其對出租人出賣的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反之則不宜認定其對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請你院結合以上因素,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意見]房屋出租人整體轉讓建筑物,不能獨立于該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不應予以支持。
房屋出租人委托拍賣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45條的規定,在拍賣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以參加拍賣競拍的方式實現。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由實際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不應予以支持。
三、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應為購買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賣的其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5期
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自己承租的房屋,對于出租人出賣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租賃合同】相關文章:
房屋租賃合同【精選】07-22
房屋租賃合同07-21
[優]房屋租賃合同07-27
(實用)房屋租賃合同07-25
【通用】房屋租賃合同07-25
房屋租賃合同【優】07-22
房屋租賃合同【優選】07-24
(熱)房屋租賃合同07-24
實用的房屋租賃合同07-22
【必備】房屋租賃合同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