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6篇[精華]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房屋合同 篇1
編號:
本租約由下列雙方于年月日在市簽訂。
出租方(甲方):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注冊地:
證件種類與號碼: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注冊地:
證件種類與號碼: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出租與承租坐落于北京市區街座層室(該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該房屋
1.該房屋建筑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為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平方米。
2.該房屋應包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規定的設備、設施及甲方提供的裝修、家具,該房屋平面圖、裝修、家具及房屋狀況見本租約附件一。
第二條租賃用途
乙方同意只將該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確需改變該房屋用途,應提前一個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1.起租日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起租日為年月日,甲方于起租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賃期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租賃期為年,自起租日起計算。
3.續租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約自動終止。乙方如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約。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即(大寫)幣萬仟佰拾角分;
2.租金支付方式為.
第五條稅費
如因該房屋租賃而發生下列稅費,由雙方分別按以下約定承擔:
1.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2.因辦理該房屋租賃登記而發生的房屋登記費、房屋租賃手續費和房屋租賃憑證工本費等費用由甲乙雙方按有關部門規定各自承擔。
第六條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實際使用量依《物業管理公約》規定繳納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乙方須在收到繳費通知單后10日內繳付。
2.乙方并同意向該房屋的物業管理部門按其所簽訂的有關協議支付物業管理費。
第七條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約將應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設施使用費保證金、管理費保證金及其他所有費用、開支均以幣種存入甲方書面指定的賬戶。乙方須遵守甲方有關該賬戶的所有書面指令。
甲方指定銀行為:
開戶行:
賬號:
戶名:
第八條保證金
1.租金保證金(押租)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月租金的押租,計人民幣元。
2.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并須向甲方支付元作為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3.上述保證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賃期滿,倘若乙方違反本租約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根據本租約規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并于扣除次日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權在扣除相應數額后,將租賃保證金余額退還乙方;保證金不足時,甲方將書面通知乙方要求補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內應將款項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房屋維修
1.租賃期內,甲方須保持該房屋包括主體結構、排水系統、各種管道、電線、電纜及其他各種設施均處于完好、清潔及可供使用的狀態。
2.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動該房屋內部結構、設計,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絕發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須對其本人、家屬、朋友、訪客對該房屋或設施造成的損害負責。
4.租賃期滿后,如乙方決定不購買該房屋,乙方應按其接收時的狀態將該房屋交還給甲方,正常損耗除外。
第十條電話線路及電訊費用
1.甲方將提供條電話線路并負責所有安裝費用。
2.乙方須準時繳付電話/或其他電訊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甲方保證、權利與義務
甲方保證:
1.甲方保證其為該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證該房屋的出租已獲必要的政府批準;
3.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利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未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證該房屋如為共有房屋,則該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權屬爭議;
6.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安全標準及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7.甲方保證該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雖已作抵押,但該房屋出租已經抵押權人同意。
甲方權利:
1.甲方可在租賃期滿以前3個月內,陪同意欲承租該房屋的人員,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房屋內進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違反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權而屆時無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斷該房屋的水、電、煤氣、熱力、電話供應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違約行為,賠償相應的損失;
3.若本租約期滿或提前終止與解除后5日內,乙方仍未將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財產和自置設備、物品搬出該房屋,則作乙方放棄權利處理,屆時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委派人員將乙方的上述財產與物品予以處理,并無需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4.甲方有權授權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權的代理人代為交付該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賦予的其他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應依據租約規定期限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2.甲方負責于本租約簽訂后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登記;
3.甲方將依據本租約規定及法律規定繳納其作為該房屋出租人應繳付的稅費;
4.該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由甲方負責修復,但乙方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如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則修繕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甲方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該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本租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租金;
2.乙方如發現該房屋及設施有任何損壞或險情,須及時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或險情擴大,并予以積極配合;
3.乙方未明確續租或購買該房屋的情況下,乙方應允許甲方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內在適當時間,并提前通知的條件下帶有承租、購買意向的人參觀該房屋;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轉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或共同使用該房屋;
5.乙方應按本租約規定正當使用及妥善保管該房屋及有關設施;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裝、改建、加建供排水設備、電線、水管、燃氣管或安裝任何設備、裝置以致需要額外的電線、燃氣總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該房屋內安置、堆放、懸掛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該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保證該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適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擾或行政處罰等損失概由甲方承擔。
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解除本租約或要求將起租日順延相應天數。在乙方選擇解除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須于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后日內將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計)返還給乙方,并將所收定金雙倍返還乙方作為甲方違約金。
3.如甲方未能對該房屋及其附著物進行定期檢查或因甲方延誤該房屋維修而致使該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甲方應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4.如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該房屋,無論自用或者轉租,均按違約處理,違約金相當于個月租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額的1‰向乙方加收違約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繳納前述違約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則除按本租約規定向甲方補交保證金及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應負責的其他人的過錯造成了該房屋或設施的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或維修至甲方滿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轉讓該房屋,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借或與他人互換使用該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歸甲方所有外,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個月租金的違約金,甲方有權解除本租約。
4.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的其他義務且經兩次書面通知后未糾正,甲方即有權解除本租約或從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費用)。在甲方因乙方違約而解除本租約時,甲方應將所收乙方款項扣除乙方應支付的'租金、費用、賠償、違約金(按個月租金計)后在本租約解除后日內返還給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證金尚不足彌補甲方應收取的款項,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條轉讓與轉租
1.該房屋所有權在租賃期限內發生轉讓、繼承的,該房屋受讓人或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本租約的規定;
2.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可以將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該轉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約規定的租金標準;
4.轉租契約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租約規定的終止日期,但甲方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轉租契約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擔轉租契約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乙方仍應履行本租約規定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6.轉租期間,如本租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則轉租契約也隨之相應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十五條契約變更與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或者終止本租約: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約不能繼續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賃政策或法律規定必須終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租約并收回該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1.將該房屋擅自轉讓、轉租、轉借或擅自與他人調換使用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3.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該房屋的。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暴雨、大火、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約或不能按本租約約定的條件履行本租約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傳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本租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該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本租約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議決定是否解除本租約,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約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約。
第十七條適用法律
本租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租約而發生的或與本租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以友好協商的方法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均應自動履行,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擔。
第十九條其他
1.本租約項下通知除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通知方式進行。通知可以傳真、郵寄、面交方式送達本租約之首所列雙方地址。如以傳真方式送達,則以傳真發出的時間為送達時間;如以面交方式送達,則以接收方收到的時間為送達時間;如以郵寄(包括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則以寄出后15日為送達時間。
2.本租約以中文為準,任何外文譯本僅供參考。
3.本租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約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一份。
有關各方簽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2
1.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于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于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盡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占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占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于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并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于: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于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于: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于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定為違約,意味著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并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盡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為地制造麻煩。如果聯系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于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盡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保ダ椎。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么,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系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于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于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于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為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說認為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為解除合同,有時轉為更換,有時轉為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代物清償。為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為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著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于形成權。正是因為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于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
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說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后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屬于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于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為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為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為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復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
最后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條)。
房屋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有的位于渝北區龍盛街39號至4號門市(面積50平方米)及二樓營業用房(面積562平方米)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否則,后果自負),租賃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二、租金: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每月租金35000元(大寫人民幣叁萬伍千元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每月租金36000元(大寫人民幣叁萬陸仟元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每月租金39000元(大寫人民幣叁萬玖仟元整)。房屋租金乙方每季度支付一次,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則,乙方必須提前個月支付租金。違反本條約定的,甲方有權無條件立即收回房屋。
三、乙方在租用期間自行辦理經營所需證照,自行負責消防、安全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購置、維修和管理,并承擔相關的費用和損失。
四、租賃期內發生的'水電燃氣費、排污費、環保費、物管費及其他相關稅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按規定繳納給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相關部門。
五、租賃期內房屋裝修事宜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否則由此造成的問題及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六、租賃期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租賃期內,如乙方經營不善等原因需要轉讓的,應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甲方,并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轉讓。房屋租賃轉讓期限以本合同約定的期滿之日截止。轉讓合同由甲方與承租方簽訂。未轉讓出去之前,乙方須按本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租金。
七、租賃期滿后,乙方必須保證房屋墻面、地面裝修及其他配套設施完好無損。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損失及修復期間的房租(租金參照該房屋同期市場租賃價格,并不得低于當年合同約定的租賃價格)。
八、租用期滿,甲乙雙方未能達成續租協議,乙方必須無條件搬出,到期未搬出的,每超過一天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元。
九、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保證金35000元(大寫人民幣叁萬伍仟元整)。租賃期滿如乙方按規定履行本合同,則甲方如數退還其保證金。否則,甲方不予退還保證金。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單方撤銷合約或不按規定履行本合同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35000元(大寫人民幣叁萬伍仟元整)。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4
業主 (甲方): 聯系電話:
施工方(乙方):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按照《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況下簽訂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況及價格
工程地址: 建筑面積: 使用面積:
本工程為清包裝修工程,即乙方單包工,裝修材料由甲方提供。
清包人工費總計 元,大寫:
其中水電工 元,木工 元,泥工 元,油漆工 元。
二、付款方式
1.完工并驗收完畢,甲方一次性支付工費,計 元。
2.工費中扣除保修金計 元,從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
三、工期
1.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工期為 天。
2.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順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費 元/天。
3.施工前,乙方應組織相關施工人員詳細了解本工程圖紙及方案,并制定科學、高效的施工組織計劃及質量事故緊急預案。
4.乙方出具水電施工圖,木工施工圖,并由甲方簽字認可后方可施工。
四、材料及垃圾清運
1.乙方應提前7天向甲方提供需購材料清單,甲方應提前2天及時采購材料供施工隊使用,雙方應各自承擔各自拖延工期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購材料,若已購買,甲方無條件拒絕使用并拒絕支付該材料的費用.
3.乙方應驗收甲方所購建材的質量,發現質量問題應向甲方及時提出。乙方知道甲方所購建材有質量問題而不告之甲方,由此引起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幫甲方收貨,核對數量和配件的準確性. 乙方應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閑雜人等進入工地現場. 乙方應做好對施工完成的成品保護工作.
5.未經甲方許可,嚴禁乙方攜帶任何建材出門,若發現此類現象,按材料價格的兩倍從人工費中扣除。
6.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樓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員應無條件搬運。每日垃圾應袋裝并當日及時清理,由乙方清運至物業指定的垃圾堆放場所。工程完工后,乙方負責建筑垃圾清運。
五、 施工現場管理
1.開工前乙方應向甲方出示所有施工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工地施工人員嚴禁在工地發生過夜、做飯等與裝修無關的行為。乙方應具備在本市暫住、工作的一切證件,因證件不全引起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小區出入證件并支付相關費用。
3.乙方指定由 為工地現場負責人, 為替補負責人。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換施工人員,每天工地現場必須保持2人以上的施工人員。未經甲方同意,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怠工。
4.在施工期內,乙方隨時應甲方要求陪同挑選材料。
5.乙方自帶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證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擔工具維修費。
6.現場禁止使用明火;現場禁止吸煙;油漆材料必須和其他材料分開放置。
六、 維修
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兩年內無償維修。普通維修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乙方后24小時內及時維修,特殊情況(水、電問題)乙方必須在8小時內趕到并維修。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時完成維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隊進行維修工作,所發生的人 工費用按實從保修金中扣除。
七、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有:雙方簽字認可生效的施工項目及報價清單;乙方開出的.材料采購清單;乙方開出甲方簽字生效的水路、電路施工圖、家俱施工圖;由甲方簽字生效的工程項目工藝驗收清單;乙方負責人及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八、 合同爭議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出現爭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九、 其它說明和要求
1. 乙方必須嚴格保證施工質量及工藝,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工藝驗收清單施工,如驗收時如發現質量問題,施工承包人應立即予以改正,在未達到業主的整改要求前業主有權拒付人工費。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 業主委托施工承包人購買的材料,施工承包人在購買和運抵施工現場前其制造廠商、品牌、規格、單價等須征得業主認可,應有有效發票,否則業主有權拒絕驗收并提出退貨、返工及賠償損失。
3. 保證體現原先商定好的裝修設計思想,除甲方同意外,不得擅自改動裝修方案。
4. 業主購買的由生產商、供應商、銷售商負責上門安裝的設備和材料在上門安裝時,施工承包人應積極作好相關的輔助配合工作(包括所購的材料、設備等協助搬運至現場)。
5. 合同約定的裝修要求外,
6. 水、電施工完畢,乙方必須提供水、電竣工圖給甲方存檔。
7. 施工人員要文明施工,要愛護室內原有設施;若墻身不再刷油漆或貼墻紙,不得將木板靠置在墻上;重物或有釘子的木板不準在地板上拖動;不準踏在家具面、門、抽屜和面盆上工作。不要讓水泥、沙石、硬紙等建筑材料或垃圾充塞水廁或下水道。業主所有的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理。業主對違反要求的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更換,乙方現場負責人無條件立即執行。
8. 承包人應加強對現場施工人員防火防盜安全教育,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違法亂紀,一旦發生問題,后果自負。
9. 家庭裝飾應符合《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及現行有關標準、規范、規程的規定。
10. 由乙方全面負責防水工程質量,若因漏水造成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11. 若由于乙方電路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甲方電器、家具等損壞的,由乙方賠償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12. 甲方對該合同保留最終解釋權。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章: 簽 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上方協商,甲方坐落在xxx市區后城文化街xx號樓xxx店面出租給乙方經營,并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期:自20xx年10月20日起至止,共計3年。
二、租金:自20xx年10月20日起計收每季度租金為人民幣壹萬元整。
三、付款方式:合同簽定后,乙方應支付人民幣貳仟元作為水電、物業費保證金(該保證金在租期滿,待乙方付清水電、物業費后退還乙方),租金每季度付一次,應于每季度首月的20號前一次性交清給甲方,逾月繳交租金,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自行處理乙方的財產,乙方無權干涉。
四、甲方出示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影印件給乙方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甲方允許乙方在不破壞建筑主體結構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經營的特點,進行室內裝修,裝修費用乙方自理,如甲方提出終止合同,應賠償乙方在經營上的.損失。
五、租賃期間:乙方經營所需繳納稅費、管理費、水電費等,由乙方自行承擔。同時,乙方應對承租店面的安全和防火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乙方需按照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合法經營,經營期間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負。
七、合同期滿,乙方應負責交清租賃期間應繳交的管理費、水電費、營業稅等稅費,期經營的債權、債務等乙方自行負責。
八、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該租賃店面(房屋)權利的全部或部分出借、轉租、轉讓或以其他變租方法由他人使用。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收回房屋。
九、租賃期滿后,乙方應提前三天交房屋歸還,乙方需續租,須提前一個月與甲方協商,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租賃期滿后,乙方推出時,所裝修應無償留給甲方使用,不得拆除或作價。若有家具雜物等裝置不搬清的,由甲方處理,乙方不得有異議,店面經雙方驗收后,無異議后,辦理移交歸還手續。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擬定補充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6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房屋的位置和狀況條款
甲方將座落于聊城市 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共計約 平方米,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條款
租賃期限為 年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具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條款
從事違法活動。在租賃期間,乙方若對房屋進行轉租或改變用途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條款
租金每月人民幣 整,年總租金 整,租賃費每年半年預交一次,以后依次類推。乙方應于每年的 月 日和 月 日分二次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五條 房屋的交付條款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遲于上述時間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將本合同有效期延長,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
第六條 費用承擔
租賃期內,按國家規定因房屋租賃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應由乙方承擔的由乙方承擔。
乙方使用的水費、電費由乙方承擔,按物價部門及有關部門規定價格計費,交費方式為每月一交。
第七條 房屋修繕條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房屋及其設施應進行必要的檢查、修繕。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內部的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于接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內進行維修。
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拒不維修的,乙方可經合同登記機關見證后代為維修或由乙方自行維修。本條維修費用(包括乙方代為維修)由甲方承擔。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內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和承擔相應損失。
第八條 房屋的改建、裝修條款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確需要對出租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須經乙方同意方可進行,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協議。因國家政策和不可抗力除外。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方書面同意后,乙方可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合同到期后,可移動裝修物乙方帶走,不可移動裝修物乙方無償留給甲方。
第九條 房屋轉讓條款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轉讓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房屋轉讓他人的,甲方應保證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
(一)、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政府決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
3、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終止協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交付租金1個月以上;
2、乙方所欠各項費用達1個月以上;
第十一條 合同的延續及優先權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出租房屋的.,應于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叁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甲方需將出租房屋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出租房屋有優先承租權。
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 繕后條款
合同到期時,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乙方應于本合同到期日前騰空、交回房屋并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
第十三條 違約條款
甲、乙雙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向對方予以賠償。
租賃期間,甲、乙雙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確需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返還多交租賃費并賠償乙方造成的損失,并支付違約人民幣貳個月房租;
如乙方確需退房的,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賠償甲方所造成的損失,并支付違約人民幣貳個月房租。
第十四條 免責條款
房屋如因不可力的原因導致損壞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條款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有關機關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條款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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