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工程合同5篇[優]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 篇1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布開工通知。
4.3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方。
7.3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9.2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復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復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并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準,否則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工程合同 篇2
托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合同雙方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某某高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某某標段土方運輸作業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運輸任務
由乙方負責某某高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某某標段土方運輸作業任務,乙方承擔的運輸量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運輸數量計算, 土石方工程運輸合同。
甲方將根據工程項目所確定的作業時間、作業地點、工作面、工程進度和運輸數量的要求,對乙方運輸任務進行統一分配、管理、調度和指揮,乙方必須服從。
第二條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運輸起止地
起始地: .到達地: .第四條 運輸車輛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運輸車輛: 輛,車輛牌號: ,行駛證號: ,載重量: 噸。車輛需配備防塵、防拋灑裝置。
第五條 運費結算
運費按 元/噸*公里計算。
因本合同土方運輸所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支付的運費,乙方應出具運輸費發票。
按月結算。于每月五日前對上一月運費進行結算支付。
第六條 運輸質量和安全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進度、作業時間、工作面、運輸起止地和運輸數量完成各項運輸任務。
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確保運輸安全。如發生各類人身、財產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燃油供應
乙方運輸車輛所需燃油按照國家定價由甲方提供,燃油費由乙方承擔,由甲方從乙方運費中扣留支付。
第八條 合同保證金為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萬元人民幣(¥: 元)。上述保證金收取后由甲方出具保證金收據。 合同期限屆滿后,上述保證金由甲方予以返還(從中應予扣留支付的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除外)。
第九條 運輸管理
1、乙方運輸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嚴格遵守施工現場交通規則,積極維護施工現場交通秩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的暢通和運輸安全,不得亂停、亂靠、亂裝、亂卸,不得爭道搶行,不得超速超載。運輸過程中,運輸車輛不得對周邊造成揚塵污染、路面污染和噪聲污染。
2、乙方應當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各項運輸任務。
3、乙方的食宿和車輛停放場地由乙方負責,費用自理。
4、乙方運輸的土方在經過甲方指定地磅的計量后,計入乙方日常運輸臺賬。日常運輸臺賬由甲、乙雙方指定經辦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上述臺賬的運輸數量和運輸里程記錄為甲、乙雙方日后運費結算的基準和依據。
5、乙方運輸車輛的運輸作業時間由甲方統一安排,建立按時作業制度,不得遲到、早退。
因車輛檢修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暫停運輸作業的,應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批準后方可暫停運輸作業。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規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約定解除事項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義務的履行。否則,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本合同。并且,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終止合同義務的履行的,須返還乙方合同保證金;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終止合同義務的履行的,已交合同保證金將不予返回。
2、合同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虛假計量或其他方法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否則,除虛假部分的運輸數量不得作為運費計算依據外,還須按虛假部分運輸數量的運費的拾倍計算違約方應予承擔的違約金。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否則,除及時支付乙方運費外,還須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未結算部分運費的利息。利息計算時間自甲方違約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實際支付清結之日止。4、乙方運輸車輛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進入施工現場,開展運輸作業,不得延誤。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證金不得要求返還。
5、合同期限屆滿后,乙方的運輸車輛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撤出施工現場,不得延誤。否則,乙方所交合同保證金不得要求返還。
6、乙方對自己提供的運輸車輛應當具有合法的所有權,車輛已取得國家道路營運和土方施工的許可權,并已依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購齊有關車輛保險。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證金不得要求返還。
7、乙方運輸車輛不服從甲方的統一分配、管理、調度和指揮,妨礙施工現場交通運輸秩序的,按每查處一次處以違約金伍佰元人民幣(¥:500元)的標準,由甲方從乙方的運費或合同保證金中扣留支付。
8、乙方運輸車輛必須按照甲方的指令要求,定點裝卸,不得亂裝、亂卸。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非定點裝載部分的'運輸量不予結算,從乙方運輸臺賬中剔除;如屬非定點卸載的,還須由乙方負責將非定點卸載部分的土方進行清理,裝運至指定地點卸載。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如發生三車次以上(含三車次)非定點裝載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單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證金不得要求返還。
乙方每發生非定點裝載一次,除承擔上述違約責任以外,甲方還有權按500元/車次的標準對乙方處以違約金。該違約金可從乙方的運費或合同保證金中扣留支付。
9、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提供給乙方的燃油,乙方必須保證用于本合同土方運輸任務,不得另作其他用途。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對乙方的燃油供應。
10、乙方運輸車輛非經甲方批準,擅自停止運輸作業時間累計達48個小時以上(含48小時)的,甲方有權單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未結算部分運費將不再結算支付,乙方所交合同保證金不得要求返還。
11、乙方運輸車輛在運輸作業中造成周邊環境揚塵污染、路面污染或噪聲污染,被有關部門處以行政罰款的,由乙方承擔。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追償時可從乙方的運費或合同保證金中扣留支付。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合同爭議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定程序解決。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2、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或其簽約代表簽署后生效。一式兩份,由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托運方(簽字): 承運方(簽字):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住 所: 住 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管道維修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并達成以下協議,望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 工程名稱:潤澤園院內排水管道維修;
二、 工程地點:公司潤澤園院內;
三、 承包范圍:排水管道更換、碰頭、刷漆及垃圾清理;
四、 承包方式及單價:包工包料。以上工程內容共18700元;
五、 開工日期: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9月10日完工;
六、 質量標準: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維修,質量必須符合規定;
七、 付款方式:乙方完工后,按照決算金額一次付清。決算依據山西省20xx年相關定額進行編制;
八、 安全問題:乙方在維修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工程安全順利完成。
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份,雙方簽字生效,完工付款后失效。
十、 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補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并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甲、乙雙方就本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以下簡稱“本工程”)。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具體工程數量表見附件一)。
第二條工程價款
1、本合同工程價款暫定為人民幣×元(以下簡稱“暫定工程價款”)。
2、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最終工程價款以甲方認可的驗工計價為準,甲方應當依據雙方簽認的具體工程數量按照國家郵電部頒布的《通信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計算驗工計價(以下簡稱“最終工程價款”)。
3、甲方應當于本合同簽訂后×日內向乙方支付暫定工程價款的30%,即人民幣×元;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工作后,甲方應當于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日內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最終工程價款,已支付的暫定工程價款等額折抵最終工程價款。
第三條工期
1、開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以本工程經甲方全部驗收合格之日為準,每延誤一天,甲方有權直接扣除最終工程價款的×%。
第四條工程質量
1、乙方施工必須嚴格按國家信息產業部頒發的各種相關規則、規范、標準和要求等進行,保證本工程質量達到甲方標準。
2、乙方施工中的所有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經甲方簽認,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要求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凡本工程中出現質量不符合標準需返工的情況,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4、工程保修期為本工程竣工日期之日起×個月,在此期間出現質量問題均由乙方負責免費維修,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五條竣工驗收
1、乙方應當于本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提前至少×日安排甲方對本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同時向甲方提供經甲方認可的竣工資料與竣工驗收報告。
2、如果甲方在竣工驗收時發現本工程存在不合格之處,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正并安排、通過甲方的重新驗收,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如果乙方未按期進行修正并安排、通過甲方的重新驗收,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權直接扣除最終工程價款的×%。
3、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應當將本工程及甲方要求的相關材料、設備、資料、權證等移交給甲方。
第六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本工程材料(具體材料清單見附件二)。
2、甲方有權對施工進行監督,并指派隨工負責人擔任施工技術指導和隨工驗收,一旦發現乙方施工質量問題或未按圖紙施工,隨工負責人有權責令乙方停工或返工,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負責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組織對本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4、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確認其具有承包建設本工程的所有相關資質。
2、乙方應當于本工程開始施工前落實施工整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施工用工器具和人員的配備),并向甲方提交開工報告。
3、乙方應當于本工程開始施工前查明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情況,并在施工期間負責保護施工現場現有地下管線(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信號、電力電纜、上、下水管及煤氣管線),并負責與相關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及排除施工中出現的干擾等,否則,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4、乙方應當負責設計本工程圖紙,并取得甲方對圖紙的.批準;乙方應當于工程保修期屆滿后將本工程全部圖紙退還給甲方。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工程分包或委托給第三方。
6、乙方應負責在工程施工及工程保修期的整個過程中施工現場全部人員與財產的安全,除因甲方隨工負責人的過錯而造成的事故外,乙方應承擔所有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和相關費用。
7、乙方應當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場地整潔,在移交前施工現場應達到平整和整潔的要求。
8、自甲方將本工程材料運送至施工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開始,乙方應當妥善保管本工程材料,并承擔所有毀損、丟失、損耗等風險;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應當將剩余材料退還給甲方。
9、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要求為相關人員或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10、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如果乙方違約,并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內未予以改正,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有關解除的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第3日即告解除;本條不影響乙方
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其他義務或違約責任。
第九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指甲、乙雙方不能預料、不可避免及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動亂、罷工以及臺風、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盡可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乙方應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3日內全面恢復施工,并根據甲方要求向其提交有關該不可抗力事件及其造成影響的詳細報告。
3、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誤的工期應當順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因本合同簽訂及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乙雙方各執3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附件一工程數量表
附件二甲方提供設備和材料清單
工程合同 篇5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建方:(以下簡稱乙方)甲方為改善居住條件,擬在自家宅基地新建一棟三層房屋,該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內容
根據甲方意圖,甲乙雙方經充分討論,甲方提供房屋平面設計圖,以口頭方式對房屋布局、結構形式、建設規模、裝修裝飾樣式、施工作業范圍等工程概況作了約定,主要內容如下:
1、結構形式:框架結構,層數為三層;
2、建設規模:占地面積約110㎡,建筑面積按施工完畢后實地量度房屋主體面積;
3、施工作業范圍:從基礎至樓頂、按約定內的土建、裝飾等具體為:內外墻面抹灰及內外墻貼陶瓷磚(除室內廁所、廚房貼至上天花頂位外,其余室內墻壁貼至窗臺下沿線),所有陽臺底部粘帖馬賽克;室內全部地面粘貼地磚。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價格
1、本工程為包工不包料,人工為每平方390元,工程總造價按實際主體建筑面積量度計算,除房屋建筑建設工程外,其余需建筑或修復的施工,雙方再自行協商協定建設費用;
2、施工用水、用電由甲方負責,發生的水費、電費由甲方承擔;
3、甲方只提供用水用電設施設備,其余在建造過程中所需的一切設施及工具由乙方負責。
三、工程期限
本工程自20xx年3月20日開工至20xx年9月1日交工,工期合計160日歷天,因下雨、停水、停電或其它特殊原因誤工的,工期順延。
四、工程質量
1、乙方嚴格按照國家建筑施工相關要求進行施工,工程達到合格標準。
2、甲方選用材料合格,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五、付款方式
甲方原則上在工期規定時間內每月向乙方給付工程款,每次付款金額根據雙方協商確定,每次給付不超過人民幣捌仟元。房屋建造完畢后,甲方應給付按雙方厘定的工程總造價的80%,剩余20%款項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如工程建造完畢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房屋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必須付清所有工程款項。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對工程不合格的部位提出整改或返工。
2、甲方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到三通一平并協調好周圍鄰居、城建、國土等部門的關系,確保工程施工不受干擾。
3、甲方應按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
4、乙方施工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房屋建筑施工經驗,以確保工程質量合格,乙方應配備足夠人員進行施工,確保工程進度。
5、乙方應重點抓好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控制好各種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6、乙方在使用甲方所提供的電力設施時,乙方使用人員需持有電工證,如發生一切意外事故及經濟損失,與甲方無關。
7、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需確保自身及其工人的人身安全,如發生一切意外事故及經濟損失,與甲方無關。8、乙方在收到甲方每月的工程款項后,應按時給付其他工人工錢,如發生有工資拖欠等法律問題,與甲方無關。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1、甲方如未按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造成乙方待料停工遭受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2、乙方承攬的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要求的,乙方應無償維修、返工或重做,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可提請訴訟解決。本合同內在實際過程中未有提及約定的,可另議補充。
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工程竣工并結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字(手印):身份證號碼:
乙方簽字(手印):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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