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轉讓合同5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轉讓合同 篇1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于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準,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系人的農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系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于政府的征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并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并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并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于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范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于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沖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于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于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于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于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布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于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么,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后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陔p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里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于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么由賣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并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于,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于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后又由于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于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系等。其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于買方的損失了,相對于賣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于買方。并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于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于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么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后,應采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于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后,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并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于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復印件附后)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復印件附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期房轉讓事宜,訂立本協議,甲、乙共同信守:
第一條 甲方為 的正式員工,按照 于20xx年 月出臺的員工保障性住房銷售政策,甲方可在20xx年 月至 月間按照每平方米 元的單價購買坐落于 的. 棟 號,該房屋為鋼混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擬于 年 月 日前交房。
第二條 甲方愿意在乙方按其公司政策代為支付房款的前提下將該期房轉讓給乙方,即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后將該期房按甲方公司現定價格轉讓給乙方,并以乙方名義辦理購房合同。
第三條 該期房的現定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房屋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 拾 萬 千 佰 拾 元。乙方按恒大地產集團政策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收據或發票由乙方保管。
第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對甲方支付該期房的轉讓中介費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甲方出具轉讓中間費收條,待乙方簽訂合同當日,由乙方退還甲方。
第五條 在房屋交易、轉讓以及合同的辦理過程中,甲方協助乙方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條 因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定金賠付原則進行賠付外,違約方還應額外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總價的1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協議為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所簽訂,因房屋購買為乙方,故從簽訂協議至協議終止為止期間,所發生的任何因變動而增加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只負責配合乙方順利簽訂合同,期間,房市的漲跌等不可預見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擔風險,甲方也不得再索要任何其他費用,否則,違約方按第六條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在購房合同簽訂時間之前,乙方若將購房指標轉讓與第三方,必須經甲方確定,并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簽訂購房合同時作廢,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 (受讓方): _______________,
個體工商戶地址: 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本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個體工商戶的轉讓
1.轉讓方同意將該個體工商戶的資產價值人民幣_______元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印章轉讓給受讓方。
2.作為受讓該個體工商戶資產和名稱的對價,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以下簡稱轉讓價款)。
3.轉讓方應盡快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及時向受讓方辦理財產移交手續,并在此后停止使用該個體工商戶名稱。
4.該個體工商戶財產移交后,由轉讓方及時到工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5.轉讓方辦理注銷登記后,由受讓方到工商機關辦理開業登記,受讓方應在辦理開業登記后方以該個體工商戶的名稱開展經營活動。
6.注銷登記前使用該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轉讓方負責。
7.個體工商戶財產移交后新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受讓方負責。因受讓方遲延工商登記而導致被工商部門罰款或沒收非法所得的,由受讓方承擔責任。
8.在轉讓方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受讓方應在報刊上刊登公告,使廣大消費者及其利害關系人知悉。
二.定金及付款安排
9.為保證本協議的'順利履行,在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受讓方應將人民幣_______元支付到轉讓方的指定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受讓方履行協議的定金。
10.受讓方向轉讓方分期支付轉讓價款,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支付第一筆款項人民幣_____元,否則轉讓方有權沒收定金。此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元,直至支付完畢總轉讓價款為止。
三、違約責任
11.如果受讓方未按本協議第9或10條規定的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定金或轉讓價款,則每遲延一日,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逾期金額的1‰的滯納金,逾期十個工作日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但已收取的轉讓價款不予返還。
12.一方違約,經另一方發函催告并明確告知所將遭受的損失的,違約方仍拒不履行的,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該經濟損失。
四、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14.協議雙方應對本協議所涉及的對方的商業資料予以保密,該保密義務在本協議履行完畢后5年內仍然有效。
15.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1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指甲方為購買正在建造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于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與_______________公司簽訂的`合同,該預售合同已登記備案)權益達成如下約定:
第一條 關于轉讓價款的約定
第二條 關于權利、義務轉移的約定
第三條 關于房屋的約定
甲方已征得/書面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將已預購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商品房轉讓給乙方。待房屋交付時,乙方憑本合同權益書即可與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如不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則有甲方承擔責任。
本書自雙方簽字/經_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東(丙方): 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 酒店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丙方對產權的聲明
丙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_____市_________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丙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二、丙方同意甲方將其自營的位于______市 ______區 ________路_________號的 酒店全套設備,證、照轉讓給乙方,酒店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轉讓費總計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具體財產包括:房屋現有的全部設備、設施、廚房用品、裝飾類等,還有乙方認可的其它東西,具體物品以詳細登記表為準。
三、甲方與丙方簽訂了為期____年的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年__月 __日止,月租為________元人民幣。酒店交給乙方后,乙方同意繼續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如乙方繼續承租與丙方協商、乙方具有同等條件的承租優先權。
四、付款方式
轉讓費分_____次付清。
1. 第一次甲、乙雙方在酒店設施設備清點交接完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________元(¥:_______ 元)(作為定金)。
2. 第二次甲、乙雙方在與_______旅館房東________正式見面交接,
并確認從_______旅館轉讓合同完成生效后,到甲方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
3. 在甲、乙雙方辦理完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消防合格意見書等相關證件(詳見附錄二)過戶手續后乙方在____年內向甲方分期性支付尾款:__________ 元(¥:_________ 元)
4. 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待合同期滿后再退還給乙方的押金、
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修、裝飾、設備及一切手續(證、照)與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權歸屬乙方。
五、 酒店現有裝修、裝飾、及全部設備(包括由甲方自己安裝的電梯)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后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六、 該酒店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工商稅務登記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住宿。所有相關證件變更給乙方,甲方有義務為乙方辦理所有證件的過戶變更手續、如因為證件不能過戶,導致乙方不能接手經營,則甲方需退還乙方支付的所有轉讓費及違約金。(違約金為總額的____%)
乙方要及時提供所需過戶變更的有效證件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更名變更等手續,已確定經營的.合法性。
七、__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____酒店的所有移交工作。 若甲方在收到定金后超過___個工作日未按本合同約定交割轉讓酒店,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外,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等同轉讓費_____%的賠償責任。
八、甲乙雙方在簽署該協議簽訂前該酒店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該房屋所涉及的房租、電費、物業管理、供暖費等應由甲方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乙方概不負責。
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 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 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 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 其它:
十、乙方在接手經營后,可對酒店進行裝修和改造,相關費用乙方自理。
十一、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征用拆遷酒店,有關補償歸乙方。
十二、乙方在經營期間具有轉讓權、如果需轉讓,提前通知丙方(即房東方),丙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轉讓。
十三、 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十四、 有關爭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補充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 本協議 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簽署日期:
附件:
一、原房屋租賃合同。
二、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一切設施清單。
三、甲方擁有在下列范圍內經營的、合法的批準或許可文件列表。
四、甲、乙、丙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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