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程合同7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 篇1
(一)分包與轉包
1.轉包合同。①概念。轉包合同,指承包人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為。②法律效果。(a)轉包合同一律無效;(b)承包人非法轉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8條);(c)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2.分包合同。
(1)合法分包合同。合法分包合同,指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經發包方同意后,依法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的行為。合法分包應具備三個條件:①經發包人同意;②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③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體工程;④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⑤只能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2)違法分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指承包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分包合同。下列違法分包合同均屬無效合同:①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承包給第三人;②分包人不具有相應的資質;③承包人將自己承包工程的主體結構分包給第三人;④分包人將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3)分包人的連帶責任。無論是合法分包合同還是違法分包合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而言:①分包合同有效的,分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同法》第272條第二款)。②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的,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5條)。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下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①非法轉包合同。②違法分包合同。③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相應資質的。但是,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的,不按無效處理。④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⑤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實際施工人的權利
1.實際施工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經修復后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修復后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實際施工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
2.轉包、分包合同無效時的訴訟當事人。
(1)實際施工人可以僅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
(2)實際施工人也可以直接以發包人起訴。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需要注意兩點:①法院是"可以"追加,而不是"應當"追加。②法院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當事人",即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追加為共同被告(《建設工程合同解釋》第26條)。
(20xx-3-62)甲大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乙為甲承建新教學樓。經甲同意,乙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丙公司。后整個教學樓工程驗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A.乙、丙之間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銷與乙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為被告訴請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為被告訴請支付工程款,但法院應當追加乙為第三人
【答案】ABD
(20xx-3-59)甲公司將一工程發包給乙建筑公司,經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將部分非主體工程分包給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將其中一部分分包給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誤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賠。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無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賠償損失后,有權向丁公司追償
C.甲公司有權要求丁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D.法院可收繳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答案】BCD
(四)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1.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有四:①建設工程合同有效;如果合同無效,承包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②發包人不支付到期價款;③經承包人催告后,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④建設工程在性質上適宜折價或拍賣。
2.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
根據《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xx年6月),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具有以下效力與限制:①承包人有權以建設工程折價或者以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優先清償發包人欠付的工程價款。②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普通債權;也優先于在建設工程上設定的抵押權。③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④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工程合同 篇2
1.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簽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被業主認可并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即歷法日。
1.1.10 月:根據公歷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1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于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1.2.1 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1.3 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后確認的文件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范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并加以說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于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文件一并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范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準,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并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于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答復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后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臺同的規定并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并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后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后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后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鑒于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余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脊柱與中止
5.1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后,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暫;驕p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5.1.2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后,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并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并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國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并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5.5.1.1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于分包。
6.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于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并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 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其它
7.1 合同雙方的關系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 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 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 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 版權
7.5.1 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并已用于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中使用或復制,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它項目工程或服務之中。
7.5.2 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7.6 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并在送達協議中注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方采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工程合同 篇3
發包人:正安美萊仁裝飾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貴州長城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正安美萊仕裝飾涂料廠房建設設計項目
工程地點:遵義正安安場鎮工業園區
項目設計合理使用年限:五十 年。
設計證書等級:乙 級
合同簽訂時間:20xx年 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貴州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管理辦法》,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以上廠房建設項目工程設計,甲方給付對應報酬(設計費)。
第二條 項目設計包括:1、總平面圖設計;2、綜合樓、廠房、庫房建筑施工設計;3、消防水電施工設計;4、廢水處理設施設計、廠房整體設計效果圖1份。
第三條 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提供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可的用地紅線圖1份。 第四條 合同訂立后10天內乙方完成第一次審批所需的全部設計資料送審并保證規劃部門審批過關,第一次審批過關后 10天內乙方將經規劃部門審批認可的全部設計資料 (土建施工圖4份、消防水電施工圖4份、規范的設計方案裝訂文本4本、廠房整體設計效果圖1份)交付給甲方。
第五條 設計費以規劃審批部門通過的方案中的總建筑面積(包括廠房建筑面積、綜合樓建筑面積、庫房建筑面積、值班室建筑面積)為準按10元/ m2計算,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預支設計費人民幣2萬元給乙方,規劃審批部門第一次通過設計方案后3日內甲方預支設計費人民幣2.4萬元給乙方,設計資料全部完成經規劃部門審批認可后3日內甲方支付設計費剩余余款給乙方。
第六條、乙方自行負責協調規劃審批部門處理相關事宜,保證設計資料順利通過審批,協調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同意補償協調費人民幣元。規劃審批部門對乙方設計的文件資料不予審批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設計費,已經支付的設計費甲方有權索回。
第七條 本項目開始施工后,若甲方不能解決涉及設計方面的技術問題,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解決,若相關部門按規定要求
乙方參加與本項目工程有關的活動,乙方應當派員參加。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變更或者增加設計內容,造成乙方設計返工的,甲方應按乙方之前所耗工作量另行支付對應報酬,支付金額雙方另行協商。
第九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應為乙方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第十條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向甲方索賠。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本合同中的資料及文件。發生此情況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第十二條 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支付設計費的,若乙方已經按合同第四條約定完成設計資料交規劃部門審批過關,甲方不支付設計費的,甲方應支付人民幣5000元違約金給乙方,同時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若乙方已經按合同第四條約定完成全部設計資料并經規劃部門審批過關,甲方不支付設計費的,甲方應支付設計費總價款20%的違約金給乙方,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設計費余款和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補償費。
第十四條 甲方同意乙方委托其在貴州的分支機構四川美城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畢節分公司履行本合同,完成設計工作及后期服務,發票由畢節分公司開具,設計費由該分公司賬戶代收。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需經對方同意,否則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只能選擇向合同簽訂地正安縣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如因甲方的原因(哪些方面的原因?)造成設計成果完成時間沖突的,相關設計成果交付完成時間往后順延。
第二十一條 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審查費由甲方自擬(資料完成后還有哪些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6份,發包人3份,承包人3份。甲方根據合同第四條約定支付2萬元設計費給乙方之日起生效。
發包人:正安美萊仁裝飾涂
料有限公司 設計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遵義正安安場鎮工業園區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電 話:13902485306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工程合同 篇4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建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服務內容
1.甲方同意乙方來承建甲方的網絡工程,在承建過程中,乙方會按照甲方的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乙方銷售給甲方的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甲方承擔配合乙方進行安裝和調試的各項工作。
2.經雙方協商,乙方的施工開始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交工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3.網絡工程項目明細:
甲方局域網布線由第三方承包商承建,乙方負責布線完成之后的機房網絡設備安裝及調試工作。
在第三方承包商布線及測試完成的前提下,乙方負責實施甲方辦公場地的計算機網絡節點的安裝及調試工作(不包含網絡布線和線路測試)。
線路故障引起的網絡問題由布線承包商解決,不在我公司責任范圍,設備故障問題在我公司責任范圍內,由我公司解決。
二、質量保證及保修
甲方承擔線路調試所需的施工費及設備購置費(網線,交換機,路由器)。
乙方對其銷售的產品提供____年質保(交換機),對工程所涉及的線路及設備保修期限為自交工之日起____年。(硬件保修____年,人為損壞無質保)對保修范圍內的`硬件,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計算機病毒或計算機操作系統自身故障造成的網絡不通或其他網絡故障不在保修范圍,對于此類故障乙方可以配合甲方進行維修及維護工作,但要收取相應的人工費。
三、合同報價
合同報價見附件“網絡工程報價明細”。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預付工程總價的____作為訂金,設備到達后付給乙方工程總價的? 設備款,余款在工程驗收通過之后由甲方向乙方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
五、違約條款
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期自簽訂之日起至交工之日起一年。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違反合約。違約方須向被違約方賠償違約金人民幣____元。
本合同未盡事項和條款,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由____人民法院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工程合同 篇5
建設方: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原有一層因現須要加建二層,以包工給乙方施工,為了保質保量的.完成本工程,經雙方協商成達協議如下:
一、甲方供應原材料,乙方負責從主體到裝修的全部工程施工,設計方面乙方應聽從甲方的意見執行。
二、單價,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壹佰叁拾伍元付給乙方(包水電安裝在內)。
三、質量要求:主體二層上下垂直誤差應在2公分之內,不能超過2公分,砂漿應飽滿,裝修抹灰要求中級,偏差度應按施工規范實行必須粘結牢固,無脫層空鼓,面層無爆灰和裂縫,地板磚、無空鼓、歪斜、缺欏、掉角,其它裝修應符合施工規范。
四、主體結構要求,板面筋布150mm150mm,扎筋應按建筑施工強制性要求滿扎、立柱、挑梁、圈梁、次梁應按物理學性能的制作,混凝土澆灌要求,立柱樓板、梁所有澆筑混凝土標號C20,立柱,梁無空洞和露筋,樓面平整無裂縫。
五、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保證安全第一,質量第一,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自身傷亡和第三者傷亡事故,一切后果應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六、付款辦法:乙方在施工中途要求付款,甲乙雙方協商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望雙方共同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6
甲方:劉軍、孔建國(雇主)
乙方:(車主) 輛
甲方雇傭乙方自卸翻斗車(噸位20噸以上),在錫盟東蘇旗白日烏拉蘇木進行二級公路施工。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平等互利,雙方自愿的原則下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雇傭乙方車輛合同期限自20xx年3月10日起至3個月為期限。
二、在合同期限內,乙方負責甲方承包道路土方運輸任務,乙方費用一切自理,并要保證車輛、人員安全施工,按期保質完成項目部施工任務。車輛、人員要服從項目部,甲方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指揮,不得無理取鬧,不得中途無故撤走車輛,否則不予結算工程運費。
三、甲方支付乙方車輛運費價格人民幣0.70元/方公里,視盟工路工程局項目部撥款情況分期結算支付,在施工期間,保證車輛燃油消耗(燃油款從運費中扣回),保證乙方施工期間生活費,車輛修理費的.定期支付每月貳萬元(¥20000.00元),剩余運費款完工后由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施工期間,合同條款未完善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協議自簽字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合同期結束后自行廢止。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工程合同 篇7
第一部分協議書
勞務使用方:(以下簡稱甲方)
勞務提供方:
甲方在高速公路合同段工程項目施工,經過對乙方資格審查,同意將部分勞務工程的勞務作業委托給乙方,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雙方本著平等誠信、自愿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于20xx年月在簽定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1、勞物作業概況
1.1工作名稱及范圍:合同段及工程全部工作內容。完成滿足設文件(圖紙、變更)、技術規范等全部工作內容并通過業主、監理工程師的驗收。
1.2地點:八合同段
1.3期限:甲方要求工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完成工程附表1《勞務合同一覽表》中的全部工作內容及工作量,如施工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則按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調整。
2、勞務人員
乙方根據工程實際需要組織勞務人員、機械設備進場,且附表2《管理人員表》、附表3《技術工人數量表》、中所有管理人員、勞務人員、機械設備需要在20xx年月日前全部進場。
3、工作內容及單價
3.1工作內容:基坑開挖、基底換填碾壓、回填土;工程用材料小搬運、半成品鋼筋的綁扎、焊接、運輸(鋼筋加工場到施工現場)及預埋件加工;模板的安裝和拆除;運至現場的成品混凝土的拌和及成品混凝土的養護完成整個通道工程所有工序。
3.2單價:含除成品混凝土(運至現場)和半成品鋼筋及預埋件(預制廠內);費用以外的完成此項工程所有人工費、機械費用。單價不含稅金。
3.3計算勞務費用的工作量是實際完成、并經本合同約定的家訪有關人員前人的并經監理驗收合格工作量。
4、質量要求
4.1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作業指導書及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施工作業。
4.2乙方的勞務成果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合格率100%,工程優良率92%。
4.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加強自檢,配足配齊質量檢查人員,每道工序自檢合格后報甲方工地代表檢查,甲方工地代表檢查合格并按規定的表格填報工程質量檢查證,經甲方工程質量工程師及業主質量工程師聯合檢查通過并工程質量檢查證上簽認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則,甲方將不予計量支付,并可以質量得不到保證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另尋其他合作伙伴。
4.4乙方的勞務成果質量不合格的,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驗收標準,并承擔由此發生的直接公費以及由于返工造成的甲方工期延誤、材料損失、機械費用等方面損失。
5、工程進度
甲方上月末下達本月份的工程進度計劃,進度計劃以形象進度和目標產值為雙控控制目標,并實行計劃任務月度滾動。
5.1如乙方為完成甲方下發的月進度計劃的80%,則甲方將給予書面警告則其整改。
5.2如乙方連續兩個月無法完成甲方下發的月進度計劃任務的80%,甲方可以將其工程任務進行分割,其分割標準如下:
5.2.1分割任務不少于乙方剩余工程的50%,分割任務部分的單價為在相應項目的合同單價基礎上上浮20%,由此所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從乙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支付。
5.2.2如果任務經分割后,乙方仍無法完成剩余甲方下發的`月工程進度計劃任務的80%,則甲方終止乙方在本合同段的承包,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任務責任的前提下,由甲方另外雇傭指定施工單位完成該工程,其工程單價按照上述5.2.1規定的單價標準執行。任務分割時原則上按連續段落分割。
5.2.3乙方一個月內無法完成甲方下發的月進度計劃任務的50%,甲方將清退乙方,并沒收履約保證金,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將剩余工程交由甲方指定另一施工單位完成。
6、雙方工地代表
6.1甲方授權的工地代表:職務:
6.2甲方授權的工地技術主管:職務:
6.3乙方授權的工地代表:職務:
6.4乙方授權的工地技術:職務:
7、合同詞語解釋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件》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
8、合同生效及終止
本合同雙方約定:合同雙方簽字并蓋印章后生效,到法定和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終止。
9、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10、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如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向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11、合同附件
附表1《勞務費用一覽表》、附表2《管理人員表》、附表3《技術工人數量表》、附表4《甲方提供機械費用一覽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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