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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章程合同范本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章程合同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章程合同范本1
新辦中外合資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依據(以下簡稱甲方)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共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
(中文)(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英文)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第三條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江蘇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電話:傳真: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宗旨為:
第七條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初期的生產規模為:年產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產品直接外銷比例為,余下的在國內市場銷售。外銷產品由方負責銷售。若合營公司直接銷售的價格高于方銷售價格時,合營公司可直接銷售。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為萬美元,注冊資本為萬美元。
第十一條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以
人民幣與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現金、現匯匯入合營公司帳戶后統一使用。
合營一方出資以實物作價投入,其價格、質量等須得到合營另一方的認可。
第十二條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營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的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四條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合營任何一方如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后,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如下:
1.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2.決定和審批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貸款等);
3.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4.通過合營公司重要規章制度;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6.修改合營公司章程;
7.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8.討論決定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9.負責合營公司中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10.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過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開。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數少于人,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審查通過:
1.合營公司
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其它事項,可采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三十條董事長以及董事長授權的副董事長或董事,有權監督、檢查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但不得干預總經理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經營管理機構設部、部、部等個部門。
第三十二條合營公司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人,由方推薦。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經總經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總經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任期三年,經繼續推薦,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任,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實職,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只代表合營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營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一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均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與其它貨幣的折算方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以實際發生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計算。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財務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經總經理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注冊會計師查閱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確定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加速折舊需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里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儲備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提取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合營公司經營情況討論確定。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三條合營公司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收、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勞動爭議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四條合營公司所需職工,應首先擇優錄用甲方推薦的原有職工,如人員不能滿足需求,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勞動計劃,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后,由合營公司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錄用,招收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五十五條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視其違紀情節給予敬告、記過、降薪和開除的處分。
對職工的處分決定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職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確定,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應適時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七條職工的編制、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八條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九條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其職責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各項生產任務。
第六十條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指導職工與合營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向合營公司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合營公司工會參與調解職工與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三條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中方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條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才能延長,并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延
期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經董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七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提前終止合營。
第六十八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組成清算委員會,依法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九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審查通過后執行,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七十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一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有財產的清算收入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二條清算債務的清償順序為:
1.合營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保險福利費用等;
2.合營公司應繳國家的稅金以及其它款項;
3.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有擔保債務;
4.合營公司尚未償付的其它債務。
在同一順序內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第七十三條清算終了,合營公司的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與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之和的部分,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五條合營公司終止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度制
第七十六條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會計制度;
7.合營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修改時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企業章程合同范本2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公司在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資本金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金額:_________________萬元)
出資_________________%比
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____
貨幣金額:_________________
實物金額:_________________
無形金額: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金額:_________________
合計金額:_________________
認繳:_________________
實繳: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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