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婚前財產協議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協議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協議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那么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婚前財產協議,歡迎閱讀與收藏。
婚前財產協議1
甲方:
性別:____;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證:
乙方:
性別:____;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證:
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雙方自愿結婚。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目的是老年了有個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顧。
二、男女雙方的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及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及男方子女。
1、婚前甲方擁有帶產權的、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的住房(見產權證復印件)為甲方婚前財產;
2、婚前乙方擁有帶產權的、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的住房(見產權證復印件)為乙方婚前財產。
3、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婚后,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甲乙雙方的婚前財產由各自原來的子女繼承。
4、婚前各自的債權債務在婚后仍歸個人承擔,對方不負有其受益及償還的權利及義務。
三、甲乙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來源收入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使用。
四、甲乙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一方生病,雙方子女均負護理、照顧之責。
五、甲乙雙方若一方去世,對方子女不再負有對另一方老人的贍養照料義務。婚姻關系也將自動解除,其身故后撫恤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子女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須在七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在七日內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六、婚后共同財產的繼承權按照法律依據執行。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甲乙雙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即甲乙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如果甲乙雙方再婚后,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的目的,則行為無效。
(末盡事宜雙方協調解決)
以上協議自簽字時生效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甲方見證人:
身份證:
甲方見證人:
身份證:
乙方見證人:
身份證:
乙方見證人:
身份證: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婚前財產協議2
甲方:(個人詳細信息)
乙方:(個人詳細信息)
甲乙雙方于____年_月_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愿共同一起生活。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1、甲方的`財產有:______。
2、乙方的財產有:_______。
3、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__________。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方的__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雙方各自財產增值___________。
四、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五、協議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婚前財產協議3
男方:__________ ,____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
女方:__________ ,____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
男女雙方離婚后,女方名下有多處房產和車產。現雙方有復婚的打算,為了預防今后就財務歸屬出現糾紛,雙方理智協商,在復婚前就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雙方確認,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兩處房產,女方名下的房產、車產、股票等屬于雙方共有財產,各占50%的.份額。若涉及財產糾紛時,雙方應當就該財產平均分割(房產、車產登記不影響本協議效力)。
二、雙方均認可,簽訂本協議內容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師咨詢了解過中國法律有關規定,也明確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后果;雙方也認可,在簽訂本協議時身體健康,神智清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約定。對本協議所約定內容產生糾紛的,男女雙方應本著信任、忠誠、相互理解與關愛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署后生效。
五、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日 簽署日期: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_日
婚前財產協議4
甲方:xx
乙方:xx
甲乙雙方于20xx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甲方的財產有,奧迪A6型轎車一部,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xx市xx區xx路xxx號xx居民小區x號,面積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立式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婚前財產協議5
男方: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________。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原則性意見,特簽訂協議,雙方遵照執行。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現有財產如下:1、位于____市____區____的房屋,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_________;2、位于____市____區____的房屋,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_________;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內的其他設施;4、動產:_________;5、其它:_________。
上述所列的財產____歸____所有,____歸____所有,____歸____所有。
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自本協議簽定之后,各自經手取得及以其名義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財產范疇)歸各自所有,對方不得主張所有權。
三、對于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后自己所得財產分別歸其個人所有,雙方經濟獨立,各自財產由個人完全支配處置,無須征得配偶同意。同時,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支出的必須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對于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夫妻婚后對于日常消費支出____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開銷;凡處理超過____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處理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業投資等的約定:企業投資權益的`一方,因經營需要該企業融資借款時,若此投資權益形式為(①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③集體企業或股份制企業中的股份;④個人公司;⑤某外資企業的出資),則該債務均為企業法人債務,與配偶無關;若該投資權益形式為(①合伙人企業的合伙份額;②個體工商戶;③個人獨資企業),則該企業舉債時一方應通知其配偶,否則視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六、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現有債務約定:現有債務情況如下:雙方因________,由____經手所欠債務____元,由____承擔。
七、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其他債務的約定:涉及到今后其他個人經手的債務時,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因為共同的利益或責任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因為共同的利益而產生的債務、子女因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等情況下而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____
八、對于子女____撫養費用的約定:雙方對于____由____承擔撫養責任,____每個月承擔____撫養費用____元,直至____大學畢業為止。____
九、損害賠償的約定:如一方由于____主動提出離婚的(或不提出離婚),且無過錯方有證據證明其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則分割財產,債權及債務外,有過錯方應支付給無過錯方精神賠償損害金____萬元,支付方式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對方。
十、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解決。
十一、本協議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__(簽名) 女方:________(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財產協議6
甲方:____
乙方: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甲方的財產有: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財產有:________________。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甲方的'________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乙方的________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____年__月__日
婚前財產協議7
男方:
女方: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為了更好地明確夫妻責任、權利與義務,維系家庭和睦,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解除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則,特對婚前雙方財產歸屬進行約定:
1、雙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財產:詳細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財產:詳細財產清單
2、由于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3、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4、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的,視為無效。
5、根據國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如果不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擁有個人財產。
6、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7、該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經公證,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立協議人:
日期:
(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并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簽名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協議雙方的行為和協議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xx條的 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杭州xxx公證處
公證員:xxx xxx(簽名)
×年×月×日
婚前財產協議8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自愿準備結婚,(甲乙雙方各自所有財產(債務)情況,例如:該房產座落在××××××××××××,建筑面積×××.××平方米,混合(磚混)結構,所有權證編號為:襄樊市房權證××區字第××××××××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三、(其他約定條款)
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公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O×年××月××日
婚前財產協議9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經自由戀愛相識談婚,并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結為夫妻。為明確雙方婚前及婚后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的享有與承擔,以及其他財產性權益歸屬及責任的承擔,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處、恩愛互助,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及歸屬
男方財產:
1、坐落于___________房產;
2、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款________元。
3、_________型號車,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
女方財產:
1、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款________元。
2、_________型號車,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
二、婚后財產歸屬約定
1、上述財產為各自所有;
2、婚后工資、他人贈與、繼承所得等財產都為夫妻共有財產。
三、債權、債務的享有與承擔
1、婚前各方名下的債權、債務歸各方享有與承擔;
2、婚后因婚姻生活產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3、后因各方名下的投資,不論所得是否用于婚姻生活,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各自承擔。
四、日常開支
1、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雙方共同承擔。
2、重要開支約定:________________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持。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_______年__月__日
女方:
_______年__月__日
婚前財產協議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20xx年 月 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乙方名下的財產包括:
1、房屋所有權人為,單獨所有,房屋坐落于 (7門),登記時間為20xx年9月1日,用途為網點,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新檔案號: ;房產證號:沈房權證中心字第 號。
2、房屋所有權人為 ,單獨所有,房屋坐落于 登記時間為20xx年7月18日,用途為住宅,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新檔案號: ;房產證號:沈房權證中心字第 號。
二、上述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確認以上二處房產屬于乙方婚前個人財產,與甲方無關,甲方保證以后發生任何情況都不對上述二處房產主張任何權利。
三、本協議涉及的'二處房產甲、乙雙方不存在任何爭議。
四、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即可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二份,該四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內容甲、乙雙方充分閱讀并表示理解,不存在任何異議,并且是在甲、乙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見證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見證時間:
婚前財產協議11
離婚前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有效 [案情] 劉某因為丈夫羅某有外遇而提出和其離婚,雙方就是否離婚、女兒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問題,在第三人胡某的見證下,自愿達成了協議,劉某和羅某以及第三人胡某均在協議上簽字捺印。后在親友勸說下,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和羅某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此后,劉某認為羅某沒有悔改,半年后,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按照原來離婚協議的約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羅某認為原來離婚協議中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劉某所有的約定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要求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原來離婚協議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產生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和羅某在第三人見證下達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劉某和羅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有效,法院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判令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劉某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和羅某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的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適用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雙方已經實際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此時,夫妻關系已經解除。而劉某和羅某雖然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是雙方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并沒有生效。因此,不應支持劉某的此項訴訟請求。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是關于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一種有關身份的協議,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本案中,劉某和羅某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不屬于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情形,其因離婚形成訴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根據離婚時財產的狀況處理。
婚前財產協議12
女方:
身份證號:
男方:
身份證號
鑒于雙方欲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登記結婚,實際締結婚姻關系時間以結婚證書記載為準,現就部分與結婚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婚前財產
1.1 婚前財產指結婚婚姻關系締結前雙方即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股票,債權,現金,存款,首飾,車輛,服裝,家具,家用電器等。
1.2 雙方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續或消亡改變其性質,不因婚姻存續長短而改變其性質,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3 雙方約定,于年月日以前在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此,雙方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均以公證書記載為準,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未記載于公證書之財產,除有確切的相反證據,均應當推定為婚后財產。公證費用雙方平均分擔,如果一方毀婚,應當承擔全部公證費用。
第二條 婚后財產
2.1 婚后財產指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勞動所得;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2 雙方約定,婚后財產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雙方個人財產。
2.3 婚后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財產所有權有登記的以登記為準,無登記的以占有為準。如果任何一方通過盜竊,涂改,搶奪,搶劫,詐騙等方式將應由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據為己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 雙方應當在可能的范圍內通過公證、公布、告知、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在條款中注明等方式令盡可能多的公眾了解到雙方已經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事實。因某一方債權人不知這一事實而主張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該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另一方財產損失、精神損失等進行賠償。
第三條 財產分割
3.1 如果出現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上述婚前財產,婚后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不進行分割,但應當各自取回。
3.2 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如果出現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義接受饋贈,合資購買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時還沒有分割的,應當依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
3.3 分割共有財產的原則是,協商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按份共有的財產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平均分割。實物可以分割的,實物分割,實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財產價值損失的,可以折價或變價后分割貨幣。
第四條 共同生活
4.1 雙方締結婚姻后選擇地址為的住宅用房為共同生活所在地。該住房使用權系購買(租賃)所得,產權所有人為。上述住所地如需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就有關事宜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4.2 為維持日常生活開支,雙方每月各給付元人民幣進入共同生活基金,給付日期為雙方各自發薪日(如發薪日不確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則為每月1日)。該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費、寬帶上網費、電話費、住所地用餐所需費用以及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費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開支明細表,每年由雙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則由雙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資補足,如有盈余則由雙方平分,并根據盈虧情況協商次年每月給付的金額,但該金額應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實際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 明細表一式兩份每月會簽一次,雙方各執一份,經會簽的明細表視為雙方對于生活費的給付和支取均無異議。經摧告無合理原因拒絕會簽明細表的,視為已經會簽。
4.4 雙方承諾,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的情況,因此免除對方的扶助義務并且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按時按數支付約定的共同生活費。為保證實現本條款的承諾,雙方父母將作為擔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或無力支付共同生活費的情況,該方父母將承擔起排除這一情況的義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經濟補助,代為支付共同生活費等措施。雙方父母應當出具身份證明材料以證明合同雙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協議上簽字同意該條 保證條款。證明材料復印件和原件核對無誤后由雙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五條 子女
5.1 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生育子女,不領養子女.為此雙方應當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該避孕措施應由雙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擔最終責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應當支付女方流產費用,營養費,誤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每次合計不少于2萬元人民幣,但有事實證明該胎兒與男方無血緣關系的除外,并可根據6.2條 追究女方責任。
5.2 如因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許范圍內生育或領養子女。該書面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宜進行約定,生育或領養手續費用問題,撫養子女的費用問題,子女監護責任問題,發生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問題,子女姓名確定權問題等。
第六條 忠實義務
6.1 雙方承諾婚后互負貞操、忠誠義務,任何時候一方不得背叛對方,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違犯,按以下辦法解決: 1、感情上,由忠誠方決定結束婚姻關系。 2、經濟上,不忠方不能分得家庭共同財產,不忠方個人財產亦歸忠誠方所有。 3、子女撫養,忠誠方有優先決定權。 家庭暴力參照以上辦法解決。
6.2 對于感情背叛的認定,違犯以下第1款時,理當屬背叛。違犯第6.2、6.3、6.4款中任何一款,對方有提醒和督促改過的權利,同時違犯的,亦作背叛認定。
①與異性發生親密關系。
②與異性關系曖昧。
③與異性接觸頻繁。
④與異性接觸已造成不良影響,危及家庭穩定。
6.3 因工作需要的人員往來,朋友交往應公開透明,不得遮遮掩掩,互相隱瞞。
6.4 雙方感情的遺留問題,應具有特殊性,一方的舊情人在非聯系不可的情況下,須事前告知對方,對方有知情權,并征得對方同意方可,若違犯視同背叛性質。
第七條 其他
7.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7.2 本協議如需修改,雙方需訂立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7.3 如有異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7.4 本協議一式6分,男女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男方: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女方: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婚前財產協議13
甲方(男):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女):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的協商,就婚前財產協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貨幣存款
1、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元,外幣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元。
2、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元,外幣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元。
二、婚后,貨幣存款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夫妻雙方人所有,購買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亦視作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之后分手,該財產收入平均分割。
三、債務
1、甲乙雙方婚前無債務;若婚后發現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個人負債的,由負債一方個人承擔償債義務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甲乙雙方婚后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四、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本協議自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日始生效。
甲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婚前財產協議14
(1)意思表述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于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婚前財產范圍明確。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但是,不詳細列舉婚前財產的這一做法,在日后有可能會成為夫妻雙方不信任的話柄。更何況,由于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二是,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確。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說還休,并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可以肯定地講,財產描述得越細致,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實踐中,由于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于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就是一個有問題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區這一稱謂,往往只是開發商出于宣傳需要定的樓盤名稱,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地理位置確認,都不會出現該樓盤的名稱,可以說,這個小區名稱并不是法律稱謂。正確的名稱應該××市××區×街道×號×單元×號。其次,一個城市當中可能會出現多個同名小區,因而會造成處所描述不確定。第三,該房屋的購買者可能在同一個小區有幾處房產,而其實只是約定共同居住的一處歸雙方共同,這就容易產生究竟是一套還是幾套共有的爭議。第四,假如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還沒辦理,從法律上來說,就不擁有產權,這使得對方在發生夫妻矛盾時,可以提前轉讓。因此,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2)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后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于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后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另外,有的伴侶在簽署協議時,在協議中約定“本協議自公證后生效”,可事后由于雙方忙于舉辦婚禮等事由的延誤,而不記得,或不好意思再催著伴侶去辦理公證了,那么,即便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該婚前財產協議也是未生效的。此為其一。
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后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于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說,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便利。此類約定,對于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3)體例規范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說,還是要遵從一定的范例格式。
婚前財產協議15
是否有必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序,必須堅持雙方自愿原則。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于維護雙方今后的婚姻關系的穩定,預防或者減少財產糾紛有著重要意義。婚姻法
咨詢:
我的一位戰友準備結婚,他的未婚妻是地方人員。他現有一套房子、一部汽車。他擔心婚后如果產生矛盾或者婚變,會在分割財產上發生糾紛。請問:他有必要與未婚妻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嗎?這種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解答:
你的戰友與未婚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序,必須堅持雙方自愿原則。因此,他應當與未婚妻進行充分協商溝通,不要因此傷害對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證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于維護雙方今后的婚姻關系的穩定,預防或者減少財產糾紛有著重要意義。
這個協議只要雙方自愿,內容不違法,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如果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其法律效力會更高。所謂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對此,20xx年5月10日,司法部通過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這里的“申請公證的文書”,是指你們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這里的“有關財產權利證明”,是指你的戰友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汽車的《行駛證》等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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