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1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1
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者是否能根據之前購買的失業保險,要求領取失業金呢?對于不少勞動者來講,這都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首先回答您的是有新法規出臺,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20xx年6月29日出臺,20xx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并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復印件;身份證原、復印件;戶口本原、復印件;銀行存折原、復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托,并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后的委托書。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xx年xx月xx日;
2、乙方應當在xx年xx月xx日前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
3、乙方工資結算至xx年xx月xx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xx年xx月xx日止;
4、其他:
5、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6、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依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并承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期滿。現因____________的原因,甲乙雙方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社會保險繳納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 元。甲方應該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乙方自愿放棄除本協議以外的其他訴求。
第四條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解除勞動關系所涉及事宜,現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后 日內,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甲方按法律規定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并將離職證明于乙方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日內交付給乙方。。
4、乙方應為在職期間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雙方解決勞動合同的所有安排和規定,就勞動合同解除及此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7、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收 條
今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即《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協議約定的總金額)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到人身份證復印件:
簽字確認: 日期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2、乙方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前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
3、乙方工資結算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 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_____年_____ 月止;
4、其他:
5、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6、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
乙方(簽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
乙方: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_____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現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相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甲方提出,乙方同意,雙方于 xxxx年 xx 月xx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甲方依法應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乙方在職期間的工資、加班費、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全部福利等,共計人民幣xxxx元(大寫:xxxx元)(以下簡稱“上述款項”)。
三、甲方于xxxx年 xx月xx 日前支付上述款項,乙方應于xx月xx日前,按照公司規定完成工作交接并辦理完畢相關解除手續。如乙方截止xx月xx日未完成工作交接及解除手續,支付日期順延至完畢之日。
四、甲方支付乙方工資至xxxx年xx月xx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至xxxx年xx月。
五、乙方確認知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自愿的基礎上,認可在雙方簽署本協議書后,雙方結束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再無任何爭議,乙方不再提出以甲方為相對方的仲裁或訴訟,亦承諾不會再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向甲方主張本協議約定的事項。
六、乙方保證不對外透露本協議所涉內容,否則,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追償的權利。
七、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后,其檔案(含組織關系)移交其戶籍所在地。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8
甲方:XXX局
乙方:王XX
公民身份號碼:
住址:
鑒于甲方落實全國家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精神,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駕駛員崗位,雙方就工作崗位變更未達成一致,現由甲方提出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充分協商,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20xx年12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七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叁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整(14月×2642元/月=36988元)。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xx年12月。甲方支付乙方工資至20xx年12月。
四、甲方向乙方出具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五、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作出書面交接清單,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的勞動糾紛,一切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七、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自甲方簽字并蓋章、乙方簽字并捺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并捺印):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同意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1. 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解除。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到 年 月 日止。
3. 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 元。
4.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及補償金按照公司的每月工資發放時間進行發放,即 月的工資與經濟補償金與 月工資于 年 月 日一同發放。
5. 在 年 月 日前,乙方將按甲方的`規定和離職程序完成全部工作移交和歸還屬于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及借款等,直至相關部門經理和人力資源部經理確認無誤。
6. 乙方須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并經甲方人力資源中心確認無誤。
7. 本協議中雙方協商的經濟補償金為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唯一經濟補償金。乙方承諾不對甲方提出任何訴訟、仲裁或其他行政程序。
8.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10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常見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種。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怎么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呢?這是個困擾了很多人的問題。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希望能解開您的困擾。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后,由于雙方或單方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在履行完畢之前,提前終止效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解除”的規定可知,有三種情形,即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本文主要討論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賦予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有重要意義。所謂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在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的前提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共同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終結,不管是用什么樣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大前提都是不違法。其中在協商解除的時候,還要保證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11
(一)案例
一名員工協商解除合同,員工提出要按照他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合計17年零半月,但這名員工在公司只工作了6年零半個月,請問,員工的要求合理嗎?
(二)分析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這項規定,應把握兩點:
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實際工齡來計算。當然,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應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二是因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這名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個月,且本人的 實際工齡沒有可以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則你公司應按7個月的工資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即便是按該員工所說,其實際工齡已有17年零半個月,公司也只 須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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