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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時間:2023-08-16 15:31:34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勞動合同(精)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勞動合同(精)

關于勞動合同1

  無論是一式兩份,還是一式三份,在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后,企業都需要將其中的一份退回員工,讓員工自行保存。如果單位強行收繳,不依法將文本交給員工,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向勞動檢查部門舉報。

  實踐中,勞動者入職后,單位必須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支付二倍工資賠償,這個道理用人單位大都明白,所以一般都會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力證據,因而有些單位為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后對自己不利,在簽訂合同后不給對方,致使勞動者維權時因舉證困難,最終放棄維權。這對勞動者來說,存在很大風險。在此特別提醒: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定要索要一份,自行保管!

  案例:

  小楊是一名剛到北京的務工人員,通過面試等相關程序后,小楊被一家私營企業錄用。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后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簽合同時,只簡單的給小楊看了勞動報酬等相關條款便催他趕緊簽,簽完后就把勞動合同收走了。小楊很不清楚的就是,自己手里沒有合同,如果日后出現勞動糾紛,自己是不是很不利?單位不給自己勞動合同的做法對嗎?于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想正確地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答疑: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勞動合同簽訂和保存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上述兩條規定,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在操作過程中單位存在違規行為,勞動者須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關于勞動合同2

  【摘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如何保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文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條件及其終止后的權利、義務做一梳理,并對處理勞動終止后的補償問題做一淺析,以資參考。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

  【正文】:

  引言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確立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開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處理勞動關系問題。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情形問題, 則是相當多的單位和個人最為關心的。本文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基本理論展開分析,隨后針對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展開探討,最后對勞動合同終止提出一些對策和意見,以期完善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一、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概念分析

  (一)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的概念

  關于勞動合同的定義,《布萊克法律辭典》規定為:“勞動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懲罰做出的約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根據該協議規定履行相關的義務享受一定的權利,如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同時要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因此勞動合同作為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最直接、最有效的書面證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從法理層面,勞動合同終止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1.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包括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將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滅失,以及因當事人對勞動合同作出的解除行為。

  2.狹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以外,出現法定情形使得勞動合同法律效力消滅,導致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終結的情形。

  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采取了狹義理解。《勞動法》

  第23條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繼續延用了《勞動法》的劃分方式,并以第四章專門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因此,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合同終止僅應當作狹義理解。

  (三)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差異分析

  1.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觀點一,“勞動合

  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觀點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

  ①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觀點三,“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前

  ②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為"。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從我國勞動法律理解來講,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簽約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可以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對于終止來講,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給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選擇對方的法律依據,是對勞動力作為一種資源、一種特殊商品回歸市場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2.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差異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處,即雙方所導致的后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終結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及相應的權利義務。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主要表現為:其一,終結勞動關系的情形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基于勞動合同履行完畢之后的正常終結或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終結,均屬于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勞動合同解除基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觀意思表示的提前終結;其二,終結勞動關系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在于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因此程序要求比較簡單,法律事實一旦發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在于當事人主觀意志決定的行為,因此應當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也存在差異,比如經濟

  ③補償金的給付等。

  二、國外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相關規定

  針對勞動合同終止,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在勞動合同相關立法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終止條件。其中大多數國家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出終止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預告期限即可;對于定期勞動合同則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終止合同。英國、法國規定當雇員犯有嚴重錯誤或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雇主才可以單方面終止定期勞動合同。

  同時,有些國家還規定了限制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利時雇用合同法規定,任何以工人結婚、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都屬無效。

  2.終止程序。法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經過下列程序:(1)預先談話:企業打算和某個雇員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以掛號信或親手交付信件并簽收發條的方式,通知雇員預先談話。該通知中應當說明談話的目的,談話的時間和地點,并告知雇員,在企業內部沒有員工代表的情況下,有權自愿選擇一名顧問和他一起參加談話,同時提供顧問名單。預先談話只能在雇員收到通知5天后進行。談話過程中,企業應當向雇員說明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并聽取雇員的解釋。(2)辭退通知書:企業最早只能在預先談話的一天之后發出辭退通知書。辭退通知書必須以帶回執的掛號信方式發出,其內容必須詳細列明辭退的理由。

  3.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德國解雇保護法規定,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雇員可以在解雇后3周內向地方勞動法院訴訟,申請合同終止無效。如法院判決無效,雇員愿意回去繼續工作,雇主應該繼續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與雇主繼續維持勞動關系,雇主應當支付適當的一次性補償金。法國規定,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終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員支付最多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償還事業組織由此支付給雇員的失業救濟金(以6個月為限)。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終止理由,法庭將建議恢復雇員工作,但企業和雇員都可以拒絕。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支付雇員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補償。

  4.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條件。英國規定:(1)如果是不當解雇的情況,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補償金。補償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補償金。其數額根據雇員的年齡和服務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最高可達6300英鎊;二是賠償性補償金。根據雇員所遭受的損失確定補償的金額,最高可達11300英鎊;三是補充補償金,如果產業法庭做出撤銷不當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執行,則雇員可以要求補充補償金。補充補償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如果解雇屬于歧視性的,則補償金可按26至52周工資標準支付,但最高周工資額限于210英鎊。(2)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后,雇員有權得到旨在補償其不穩定狀態的補貼。此項補貼依據雇員的報酬和合同期限來計算,比例由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確定;如果無此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則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會的意見后,頒布法令確定(一般為勞動報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間未能享受帶薪休假的雇員,在合同終止時,還可以得到帶薪休假的補貼(一般為全部勞動報酬的10%)。(3)對于終止不定期勞動合同,有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和約定的辭退補償金。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只適用于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并且雇員沒有嚴重過錯。辭退補償金以雇員最后3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約定的辭退補償金規定,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條件,如工齡更短、數額更高。甚至可規定,在雇員犯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也能享受到辭退補償金。

  三、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終止的主要規定

  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并且對終止的情形做了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可見,終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之外設定任何的終止情形。

  1.勞動合同終止的6種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講,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關系,不可能永久存續,在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滿或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此即合同的終止。需要說明的是,合同終止不僅包括履行的終止,而且包括合同關系的消滅。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歸于消滅,并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終止并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系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

  ④權債務關系全部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

  2.勞動合同終止的若干限制條件

  因當事人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自然終止已不存在限制終止的前提,因此,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只能限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約定終止,這也可以看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續延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5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也即,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得即行終止,而有待該情形消失時再進行終止: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種情形屬于必將消失但可能轉化的情形,比如最終被認定為患職業病,則應當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二、三、四種情

  形均屬于必將消失的情形。第五種情形實質是要求單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是順延至勞動者退休時才能終止。實踐中由于男職工在55周歲左右、女職工在45周歲左右提供的.服務因為年齡的關系而有所下降,而這一群體又以提供體力勞動的勞動者居多,這些群體收入較少,沒有多少積蓄,生活相對困難,如果再次就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壓力,并且如果在這個階段終止合同,顯然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公平的。該條規定有力的保護了這個年齡階段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明確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以及“(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即便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滿足第(一)、(二)種情形,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均無權實施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對第(三)種情形目前存在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無需雙方另行達成存續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只要勞動者提出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已喪失期滿終止權。第二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然具有到期終止權,但用人單位表示存續勞動關系的,則喪失訂立何種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從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種情形均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種情形則專門描述。根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為應當按第二種理解執行。

  3.勞動合同終止后經濟補償的界定和分析

  勞動法上規定的“經濟補償金”這個概念,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而勞動法上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也是依據終止勞動合同行為進行規定的。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①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當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此規定或許是考慮到在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另行招聘員工會有一定的經營損失。而勞動者可能已經有更好的規劃或找到了更好的機會,即便有損失也是勞動者自愿選擇的結果,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基礎。

  ②動者存在過錯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于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主要有:一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用人單位存在經營困難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于企業經營困難或生產經營調整等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在特定情形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節包括:一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二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三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勞動合同依據法律規定期滿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終

  止,如果合同期滿,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2)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于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除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存在嚴重過錯或企業經營困難等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賠償二倍標準的賠償金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終止合同但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節等。

  (3)合同期滿終止的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分別對其應享有的待遇及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沒有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作出專門的保護規定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長期以來,他們一直處在農民與城市人的邊緣化狀態。在城市,絕大多數農民工屬于一個“游擊”群體,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住所簡陋。他們沒有城市戶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們做的是最臟最累的活,過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卻難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處于一種生活無保障狀態。現階段農民工勞動關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低薪、欠薪問題。盡管農民工在城市極其賣命地干著累活或臟活,然而,在他們身上出現的低薪、欠薪問題卻最為常見。農民工的工資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計完成的階段發放的。在沒有勞動合同保障的情況下,更是出現項目做完了,卻領不到工資的狀況,拖欠工資已經成了家常便飯。一到逢年過節,各地常報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錢而引發群體紛爭或民工跳樓、割腕等極端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2)超時工作。用人單位為了延長工作時間,最大限度的榨取農民工的剩余價值,一般都采用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所以,很多企業根本不存在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費之說。也就是說農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強度、長時間的透支體力工作,對身心的損傷是顯而易見的,而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傷制度來保障農民工的自身權利,這就使得大多數農民工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甚至出現嚴重的職業病。

  (3)社會保障得不到落實。因為大多數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更不用說辦理社會保險了。農民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十分嚴重。遇到工傷,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

  ⑤至必須的治療都得不到保證,因工傷致殘、致死的農民工屢有發生。至于生育、養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業單方面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部分企業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出于企業發展用工的需要,單方面隨意解除或者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由于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一般選擇忍氣吞聲,導致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

  雖然近年來,國家對農民工問題越來越重視,但是動企業隨意解除或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勞動立法中對婦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護規定的,而對婦女和未成年工進行保護的原因就是他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說他們是弱勢群體。同樣的道理我們當然也可以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的群體進行專門的規定,這樣一來從法律上對農民工重視起來農民工的權益才會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將對農民工勞動合同保護的特殊規定寫入《勞動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差異不足分析

  (1)勞動合同終止補償差異分析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于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現實操作中的情形卻復雜得多,有可能出現客觀情況

關于勞動合同3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第六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

  第八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五、社會保險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

  1、員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2、員工上班時間因非工作崗位需要而串崗到其它崗位等行為造成的事故傷害、意外傷害等;

  3、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酗酒導致傷亡的;

  5、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六)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八)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十)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十一)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十二)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

關于勞動合同4

  甲方 性質

  地址

  乙方 性別 出生 年 月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 乙方

  為建立社會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產(工作)崗位,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生產(工作)任務。

  3、乙方的生產(工作)任務為:

  4、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成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健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須按國家規定對職業危害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4.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3、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時間為 工資報酬的標準和辦法為

  3.乙方試用期臨時生活待遇每月為

  元。

  4.甲方應當在經濟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5、甲方應當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6、甲方在乙方完成勞動定額規定或工作任務后,根據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二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其勞動報酬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保險福利

  1、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

  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保險)。

  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須按國家或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4.三方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紀律

  1、甲方應當制定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內部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乙方要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3、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甲方有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即終止執行;

  3、本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應即終止執行。約定的條件應在本合同約定事項中寫明。

  第九條勞動合同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1)甲方轉產、調整生產(工作)任務的;

  (2)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身體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5)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王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所取工會或者職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7、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歉、第四款約定解除本合同時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國家規定給子乙方經濟補償的;

  (5)違反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造成

  (6)甲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乙方造成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舍中約定,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勞動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關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中乙方的各種待遇如低于本單位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簽訂時間:

  代人理(簽章)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簽章)

  鑒證時間 年 月 日

關于勞動合同5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性 別:

  店長(經理):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日始,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時間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崗位上任職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根據崗位職責和職位要求,按時完成規

  定的工作量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依據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根據本公司的工作特點、工資管理制度、績效考核辦法及乙方的職

  位和工作業績確定乙方的薪酬標準。

  四、勞動紀律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法律與法規。

  第七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八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本市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內,乙方的權利:

  (1) 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依規定取得工資、福利、獎勵和享受休假;

  (2) 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根據自身特點和能力申請調動到甲方其他部門、調換工作崗位或變更職位;

  (3) 依本合同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4) 享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期內,乙方的義務:

  (1)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2)保守甲方技術、商業等秘密,不得參與同甲方產生同業競爭的技術開發、經營等活動;

  (3)甲方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的權利:

  (1)依各項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考核乙方的工作績效,對乙方實施獎懲;

  (2)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3)享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的義務:

  (1)按規定向乙方支付工資;

  (2)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關內容。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等秘密,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

  (5)參與同甲方產生同業競爭的研究、開發或經營活動的;

  (6)觸犯治安處罰管理條例情節嚴重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 需裁減人員的,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4)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甲方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終止合同。

  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續訂本合同的具體手續,依據甲方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辦理。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除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與 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 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 工資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 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

  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需償付相當于乙方解除本合同時當年月平均工資 一個月的違約金。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墊付費用的接收人員,還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 其標準為:培訓費人民幣元,墊付費人民幣元。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 的,可自收到仲裁書15日內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所在地區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勞動合同6

  甲方:××××企業

  乙方:××

  一、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暫定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經過甲方的考核,對乙方予以轉正,并錄用為職工,確定正式合同期,實行勞動合同制;經過甲方考核,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的,試用期自動延長三個月。

  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款繼續適用。

  二、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對方。

  三、在試用期內乙方的勞動報酬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甲方承諾,在合同期內乙方的全部勞動報酬的總和不低于國家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實行內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 勞動合同終止時予以退還。

  五、職工工資采用計件制形式,每月結算一次,平時支付工資的80%,余額在年終結清。

  六、甲方保證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內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補助人民幣5元。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協商后,有權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絕,將被視為曠工,受到違紀制裁。

  八、在合同期內,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按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報銷醫療費,需要停工治療的,甲方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3個月至1年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后,如因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將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九、甲方將為乙方購買商業保險,雙方商定不再參加國家的各類保險。

  十、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如果乙方因違反操作規程而負傷,甲方將按非因工負傷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和處理。

  十一、乙方在試用期和合同期內應當遵守有關的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處理。

  十二、在合同期內,如果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將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高不超過乙方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

  十三、在合同期內,如果本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甲方轉產、搬遷等,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將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十四、在合同期內,如果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規定支付了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十五、在合同期內,發生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情況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十六、在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結婚,違者將不得享受有關的婚假和生育假期。違反本條規定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年終工資將不予結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將不予退還。

  十七、乙方提前離職,應交納在崗期間的培訓費,按工資的10%計算。

  十八、除第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一方,無論以哪一種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15日向對方提出,并取得對方的同意。

  十九、乙方在甲方看到、聽到、接觸到的均為企業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此期間采取脫密措施。同時在勞動合同結束后的四年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為理由,到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工作。

  二十、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規定,均需向對方支付三個月的勞動報酬作為違約金。

  甲方:××××企業(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年××月××日

關于勞動合同7

  單位遲遲不給簽勞動合同將賠付雙倍工資;炒老板魷魚可以不再賠違約金;簽約兩次之后再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這一切都將成為現實,勞動合同 違約。

  昨天,參與了該法起草工作的勞動法權威黎建飛教授為廣州企業界解析《勞動合同法》將對勞資雙方產生的深刻影響: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許大大減少;用人單位換血速度也許加快;廣州勞務派遣市場也許將萎縮……

  廣州企業界法律界聚焦《勞動合同法》

  昨天,廣東企業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業高管、人力資源經理、法務人員和社會律師做了一天“小學生”,津津有味地聽我國勞動法權威黎建飛教授詳細解析于今年7月1日通過、將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中,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規定的新動態。作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教授參與了《勞》的起草過程。這也是《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后,廣州市企業界和法律界首次進行大規模探討。

  勞動者獲益

  簽約兩次之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25歲的小呂在廣告公司工作3年了,“從一進公司就是每年簽約一次,擔心單位明年不給續約,我壓力很大,天天加班圖好好表現,從不敢休探親假。”

  “事實上勞動者合同都是3到6個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見,讓勞動者長期處于緊張和壓抑的狀態。《勞》的一大任務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頻繁簽訂勞動合同。”黎建飛教授開宗明義,“出臺《勞》的兩大目的便是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勞動合同期限短的問題。”《勞》14條規定,勞動者與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如果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規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20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便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為規避與勞動者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往往在快滿10年時,就不再與勞動者簽合同。‘10年’反而成了勞動者丟工作的一個檻。”省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介紹。

  “對勞動者來說,這一規定帶來的利好消息是:簽約時間勢必延長;但也可能出現一種不好的局面:兩次簽約之后單位不再跟勞動者續約,用人單位兩輪之后就大換血,‘十年檻’縮短,對于想繼續留在原單位的勞動者來說就不可能了,合同范本《勞動合同 違約》。”黎建飛教授分析。

  肖勝方律師也有自己的看法,“由于用人單位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面前別無選擇,所以也許4~6年之后,許多單位70%~80%的員工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無固定期限合同將成為我國用工形式的主流,這樣的能進不能出是否會引發企業生產效率低下、沒有勞動積極性?”

  炒老板魷魚不再擔心違約金

  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魷魚的打工仔可以“揮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勞》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我要提醒你們記得收好發票;作為勞動者,就要記得快點毀滅證據啊。”黎建飛有趣的說辭引來臺下一片笑聲。

  單位拖著不簽約將會賠得更慘

  遲遲拖著不跟勞動者簽約的無良老板要注意了!“《勞》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后,1個月之內必須簽約,3個月到1年之內未簽約的,賠償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黎建飛教授提醒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要注意使用這一條款保護自己。”

  大學生一畢業快馬加鞭去報到

  簽好了工作單位的大學畢業生們注意,“不要離開校門后到處瘋玩,得快馬加鞭到單位去報到。《勞》第七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報到了勞動合同才生效,要是在離校和單位報到期間出了意外,學校和單位都不會管,那就慘了。”黎建飛舉例:一名服裝學校的女生,畢業離校之后未及時到單位報到,結果期間查出患上血癌,醫療費學校和單位都沒有義務負擔,只能靠社會救濟,“同學們千萬不要輕易脫離組織。”

  用人單位警惕

  大批勞務派遣公司或倒閉

  劉小姐與某人才租賃公司簽訂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會計,“看起來光鮮,其實我的收入、福利遠遠低于直接與這家大公司簽約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賃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劉小姐在工作期間出了車禍,下肢癱瘓,但大公司以與她沒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賠償,人才租賃公司又說自己賠不起,申請破產了事。像劉小姐這種“有勞動無關系,有關系無勞動”的用工形式就叫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業大量存在。

關于勞動合同8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通過以上與小編一起了解了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對于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一個簡單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以及法律資料,可以咨詢,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第一時間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實際提供幫助,幫助您解決您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于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于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于對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關于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糾紛發生后,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著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①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

  ②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③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④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①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業務員與委托單位的關系;

  ③業務員與委托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續;

  ④業務員是否得到委托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托代理的權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別防范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⑤委托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于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范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戶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戶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核與批準。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于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于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了解。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并發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于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于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復雜的反復協商,最后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于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并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著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么法律疑問,歡迎免費咨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復。

關于勞動合同9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保護嗎?(法律)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有兩種形式:(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簽,但勞動者仍留在原單位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在實踐中,雙方都會就工作內容、報酬、勞動紀律等進行口頭約定,只是未采取法定的合同形式。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事實勞動關系也應屬于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合同,但仍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情形,就表明合同已經續延,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

關于勞動合同10

  第一、“勞動關系”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系”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等認定與區別問題,并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布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于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于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后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范,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發放工資的周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后,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范,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說明這里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于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于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于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關于勞動合同11

  新的《勞動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然而,就是這樣一部以專門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為宗旨的特色法律,如今還未正式頒布,卻先讓那些曾經為了企業發展揮灑下辛勤汗水的員工們流下了辛酸眼淚。且看下面12月15日當天同時出現的兩則報道。

  一則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公司北京片區為了應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要求80多名員工以“個人原因”辭職。員工們同時被告知,大多數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

  另一則是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決定花費735萬元,將旗下鄭州石油總公司144名員工全部轉為“勞務工”。此舉被當事員工認為企業單方面解除與員工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避新勞法。

  看了這兩則報道,聯想到之前發生的“華為公司要求7000多名員工集體大辭職”和“沃爾瑪全球采購中心對總數超過1200名的中國員工突擊裁員”事件,筆者如梗在喉,不禁要問,為什么受傷的總是勞動者?

  或許,真的是事發突然。但是,偶然之中是有必然的`。縱觀上述幾個大企業的擅自裁員行徑,不難發現一個驚人的共同點,那就是為了應對和規避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

  毋庸置疑,因為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觸犯了這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他們鋒芒畢露的背后,必然是受到了自身利益驅使的。

  但是,惡劣事件發生后,國家政府部門為什么沒有聲音?這么一部重要法律的頒布,早就嚷嚷到現在,而且施行時間也都公布,公眾卻見不到相關部門制定的公共突發事件應急控制措施?

  就即便之前忽略了這個問題,但“華為洗牌”和“沃爾瑪裁員”等事情發生后,政府職能部門應該有所警覺呀?然遺憾的是公眾依舊看不見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控制措施和應急方案。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事情發生在企業和員工之間,但這種絕對不對稱,完全有失公允的博弈,實質上拷問的卻是政府職能部門。政府是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同時也是實施者。

  但我們不光只為了制定和實施,更重要的是要搞好法律出臺后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因此,政府職能部門不能只要求企業在法律之外應該承擔某種義務和責任,而是應當充分利用法律出臺的機會。

  依靠多種手段和制定多種措施,全方位、深層次、多渠道地搞好法律宣傳和政策釋疑,明令企業什么事情該做什么事情不該做,告訴員工什么權利該享什么權利不該享。

  尤其當勞動者遇上法律疑惑和權益糾紛時,應當讓他們在第一時間知道什么部門該找,什么權利該維護,盡量避免在維權路上兜圈子,繞彎子,跑冤枉路,受冤枉氣。

  誠然,對于目前出現的一些企業無端裁員和規避法律的問題,相關部門不能再只停留于口頭指責上了。我們應當主動介入,制止類似行為的繼續發生,也保證國家法律的順利施行才是理性選擇和明智之舉。

  要知道,那些為了企業發展曾經付出辛勤汗水的勞動者,受到了利益化企業集團的驅逐和歧視,本身心里就不好受,如果我們再行動遲緩一點,再讓那些不懷好意的人再在員工傷口上撒把鹽,那就更不好向公眾交待了!何況,國家出臺法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正當利益的。

  而今,企業讓流了汗的勞動者又流了淚,難道我們就屈從于這樣而坐視不管?

關于勞動合同12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于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關于勞動合同13

  中國30年的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成功,其最基本的經驗非思想解放莫屬,而思想解放的核心就是牢牢確立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的理念。正是從這一理念出發,30年來,任何一項重大改革幾乎都是以爭論開始,以改革——總結——再改革為進程,以不爭論為原則。

  同 樣,在建立法治社會這個深化改革的重頭戲上,也必須尊重實踐第一的原則,以實踐作為檢驗立法合理性的惟一正確標準。不管立法的過程是多么的完善,立法的理念是多么的先進,一個法律的合理性事先是很難判斷的,它必須由執法、司法、審判這一完整的法治過程以及該立法對經濟社會的實際影響來檢驗。它是否達到了最初立法的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最終還要由社會經濟的發展來判斷。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李稻葵認為,對于目前爭議較大的《勞動合同法》,理念性的討論和評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及時觀察和總結其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尤其是要關注基層經濟體在執行中可能產生的條文性而非實質性執行的現象,通過實踐的反饋對該法進行檢驗、修改和完善。

  實施《勞動合同法》的三種可能情形

  記者:20xx年6月26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開始施行了,一時爭論紛紜。對此您有何看法?

  李稻葵:新《勞動合同法》的出發點非常清楚,即緩解中國經濟發展中兩個比較突出的矛盾:其一,一些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沒有得到保證,沒有獲得“體面勞動”的基本保障。這既影響了社會的和諧,也阻礙了民族人口素質的提高,長遠看削弱了中國經濟發展的動力;其二,由于勞動者權益保障不力,人為地壓低了用工成本,導致中國在某些勞動密集型行業出現了短期的、不合理的'國際競爭力,這種國際競爭力是建立在低工資、低勞動保護的前提下,它難以維持,也是經濟失衡的重要原因。

  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引出了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基本符合中國國情,可以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基本權益,同時推動企業合理用工和產業升級,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出臺過于超前,一些具體的規定過于生硬,對于勞動者的保護規定得較死,限制了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合理使用勞動力的自由度,從而將削弱中國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因而不利于中國經濟的平穩運行。

  記者:那么,《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到底會對中國經濟帶來什么影響?

  李稻葵:可以預計,在未來一到兩年的時間里,有三種可能的后果出現。

  第一種可能的后果是《勞動合同法》不僅得到了實質性的執行,而且執法的后果基本與立法目標一致: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又促進了企業的轉型升級,改善了中國宏觀經濟運行的均衡性和可持續性。這當然是最好的結果。

  第二種可能的情形是《勞動合同法》僅僅停留于條文性的執行,而非實質性執行,即,一些重要的條文在現實中盡管得到了按字面理解的執行,但用工企業通過變通的方式化解了有關條文的實際約束力,因此對于實際經濟的作用比較有限,這意味著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沒有完全達到。

  第三種可能的情形是《勞動合同法》得到了實質性的執行,但執行的后果與立法的初衷相去甚遠。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大規模簽訂制定以后,對相當多的企業產生了較大影響,使社會用工成本有較大上升,企業的競爭力下降,導致了整體物價水平的上升和中國新創造就業數量的下降,造成了老的企業比較大規模的裁減職工,對整體經濟的運行造成了一定的沖擊。

  仔細研究《勞動合同法》的條文,結合當前中國經濟中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以上三種情形中,第一、二種最可能出現,第三種出現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不會造成中國經濟增長大規模的下滑。究其原因,要從法律條文的本質和中國經濟的特殊情況來分析。

  法律的總結與修訂

  記者:這次的《勞動合同法》在很多條文上相對具體,這是否有利于新《勞動合同法》得到實質性的執行,而且執法的后果基本與立法目標相一致?

  李稻葵: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現代產權理論的鼻祖奧利弗哈特(Oliver Hart)從經濟學的角度系統研究過法律的基本特性。他反復強調,任何的法律條文都不可能是完備的,同理,任何合同也不可能是完備的。也就是說,任何的法律條文都會留下事后在執行過程中討價還價和靈活變通的可能性,因此,實際控制權往往比書面的合同條文更重要。這次的《勞動合同法》盡管在很多條文上相對具體,尤其是和我國一些其他法律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相比,條款是相當地具體,但它依然給具體執行的自由度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以這個法律中備受關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例,通常的理解是,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必須給職工這樣的合同,而且一旦簽訂這樣的合同,企業不能解雇職工。仔細研究,不難發現《勞動合同法》實際上給出了企業解雇無固定期限職工的一些條件,包括職工不能勝任當前的工作,也包括企業發生了經營轉向的情況。

  再比如說,對于勞動派遣公司,該法律沒有做出特別具體的規定,這就為一些勞動密集性企業留下了一定的靈活用工的空間。此類企業可以與勞動派遣企業簽訂用工合同;而勞動派遣企業既可以簽訂非連續的兩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可以對雇傭兩年以上的工人賦予當地的最低工資。事實上,勞務派遣公司有可能起到最終用工企業與地方政府福利救濟部門之間橋梁的作用:有工作的工人得到企業的工資福利,暫時沒有工作的工人(此類工人的家庭本來就是低保的對象)得到勞務派遣公司的最低工資,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降低當地企業用工成本,非常有可能出資補助勞動派遣公司,同時由此也完成了當地的低保家庭救濟工作。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對于用工的報酬既不可能也沒有做出比較具體的規定,僅提出了集體協商或同工同酬的原則,這就為企業的具體操作留下了靈活度。比如對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職工,企業可以按比較低的固定工資簽約,而大部分的用工報酬以獎金的形式出現;當企業出現經營不善時,獎金可以大幅度下降,這也就化解了固定期限合同所造成的高成本,當然也沒有起到保護勞工權益的作用。

  最為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地方政府負責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用奧利弗哈特產權理論的術語來說,地方政府是最終控制權或剩余控制權的所有者。由于上述原因,勞動合同一定是不完備的,這就意味著最終控制權或剩余控制權的所有者的作用極大。那么,地方政府的興趣和利益何在呢?比較明顯地,還是招商引資,經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其偏向性將是非常明顯的。

  總之,《勞動合同法》的執行不大可能出現像許多分析家預測的對中國經濟可能造成巨大的負面沖擊,其原因是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條文執行而非實質性執行。

  記者:如果出現了比較大規模的條文執行而非實質性執行的情形,應該如何回應呢?

  李稻葵:一種非常普遍的對策是加大執行力度,投入更多宣傳和行政資源,促進該法的執行。這樣的對策不一定是最為合理的,因為必須看到非實質性執行的背后深層原因,那一定是貫徹該法蘊含很大的社會成本,而地方政府—企業—職工三方不愿共同承擔這樣的社會成本,寧可采取非實質性執行這一相對成本較低的方式作為最佳對策。

  如果出現了比較大規模的非實質性執行的情形,應該是本著尊重執法實踐的態度,認真總結法律條文在執行中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著名法學家李曙光教授最近指出,必須尊重實踐對法律的批評。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廣泛征求意見,仔細修改相關的條文,使其更具有執行的可行性,更好地實現立法的根本目標。

  中國正在走向法治化的道路,法治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歸宿。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不可能是平穩順利的,建立法治社會的過程也不可能是完美設計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重要的現實問題背景,同時它也不可能是完美的,與其對于一部新法進行理念上的評判,倒不如本著法制的精神尊重立法,不斷地觀察和總結法律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尤其是基層經濟體在執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扭曲,通過執行實踐的反饋及不斷積累,讓實踐去評判立法的合理性,形成修改法律的素材,從而修改相關的法律,達到以立法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最高使命。這也許應該是我們對待《勞動合同法》的理性態度。

關于勞動合同14

  我們所簽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雙方可以協商后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的話,那么在某些情況下單位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究竟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呢?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具體的賠償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要是你在實踐中遇到了關于勞動合同續簽方面的法律糾紛,建議你來電咨詢一下我們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分析處理。

關于勞動合同15

  締約的各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花費時間、精力和金錢進行合同的談判,雙方都應該誠實守信,負有法定的誠信義務。

  協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須的,最后達不成協議,也是可以預料和常態的風險,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惡意磋商(具有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那么不誠信的當事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上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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