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動合同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新版勞動合同 ,歡迎大家分享。
新版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 )款
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省、市規定,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確定乙方工資支付形式和工資標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按月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甲方應于每月 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青島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內容如下:乙方工資按照與甲方約定的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按月結算工資數量雙方簽字確認。甲方次月8日(節假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向工人支付生活費 元,剩余記在剩余戶,年底返鄉時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約定福利待遇如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內包含各項社會保險,由乙方自行到指定地點繳納。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工資的50%乘以剩余未履行合同月份進行賠償。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 方:(簽字)
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版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成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的正式人員,就聘用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雙方本著真誠合作,共謀發展的原則,友好協商共同訂立本協議。
乙方須為具備法定年齡,年滿18周歲系法律允許從事銷售工作的合法公民,如境外人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乙方須提供準確的個人資料,如實認真填寫甲方的會員申請表,并辦理甲方相關手續,經甲方核實無誤后方可成為甲方業務人員,取得會員卡一張,并獲得銷售獎勵編碼。
乙方須詳細閱讀本協議并了解甲方的一切相關規定,對甲方的.經營理念須有較高的認知度及忠誠度,并自愿維護和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
甲方按乙方銷售業績的大小給予不同的獎勵,詳見《會員市場消費計劃書》,并按其規定發放獎金,甲方不承擔乙方任何費用。
如乙方直接開拓甲方區域管理中心或服務站,甲方均給予乙方一次性獎勵,按各聯盟店在公司首次進貨pv值給予______________的獎勵,個人所得稅由乙方自行負責。
為便于乙方拓展市場,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證件及公司宣傳資料、公司系列化產品的詳細說明書,并配合乙方作好銷售服務工作。
乙方可享用甲方提供的各種促銷方案、促銷品、招商政策及各項獎勵政策,并接受甲方專業化市場培訓,營銷心態、技巧、理念等課程培訓。
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收集并分析當地的市場信息,并及時準確的提供給甲方。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勞動部門及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能作違法亂紀的行為,并嚴格執行甲方的市場保護政策,嚴禁惡意降價、抬價、擾亂市場,否則甲方將取消乙方資格。
如乙方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由此而造成的乙方業績收入減少或未能取到獎金等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如因不可抗拒力、不可預測因素造成公司不能正常運作時,甲方當盡力補救,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而定。
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可續簽。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當地聯盟店各執一份,自簽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簽章/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版勞動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一、協議期限
協議期限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甲方不為乙方交納保險。
3、乙方在工作期間自身發生意外(包括死亡、突發病等)甲方不擔負任何責任,工傷除外。
四、工作報酬
1、按雙方商定的計時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費用。
2、合同終止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廠證、工作服、等等全部歸還后方可結算工資,若有遺失或不歸還將照價賠償,在工資中扣除。
五、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按排。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
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二天或合同期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三)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竿動報酬的;
2.甲方以、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七、違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八、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團人力資源部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A.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__個月,即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符合法定終止時間止,其中試用期為___個月,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若乙方實際用工起始時間與本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以實際用工之日為本合同起始時間。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____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乙方應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 。根據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崗位的工時制度按以下( )項確定
A.標準工時工作制
B.不定時工作制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執行本條A項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對執行本條B項、C項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聽取乙方本人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甲方保證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的月工資____元,工資形式為( )。
1.計時工資
2. 計件工資
根據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內甲方為乙方調增(減)的月工資作為本合同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工資支付形式為( )
1.銀行代發
2.現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貨幣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資、休假日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的確定和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五、社會保險
(一)甲方應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享受的假期及相應待遇,按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及醫療補助費發放,均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二)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三)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
(四)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下同)的崗位(工種),甲方應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施。
(五)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甲方應組織乙方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如實告知乙方檢查情況,并為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并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二)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工傷職工、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約定事項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雙方約定的事項:
1
2
(二)其它事項的約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或甲方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愿調解的,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甲方:___________(單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或負責人簽名(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履行起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甲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業績確定_______元/月的工資報酬。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3、甲方每月____日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4、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工資按照國際規定執行。
5、甲方在年終時根據乙方的當年實際業績、效率、效益、損失、工作態度等因素考核結算乙方的獎金。
第三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四條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因其它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5、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說明理由,并向對方書面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六條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保證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發生經濟損失,則乙方必須盡責處理善后事宜,挽回相應經濟損失。甲方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七條其他事項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由于經常接觸甲方公章等印鑒,所有涉及乙方與甲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證明、欠條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一律無效,對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條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守則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管理機關備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蓋騎縫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 篇6
招聘方:
(簡稱甲方)
受聘方: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聘用期限:
第一條 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項目工程完工為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負責甲方項目經理部辦公、生活、實驗室電力設施的維修、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條 乙方負責甲方廠區各施工段電力設施的維修、維護工作,各施工現場電表抄報工作及線路正規化建設。每兩天檢查一次線路,看是否有亂接亂拉線路的情況,并將檢查情況記錄成臺帳上報。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原則上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及電力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開展工作。
第五條 節假日,如果甲方項目經理部及各工區生產、生活電力設施發生故障,乙方必須放棄休假進行維修,直至排除故障,正常運行為止。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根據乙方履行的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日常表現及業績考核情況,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乙方工資。
第七條 甲方在崗期間實行工資標準為試用期 元/月。
第八條________年終甲方根據乙方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日常表現及績效考核等情況,適當考慮年終獎的發放標準。
第九條 乙方工作期間可在項目部及各工區食堂就餐。
五、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第十條 甲方向乙方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
第十一條 電力設施維修、維護、保養的工具由乙方自備,但甲方提供電力設施維修、維護、保養所需的'配件和材料。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在試用期間,因業務技能原因,不能勝任該項工作。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因電力設施發生故障,乙方不能及時搶修,導致工程施工因電力設施無法正常運行而造成停工。
第十四條 對各工區施工現場電表不按電力部門規定時限抄表,多報或漏報給經理部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違反操作規定,造成人身傷亡、電力設備損毀等責任事故。
第十六條 不聽從項目經理部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間長期不在崗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七條 由于乙方身體及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本聘用合同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乙方必須提前10天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結清乙方工資,解除聘用。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呂梁市建設工程工人工資支付保證辦法》的精神,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或以完成項目(任務)為期限,該項目(任務)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工種),并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約定為:每月________元。每工時________元。
(二)工資支付形式: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時間:_________
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工資:不得拖欠、克扣工資。甲方、乙方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
(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文明生產,安全生產。
五、勞動紀律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依法給予乙方獎勵或懲處。
六、其他事項
1、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不得代簽和涂改,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生效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天,本合同履行地為 。
二、工作內容: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2、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
三、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乙方當月領取的工資 元以外的均為加班工資(特別標明的除外)]
2、社會保險:
四、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并服從甲方管理,
乙方因違反規章制度或因乙方的過錯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或對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2、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曠工,每曠工一天,賠償甲方經濟損失100元。
3、合同期內,因為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要賠付甲方違約金,違約金額按乙方一個月工資的20%賠付。
4、本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均應在合同期滿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表示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或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六、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省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給對方賠償。
甲方: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 篇10
訂立合同各方:
委托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擔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調動科研單位的積極性,確保科研經費的合理使用,明確甲、乙、丙三方的'責任,促使科研項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項目的主要內容
二,科研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或科研項目的重要意義)
三,技術經濟指標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
四,科研項目所采用的研究、試驗方法和技術路線(包括工藝流程)
五,計劃進度(分階段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時間)
六,科研項目的參加單位及分工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質條件
八,經費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給部分)計劃
十,有關單位、專家的評議意見
十一.共同條款
1.乙方對全年的合同執行情況,必須于屆滿________年之前____日內,向甲方和丙方提出執行情況的正式報告.科研任務完成后____日內,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向甲方提出執行情況的總報告,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術資料,同時抄報丙方.
2.甲方審查乙方完成上________年(或上一階段)科研任務屬實后,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撥付下________年(或下一階段)的科研經費,并按比例下達所需三材指標.
3.有關部門如資助乙方科研經費,其收益分配辦法,由資助方與乙方另簽合同規定.
4.科研項目完成并經簽定后,乙方對甲方所撥經費,采取如下辦法償還:
(1)乙方共償還甲方撥付科研經費總額的_______%,共_______元.
(2)償還日期和分期償還金額: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償還______元;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償還_____元;
一九.......
5.合同執行中,甲方非因國家計劃改變,中途無故撤銷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撥經費不得追回,并得承擔乙方善后處理所支付的各項費用.甲方如無故拖延撥付科研經費,拖延一天,必須按所欠應撥經費的__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并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乙方如無故撤銷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務,應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部退還甲方所撥付的科研經費;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務或償還給
甲方科研經費的時間,每拖延一天,應按甲方撥付科研經費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向甲方償付科研經費或違約金,丙方應連帶承擔向甲方償付的責任.
6.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需修改某項條款,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合同各方的上級領導部門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或法院裁決.
7.合同各方對本科研項目的一切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引用科研項目的數據、科研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各留存一份.乙方就本科研項目與其他資助科研經費單位所簽訂的合同,須向甲、丙方交送一份副本留存.
委托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擔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新版勞動合同 篇9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xx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勞動合同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和本條例規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相應的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六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勞動者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確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時間,應當分別在法定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勞動者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
第四十七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十九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十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非全日制工作的職業穩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定,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不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適用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條例實施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新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再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版勞動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凝聚力以及戰斗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強化管理人員的作風建設,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本協議是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經雙方簽字即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協議是甲乙合同的重要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乙方必須確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愿意奉獻,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乙方必須廉潔自律,以身作則,提高工作透明度,嚴禁任何違法亂紀行為,力爭成為清正廉潔的榜樣。
三、 乙方不得接受與本崗位相關的業務往來的客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禮物、禮金、有價證券及各種娛樂和消費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單位、個人索要物品、接受禮品或低價購買商品。
四、 乙方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信息,為自己謀取私利。
五、 乙方必須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允許授意、指使或強令員工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六、 乙方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不得參與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以及其他違法和違紀活動。
七、 如果乙方違反了上述承諾條款,或者做出了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乙方愿意無條件接受甲方的`任何處罰決定,并承擔甲方追究的全部責任,包括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 如果乙方違反了本協議,則應以乙方與甲方勞動合同期內全部收入為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大于其與甲方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收入的總和,則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按實際損失向乙方主張權利。
九、 如果乙方違反了本協議,并涉及到國家刑事法律法規條款,則甲方有權將乙方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并協助相關司法機關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十、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起即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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