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范。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后,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于醫療期滿以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分,但因其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已經超過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三項情形,故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推薦專題:
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條件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適用該款要注意兩點:
(一)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并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
(二)必須實在試用期內
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合同,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規章制度的內容和訂立程序合法;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中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經過公示。
(二)達到嚴重程度
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三)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此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行法律法規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力上必然會影響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并嚴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解除傷殘勞動關系職工合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并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并簽訂了勞動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當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一)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
20xx年12月底,我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4月,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并購,合并成一家新的網絡公司。新的網絡公司成立后不久,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經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合并后的網絡公司能否單方解除我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讀者:邢先生
律師解答: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36條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背離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您陳述的情況,新的網絡公司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該理由并不屬于法定的解除事由,不能成立。因此,在沒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況下,新成立的網絡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您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成立的網絡公司作為原科技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主體,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為期 3 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月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四、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內
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及2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4
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5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及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依據《勞動民法典》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的理由如下第款: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__元;您薪資結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__元;
2、經濟補償金計元。
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7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違規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沒有上訴的錯誤的原因 ,你就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后你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比如你的勞動合同、工資單、你的社保購買證明等等。
以上就是關于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更多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處理?請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云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與云南中茂(集團)有限公司成本合約部預算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勞動法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影響協議效力的情形,雙方均應自覺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或者變更。雙方之間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也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結款項。
(二)甲、乙雙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終止勞動關系。甲乙雙方之間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再無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勞動糾紛在內的所有涉法糾紛。
(三)經雙方核對無誤,甲方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稅)人民幣壹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圓伍角整(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服務期間所應享有的各項合法所得及費用:保密費、加班費、離職補償費、帶薪年休假補償、社會保險費等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等以及相關全部經濟補償等費用)。
(四)乙方自愿放棄其他請求,且不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繳交及各種社保待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其它涉及勞動爭議事項向有關部門投訴、提出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后無任何糾葛,乙方承諾并放棄任何可能存在的權利和權益。
(五)乙方不得向除甲、乙雙方外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任職期間接觸到的本公司全部相關信息及本協議的內容。乙方若違約則無條件承諾:在甲方書面提出賠償要求后一個自然月內返還本協議中乙方所得及賠償甲方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甲方(簽字):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9
根據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經方提出,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簽訂的期限為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的勞動合同。方同意與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乙方自愿辭去公司
三、甲方已結清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有的工資、福利(養老保險)等。
四、乙方承諾:
1、乙方不再就有關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事項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2、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義對外從事業務(包括不得使用甲方單位介紹信和名片等)。
3、乙方不得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遵守已與甲方簽署的《保密與禁止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五、本協議簽訂后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乙方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及早完成未完結工作;
2、辦好工作交接手續,全面移交公司財物、資料檔案和應該移交其它事宜;
3、清理收回經手的應收款項,保障公司財產資金安全;
4、清理積欠公司的個人債務和其它應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5、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1
6、乙方應為所其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按其在職期間簽訂的《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按《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協議條款索賠。
六、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應認真履行有關義務,嚴格遵守約定條款,不得違
約。乙方如違反上述條款,甲方有權按以上條款索賠,并可要求乙方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和對其它債務(費用)的追索權。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公司乙方:
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0
勞動合同解除的爭議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勞動爭議之一,但就是圍繞這一看似簡單的爭議,其中存在諸多疑難問題,比如解雇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補充或變更、違法解除后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何確定、何種情形下勞動關系不可恢復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張錚與泰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合同約定張錚擔任北京地區區域銷售經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張錚的勞動合同,且拒絕任何解釋。
張錚申請仲裁,提出6項請求:1、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資18505.7元及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3、報銷差旅費、交通費、通話費等費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損失10萬元及25%經濟補償金。5、支付年終獎勵工資5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6、公司向其賠禮道歉。
公司認為,因張錚不符合錄用條件,構成對雇傭協議的實質違約;再者,張錚個人缺乏基本誠信,在工作履歷中弄虛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調查材料;其三,張錚的工作能力無法勝任崗位要求,工作嚴重失職,缺乏基本商業道德,對公司利益和商業伙伴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鑒于這些行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勞動關系。但是,公司的相關證據未顯示其告知張錚試用期考核內容、標準和結果,《試用期評估表》及員工手冊無張錚簽字確認,且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員工手冊向張錚送達或公示以及將錄用條件告知張錚,張錚對此均不認可。所以,公司無法直接證明張錚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解約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張錚主張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發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資,其工資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應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資。因公司未就其關于張錚工作截止時間、工資發放周期及發放情況的主張提供證據,所以仲裁認定公司以張錚未歸還備用金為由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還認為,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張錚在20xx年12月29日后無法正常工作獲得勞動報酬,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第4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及第3條第12項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給付勞動者,并加附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的規定,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
【仲裁最終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補發,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由于張錚的年終獎勵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由公司向張錚支付一次性賠償8萬元。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之后,____(方)因為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給乙方繳納的社保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四、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名)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于年月 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 年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款項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因甲乙雙方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工資、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其他勞動報酬及福利,該筆款項支付完畢,甲乙雙方不再存在任何其他勞動爭議。
三、乙方承諾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與甲乙雙方勞動爭議有關的補償金、賠償金及任何其他索賠、費用。
四、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后二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財務、行政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等事項(見《離職審批表》)。
五、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六、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七、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具備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3
公司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公司可以行使,同樣的勞動者也可以行使。眾所周知,在試用期間內,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比較松散。于是有的人就認為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前程無憂專家: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各位勞動者可以放心了,即使是在試用期間,法律對勞動者的權益也是諸多保護的。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要是你與公司就該問題產生了法律糾紛的話,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看看要如何處理才好。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4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現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經自愿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應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完畢。
第二條甲、乙雙方確認,甲方已支付乙方全部工資,包括津貼、獎金,不存在其他任何未結事項。
第三條現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應為乙方多交納的壹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乙方確認,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共計元作為雙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乙方保證并承諾,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并不得使用以及向任何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產銷策略、招投標標書、產品設計圖片等。
第六條乙方不得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歪曲事實損害公司商譽等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第七條乙方返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八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對原簽訂的租賃合同(編號)簽訂如下解除協議:
一、原租賃合同方
1、原租賃合同甲方;
2、原租賃合同乙方:
3、原租賃合同物業管理方:
二、約定事項
1、乙方租賃甲方原康利金融大廈____樓____單元,租賃合同面積平方。現解除物業合約,本解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原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自動解除。
2、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租賃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應付甲方的費用,逾期甲方保留以_______元/天向乙方收取滯納金。
3、乙方同意本協議第二條第2款費用結算終止時間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本協議簽署當日,甲方可對本協議的物業單元進行停水、停電并做封鎖。同時視為該單元物業租賃使用權已交回甲方。甲方即日起可正常方式另行對外出租或經營。
5、本協議約定乙方可清理帶走的`物品為:(另加附件說明:)。
6、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對本協議第二條第5款約定的物品清理完畢,逾期未。清的甲方可將視為乙方遺棄物處理,甲方清理乙方本遺棄物品中產生的清運費用由乙方承擔。現場需拆除、破損、遺失等的賠償由乙方承擔。
7、本協議簽訂后,經甲方對租賃物業現場驗收無異議,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賃物的鑰匙,在乙方簽署《退場確認單》起本協議即刻生效,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8、乙方在撤場過程中,不得破壞房屋的結構及裝飾(包括但不局限于門、窗、地板水電設備設施)否則雙倍賠償。
9、本協議簽署日結清:管理費、水電費、公攤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破損、改造、拆除、恢復費及清運費人民幣_______元;
10、乙方原已繳交裝修保證金等人民幣_______元,述費用的抵扣多退少補。
11、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
12、其他具體撤場執行細節以雙方書面確認為準,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雙方簽署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授權人簽署:__________授權人簽署: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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