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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

時間:2023-06-14 16:33:12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通常需要預先編制一份完整的應急預案。怎樣寫應急預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5篇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

  為了正確應對和有序處置我鎮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事故,保護生態環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用水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的穩定,提高我鎮飲用水源污染應急處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預案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瓦室鎮區域內發生影響集中飲用水源及分散式水源的嚴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鎮政府成立飲用水源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指揮全鎮飲用水源污染的處置工作。

  發生一般或較大飲用水源安全事故時,由本鎮指揮部負責指揮應急處理和組織調查。

  發生重特大飲用水源安全事故時,由本鎮指揮部報縣政府環境應急處理機構并在其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二)本鎮指揮部組成人員:

  組長:李奎

  副組長:萬強

  成員: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瓦室鎮環保所,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環保的便民服務中心主任張恒同志兼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傳達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召集協調各應急處理專業組統一行動,及時了解和掌握事故處理進展情況,負責組織對外發布事故的各種信息。

  三、影響集中飲用水源安全的報告

  (一)發生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后致使飲用水源安全得不到保證時,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向鎮衛生部門或鎮政府辦公室報告,鎮政府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人趕到現場和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接到環境污染報告與破壞事故報告的部門應及時動員受到污染威脅的居民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強行組織疏散。

  (二)凡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2小時內報縣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三)事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四、突發污染飲用水源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一)發生集中飲用水源安全危險時,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指揮部,由指揮部決定啟動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按指揮機構的指令實施事故處理。

  (二)指揮部下設工作組,各有關部門和工作組必須按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作出應急處理,完成各項的任務:

  1.環境污染現場處置專業組:由鎮環保所、安全辦、供水站,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2.現場保衛警戒組:由派出所、民兵預備役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疏散撤離險區人員和實施重要財產的搶救工作。

  3.衛生醫療救護專業組:由衛生院及就近各村級衛生站專業人員組成,負責搶救受傷人員,保障醫療器械、血液和藥品的供給。

  4.交通運輸保障組:由派出所、交管站等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組成。負責運輸車輛的組織和現場專業人員、設備的運送;保障道路的暢通,確保應急車輛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必要時對道路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

  5.基礎設施保障組:由供電、電信、供水站等鎮相關人員組成,保障事故處理現場的供電、供水和通訊暢通。

  6.后勤物資保障組:由黨政辦、民政、財政等組成,主要負責提供搶險救援所需的資金、物質裝備,負責參加救援人員的生活保障。

  7.事故善后處理組:由鎮指揮部、鎮信訪辦負責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8.事故調查組:由鎮信訪辦組成,負責調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發的中長期環境影響,提出應對措施,擬定調查報告,提出對事故的初步處理意見。

  9.宣傳報告組:由黨政辦、文化站等單位參加,統一報道飲用水源安全事故處理工作情況。

  (三)應急處理措施

  1.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處理專業人員、車輛及物質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據發生事故的技術特點和事故類別,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3.搶救受傷人員。迅速、有序地開展受傷人員的現場搶救或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4.事故處理方法。根據事故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開必要的環境監測等技術檢驗、檢測工作,必要時,應果斷迅速地劃定污染災害的范圍或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質安全撤離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

  5.清理事故現場,消除危害后果。針對事故對人體、空氣、水體、土壤、動植物所造成的現實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善后處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對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員做好安撫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五、應急處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相關部門務必充分認識飲用水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務必強化責任,服從統一指揮、協調動作、責任到人,高效有序實施飲用水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環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組織落實。各成員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門飲用水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并按各個專業組的分工,組織落實本部門專業人員和必備有專業設備、器材、物資清單。報鎮指揮部備案。

  (三)熟悉預案,組織演練。各相關部門要組織人員認真熟悉本預案,使其明確任務要求和處置措施,并組織訓練和演練。

  (四)各部門組成的各專業組要做到人員落實,裝備落實。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將污染與破壞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嚴肅紀律,確保令行禁止。對不聽從指揮,拒絕、推諉、拖延執行指揮命令,導致貽誤事故處理時機,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2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學校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管理

  1、學校加強飲水安全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校長為安全用水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完善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措施,責任到人。

  發生學校飲用水污染事故,以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組(指揮領導組、宣傳疏導組、后勤保障組、緊急救護組)為龍頭,展開各項救護工作。

  2、規范師生飲用水供應工作,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定期體檢,身體健康狀況要符合衛生要求(辦理健康合格證),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并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未進行水質凈化和消蠹的學校自備水源水應標有“非飲用水”的明顯標示;學校應配備茶爐,同時為班級、宿舍配備足夠數量的暖水瓶,確保學生飲用開水;確實不能保證供應開水的學校要號召學生自帶白開水或純凈飲用水。

  3、加強師生的飲水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廣播等,開展飲水衛生安全及水源性傳染疾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了解飲水衛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傳染疾病的傳播途徑和預防方法,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使用的桶裝凈化水,要及時索取桶裝水生產單位的有效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或飲水機有效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飲水機要定期消蠹,并由供水商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消蠹。做好飲水機定期活洗消蠹書面記錄,提醒飲水機活洗消蠹專業機構定期為學校的飲水機做好活洗消蠹工作等。

  二、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

  1、建立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當地衛生、教育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飲用水污染事故隱患。

  3、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并送檢疫部門檢測。

  4、積極做好中蠹學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系學生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并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學校保健教師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癥狀、處理情況等,并積極協助衛生監督、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四、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學校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蠹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3、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

  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4、當出現飲用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性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5、當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的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全校教工,及時解除控制。

  6、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行政處罰。

  7、對病人的處置:

  (1)停止飲用相關飲用水;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已飲用過的'水標本,并送檢疫部門檢測。

  (3)及時將病人第一時間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對癥治療和特殊治療;同時通知家長,

  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并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

  8、對可疑飲用水的緊急處置:

  (1)保護現場,封存有污染的飲用水;

  (2)追回已流出、儲存、分發的飲用水;

  (3)在市疾控中心專家的指導下,對有蠹飲用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9、對中蠹現場緊急處置:對接觸過污染飲用水的茶具、容器進行徹底活洗和有效消蠹。

  10、學校保健教師要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癥狀、處理情況等,并積極協助衛生

  監督部門、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3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的飲水安全,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制度及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管理,經學校研究決定成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小組,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組長:趙學軍

  副組長:王榮崢、梅路芳、馬立軍、李秀華

  組員:耿金城、張岐瑞、邢燕燕、李迎春、樊華、牛磊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園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健康教育宣傳欄,對學生進行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三、桶裝水衛生管理制度

  (一)桶裝水管理要求

  1.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的標準,每批水要索取水質檢驗報告;

  2.供應桶裝飲用水的企業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3.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4.飲水機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對飲水機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二)保溫桶水管理要求

  設專人定時供水,供水者必須有健康上崗證,保溫桶要加蓋上鎖,并每天進行清洗消毒。

  四、供管水人員健康管理及學習制度

  1.凡進入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在崗時每年應在體檢時效到期前15日內主動到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3.供管水人員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病癥的,應主動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生活飲用水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后每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培訓,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或者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5.供管水人員應主動積極學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提高自覺守法意識,加強生活飲用水相關知識學習,提高供水管水水平。

  6.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行為,不得在生產場所吸煙,不得進行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活動。

  7.學校負責對每位供管水人員建立健康檔案。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堅持每天消毒水龍頭,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2.每天清掃水源周圍衛生,保持水源周圍環境清潔;

  3.要時常檢查供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物,如發現應立即清除并及時消毒;

  4.水源附近嚴禁堆放雜物;

  5.水源附近嚴禁養寵物和植物;

  6.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操作間及飲水間。

  六、水源及制水衛生管理

  1.供管水人員應經常檢查水井口的密封及取水口周邊30米的衛生情況,在水井、泵站、水池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管道。

  2.水質消毒設備要保證正常運轉。在采購水質消毒劑時應索取衛生許可批件及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消毒劑投放記錄。

  3.每學期做水質檢測。

  4.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相連并做好記錄。接,涉水產品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

  5.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或者修復后,必須嚴格沖洗、消毒,經水質衛生檢驗合格后方可供水。

  6.購買涉水材料時,要索取衛生許可批件。

  7.檢修生活水設施時,嚴禁使用衛生不合格產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維修記錄。

  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范圍:

  1.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并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6.應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范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7.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供管水員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單位生活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領導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8.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期間,應密切注意事態發展,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并在第一時間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和處理報告;

  (二)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水污染事故。

  八、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目的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

  2.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 統一指揮, 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單位與各級部門及單位內部之間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后勒保障組等,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

  3.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 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行政處罰。

  九、檔案管理制度

  學校對所有的飲用水相關資料建立檔案,檔案資料應保存完好,保存年限不低于5年,

  檔案資料應包括:

  1.有關生活飲用水的相關法律法規;

  2.水質監測檢驗報告:

  3.衛生監督文書;

  4.購買消毒劑及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5.委托檢驗協議及檢驗報告。

  6.向桶裝水單位索取的所有資料及飲水機的清洗消毒記錄或保溫桶的清洗消毒記錄。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4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一、應急領導小組人員及分工: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生活飲用水日常管理:

  1.學校學生生活用水采用市政供水,飲用水學生采用各樓層直飲機供水,飲用水設備統一由區教體局招投標采購。

  2.由設備供貨商專人負責消毒及管理設備設施。每學期定期開展對學校飲水機相關設施必要的保養和維護,定期更換濾芯等耗材,并統一做好記錄。

  3.學校每天由保潔員負責對飲水機進行清洗保潔,進行監測保證正常運行,如有故障立即向總務處報告,如通過目測、鼻嗅、口嘗等手段,監測學校水質是否有變化,同時接受廣大師生對飲水水質異常的報告。

  三、事故報告:

  1.學校疑似飲用水污染事故突發后,飲用水管理員或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報告校長并保留水樣。

  2.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趕到現場進行初步確認。

  3.事故初步確認后,校長在10分鐘內向師區教體局、疾控中心等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四、應急處理:

  1.在校長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領導小組副組長立即組織對校內已經飲用過污染水的師生進行清理,小組成員對水源、設施、現場等進行保護,維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組長指揮組織純凈飲用過污染水的學生到指定地點休息、觀察,等候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如有學生出現異常癥狀,由小組成員進行初步處理;小組成員和班主任協助醫務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3.小組成員負責協同其它教師聯系家長并組織學生在教室休息或自習。

  4.小組成員負責接待到校家長,并進行安撫、慰問。

  5.由總務主任和食堂主任聯系組織衛生的純凈水或食堂單獨燒開水等方式提供水源,以滿足師生正常的.飲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處理:

  1.成立善后處理工作小組,安排行政和教師對受害人員家屬進行慰問安撫。

  2.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系,協助相關部門查找污染原因,積極配合專業部門人士消除污染,盡早恢復學校正常用水。

  紹興市**小學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5

  為了提高我院預防和控制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學校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突發學院飲用水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具體目標

  1.普及各類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水處理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學院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院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1.建立報告制度

  院區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發現人及時向第一責任人匯報。由第一責任人向教育局和衛生防疫監督所報告。

  2.做好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衛生防疫監督局及時提取水樣。將污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3.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校區師生員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院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學院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盡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衛生投入,切實改善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學院衛生規范化管理。加強學院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4.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預防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6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迅速查明水污染事故的原因并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制定將茶溪中學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康斌(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副組長:肖清華蔡園新成員:全體教師

  (二)應急處理分隊

  1、第一小分隊:康斌吳料華康松香

  2、第二小分隊:肖清華蔡園新陽詩慧

  (三)信息和后勤保障組:羅慧芳曹孜

  二、應急處理

  (一)接到報告

  1、接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報告時,認真填寫《水污染事故報告登記表》,記錄污染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范圍,人員發病情況等。

  2、向相關領導報告

  接報人在接到疑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后立即核實后向局領導匯報,準備應急處置工作。

  3、出發前準備夜間及節假日:

  (1)行政值班人員報告情況后根據領導指示,通知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及監督檢查工作;同時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到現場采樣。

  (2)接到通知的監督員立即攜帶處理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相關文書及快速檢驗設備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及監督檢查工作。

  工作日期間:

  (1)衛生監督所相關科室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及監督工作;同時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到現場采樣。

  (2)監督員攜帶處理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相關文書及快速檢驗設備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及監督檢查工作。

  設備:

  1、攜帶應急處理箱。

  2、攜帶采樣瓶(理化指標)、余氯比色劑、生活飲用水快速檢測設備。

  (二)現場調查

  衛生監督員應在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趕赴現場,有效控制現場并進行衛生學調查。

  調查內容:

  1、流行病學調查:

  (1)首先了解水污染事件的'基本情況:請有關人員簡單介紹主要臨床表現,有無危重病人,飲水情況等,根據情況安排進行調查。

  (2)積極協助救治病人,提供救治建議。

  (3)詳細了解發病及與發病有關情況,填寫《水污染事件個案調查表》。調查表要填寫完全,記錄詳細,被調查人簽字。

  2、現場衛生學調查:

  先進行水質快速檢驗,測定水中余氯含量,三氮含量,根據結果進行初步判定,同時了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管網布設、供水設施近期的使用情況,查找污染來源、污染途徑及污染物名稱、性質和含量等。如初步判定為化學性污染,應了解水源周圍工業布局,進一步確定污染物,了解其數量、途徑及發生時間;如初步判定為生物性污染,應重點了解水源周圍醫院、廁所、污水排放情況及飲用水管道走向情況等。以上情況均應以現場檢查筆錄或調查筆錄的形式進行記錄。

  (三)水污染事件采樣:

  采集水樣時在水源的進水口、出水口、管網末梢平均布點,采集對照水樣,以確定污染的范圍。注意事項:

  (1)采樣量不受常規數量的限制;

  (2)懷疑細菌性污染時必須無菌采樣(由縣疾控中心提供采樣容器)。

  (3)采樣記錄要詳細,并經被采樣人簽字確認封存送檢;(4)樣品應及時送檢。在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送檢時,認真填寫委托書、送檢單。

  (5)采樣過程中,一組采樣容器采集同一件樣品標注一個號碼。

  (四)在實際工作中,上述調查可以交叉進行,不同調查部分獲得的信息要及時交流,便及時發現調查中的遺漏,隨時進行補充。

  三、行政控制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采取必要的臨時控制措施,包括:

  1、責令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時間由污染責任單位采取措施解決臨時供水,停止公共供水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2、封閉供水設施,責令清洗消毒;

  3、責令控制排除污染源;

  4、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5、勸阻居民不要飲用被污染的水質;

  6、污染原因解除,連續兩次監測結果已確認完全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及時恢復供水;

  7、水質恢復正常后,公告公民及時解除控制。

  四、分析與報告

  (一)初步調查報告

  對于值班期間的水污染事件,主班人員最遲于次日上午10時之前,寫出初步調查報告,報縣衛生局及縣衛生監督所。對于上班期間的水污染事件,調查人員于當日寫出初步調查報告,送主管所長審閱,審閱無誤后由調查人員交綜合辦公室報縣衛生局及縣衛生監督所。構成水污染事件,按規定進行報告,同時填寫《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初步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

  1、水污染事件發生經過;

  2、臨床資料分析;

  3、流行病學分析;

  4、現場檢查情況;

  5、采樣情況;

  6、控制情況;

  7、初步印象。

  (二)確認

  1、確認水污染事件需由主管所長召集包括主管所長、參與調查的監督人員,進行討論確認,由調查人員負責寫出討論意見,由參與討論人員簽名。

  2、上述人員無法確認的,由主管所長召集本所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討論確認,必要時可請3名專家進行討論確認。由相關科室人員負責寫出討論意見,由參與討論人員簽名。

  (三)調查終結報告調查人員在水污染事件經確認后的2天內寫出調查終結報告,終結報告基本內容:

  1、水污染事件發生經過;

  2、臨床資料分析;

  3、流行病學分析;

  4、現場檢查情況;

  5、采樣情況及實驗室檢驗結果;

  6、調查結論;

  7、處理意見

  調查終結報告由衛生監督所主管所長審閱無誤后由調查人員填寫《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

  (四)結果上報

  衛生監督所將《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和調查終結報告一并報局辦公室,同時負責網上填寫《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

  (五)資料歸檔

  水污染事件涉及到衛生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案卷的相關要求進行歸檔;不涉及到處罰的,也應該按照下列內容進行歸檔:

  1、水污染事故報告登記表;

  2、水污染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

  3、樣品采樣記錄;

  4、檢測報告;

  5、初步調查報告;

  6、討論意見記錄

  7、調查終結報告;

  8、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

  9、其他相關文書。

  五、組織分工及物資儲備

  1、衛生監督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

  2、衛生監督所要配備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及儀器應急用診斷試劑、消毒滅菌藥械等物資。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7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一、應急領導小組人員及分工:

  組長:肖美麗

  副組長:王志蘭

  成員:曾美玲、李芳蘭、李友鳳、胡小蘭

  二、活飲用水日常管理:

  1、幼兒園生活飲用水及自備水源,應經當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質監測合格后,方可作為供水水源。

  2、由專人負責抽水、燒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設備設施。抽水房上鎖,對學校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學校的自來水供水蓄水池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樣送疾控中心檢測一次。

  3、開水房鍋灶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清洗,保溫桶每日使用前進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記錄。開水須燒開達到100℃,提供給學生直接飲用的開水應降溫到50-60℃后才提供飲用,開水桶應上鎖,確保學生安全。

  4、飲用水管理員負責每日對自備水質進行監測:通過目測、鼻嗅、口嘗和簡單的.化學試紙測定等手段,監測學校水質是否有變化。

  三、事故報告:

  學校疑似飲用水污染事故突發后,飲用水管理員或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報告校長并保留水樣。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8

  一、 目的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二、 成立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各負其責,各盡其能。

  1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 :虹

  副組長 :

  成 員:各班班主任

  2 、組長主要職責 : 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學校內部之間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3 、組員主要職責:主要接受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部署,負責組織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救援及上報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學校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 、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 、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 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 、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9

  一、指導思想:

  為有效預防、及時處理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6號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區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訂師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處理預案。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發生在校園內的師生飲水突發污染事件。

  三、組織領導

  領導小組

  組 長:公丕斌

  副組長:胡守東韓新霞丁冠群李因迎

  成 員:校委會成員及班主任

  領導小組職責:

  1、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同相關人員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學校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學校成立師生飲水污染應急處理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負責協調指揮,包括:醫療救護組、信息組、接待組、后勤保障組等。要求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員。

  3、醫療救護組負責為中毒師生提供及時有效的救護,并在第一時間就近送至區級以上醫院;信息組負責對內對外的聯絡匯報工作;接待組負責與家長的溝通協調安撫工作、與衛生防疫部門、醫院、供貨單位等的溝通協調等工作;后勤保障組負責污染事件后師生的用水、用餐等問題。

  四、預警預防

  1、可能引發師生飲水污染的原因:

  由于學校向師生提供的飲用水的.質量以及氣溫、消毒、存放和操作人員的健康、投毒等原因,稍有不慎極易發生飲水污染事件。

  2、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1)學校要始終堅持“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制訂制度,落實措施,加強教育檢查,責任到人。

  (2)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體檢,無健康證人員一律不準上崗。

  (3)定期消毒、清洗,并記錄備案。

  五、處置流程:

  一旦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立即報局辦公室和局體衛藝科科,同時報區衛生監督所,學校應立即把患者送往區級以上醫院救治。

  2、學校主要領導要召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情況,制訂有效措施,具體落實人員分工。

  3、學校保健老師要做好飲水中毒事件的專冊登記,統計好患病師生的具體情況(包括:班級、人數、發病日期、主要癥狀、就醫情況等),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監所進行調查。

  4、聽從區衛監所和專業部門的專業指導。

  5、積極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諒解。

  六、責任追究

  在師生飲水污染事件發生、報告和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疏于管理或玩忽職守,教育行政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0

  為提高我院預防和控制突發學院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學院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發學院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每年兩次水處理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院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院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飲用水污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及分工

  組長:周志進負責應急處理的指揮協調工作。

  副組長:張強負責污染情況的報告工作。

  組員:張沖元負責污染情況的`報告和飲用水的切換工作。

  蔡付豪負責污染情況的監測和檢查飲用水的工作。

  1、報告制度

  院區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蔡付豪及時向后保處負責人張強或副院長周志進匯報。張強負責向教委和衛生防疫監督所報告。

  2、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新區衛生防疫監督所及時提取水樣。將污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3、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校區師生員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盡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學校衛生設施投入,切實改善學院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衛生規范化管理。

  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4、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組織機構保障

  學校成立突發飲用水污染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學校衛生室,具體負責突發飲用水污染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預防與控制工作。

  2、人力資源保障

  學校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配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具備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定期接受衛生部門組織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熟悉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控制知識,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

  3、財力和物資保障

  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為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物資儲備。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1

  為增強我校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進一步提升學校公共衛生工作水平,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學校應對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理水平,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校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組織機構

  建立和健全學校突發飲水污染事件的處理組織機構,以便發生飲水污染事件后能快速即時地處理。我校成立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領導小組:

  1、總指揮:校長(汪慧)

  2、專職報告:安全副校長(朱玉剛)。

  事件發現人第一時間向學校安辦報告,安辦立即啟動飲用水應急預案。專職報告人根據安辦調查情況向教體局安全服務中心和區疾控中心報告事件發生的情況和初步處理情況。

  3、救治:醫院醫生、學校保健教師及相關人員

  4、現場保護:安辦及相關人員

  5、協助調查:校長、安辦、總務處、學校飲用水服務公司

  三、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學校一旦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立即啟動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具體措施如下;

  1、立即停止飲用水的供應。

  2、相關人員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人員,積極采取措施。

  3、做好第一時間搶救并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記錄并通知家長。

  4、做好其他在校師生,工作人員的安撫工作,各班主任老師管理好各班的學生,以防止出現混亂的局面。

  5、學校專職報告人立即上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張店區疾病控制中心。

  匯報內容:

  (1)報告飲用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癥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2)學校責任人和聯系電話。

  (3)當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4)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6、安辦負責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實行調查并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樣品。并在各部門配合下,認真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7、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部門。

  四、做好預防工作

  1、切實加強飲用水的日常監測,完善學校凈水設備濾芯更換記錄和消毒記錄,明確更換和消毒時間、責任人等記錄,經常對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盡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2

  紹興市**小學

  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一、應急領導小組人員及分工: 組

  長:

  副組長: 成員:

  二、生活飲用水日常管理:

  1.學校學生生活用水采用市政供水,飲用水學生采用各樓層直飲機供水,飲用水設備統一由區教體局招投標采購。

  2.由設備供貨商專人負責消毒及管理設備設施。每學期定期開展對學校飲水機相關設施必要的保養和維護,定期更換濾芯等耗材,并統一做好記錄。

  3.學校每天由保潔員負責對飲水機進行清洗保潔,進行監測保證正常運行,如有故障立即向總務處報告,如通過目測、鼻嗅、口嘗等手段,監測學校水質是否有變化,同時接受廣大師生對飲水水質異常的報告。

  三、事故報告: 1.學校疑似飲用水污染事故突發后,飲用水管理員或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報告校長并保留水樣。

  2.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趕到現場進行初步確認。

  3.事故初步確認后,校長在10分鐘內向師區教體局、疾控中心等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四、應急處理:

  1.在校長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領導小組副組長立即組織對校內已經飲用過污染水的師生進行清理,小組成員對水源、設施、現場等進行保護,維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組長指揮組織純凈飲用過污染水的學生到指定地點休息、觀察,等候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如有學生出現異常癥狀,由小組成員進行初步處理;小組成員和班主任協助醫務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3.小組成員負責協同其它教師聯系家長并組織學生在教室休息或自習。

  4、小組成員負責接待到校家長,并進行安撫、慰問。

  5、由總務主任和食堂主任聯系組織衛生的.純凈水或食堂單獨燒開水等方式提供水源,以滿足師生正常的飲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處理:

  1.成立善后處理工作小組,安排行政和教師對受害人員家屬進行慰問安撫。 2.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系,協助相關部門查找污染原因,積極配合專業部門人士消除污染,盡早恢復學校正常用水。

  紹興市**小學

  20xx.9.1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應對樂清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政府處置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高效、有序地組織預防、控制和解除事件危機。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5)《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6)《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溫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樂清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9)《溫州市市級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即淡溪水庫水源地、十八玍水庫(含仰根水庫)水源地、鐘前水庫水源地、大荊溪石門潭飲用水水源地、白石水庫水源地(備用水源)、福溪水庫水源地(備用水源)的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范圍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事件主要包括:

  (1)由于工礦企業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使得化學品、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源地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發生使得污染物進入水源地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

  (3)由于惡意破壞等人為因素使得污染物進入水源地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

  (4)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等。

  1.4分級標準

  參照《溫州市市級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性,將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三個級別:重大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I級)、較大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II級)一般飲用水水源源突發環境事件(III級)。涉及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1)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導致庫區水源嚴重污染,且取水口水質經過自來水廠處理仍無法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造成市級飲用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2)較大環境事件(Ⅱ級):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導致庫區水源較嚴重污染,取水口水質經過自來水廠處理雖然能夠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但是僅能供應部分區域用水,造成市級飲用水源地局部供水中斷,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3)一般環境事件(Ⅲ級):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導致庫區水源污染,但取水口水質經過自來水廠處理能夠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影響市級飲用水源地正常取水。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積極做好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監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體系建設;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加強群策群防機制的建立,發動群眾及時報告突發性水源地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并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如果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實行信息公開,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使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風險評估

  2.1水源地基本信息

  淡溪水庫于1958年建成運行,水庫總庫容4029萬立方米,設計供水量3650萬立方米/年,為淡溪鎮、虹橋鎮、蒲歧鎮、南岳鎮在用水源,樂清市區的備用水源。十八玍水庫(含仰根水庫)總庫容共159萬立方米(其中,十八玍水庫庫容103萬立方米,仰根水庫庫容56萬立方米),設計供水量300萬立方米/年,供水范圍為樂清市市區。大荊溪石門潭飲用水水源地為大荊鎮和雁蕩鎮建成區集中供水區域,服務人口約為20萬人,供水量達1095萬立方米/年。鐘前水庫于1960年建成運行,水庫總庫容2134萬立方米,是柳市鎮、白石街道、北白象鎮、翁垟街道的補充飲用水水源;白石水庫于1958年建成運行,水庫總庫容1197萬立方米,白石水庫為柳市鎮、白石街道、北白象鎮、翁垟街道的備用飲用水水源,設計供水量3650萬立方米/年;福溪水庫為樂清市仙溪下游區域、虹柳片區的備用水源,1973年建成關閘試蓄,水庫正常庫容2270萬立方米。

  2.2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歷史發生情況

  根據20xx-20xx年樂清市環境狀況公報,樂清市未發生因飲用水水源地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

  2.3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未來出現概率

  淡溪水庫水源地、十八玍水庫(含仰根水庫)水源地、大荊溪石門潭飲用水水源地、鐘前水庫水源地、白石水庫水源地(備用水源)和福溪水庫水源地(備用水源)均已完成水源保護區劃定、標志標識牌設置,并在水源一級保護區安裝隔離防護網,實現了封閉管理。針對危化品車輛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問題,《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溫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已經進一步規范了各部門在水源保護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方面的職責,切實加強了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為有效預防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事故發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結合歷史情況分析,樂清市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出現概率較低。

  2.4現有應急資源調查

  樂清市及市生態環境局具有應對樂清市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能力、應急隊伍等社會資源。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應急監測能力。樂清市環境監測站主要負責各飲用水水源地的監督性監測工作。在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進行應急監測,并對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直至事故污染消除,警報解除。

  環境應急隊伍。樂清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直至污染消除,警報解除。同時還擁有水體污染防治類和應急處置類專家,可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相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應急物資儲備。樂清市水利局和樂清市供水集團有限公司都儲備了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和技術。

  3、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應急組織機構由應急領導小組、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技術組組成。

  3.1領導機構

  市政府成立樂清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副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聯系應急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的副秘書長、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局長擔任副組長。

  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支援大隊、市供水集團和屬地政府。

  3.2 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平時設在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局長兼任。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和現場應急處置需要,市領導小組及時轉為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轉為指揮部后,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改稱指揮部辦公室。發生重大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時辦公室改設在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聯系應急工作的副秘書長兼任,人員由各單位抽調。

  辦公室職責:執行市領導小組(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負責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向市領導小組(指揮部)提出處理建議;對各單位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承擔編制、評估、修訂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應急預案的具體工作;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組建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專家組;辦理市領導小組(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3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的.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對危害市飲用水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處理和案件偵破,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受水污染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道路交通的通暢;協助相關部門對危害飲用水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進行處理。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中群眾應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報相關信息;負責應急救援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監督使用。

  市交通運輸局:參與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組織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運輸及所需車輛的征集與調用;負責前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公路的搶修保通工作;負責優先安排應急物資運輸,保障疏散人員道路通暢;配合做好污染區域國、省道干線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水利局:指導供水單位做好水庫運維管理和水質保護,參與分析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原因和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參與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供水預警、應急處置以及善后處置、生態恢復等后期處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參與由農藥、化肥、畜禽養殖、動物疫病等造成的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由森林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等造成的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的應急監測;分析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處理處置意見,防止污染擴大;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做出處罰;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承擔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參與由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配合做好因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斷過程中的應急供水工作。

  市供水集團:負責組織下屬水廠水質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管理范圍內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物資籌備、應急處置隊伍建設、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及應急處置工作。

  市消防支援大隊:負責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配合做好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斷過程中的應急供水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相關工作。

  屬地政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區域內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應急、后期處理工作。

  3.4應急工作機構

  市領導小組按需轉為指揮部后,其下同時成立應急監測組、新聞宣傳組、應急處置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置組、專家技術組6個現場工作小組,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監測組:由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牽頭,市水利局、市衛生健康局等部門、屬地政府和有關自來水廠聯合組成應急監測組,主要通過對市飲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質情況監測、水廠水質監測為預警和應急處置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主要通過把握全市輿論導向,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協調、監督市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報、預警以及公眾信息的引導、傳播工作,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應急處置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供水集團和屬地政府等組成,主要通過分析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原因,確定污染源,提出處置意見,經市指揮部同意后,實施處置工作;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做出處罰;通過合理水源調度,確保供水安全。

  后勤保障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供電局和屬地政府組成,主要通過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調度以及電力供應、通信暢通的保障為應急和后期處理提供物資和能源支撐。

  善后處置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健康局、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和屬地政府等組成,開展市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工作,消除飲用水水源污染帶來的影響。善后處置的具體工作由屬地政府負責。

  專家技術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根據需要聘請飲用水安全危機的應急處置專家成立專家技術組,主要通過對事件原因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為現場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幫助,并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應急工作評價、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4、應急響應

  4.1事件報告與通報

  生態環境、水利、衛健等相關部門和有關水廠要建立和完善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監測網絡,實施信息監測與報告制度,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市飲用水水源預警信息、常規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屬地政府,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影響的供水單位。

  4.2事件調查

  生態環境部門或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第一時間對污染源及可能產生污染的水域進行應急監測,采取初步應急處置措施,并對污染事件原因、危害程度和范圍作出初步判斷,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

  4.3信息報送

  4.3.1信息類別

  事件信息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由生態環境部門或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在發生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送市政府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若確認為重大、較大環境事件(I級、Ⅱ級),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續報由生態環境部門或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根據處置進展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和市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若確認為重大、較大環境事件(I級、Ⅱ級),市領導(指揮部)小組辦公室及時將處置進展情況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且響應結束后,由生態環境部門或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上報市政府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若確認為重大、較大環境事件(I級、Ⅱ級),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市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在處置過程中級別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生態環境部門或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按照重大(I級)或者較大(Ⅱ級)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4.3.2報送方式及內容

  初報可先用電話簡單報告,隨后立即補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和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責任追究、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4發布預警

  市領導小組應迅速對收到的報告進行分析判斷,確定預警等級和響應級別。預警按照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三級。

  I級預警:有可能發生重大環境事件的。

  Ⅱ級預警:有可能發生較大環境事件的。

  Ⅲ級預警:有可能發生一般環境事件的。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進入預警狀態并確認響應級別后,市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發布預警公告,并啟動對應的響應程序。

  5、響應程序

  5.1Ⅲ級響應

  當發生一般環境事件時,實行Ⅲ級響應,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開通通信聯系。立即開通與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啟動市級預案。督促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啟動本預案。

  3.落實應急措施。督促下游相關鄉鎮、街道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小受害范圍;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市級邊界時,經市政府同意后,通報相鄰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有關水廠做好水質應急處理,確保正常供水。指令市生態環境部門監測機構和環境執法機構及市級其他相關部門進入待命狀態,為應急處置提供必要技術和物資支持。當事件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給予支援。

  4.強化水質監測。組織生態環境、水利、衛健等部門加密對市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的影響。

  5.宣布響應終止。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擇機宣布響應終止和預警解除。同時,督促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影響評估,上報評估總結報告。

  5.2Ⅱ級響應

  當發生較大環境事件時,實行Ⅱ級響應,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開通通信聯系。立即開通與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并及時向樂清市人民政府、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2.迅速啟動響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具體情況,市領導小組適時轉為市指揮部,統一調配應急監測組、新聞宣傳組、應急處置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置組、專家技術組,確保應急處置救援的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必要時可將事故情況通報武警部隊請求支援。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水利、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要迅速派人趕赴現場,負責事故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公安部門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開展調查監控。應急處置組和應急監測組攜帶環境事件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立即趕赴現場調查,進一步確認判斷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源性質、種類、數量和污染影響人群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應急監測組第一時間開展現場布點監測,盡快確認污染物種類,并協助應急處置組劃定污染區域和影響范圍;采取停水、減壓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應急監測組要跟蹤監測污染情況,及時報送監測數據,直到確定污染消除。

  4.開展應急處置。專家技術組根據現場調查結果提出污染處置方案和建議。應急處置組根據指揮部意見實施處置,如采取封堵和疏散相結合的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封堵即污染源封閉在較小范圍內,并通過打撈、吸附、疏導、稀釋污染物等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必要時可打壩封堵隔斷已受污染水體與可能被污染的水體,防止污染擴大;疏散即根據各水源地周邊水系情況,開啟相關閘口,將受污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

  5.落實應急保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好應急物資、電力供應、交通工具、救援設備、通信聯系等供應和調度工作,確保應急供應保障到位。

  6.宣布響應終止。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擇機宣布響應終止和預警解除。同時,組織事發地人民政府開展突發污染事件影響評估,上報評估總結報告。

  5.3Ⅰ級響應

  當發生重大環境事件時,實行Ⅰ級響應,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開通通信聯系。立即開通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和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并及時向市政府和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告動態情況;同時向上級請求支援,建議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2.迅速啟動響應。市領導小組立即轉為市指揮部,統一指揮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統一調配應急監測組、新聞宣傳組、應急處置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置組、專家技術組,提供應急處置救援的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立即將事故情況通報武警部隊請求支援;市生態環境樂清分局、水利、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要迅速派人趕赴現場,負責事故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工作,公安部門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開展調查監控。應急處置組和應急監測組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立即趕赴現場調查,進一步確認判斷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源性質、種類、數量和污染影響人群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應急監測組第一時間開展現場布點監測,盡快確認污染物種類,并協助應急處置組劃定污染區域和影響范圍;采取停水、減壓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事發地立即啟用備用水源供水,地區自來水廠啟動相應供水應急預案。

  4.開展應急處置。專家技術組根據現場調查結果提出污染處置方案和建議。應急處置組根據指揮部意見實施處置,如采取封堵和疏散相結合的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

  5.落實應急保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好應急物資、電力供應、交通工具、救援設備、通信聯系等供應和調度工作,確保應急供應保障到位。

  6.跟蹤監測污染。應急監測小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跟蹤監測污染情況,及時報送監測數據,直至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消失,預警解除。

  7.宣布響應終止。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擇機宣布響應終止和預警解除。同時,組織事發地人民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影響評估,上報評估總結報告。

  5.4響應終止及預警解除

  5.4.1響應終止的條件

  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基本控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水系水質得到恢復。

  2.本次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5.4.2響應終止程序

  1.根據環境污染事件危害監測和初步評估結果,由市領導小組(指揮部)決定終止時機,同時發布響應解除公告。

  2.應急狀態終止后,市領導小組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等工作。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市指揮部負責協調事發地鎮(街道)、事發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主要對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損的設施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對受災情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評價,對現場及周邊可能遭受污染場所的清理凈化、廢物的處理、后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并將結果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6.2責任追究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立案查處。

  6.3評估總結

  一般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牽頭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和專家技術組,對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應急決策水平、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應急保障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環境安全的改進措施建議,形成報告后上報市政府和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及相關主管部門;較大以上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由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市指揮部及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調查。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落實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重復發生。

  6.4結案歸檔

  突發環境事件結束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執法文書、采送樣單、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結案歸檔。

  7、應急保障

  7.1物資、裝備保障

  各相關應急部門要加強應急準備,配備必需的應急救援設備(物資)包括醫療救護儀器藥品、個人防護裝備、消防設施、堵漏器材、廢水收集裝置、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應急交通工具等。對一些不便自己儲備的設備(物資),則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落實民間調集征用的渠道,保證應急物資及時調集。

  7.2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和有關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單位要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急處置的素質和能力,保證在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7.3通信保障

  有關通信運營企業負責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有關單位建立通訊聯系,相關應急處置部門應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各單位聯絡暢通。

  8、監督管理

  8.1宣傳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和教育工作,廣泛宣傳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8.2培訓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和有關類別生態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熟悉生態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

  8.3演練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定期組織不同類型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實戰演練應急演練,并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與更新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8.4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或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對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9.1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承擔,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9.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樂清分局負責解釋。

  9.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樂政辦函〔20xx〕24號)同時廢止。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4

  1 預案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通過編制《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水源地應急預案),主要為應對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預防控制、保護措施及應急處理方案,保證在發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關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時,供給的水量和水質得到基本保證,不因發生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造成大范圍的供水影響和供水安全,使突發事件處于可控狀態,保證在遇到突發事件時應急措施能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和減輕水源地突發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xx.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xx.1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xx.1.1);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6.10修正,20xx.9.1起實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次修訂,20xx年9月1日實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xx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次修訂);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12.7修正);

  (8)《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xx.12.22修正);

  (9)《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20xx.5.1);

  (10)《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20xx.3.1);

  (1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20xx.6.5);

  (1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20xx.5.1);

  (1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xx.6.1)。

  1.2.2 有關預案、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第34號令,20xx.12.29);

  (2)《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xx.1.8);

  (3)《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xx.1.22);

  (4)《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xx);

  (6)《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xx);

  (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范》(HJ774-20xx);

  (8)《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xx);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xx〕113號);

  (10)《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環辦〔20xx〕93號);

  (1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xx〕50號);

  (1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xx〕34號);

  (1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xx〕4號);

  (14)《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xx〕9號);

  (15)《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環辦應急〔20xx〕17號);

  (16)《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xx年第1號);

  (17)《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關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指導意見》(環應急〔20xx〕5號);

  (18)《關于進一步做好環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環辦應急函〔20xx〕150號;

  (19)《安徽省水功能區劃》;

  (20)《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xx]32號文,20xx.3.27);

  (21)《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蕪政秘〔20xx〕2號);

  (22)《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政辦秘〔20xx〕245號);

  (23)《蕪湖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

  (24)《蕪湖市通運輸系統應急預案》;

  (25)《蕪湖市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26)《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xx年12月8日);

  (27)《蕪湖市二水廠(楊家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xx年8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鏡湖區境內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范圍,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范圍。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調查范圍具體如下:

  (1)蕪湖市二水廠(楊家門)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右岸1km范圍。

  (2)鏡湖區方村自來水廠飲用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1km范圍。

  (3)鏡湖區天民自來水廠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范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1km范圍。

  1.4 預案銜接

  本預案是政府專項應急預案,作為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導鏡湖區境內3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執行主體為鏡湖區人民政府。本預案在《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指導下,與蕪湖市其他各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銜接工作。

  當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交通突發事故等突發事件,并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產生影響時,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與《蕪湖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蕪湖市交通運輸系統應急預案》平行聯動、相互銜接,共同協作、互相通報突發事件進展及處理處置情況等信息。當發生跨行政區域水源污染事故時應及時上報蕪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組織、協調下,積極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除此之外,在與有關單位的應急預案銜接方面,與飲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應急預案及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上下游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預案上下聯動、相互銜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及污染物遷移的全過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攔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等工作。

  1.5 工作原則

  (1)系統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的風險源信息、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和應急資源狀況,逐一梳理明確各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職責、應急流程和任務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準備能力與應急處置能力。

  (2)針對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在全面調查和了解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環境風險狀況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型的水源地、面臨的不同環境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3)協調性原則。水源地應急預案,應作為鏡湖區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源地應急預案與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有機銜接。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構成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2.2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主要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和專項工作組組成。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主要包括以下單位:應急管理、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供水單位、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健、宣傳、相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

  考慮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況下,由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區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區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區長任總指揮,區生態環境分局和區應急管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的領導、組成部門、職責分工和日常應急管理職責見附件1。

  2.3 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是根據不同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情景,在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中選擇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和單位成立的,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鏡湖區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應急指揮長。

  2.4 現場應急工作組

  包括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和綜合組等,還包括請求支援的外部應急救援力量。現場應急工作組組成及主要應急職責如下。

  2.4.1 應急處置組

  組成:為現場應急處置機構,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公安分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城市管理局、供水單位等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況或水體應急處置修復工作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收集匯總相關數據,及時掌握水源地突發事件的地點及影響范圍,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確定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

  (3)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負責現場污染物消除、圍堵和削減,以及污染物收集、轉運和異地處置等工作;

  (4)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

  (5)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受威脅人員轉移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6)協調公安、消防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4.2 應急監測組

  組成:為應急監測機構,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水廠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及事發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

  (2)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負責在污染帶上游、下游分別設置斷面進行應急監測;

  (3)負責應急期間的水源地、供水單位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

  2.4.3 應急供水保障組

  組成:為供水保障機構,由鏡湖公安分局、鏡湖區財政局、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消防救援大隊、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疾控中心、鏡湖區住建交通局、供水單位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

  (2)負責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

  (4)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2.4.4 應急物資保障組

  組成:為后勤保障機構,由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財政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等負責管理應急物資的部門或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

  (2)負責調配應急物資、協調運輸車輛;

  (3)負責協調補償征用物資、應急救援和污染物處置等費用。

  2.4.5 應急專家組

  組成:為技術支撐機構,由水源地管理、水體修復、生態環境和飲水衛生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依托蕪湖市應急專家庫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2.4.6 綜合組

  組成:為綜合協調機構,熟悉應急管理、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等方面,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委宣傳部、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和鏡湖區政府辦等單位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信息報告、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等工作。

  水源地應急預案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活動的負責人姓名、所處部門、職務和聯系電話詳見附件,期間如有人員變化應及時更新。

  2.5 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當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態發生情況,決定是否上報上級政府相關部門,請求幫助和支援。外部應急救援力量主要為長江蕪湖市海事局、周邊市級人民政府。

  2.6 具體要求

  2.6.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2.6.1.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人員組成要求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和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同時擔任。協調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水源地管理或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日常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開展水源污染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急期間,協調組織有關部門落實總指揮、副總指揮的指令和要求。專項工作組由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供水單位、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執法監督、宣傳等有關部門負責應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員組成。

  水源地應急預案中列出的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活動的負責人姓名、所處部門、職務和聯系電話,期間如有人員變化需及時更新。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人員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崗位均有主要責任人和替補責任人。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6個應急工作組,分別為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綜合組。

  2.6.1.2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要求

  (1)總指揮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貫徹執行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各項要求;

  ②組織編制、修訂和批準水源地應急預案;

  ③指導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④協調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應急職責:

  ①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親自(或委托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進行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②貫徹執行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指令;

  ③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④研判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制定并批準現場處置方案;

  ⑤組織開展損害評估等后期工作。

  (2)副總指揮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協助總指揮開展有關工作;

  ②組織指導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③指導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應急職責:

  ①協助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②根據分工或總指揮安排,負責現場的具體指揮協調;

  ③負責提出有關應急處置建議;

  ④負責向場外人員通報有關應急信息;

  ⑤負責協調現場與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負責協調保障居民用水;

  ⑦處置現場出現的緊急情況。

  (3)協調辦公室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組織編制、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

  ②負責水源地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開展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③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工作;

  應急職責:

  ①貫徹執行總指揮、副總指揮的各項指令和要求;

  ②負責信息匯總上報,并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③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

  ④收集整理有關事件數據。

  (4)專項工作組職責要求

  鏡湖公安分局:查處導致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違法犯罪行為。

  鏡湖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費用。

  鏡湖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水源地日常監測,及時上報并通報水源地水質異常信息,開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和管理。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應急監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水源地污染物削減處置等工作。

  鏡湖區住建交通局:負責水廠日常管理工作,對供水單位水質異常現象進行調查處理,及時上報并通報水質異常信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指導供水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水廠進行應急監測,落實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和切換備用水源等應急工作安排。負責協調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跨越水源保護區道路橋梁的日常應急管理工作,建設維護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協助處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故發生后及時啟用道路橋梁應急工程設施,并負責保障應急物資運輸車輛快速通行。

  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管理暴雨期間入河農灌退水排放行為,防范農業面源導致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協助處置因農業面源、漁業養殖導致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對具有農灌功能的水源地,在應急期間暫停農灌取水;負責指導水源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污染團攔截、降污或調水稀釋等工作。

  鏡湖區衛健委:負責自來水管網末梢水水質衛生日常管理,及時上報并通報管網末梢水水質異常信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負責管網末梢水水質應急監測,確保應急期間居民飲水衛生安全。

  鏡湖區城管局、鏡湖區環衛所:參與在供水區域發生的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鏡湖區委宣傳部:負責應急期間的新聞發布、對外通報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協助防范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時上報并通報事故信息,協助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負責有關應急物資的日常維護管理,負責有關應急物資的使用管理。

  相關屬地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本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日常保護與監管,發現水質異常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區環境應急辦及相關部門報告。在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在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區相關部門做好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配合協調解決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群眾投入救援和應急工作。

  (5)各街道應急小組職責及與指揮機構的關系

  本次預案明確各街道應急小組(包括街道工作人員及自來水廠工作人員,詳見各街道應急小組名單)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應立即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并同時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②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由于距離事發地較近,街道應急小組負責前期處理工作(主要包括圍堵、截流、疏散人員、報告相關單位等工作),并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后,聽從指揮部的指令,并配合應急處置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③自來水廠應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部分依托自來水廠,部分依托應急管理及生態環境部門物資,另補充購買必要應急物資),以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應急物資調動迅速、便利;

  ④街道應急小組應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使各應急小組成員熟悉自己的職責和任務,讓周邊工業企業及群眾從中感受到應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學習到有用的救援知識。

  各街道應急小組的職責主要是在得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負責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并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之前負責前期處理工作,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后,聽從指揮部的指令,并配合應急處置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6.2 現場應急指揮部

  2.6.2.1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

  鏡湖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發生污染事件時,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后,通過信息核實,判斷飲用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應及時報告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水源污染事故的應急響應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由鏡湖區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區長為總指揮、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區應急局局長為副總指揮(特殊情況,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可以委托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應急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根據不同水污染事件,選擇有直接關系的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所有參與應急處置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6.2.2 現場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調度人員、設備、物資等,組織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組趕赴現場,指揮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組展開行動。

  (2)負責應急準備、預警發布、預警級別調整、預警解除等工作。

  (3)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并參考專家意見,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指揮各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4)組織指揮污染區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處置工作。

  (5)負責對外組織協調,分析事件原因,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6)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 應急響應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預警、信息報告與通報、事態研判、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應急處置、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響應終止等工作內容。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應明確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責任單位、過程和具體要求。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責任單位包括水源地所屬行政區域的鏡湖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單位等部門,獲取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上報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協調辦公室。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信息收集范圍與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一致,即為各水源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游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范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范圍。

  根據本項目特點,可以從以下途徑進行信息收集:

  (1)區生態環境分局、供水單位、水利等部門,可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在線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2)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可通過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異常排放信息,也可通過相關熱線、網絡、群眾舉報等途徑獲取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門可通過交通事故報警獲取流動源事故信息。

  (4)通過鏡湖區人民政府不同部門之間、上下游相鄰行政區域政府之間建立的信息收集與共享渠道,獲取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與會商

  信息研判是指運用科學嚴謹的研究方法,對各種信息線索、零散脫節信息進行深度加工整理與關聯,產生一個預測性或判定性結果的過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對信息的真偽斷定和風險評估兩方面。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應急指揮辦公室,應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信息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將有關信息報告鏡湖區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報告的鏡湖區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生態環境、住建、水利等部門,以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態的緊急程度、采取的響應措施以及對取水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實際情況,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預警級別分為橙色和紅色兩級預警。

  發布預警,即應采取預警行動或同時采取應急措施。一般發布橙色預警時,僅采取預警行動;發布紅色預警時,在采取預警行動的同時,由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措施。

  橙色預警:當污染物遷移至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但水源保護區或其連接水體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為橙色預警。

  紅色預警:當污染物已進入(或出現在)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可能影響取水時,為紅色預警。

  3.2.2 預警的啟動條件

  根據信息獲取方式,綜合考慮突發事件類型、發生地點、污染物質種類和數量等情況,制定不同級別預警的啟動條件。

  (1)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為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12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5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②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2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③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2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12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2)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為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②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③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④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⑤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⑥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并經實驗室監測后確認的。

  3.2.3 發布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預警發布流程:協調辦公室根據收集報告信息,通過核實、研判,確定可能或已經發生飲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現場應急指揮部通過會商,根據達到的預警級別啟動條件發布相應的預警,預警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發布。

  預警發布內容:預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咨詢電話、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發布途徑: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微信、微博、警報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可能受影響的相關地區和人員。預警信息可選擇通過以下途徑發布:

  (1)通過已建立的區人民政府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向相關部門和相關街道辦發布預警信息。

  (2)通過區政府或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微博等發布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4)由區委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發送預警信息。

  預警發布的對象:預警發布對象應主要針對組織實施預警行動和應急處置行動的部門和單位。

  預警級別調整: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

  3.2.5 預警行動

  現場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后,進入預警狀態,應采取以下預警行動:

  (1)下達啟動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命令;

  (2)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3)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4)加強信息監控,核實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來源、進入水體的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污染擴散范圍等信息;

  (5)開展應急監測或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6)做好事件信息上報和通報;

  (7)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8)在危險區域設置提示或警告標志;

  (9)必要時,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發布信息;

  (10)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工作。

  發布紅色預警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應當到達現場,組織開展應急響應工作。在采取預警行動的同時,還應啟動應急措施。

  3.2.5 預警解除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宣布解除預警,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行動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預警解除的條件。

  (1)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2)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范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 信息報告程序

  (1)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報告程序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有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均有及時上報的權利和責任。

  ①當在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突發污染事件時,發現人員立即報告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協調辦公室;

  ②區應急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或信息后,應急協調辦公室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③區應急協調辦公室確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信息,并立即報告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2)信息通報程序

  對經核實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接報的有關部門應向鏡湖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通報的部門至少應包括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農水局、區衛健委、供水單位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情景,還應通報交通運輸(遇水上運輸事故)、公安(遇火災爆炸、道路運輸事故)、應急管理、農業農村(遇大面積死魚)等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橙色預警級別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接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并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和蕪湖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初步認定為紅色預警級別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鏡湖區人民政府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部門報告。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發生下列情形無法判明等級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鏡湖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紅色預警級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環境污染引發的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④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鏡湖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區域共同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形成聯動機制。

  (3)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發現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應啟動橙色、紅色應急響應級別的,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應在1小時內向鏡湖區人民政府、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同時向蕪湖市人民政府及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按照不同的時間節點,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發現或得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的首次報告;續報是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的報告,可隨時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后的報告。

  ①初報。應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結果、人員傷亡情況、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②續報。應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和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情況。

  ③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等詳細情況,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應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說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有關的多媒體資料。

  3.4 事態研判

  發布預警后,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按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中列明的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專項工作組成員及名單,迅速組建參加應急指揮的各個工作組,根據現場核實和水質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展趨勢,判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可能對飲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態研判包括以下內容: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情況、判斷污染物進入河流的數量及種類性質、事故點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潔水情況)、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備用水源的情況。

  事態研判的結果,應作為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和應急處置的重要基礎。

  3.5 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的生態環境、水利、衛健、供水單位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布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密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3.5.1 開展應急監測程序

  發布預警后,由現場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實施、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請求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進行應急監測支援。鏡湖區應急監測組主要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衛健委、供水單位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事件處置初期,實施應急監測的部門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并安排人員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并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5.2 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污染帶前鋒、峰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規范

  監測工作中涉及監測點位布設、監測時段、采樣方法、化驗室分析、質量控制、數據統計等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等有關的環境標準要求進行。

  (2)監測范圍

  應盡量涵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圍,并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3)監測布點和頻次

  以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采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①針對固定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針對流動源、非點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4)現場采樣

  應制定采樣計劃和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

  應急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樣品,采樣量根據分析項目及分析方法確定,采樣量還應滿足留樣要求。污染發生后,應首先采集污染源樣品,注意采樣點代表性。具體采樣方法及采樣量可參照HJ/T1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 和HJ/T166 等。

  采樣人員到達現場后,應根據事故發生地點具體情況,迅速劃定采樣、控制區域,按布點方法進行布點,確定采樣斷面。

  采樣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故剛發生時,采樣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物變化規律后,可減少采樣頻次。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功能和事故發生地的污染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樣品,既滿足反映環境污染程度、范圍的要求,又切實可行。

  現場采樣記錄也是應急監測采樣時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它是突發環境應急監測的第一手資料,必須如實記錄并在現場完成,內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規例行監測表格進行規范記錄,至少應包括如下信息: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污染事故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②現場示意圖,如有必要對采樣斷面及周圍情況進行現場錄像和拍照,特別注明采樣斷面所在位置的標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橋梁等名稱。

  ③監測實施方案,包括監測項目(如可能)、采樣斷面(點位)、監測頻次、采樣時間等。

  ④事故發生現場描述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⑤必要的水文氣象參數(如水溫、水流流向、流量、氣溫、氣壓、風向、風速等)。

  ⑥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稱、流失量及影響范圍(程度);如有可能,簡要說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⑦盡可能收集與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相關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標簽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標簽等信息,以便核對。

  ⑧采樣人員及校核人員的簽名。

  (5)監測項目

  通過現場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監測項目應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開展水生生物指標的監測,為后期損害評估提供第一手資料。

  (6)分析方法

  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為迅速查明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物的種類(或名稱)、污染程度和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在已有調查資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場快速監測方法和實驗室現有的分析方法進行鑒別、確認。為快速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監測方法:

  ①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便攜式監測儀器等的監測方法。

  ②現有的水質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系統等在用的監測方法。

  ③現行實驗室分析方法。

  (7)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

  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監測結果可采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

  (8)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

  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應急監測過程應實施質量控制,用于監測的各種計量器具要按有關規定定期檢定,并在檢定周期內進行期間核查,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實驗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試劑和實驗輔助材料要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實驗室采購服務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實驗室環境條件應滿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溫濕度等條件的實驗室要配備相應設備,監控并記錄環境條件;應急監測報告應完整。

  (9)污染跟蹤

  應急響應小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并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提高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動態。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一次污染事件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

  應急監測組的住建、農業農村水務局、衛健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供水質量實時的應急監測。判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對其供水質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響的范圍,制定應急監測與保障實施方案;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

  3.5.4 應急監測評估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咨詢,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將監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制定和調整下一步應急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3.6 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6.1 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明確負責開展溯源分析的部門、責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針對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制造有關的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油氣管線和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采礦及選礦的工業企業(含化工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危化品運輸船舶、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6.2 切斷污染源

  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范圍內的污染源,應明確負責實施切斷污染源的部門、程序、方法及工作要點;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范圍外的污染源,按有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處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事件,應盡快采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3)對地表水水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撈、油氈吸附、圍油欄、閘壩攔截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漫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

  3.7 應急處置

  3.7.1 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應急處置組應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包括先期處置、應急監測、污染處置措施、物資調集、應急隊伍和人員安排、供水單位應對等。

  (1)先期處置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①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啟動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進一步擴散;

  ③通知相應的自來水廠 、所在地街道辦、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和鏡湖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④服從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取水口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3)應急污染處置措施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如下措施:

  ①現場應急指揮部會同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性質、影響范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咨詢組制訂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②當飲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時,應急處置組立即啟動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離污水、治理污染、調水稀釋、停止供水等方法盡快消除污染威脅;并銜接啟動《鏡湖區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后,供水部門通過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并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群眾恐慌心理;

  ③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漏,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減少危害程度和范圍,并同時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

  ④當發生供水應急狀態時,緊急切斷部分管路,實行區域間歇性供水;

  ⑤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并設置警示標志;

  ⑥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⑦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發生區域,采取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采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⑧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學方法,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⑨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沖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不能建設永久應急工程的,應事先論證確定可建設應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預案中明確。

  3.7.2 供水安全保障

  應急供水保障組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應急供水保障組應隨時掌握供水單位的應急監測能力和深度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單位通報應急監測信息制度,并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通知供水單位。

  應急供水保障組應配合現場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供水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采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并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無備用水源的,應使用應急供水車等設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地鏡湖區人民政府、區農水局、區住交局按照應急預案,通知水廠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采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供水轄區內居民飲用水的安全,發動群眾儲備飲用水。

  (2)供水系統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將受污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對技術可控制的水體污染實行二級或三級強化處理手段;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從上游或備用水源地緊急調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產、服務企業,采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優先滿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停水或采取保護措施。

  (3)節約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產”的原則,首先保證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對高耗水工礦企業、洗車、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務行業實施限量供水,并號召城區居民實施節水,對于缺水率較大的部分區域可啟動自備水源,并加強供水協調調度。

  (4)水源調度。當啟動紅色預警時,供水單位應及時停止取水以及供水,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通過蕪湖市其他水廠供水設施或依托蕪湖市備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供水單位的應急監測能力、深度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和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情況見下表。本次預案應急監測依靠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水廠不具備應急監測能力。

  3.8 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根據應急物資調查結果,列明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清單,以及調集、運輸和使用方式。清單應包括物資、裝備和設施的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還應明確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定期檢查和維護要求。根據現場調查,現有應急物資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負責物資調集的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等信息詳見第二部分的應急資源調查章節。

  根據現有物資儲備情況,還需儲備完善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1)對水體內污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設備、圍油欄、筑壩材料、溢出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對污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分流溝、前置庫等。

  3.9 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1)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以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發事件,要嚴格落實信息公開“5·24”要求(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針對輿情及時發布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范措施、熱線電話等。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2)密切關注國內外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解除群眾的思想疑慮,防止各種謠言的傳播。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持續做好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對媒體、公眾提出的問題或質疑,及時調查核實并公布情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3)鏡湖區人民政府的新聞信息發布按照鏡湖區人民政府的信息發布辦法執行,除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信息。同時,區委宣傳部應做好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的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3.10 響應終止

  3.10.1 響應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后,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作出應急處置報告,決定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響應程序:

  (1)本次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3)本次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根據生態環境、衛健部門的監測結果,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達到“水源地威脅解除,特征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的響應終止的必要條件。

  (4)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10.2 響應終止的程序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現場的應急處置組組織專家咨詢組根據應急監測結果、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依次報請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指揮批準。

  (2)現場應急處置組接到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后,應急監測組應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3.10.3 響應終止后的行動

  (1)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應急工作進行匯總、總結,上報區政府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應急指揮部。

  (3)應急過程評價,由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應急預案評估,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調查、損害評估、善后處置等內容。

  4.1 后期防控

  響應終止后,應急監測組還應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特點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圍定期采取監測措施,供水單位嚴格監視取水口的水樣指標,嚴格監管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確實落實到各責任部門、涉事企業單位及個人,如針對泄漏的油品、化學品進行回收;進行后期污染監測和治理,消除投放藥劑的殘留毒性和后期效應,防止次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事故場地及漫延區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對土壤或水生態系統進行修復;部分污染物導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區域,對這些區域的污染物進行清除等。

  4.2 事件調查

  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終止后,應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組織,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及相關部門配合對一般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進行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并應配合蕪湖市人民政府對較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組織調查,配合安徽省政府對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組織調查。

  4.3 損害評估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應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及時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對污染區的清理、污染物的處置、后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和措施,并指導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預案需修改的內容,編制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報告應根據事件等級紅色和橙色,分別在應急終止后的20天和10天內完成。

  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事件原因、過程及后果(包括傷亡、經濟損失、影響);

  (3)分析、評估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結論、主要經驗教訓,責任人認定及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從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等。

  4.4 事件總結

  綜合評估結束后,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全面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對整個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檢驗報告、信息分析、決策記錄、執法文書、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補漏、分類、歸檔,并形成書面材料。

  4.5 善后處置

  (1)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和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

  (2)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協調辦公室牽頭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造成的傷害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做好安民、安撫、社會救助、理賠等工作。及時采取心理咨詢、慰問等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3)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危機過后有關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進一步落實應急防范措施。

  (4)受災居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門負責。民政局、供水公司等單位要迅速設立飲用水供應站,做好受災群眾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衛健部門要做好受傷人員救治工作。各專業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專業技術規程,做好現場污染物的收集處理工作。有關現場清理和處理工作,應根據專家對災害事故的性質和傳播范圍等進行認定,由公安、衛健、農業農村等職能部門設立警戒哨,劃定警戒范圍,由專業部門和技術人員采取相應的方式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有關專業部門應繼續對現場情況進行監控,根據專家評估結論,再進行解除警戒。

  (5)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組織繼續跟蹤對水源水質的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工作。

  5 應急保障

  應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訊與信息保障、應急隊伍保障、應急物資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經費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內容。

  5.1 通訊與信息保障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具有獲取與飲用水水源有關信息的權限,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確保通訊暢通,指揮部辦公室要保持值班電話全天有人接聽,并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要充分發揮信息網絡系統的作用,確保應急時能夠統一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迅速到位。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現場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和現場各應急分隊之間的聯絡暢通。在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中,應急指揮、現場工作人員、各協作單位、各相關部門在相互聯絡中應視具體通訊情況,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則,選擇使用各種通信設備。如:臺式電話、高頻無線電話、對講機等通信設備。

  專項工作組宣傳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多種渠道,及時有效地對外發布事件信息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5.2 應急隊伍保障

  由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衛健、水利等部門,組建起一支訓練有素、業務熟練的高素質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救援、處置隊伍,并形成完善應急救援體系,確保在事件發生時,能迅速控制污染,減少對人員、生態、經濟活動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證環境恢復和用水安全。

  (1)宣傳

  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編印、發放水源保護的宣傳資料,增強公眾自我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2)培訓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應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通過授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學習、培訓,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專業人員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信息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使用、應急監測布點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置方法等培訓科目。培訓周期為1次/年。

  (3)演練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煉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范和處置集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實戰能力。

  演練的主要內容:現場環境狀況的快速測定,污染源的應急處置,備用水源的應急啟用,中毒人員和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

  演練周期:根據《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演練。

  5.3 應急物資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要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應急處置等應急設備。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設備、快速機動設備、通信設備和自身防護裝備,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

  由鏡湖區數據資源管理局牽頭,區住交局、區農水局、各街道協助建立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區發改委負責建立事件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力量做好應急物質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根據時間和演練經驗,持續改進提高藥劑、物資、裝備的存放規范、應急設施的建設要求,確保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高效地使用應急資源。

  5.4 經費保障

  鏡湖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處置經費,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防范、應急設備、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由生態環境、住建、衛健等部門提出預算,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呈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年度區財政預算。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規定執行;應急處置結束后,據實核銷應急處置費用;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對受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影響較大的非事故責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補償或救助。區財政局配合主管部門對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5.5 其他保障

  5.5.1 交通運輸保障

  鏡湖區住建交通局應建立交通運輸工具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并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制定應急現場的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5.5.2 醫療衛生救助保障

  鏡湖區衛健委負責提供應急所需各類防護服、報警裝置、防寒保暖、給氧等生命保障裝備和醫用急救箱,定期組織體檢,保障環境應急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5.5.3 治安保障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政府和公安部門應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5.5.4 社會動員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編印、發放水源保護的宣傳資料,增強公眾自我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5.5.5 人員安全保障

  (1)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①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②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條件、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啟用備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發潔凈水或桶裝水。

  (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5.5.6 應急資源的管理保障

  建立和完善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通信網絡和鏡湖區環境應急物資庫。利用社會力量建設和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響應工作的需要。

  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5.5.7 技術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應加快推進環境應急預警監控指揮系統建設,組織相關專家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方法進行研究;注重引進飲用水源安全領域的先進技術,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安全預警系統,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指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確規定并解釋的詞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

  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

  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凈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6.2 預案解釋權屬

  本預案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布實施,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演練和修訂

  預案實施前后,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演練和修訂。建立與其它部門的交流與聯系,組織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救援活動,在出現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相互協作。演練內容主要包括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作、信息報送流程是否暢通、各應急工作組配合是否協調、應急人員能力是否滿足需要等。演練結束后,鏡湖區人民政府應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演練結果及時修訂完善。

  同時,隨著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時進行預案的修訂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人民政府及時進行預案的修訂:

  (1)區域范圍內企業類型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出現涉及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較大企業;

  (2)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3)區域內危險風險源的種類和分布發生變化的;

  (4)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5)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6.4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飲用水污染的應急預案15

  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證校園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分工協作的原則高效處置,及時處置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校園內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組織機構

  1.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小組

  組長:xx

  成員:xx

  2.救援救護小組

  組長:xx

  成員:徐xx

  3.善后處理小組:

  組長:xx

  成員:xx

  4.事故調查小組:

  組長:xx

  成員:xx

  四、應急處置

  1、水管員每日巡視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視檢查水質時發現有異常現象時(如有異味、有顏色等),應立即報告后勤集團辦公室。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要立即到現場查看。如果屬實,立即報告后勤集團總經理,啟動應急方案。

  2.集團總經理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經請示上級同意,依法立即、如實向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3.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趕往現場并封鎖現場,切斷污染水源,等待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同時集團辦公室立即通知校區各單位,停止使用飲用水并及時供應清潔飲用水。

  4.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到達現場后,積極配合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找污染源和污染物,了解污染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切實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擴大和蔓延,嚴防再次污染。

  6.按照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進行實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應飲用水。

  7.立即組織做好校區各單位思想穩定工作,保持校區良好秩序。

  8.組織召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會議,召集有關人員布置任務,迅速投入到搶險、救護和善后工作的處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辦負責及時向上級匯報突發事件的進展情況。接待媒體、學生家長和教職工家屬,處理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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