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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婚證需要什么條件
導語:辦結婚證需要什么條件呢?首先,男女在辦結婚證之前,必須先自己審查一下,雙方是否符合辦理結婚證的條件,否則的話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是不予辦理結婚證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辦結婚證需要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關于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婚姻法并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癡呆等。
辦結婚證的條件大致分為了兩類,包括必備條件與禁止條件,而每類條件下面又具體分為了一些小的條件,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了解。更多結婚證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咨詢了解。
【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情況的婚姻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修訂婚姻法時,衛生部門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較多,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病率低,即使將病毒注入健康的人體內,也不一定發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治愈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標準是一萬人不超過一人患麻風病,并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大大高于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立法采納了這一意見。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說明了婚檢項目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并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為結婚登記工作帶來了困難。為此,修訂婚姻法應當明確什么是禁止結婚的疾病。立法部門就此問題專門聽取衛生部門和著名醫學專家、教授意見。
大部分人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要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比如侏儒的遺傳率為50%。如果結婚和生育分開,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遺傳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應當允許患遺傳疾病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遺傳比例是20%-30%,如用藥可控制在4%以內。禁止艾滋病人結婚,是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與國家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護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對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因現多數地方婚檢項目不包括艾滋病檢查,婚姻登記部門很難掌握誰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國外絕大多數國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結婚。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于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于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于發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后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的人結婚,但不宜生育。關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結婚,有不同看法。
另一種意見認為,艾滋病傳染性大、致死率高,對社會、家庭影響很大,不宜結婚。與會專家、教授的傾向性的意見是,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很困難,對于患有某種傳染病、遺傳病的人,醫生可以建議他們暫緩結婚,但對于可否結婚無決定權。如果一定要明確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于發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后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得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國家實行計劃生育,不只是減少生育,更是要優生,重質量。因此,在婚姻法中明文規定了的一些疾病不能結婚。具體是哪些呢?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這是從消極方面來規定的,故又稱消極要件。我國現行婚姻法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于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于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范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系。
(二)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著的婚姻關系。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三)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或規定某種特定的疾病是婚姻無效或得以撤銷的原因,是出于保護當事人和他人的權益及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
一是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癡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人,且在結婚后有將精神方面的疾病遺傳給后代的可能。
二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為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其立法理由顯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屬性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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