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的崗位職責
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會。那么,董事長的崗位職責有哪些呢?下面jy135小編為大家整理董事長的崗位職責,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董事長的崗位職責
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如下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并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準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9、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11、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12、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4、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董事長的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類 別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國有獨資公司
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任 期
我國公司的董事長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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