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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材料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材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1、為提高建筑安裝企業材料管理水平,實現采購供應工作程序化、規范化,達到及時配套供應,降低采購成本,加速資金周轉,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的目的,特制訂本制度。
2、凡施工、臨設、周轉材料自采買開始至供到工地驗收時止,均屬于采購供應管理范圍。
3、材料采購供應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物資工作紀律,廉潔奉公,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4、材料采購供應應由公司級以上單位確定的專門機構和崗位的專業人員辦理,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崗位責任制,無上崗證不準從事采購工作。
5、材料采購訂貨計劃編制
((l)單位工程一次性用料計劃: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預算材料分析進行編制,在工程開工前提出;
(2)構配件加工訂貨計劃:根據技術翻樣資料編報;
(3)材料需用計劃:根據施工方案,按需用的品種、規格、數量及用料進度進行編制;
(4)采購供應計劃:根據編制的材料需用計劃,考慮期末儲備量、期初庫存量、本期到貨量,進行綜合平衡,確定本期采購量,編制采購計劃、用款計劃、運輸計劃;
(5)計劃執行過程中,遇有設計變更和技術洽商,應及時提出變更計劃,據此調整原需用計劃、采購訂貨計劃,以避免造成損失。
6、采購訂貨
((l)采購訂貨必須依據采購訂貨計劃、采購原則和市場行情,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所需材料的采購和訂貨,滿足施工生產需要;
(2)采購訂貨要堅持'三比一算'、'先看后買'的原則,不得盲目采購;對有安全規定的材料必須到指定廠家購買;
(3)采購時必須向供銷單位索取產品合格證及材質證明,具備有關的檢測試驗等資料;對無材質證明的材料和產品一律不得采購;
(4)大宗及特殊重要的材料訂購,必須考慮供方信譽、供應能力及生產技術資料,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
(5)凡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加工訂貨,必須事先攜帶圖紙會同技術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事后進行技術驗收;必要時在加工期間進行質量檢查;
(6)凡不能及時結清的采購訂貨,必須按合同法的規定,認真簽訂合同并嚴格履行;
(7)企業必須制訂內部合同管理辦法,明確簽約權限、責任、義務、程序,設立合同臺賬,檢查合同履行情況以及合同履行的制約條款;
(8)采購人員必須設有采購登記臺賬,借款報銷臺賬;企業應對采購訂貨工作的質量效益進行定期考核分析。
7、采購訂貨驗收
((l)對采購訂貨的材料,應根據采購計劃,合同產品技術標準和有關抽樣檢查規定,嚴格檢查驗收;
(2)對驗收不合格的材料及產品要按合同條款,由責任方承擔全部經濟責任,由采購人員負責找供方協商處理;
(3)材料進場驗收合格后,應在當日簽署有關交接手續或憑證,并按票證流轉程序傳遞。隨時清結財務手續。
8、在采購供應過程中對正常途耗或非正常量差的處理規定
((l)屬于規定范圍內的途耗發生的量差,由經辦人按審批程序報批處理;
(2)屬于非正常發生的量差,由經辦人負責同供方核實,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3)建設單位一般不指定材料(或產品)生產單位。若指定,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
(4)對材料賬務處理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l)為便于業務管理、會計核算、財務稽查等工作的開展,必須統一憑證、臺賬、報表的格式及填寫方法和流轉程序,達到材料賬務管理與財務會計核算業務相互交接;
2)各種憑證、賬、表必須認真填制,計量準確,數字清楚,不得涂改,印鑒、附件齊全,按要求及時傳遞;
3)各種原始憑證、賬、表及合同文本等資料,按月(季)分別裝訂、匯總、編號、核實,由負責人、經辦人蓋章,統一歸檔,并妥善保存。
9、采購供應統計核算工作
((l)采購供應核算必須遵循'誰采購供應誰核算的原則;
依據采購和供應的數量分別計算采購成本和預算成本,做到日清月結,按季出成本報表,并進行采購成本分析。
(2)采購成本是指在采購過程中所投人的全部費用,它包括:購人價、運輸裝卸費、管理費(采保費)、稅金及利息;
(3)材料統計核算必須以各種憑證為依據,真實反映材料采購供應經營成果;
(4)采購供應統計核算必須具備如下報表:
(l)材料收、支、存統計報表;
2)單位工程供(耗)料統計報表;
3)采購成本盈虧統計報表;
4)資金運用情況統計報表。
10、違反此制度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1)有如下行為之一,直接責任者應予以賠償,標準為損失額的10%;
(l)決策失誤或計劃不周造成材料浪費或積壓;
2)越權采購或未按規定程序,違反正常渠道進行采購和加工訂貨,造成經濟損失;
3)在訂貨和采購工作中對材料質量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
(2)有如下行為的直接責任者應按損失額賠償,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交紀律監察部門處理;
(l)在供應中故意克扣、缺斤短兩,超過合理誤差轉嫁虧損,給使用者造成損失;
2)違反物資政策,物資紀律和廉潔規定,以物謀私,撈取好處,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l)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賬目和手續混亂,財產不清,債權債務無法清理或形成死賬者;
2)弄虛作假、不記賬、不銷賬,造成賬物不符,成本不實,虛盈實虧者;3)違反規定,擅自銷毀單據、憑證和賬冊者;
4)拒絕上報各種統計報表之一者;
5)不履行規定職責,使工作秩序不能正常運轉,經多次提出無改進者。
11、附則
((l)本制度由總公司物資供應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20xx年10月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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