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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時間:2024-01-29 12:49:17 制度 我要投稿

(優秀)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優秀)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 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 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 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 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相關內容:

  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2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 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

  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 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 人員的管理:

  1、 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 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3、 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 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5、 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6、 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7、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8、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9、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10、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 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 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 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 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 勞動報酬

  1、 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 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 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 社會保險

  1、 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 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 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并及時將受 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4、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

  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 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5、 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6、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六、 工作時間

  1、 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 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 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4、 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5、 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 休息休假

  1、 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 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4、 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5、 產假:女員工產假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后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復,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后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核實后,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跨地區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并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于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征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并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4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維護公司和派遣涉及的員工之間的權益,保證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確保勞務派遣服務的順利進行。

  二、適用范圍

  該制度適用于所有公司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項目及員工。

  三、基本制度

  1、招聘和甄選

  (1)必須符合《勞務派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規定要求。

  (2)嚴格執行錄用程序,確保申請人擁有相關資格證書,無不良記錄。

  (3)公司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在招聘和評估過程中應當一視同仁,不存在歧視和區別。

  2、培訓

  (1)提供專門的工作培訓,確保勞務派遣員工掌握相關技能和流程,擔負起相應崗位實際要求的分工。

  (2)定期檢測和維護勞務派遣員工的技能和能力,制定個性化培訓計劃,運用研發新產品或新項目的機會進行培訓。

  3、工資福利待遇

  (1)執行測繪和工商部門規定的招聘工資福利待遇,以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及其派遣公司未承擔的各種稅費。

  (2)保險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4、考勤

  (1)勞務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考勤制度和要求,準確填寫考勤信息。

  (2)如果出現考勤異常,必須及時提供假條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紀律

  (1)勞務派遣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紀律、規章和管理制度,嚴禁違反公司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2)對于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行為和情況,公司將予以紀律或行政處罰,必要時予以制裁。

  6、終止勞動關系

  (1)公司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嚴格履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2)勞務派遣員工亦要遵守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歸還公司所借用的物品和資料。如果是因為員工自身原因終止工作合同,應當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7、標準的申訴和應對

  (1)對于公司或項目方的管理不當引起的爭議和問題,勞務派遣員工可以通過公司制定的溝通渠道和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2)公司要尊重勞務派遣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合理的應對,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管理措施

  1、制度宣傳和培訓

  (1)公司對制度進行全員培訓,會議記錄、頁面公告、形象宣傳等形式均可。

  (2)研究制度運作情況,定期組織紀律控制,讓制度真正落實到行動中。

  2、制度的'監察和評估

  (1)公司應當定期建立監察機制和評估制度,確保制度的全面執行情況。

  (2)對勞務派遣員工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進行分類整理和統計分析,采取相應措施落實。

  (3)定期自查并匯報制度執行情況和良好的表現。

  五、附錄

  本制度所涉及簡要注釋如下:

  1、勞務派遣:指由勞務派遣機構為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務,并以勞務派遣機構為實際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2、派遣員工:指勞務派遣機構向用工單位提供的具有特定勞動技能或者服務能力的勞動者,由勞務派遣機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

  3、用工單位:指從勞務派遣機構聘用派遣員工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4。勞務派遣機構: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從事派遣勞動者服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本文檔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如下:

  1、《勞務派遣管理條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務派遣管理條例》。

  2、測繪和工商部門規定的招聘工資福利待遇: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規定的招聘工資和福利待遇。

  3、社保:指員工應當依法參加的各項社會保險,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

  4、紀律或行政處罰:指為了糾正員工違規違紀行為,公司可以采取相應的紀律和行政處罰措施,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罰款、調整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處理員工。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5

  我公司的宗旨是:進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愛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為加大公司的規范化治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進展壯大,提升經濟效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全體職員必須遵守公司治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目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同意勞動保證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治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按照實際業務需要設置財務部、治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置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要緊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咨詢題。公司董事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治理

  第五條我公司職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按照業務進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治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刻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職員治理。

  第八條我公司職員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益,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后能夠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能夠解聘或辭退:

  (一)因有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峻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缺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職員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職員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按照經濟效益的情形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形能夠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處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關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按照事實上際情形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升職員素養,我公司定期對職員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治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采納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核算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形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要緊用于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銷。

  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采取主動的措施和方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第四章勞務派遣治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益、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職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職員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托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職員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職職員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職員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治理和對派職員的安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職員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愛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治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職員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職員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職員進行崗位技能、治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職員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方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職員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刻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職員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考勤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7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境外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保障員工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提高勞動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境外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包括招聘、待遇、工作條件、培訓、安全防護、合同解除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定義

  1、境外勞務派遣員工:指由公司派遣到海外從事工作的員工。

  2、派遣地:指派遣員工所在的海外工作地點。

  3、派遣單位:指為境外勞務派遣員工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公司。

  4、派遣期限:指員工在派遣地工作的時間。

  5、合同期限:指派遣員工和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時間。

  6、待遇:指派遣員工在境外工作期間獲得的薪資、福利和待遇。

  7、勞動合同:指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二章招聘和選拔

  第四條招聘原則

  公司招聘境外勞務派遣員工時,應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保人才選拔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第五條招聘程序

  公司招聘境外勞務派遣員工的程序如下:

  1、制定招聘計劃:根據公司業務發展和派遣需求,制定招聘計劃,明確招聘崗位和數量。

  2、發布招聘信息:將招聘信息發布在公司內部網站、招聘網站等渠道,吸引符合條件的員工。

  3、簡歷篩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簡歷篩選,確定面試名單。

  4、面試評估:組織面試,對申請人進行評估并打分。

  5、面試結果確認:根據面試結果和綜合評分確定錄用人員。

  第六條招聘條件

  1、學歷要求:派遣員工應具備符合派遣崗位的相關學歷或專業背景。

  2、工作經驗要求:派遣員工應具備一定的相關工作經驗。

  3、語言要求:派遣員工應具備派遣地所需的語言能力。

  4、健康狀況:派遣員工應符合派遣地相關的健康狀況要求。

  5、安全教育:派遣員工應接受相關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派遣合同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派遣期限:明確員工在派遣地的工作期限。

  2、待遇:確定員工在派遣地的薪資、福利和待遇。

  3、工作條件:明確員工在派遣地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4、培訓:確定員工在派遣前、派遣中和派遣后的培訓安排。

  5、安全防護:明確公司為員工提供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責任。

  6、合同解除:規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章待遇和福利

  第八條薪資

  公司按照派遣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市場行情,給予合理的薪資待遇。薪資由派遣單位根據派遣合同約定支付,并充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福利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派遣合同的約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住宿:提供派遣地合適的住宿條件。

  2、飲食:提供派遣地合理的.飲食安排。

  3、健康保險:為派遣員工購買符合派遣地要求的健康保險。

  4、節假日及年假:按照派遣地的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規定。

  5、交通費用:派遣員工從派遣地到家鄉探親的交通費用。

  6、其他福利:根據派遣地和公司實際情況,提供其他合理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培訓與安全防護

  第十條培訓

  公司根據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和需求,組織培訓以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和工作能力。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工作流程和規程:介紹派遣地的工作流程和規程。

  2、技術培訓:針對派遣員工的崗位需求,進行相關技術培訓。

  3、安全教育:介紹派遣地的安全法規和應急處理措施。

  4、跨文化培訓:幫助派遣員工適應派遣地的文化和習慣。

  第十一條安全防護

  公司應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且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評估,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

  1、工作裝備:根據派遣地的要求,提供適合的工作裝備。

  2、個人保護:為派遣員工購買符合派遣地安全要求的個人保護裝備。

  3、安全培訓: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并提供安全宣傳教育材料。

  4、應急救援: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機制,確保員工在遇到危險時得到及時救助。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原則

  派遣合同的解除要遵循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原則,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約定進行。

  第十三條合同解除理由

  派遣合同可以因為以下原因解除:

  1、合同期滿:派遣合同到期,雙方自動解除合同。

  2、協商解除: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解除條件:派遣員工或派遣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進行解除。

  4、異地安置:派遣員工因個人原因需要異地安置或返崗。

  5、其他原因:發生嚴重違規、重大事故等情況的。

  第十四條解除程序

  派遣合同解除的程序如下:

  1、提前通知:派遣員工或派遣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2、協商解除: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協商解除的,應簽署解除協議。

  3、解除手續:派遣員工應按合同約定完成返崗手續和物品交接手續。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處理爭議

  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或合同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仲裁或訴訟。

  第十六條附則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并作出相應的通知和公告。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9

  一、員工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嘩、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游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系處理,造成后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幾凈,墻面無污跡、地面無臟污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于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說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于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于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后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并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

  執行行政部關于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后,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于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準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脫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脫崗。脫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脫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采取不正當手段,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齊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x2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x3x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后,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系。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說明申請,經逐級批準后,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x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x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準后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說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鑒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制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第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章 人員招聘

  第八條 公司根據各用工單位提出的人力資源要求和崗位說明,由公司統一發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組織初試、復試。復試合格者,由公司通知報告,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章 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九條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入職的派遣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條 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兩年。試用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公司確定(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需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履行、變更、接觸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者被公司解聘,應按照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務、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機密和技術機密。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著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第五章 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公司,由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六章 工作時間、考勤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擅自離崗或不遵守用工單位考勤制度(遲到、早退)的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五個工作日的,視為嚴重違法公司和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獨解除勞動合同,并保留追訴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請假必須按公司和用工單位規定的制度和流程執行,經公司和用工單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須按照公司和用工單位相關規定申請,在申請尚未被審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特殊或者緊急情況未申請的,須按照用工單位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所有勞務派遣人員均享有公司的節假日禮品等福利。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須同時遵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派遣員工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公司和用工單位損失的,公司和用工單位有權追究派遣員工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或未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二)曠工(連續曠工從超過3個工作日,或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的;

  (三)不按時完成公司和用工單位約定的工作內容或從事任何兼職活動的;

  (四)不愛護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財產或者不保守公司和公用單位的商業機密、技術機密的;

  (五)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地方和工作崗位的安排、管理和調整的;

  (六)派遣員工提交虛假入職資料、婚姻生育狀況或者隱瞞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情況的;

  (七)派遣員工向第三方打聽、透露或者討論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勞動合同內容及相關附件的;

  (八)組織、教唆、脅迫他人聚眾滋事。影響公司或用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聲譽名譽的;

  (九)打擊報復,造成其他人員健康、財產和名譽損害的;

  (十)有盜竊、賭博、打架斗毆、暴力、恐嚇、侮辱、誹謗、擾亂工作秩序及騷擾等行為之一的;

  (十一)違法用工單位勞動紀律受到2次(含2次)以上書面警告的;

  (十二)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第八章 培訓考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必要的'職業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勞動紀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經驗教訓的教育等。用工單位須對派遣員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 所有派遣員工須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對于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我司負責安排其參與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操作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于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時,應將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內容告知相關派遣員工。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工作期間應當嚴格保守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獲得的有關公司或者用工單位的一切保密事項。如因其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或用工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內容由用工單位與我司及派遣員工三方確定。

  第十章 離職制度

  第三十八條 經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派遣員工欲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公司。如派遣員工未提前通知而給公司和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和用工單位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一)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公司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六)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公司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八)公司或用工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派遣員工如因或者用工單位臨時的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與用工單位發生分歧時,應及時向公司反應,不能以粗暴、消極怠工的方式回應。

  第四十二條 派遣員工勞動爭議經公司調解達成協議的,可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當事人簽名并加蓋我公司公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不愿意調解或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協議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另外規定外。如果雙方有任何一方對訴訟結果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并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于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2

  一、基本原則

  (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日期將工資(如每月xx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托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托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二年。

  (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

  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

  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3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4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所有勞動安全生產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重要原則,將企業各級負責人員、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上的生產、工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應當做的事情和所承擔的責任加盡管明確規定的一項管理制度。我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認真貫徹很高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 企業以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實行全面負責制,企業各部門負責人為安全生產、消防工作責任人。每年各部門責任人應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

  一、勞動安全專職機構的安全責任主要是: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勞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遇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有權責令先行停止生產,然后報告企業負責人及相關部門研究處理;組織和推廣安全教育培訓,參加傷亡事故處理,以及指導企業安全員的工作等。

  二、車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合理組織生產,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各項活動中都必須包括安全生產工作:經常對本車間生產現場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技術規程以及勞動紀律的教育,有效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專業技術水平;對本車間特殊工種人員進行特殊工種的訓練;對本車間勞動條件的改進負責提出意見并對勞動條件改進項目組織實施;對本車間的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登記、統計、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

  三、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組織本班組員工學習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和本企業、本車間的安全生產規定,教育員工遵守紀律,按章作業;檢查對班組員工使用的機器設備、工具和其它安全裝置,使其保持安全狀態;整理生產、工作地點,保持安全、清潔、文明生產;組織本班組員工安全生產競賽與評比,學習和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改進措施。

  四、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應當白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增強安全生產和防范事故的意識,不違章作業,并有責任監督和制止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主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愛護和正確使用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對企業的違章指揮、不安全作業及勞動安全中的不安全因素批評、檢舉。

  第四條 單位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被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有傷害的`,勞務派遣公司應依法申請工作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可與用工單位約定其工傷賠償辦法。由于被派遣員工負有安全生產保護義務,因此涉及被派遣員工的工傷賠償應當追加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告,與派遣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用工單位為被派遣員工配發各類勞保防護用品,改進職工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

  第六條 單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企業培訓,取得特咱技術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用工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各種安全防護裝置應完好無損,防護用具齊備,確保單位水、火、電、氣的安全、凡化學藥品、烈性有毒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均應放在安全地點儲存,專人負責保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進入單位、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

  動力設備部門在安裝、改裝、拆卸和修理動力設備時,應米取必要的安全生產措施;定期和隨時檢查所管理的各種動力設備,使之經常處于良好的狀態。凡屬專人使用的電器、機械設備,未經主管領導允許,她人不得隨意使用。安裝維修電氣設備前,必須先切斷電源,掛上警示牌,由相關人員負責作業,嚴禁帶電作業。

  第八條 職工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操作的指令,若違章作業,發生安全事故,單位按規定追究違規人員的責任,根據安全事故責任大小,給予違規人員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

  第九條 企業建立各種事故的匯總、統計工作,并建全事故檔案。監督檢查本單位對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健全安全考評制度,總結安全生產管理先進經驗。嚴格單位安全生產監察考核辦法,將安全生產作為職工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構建單位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第十條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過職工大會認真討論,公司1215總經理批準后,自 月 日起實施。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勞務派遣業務管理,規范勞務派遣服務行為,維護派遣員工、用工單位以及x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用工單位指的是已與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含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派遣員工是指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的人員。

  三、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員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或被用工單位退回的派遣員工)。

  四、公司擁有對本手冊的最終解釋權、修訂權和頒布權。

  第二章招聘與錄用制度

  一、招聘原則

  (一)公司發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單位自行招聘),組織候選人面試,并由用工單位最終決定錄用人員名單。

  (二)公司或用工單位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據用工單位提出的人力資源需求和崗位說明,由公司統一發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組織初試、復試。復試合格者,由公司通知報到,辦理入職手續。

  三、入職手續

  派遣員工應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和流程辦理入職手續,再到用工單位報到。

  第三章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入職的派遣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公司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其他未盡事宜,公司與派遣員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并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提出的需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崗位應保證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成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員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員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協商合同續簽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單位建立派遣員工花名冊備查,名冊包括派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單位、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其中用工形式寫明屬勞務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公司書面通知后,派遣員工仍不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和員工都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當公司或用工單位遇有緊急情況時,可指令員工臨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之外的勞動任務,員工不得拒絕其所能承擔的勞動或工作任務。

  (三)派遣員工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調換或安排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應當服從合理的安排:

  1、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合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的;

  2、根據員工的技能特點,需調換工作崗位或臨時安排工作的;

  3、員工因身體、技能等因素達不到工作質量、生產服務、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而需調動工作崗位或地點的;

  4、其他合理的崗位調動、工作地點變更以及臨時工作安排。

  (四)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將被用工單位退回的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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