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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9 14:24:2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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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類型(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層員工,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于管理人員,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于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周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附件是勞動合同里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并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后返還員工,復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后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并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并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系后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2、自愿要求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干;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愿要求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干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凡職工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第十七條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可經培訓轉崗,或作待崗,停薪留職,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職工改名,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職工退休或者退職;

  三、職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屬單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崗位消失等)。

  三、經上級批準,本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工會提出意見,總經理審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將理由通知公司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委員任期未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二、在試用期內的;

  三、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六、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職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九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檔案轉出(手續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4年481號文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精神,給予乙方適當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職工提出的,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職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癥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20xx年10月6日國務院319號令,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后,對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職工生活補助費,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期限至20xx年10月6日止)計算,每滿一年發給本人當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20xx年10月6日以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職工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職

  工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五章職工在合同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權利,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在聘任,升級,培訓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合同期內,根據崗位勞動和貢獻大小,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假期,各種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統一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住房公積金等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由公司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二、職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提交公司定點醫院的病休證明。

  三、職工因故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四、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待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職工違約的責任

  第四十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由公司出資培訓或申請獎學金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繳納培訓費(每年遞減20%)。

  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計算辦法是:以合同終止日期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須繳納1200元,本科生1000元,專科生800元,中專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條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具體按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文件辦理。

  第四十四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杭州市有關法規相抵觸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附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3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范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則

  2.1 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 要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 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 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 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期限

  4.1 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a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b 工作崗位;

  c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 勞動報酬;

  e 勞動紀律;

  f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g 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種:

  a 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 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只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 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4.4.1 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 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周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 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 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a 平時表現較差,完不成生產任務,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受各種行政處分,經教育后表現有所好轉的;

  b 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 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2年—5年,試用期為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5 醫療期

  5.1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試用期1個月的,醫療期為半個月;

  試用期2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半月;

  試用期6個月的,醫療期為3個月。

  5.3 員工病休醫療期滿需繼續停工治療休息的處理:

  5.3.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 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后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 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1 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醫療期為 3 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 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 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2 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周期應自6個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余依次類推。

  5.4.3 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周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 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周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6.1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 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2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如一個年度內違反勞動紀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連續滿3個月及以上或累計滿4個月及以上完不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4.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 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員工不符合上崗要求或不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

  6.5.3 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7.2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3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 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 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6.9.2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

  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二篇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一、 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

  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流程圖

  綜合管理部量化考核方案模板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三篇_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本。

  第三條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為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為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并按勞付酬。

  第四條 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范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和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準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干部身份、軍轉干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愿意為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于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為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簽合同,以書面通知為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為有效。

  第七條 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并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簽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續簽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經甲方批準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并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后簽名,然后送公司法人代表審核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核后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按上述第(一)點程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期限及工齡計算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文件發布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于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今后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并、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后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二)基本工齡: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四篇_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為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慶市勞動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由本公司工會參與討論、制訂,于 年 月 日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本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全體職工具有效力。

  一、 定義

  本制度所稱勞動合同(簡稱合同,下同),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

  務有關的所有協議,包括勞動合同書、用工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二、

  三、

  工。

  (二) 用工協議:退休返聘人員、內退勞保人員、以及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簽。

  (三) 培訓協議: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及業務技能提升培訓的員 工。

  (四) 保密協議:科級及以上崗位;技術、財務、成本價格管理及薪資計算管理一般崗位。

  (五) 競業限制協議:科級及以上管理崗位;關鍵技術崗位。

  四、 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4~5年,再次的可5-8年。

  2、生產技術骨干、關鍵、重要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3~4年,再次的可 4-6年。

  3、普通操作工、一般管理人員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2~3年,再次的可 3-5年。

  4、員工已經在我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二00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經連續兩次與 我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三)用工協議簽訂期限

  1、退休返聘人員簽訂1年期用工協議,協議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續簽。

  2、內退勞保人員按已簽訂協議執行。

  3、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協議期限比照勞動合同期限執行。

  (四)培訓協議簽訂期限

  1、培訓費用<5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2年。

  2、5000元≤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4年。

  3、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6年。

  (五)保密協議簽訂期限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期間及競業限制期間;雖然期滿但按協議規定仍需保密的至該秘密 適用范圍 合同簽訂對象 全日制用工 (一)勞動合同書:具有勞動能力的、在法定工作年齡范圍內、經公司錄用的全日制用

  不再需要保密為止。

  (六)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五、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

  1、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繼續有效。

  2、 本制度實行后,新簽的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和工資關系等區分, 屬于哪個法人實體的員工就與哪個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區別在蓋章上)。

  3、兼管股份公司和各事業部工作的員工,一律與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員工與各事業部或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親自簽訂,不允許他人代簽。

  六、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

  1、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即到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核實新進員工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等情況,與員工簽訂首次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聲明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決勞動合同關系,并附上相應依據。

  3、勞動合同期滿前35日,人事部門通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并在一周內將結果書面反饋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調查了解后簽批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

  4、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人事部門出具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員工。員工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后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合同到期時到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司手續;員工在收到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及時反饋續簽信息,并于合同到期日到人事部門完善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七、 勞動合同的保管

  1、勞動合同原件由各個勞動合同簽訂主體負責保管。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社會保險繳納由股份公司人事部以合同實際簽訂主體的名義統一負責辦理。

  3、勞動合同的管理遵循職責回避原則,即合同保管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由部門主管保管。

  4、股份公司人事部對勞動合同的簽定、保管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條件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或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括身體狀況不符合錄用條件、體檢不合格,不能勝任該崗位基本要求,提供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虛假信息和資料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2)有《**有限公司員工行為規范及獎懲條例》中丙類違紀行為的;

  (3)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及重大影響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醫療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人事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其他重大調整實施經濟性裁員時,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八、 勞動合同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勞動合同終止和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然后結合員工的意愿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辦理續簽或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包括崗位、工作地點、合同期限等的變更,合同變更以合同變更通知書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確認生效。

  (三)勞動合同解除

  1、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部門,試用期內須提前3日通知人事部門,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3條規定的,公司僅需書面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4條規定的,公司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會,工會作出書面回復后,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

  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的送達【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一般應由勞動者親自簽收;

  (2)不能親自簽收的,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郵寄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上提供的通訊地址。

  (3)勞動者既不能親自簽收,又不能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則采取公告方式,即由勞動者所在部門一名領導和一名普通員工證見證下,在公司張貼欄上實施公告,拍照公告現場、存根張貼文件、記錄有關情況,并由見證人員在記錄單上簽字、注明日期。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6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a、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信用。

  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c、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d、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e、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a、原在冊的固定制員工、勞動合同制員工等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包括新招收的大、中專、高中、技職校畢業生、調入人員、初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復退軍人等)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c、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d、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費用賠償和經濟補償

  a、由酒店支付培訓費、分房補貼費,分配住房或受過酒店業務技術培訓的'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離店的,必須按規定標準賠償酒店的損失。違反勞動合同,已經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b、員工因各種原因被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酒店應按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組織結構及職責

  第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條勞動合同簽訂

  (一)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個月內完成勞動合同簽訂。

  (二)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勞動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章,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3年期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勞動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無固定期限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續訂、終止、變更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續訂勞動合同。

  (三)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或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的,經雙方協議一致確認后,可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

  (四)勞動合同屆滿或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可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隨時可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采取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一)員工患病后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公司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十條經濟補償或賠償規定

  (一)員工在合同期限內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合同書中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二)雙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給對方賠償。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9

  臺賬管理

  第一條 為保證合同臺賬資料完整、統一,規范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并向公關法務部備案。

  第三條 合同管理人員為簽訂合同的聯系人和法務聯絡員,負責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條 合同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后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并對重大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合同臺賬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寫一張表格,建立一份檔案。

  第六條 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名稱;

  (二)合同主體;

  (三)合同內容(含標的、數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其他須注明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有無違約、爭議、訴訟等情況及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五)合同所附資料;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合同臺帳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明等資料的復印件;

  3、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往來函電;

  5、有關的重要資料。

  第八條 合同臺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 使用或借用合同臺帳資料,應當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使用人或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遺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換;辦理結束后,應及時將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歸還合同臺帳管理人員。若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后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制定并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檔案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合同文檔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本(不包含勞動合同)。

  二、 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 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檔,并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試用期內員工非經總經辦允許不得作承辦人。

  三、 合同文檔的管理辦法

  1、 合同文檔以部門名稱結合簽署日期年月份進行分類編號。

  2、 合同編號規則:承辦部門名稱首字母-合同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廣部20xx年2月份第1號合同)

  3、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與相關部門審查會簽相結合的制度,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負全部責任。承辦部門主管為第一責任人,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總經辦和審查會簽部門對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各相關部門和總經辦依其職能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監察、審計。

  5、 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簽訂合同或具有履約性質的書面文件。

  6、 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應分別建立合同臺賬,實行履行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財務部保管,承辦部門只留存影印件。

  7、 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財務部甄別并予以歸案。

  8、 財務部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以有效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9、 各部門員工可在財務部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進行登記,方可在財務部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 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安全。

  11、 借閱人不得涂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2、 合同文檔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3、 已簽署的合同應明確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并交予財務部及時催款。

  四、 合同文檔的移交

  1、 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后,須在一周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財務部存檔。

  2、 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須注明合同編號并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3、 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并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續。

  寧夏友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一九九五年《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與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內容相沖突,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條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與各公司辦公室共同負責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公司應最遲在員工正式上崗之日(不含崗前培訓)起十五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四)作息時間、休息、休假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七條勞動合同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合同雙方還應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試用期限等其它內容。

  第八條勞動合同期限由集團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由集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后,按規定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條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企業因轉營、調整勞動組織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變化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被兼并、資金重組等情況)的。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集團或各直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企業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裁員條件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辦公室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隨時通知集團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公司以暴力、威脅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公

  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公司應在合同期滿,或其它終止條件出現之日起七日內,向員工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由員工本人簽字。

  四、醫療期限

  第二十條醫療期限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期限一般規定在三至二十四個月之間,最低醫療期限規定劃分: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此處所稱經濟補償,是指公司依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員工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指薪酬中的第一項基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一)患絕癥的,不低于十二個月的工資。

  (二)患重病的,不低于九個月的工資。

  (三)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的月工資標準,按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集團或各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二節續簽合同實施細則

  為確保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一、續簽合同程序

  1、人事檔案勞動關系存放在集團的員工,在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半月,人力資源部以《續簽合同審批單》方式將應續簽合同的人員名單通報各有關公司;

  2、有關公司在確定續簽名單后,征求擬續簽人員意見;

  3、擬續簽人員如同意續簽合同,則由其本人在《續簽合同審批單》本人意見欄內,注明'同意續簽'并簽名;

  4、對于各公司不予續簽合同的人員,各公司應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續簽合同,均可據實填寫意見并簽名;

  5、擬續簽合同人員簽注意見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見'欄內,填注'同意續簽'或'不予續簽'意見,并由各公司總經理在'簽字欄'內簽字;

  6、各公司須在一周內完成合同續簽的確認工作,并將《續簽合同審批表》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7、人力資源部接到各公司報送的《續簽合同審批表》,根據集團人力資源政策,對各公司續簽意見予以審核;

  8、對不宜續簽人員,要及時與各公司溝通情況,達成共識;對公司擬不續簽而本人有意見者,人力資源部要及時找本人和有關人員核實,并提出人力資源部意見;

  9、人力資源部應在一周內完成上述審核,并在人力資源部意見欄內填注意見,報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

  10、總經理審批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續簽人員辦理續簽手續。對不予續簽人員,集團人力資源部、各公司辦公室要下發《離職通知單》,并在《離職通知單》上簽注送達時間和本人署名,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二、續簽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據集團設定的下列續簽時限,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在《續簽合同審批單》上提出續簽合同時限的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對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設定,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通知有關公司。

  集團設定的續簽合同時限參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員—1年

  2、業務主管人員(含碩士學位以上員工)——2年

  3、管理人員:

  4、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2年以上,10年以內

  第三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規定

  為加強集團勞動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辦理離開手續。::各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及集團各部門員工的辭職申請經其公司領導或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依據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此申請一經批準,即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因嚴重違紀、違規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勞動合同者(包括辭退、開除),各公司按集團規定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先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一經批準,人力資源部即通知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二、終止勞動合同程序

  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簽,雙方勞動關系既行解除。

  對公司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公司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三、辦理手續方法

  1、勞動人事關系在集團,終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必須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集團人力資源部簽發的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及《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離職人員面試表》到各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員工須將各部門會簽的《查對單》返還人力資源部后,檔案在集團管理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其辦理人事工資調轉手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1、各公司出現辭職、合同將到期人員(含臨時工)未按規定的離職時間擅自離崗的情況,按曠工記入考勤;

  2、公司對簽發《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工作要指定專人。簽發人員只有在該員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擔的物品、帳務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簽字。對于提前離職或有其他問題的離職員工,有關部門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提前離職或其他情況的說明及處理意見的報告后,方可在《查對單》上簽字并需加以注明。

  3、離職人員須按規定歸還集團或各公司配備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參加過集團或各公司專項培訓的人員,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金、培訓費用后,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才能辦理調離集團的各種手續。

  4、離職員工需在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等相關手續調出集團。逾期未辦理者,集團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把檔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2

  一、目的和范圍:

  本著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 本規定適用于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 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 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 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

  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后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并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 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并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 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 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

  2) 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并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 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 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 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 本人不愿意續簽并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愿意續簽合同的;

  7) 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 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 泄漏公司秘密,例如泄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秘密;

  10) 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 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占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并

  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 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 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并經過談話仍然 不愿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 其它解釋應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愿方向解釋。

  五、附件

  附件一: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員工本人填寫)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3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滿足客戶評估需要,維護員工切身利益,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公司決定落實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為規范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制訂實施本管理規定。

  一、凡進入公司務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員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對需簽訂合同的員工介紹公司的優惠條件和相關情況。

  三、簽訂的合同要規范,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正確、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頁“用工單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車間名稱,姓名應與身份證姓名一致,不寫錯別字。

  第2項有關乙方自然情況均應填寫完整,合同期限根據公司要求填寫,自簽訂之日算起,一般為一年。同時,乙方工作內容(工種)也應注明。

  最后一頁(簽章欄)的乙方簽名應由簽合同員工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并填寫具體簽訂時間,嚴禁代簽或作假,確保合同有效。說明:

  1、只有夫妻關系的'員工才能合簽一份合同。

  2、員工有別名,并已在工資表中體現的,均應在填寫的姓名后寫上別名(加括號),并蓋章或按手印確認,以免產生不良問題。

  四、簽訂合同的員工應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并粘貼在備注欄上。

  五、各車間主任應對本車間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造冊登記,對沒送交身份證復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

  六、若有員工私自解除合同而離廠的,車間主任應在花名冊上注明,并在15天內以聯絡單的形式,上報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匯總后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各1份,以便于凍結其工資和注銷勞動合同,否則,造成應凍結工資被領取的,按公司規定追究部門主管和車間主任的責任。

  七、各部門主管應督促各車間按規定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掌握簽訂數量和質量等相關情況。

  八、辦公室應積極配合勞動主管部門的合同驗證工作,應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歸檔等工作,防止遺失。

  謝謝!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4

  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復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復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復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設備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鑒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系臺賬是便于企業人事管理和便于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匯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系臺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制作,并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系臺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為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系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系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戶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1、為了規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簽定勞動合同的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8)、勞動合同期限;

  (9)、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條件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公司同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3)、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4)、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2、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由公司出資攻讀

  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六)、勞動爭議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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