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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16 12:43:39 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場所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1

  1.油漆工人必須經過防火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從事油漆作業生產。

  2.油漆車間、小組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隨時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油漆場所應建立和落實班(組)日檢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油漆作業場所,禁止吸煙,禁止穿帶有鐵釘的鞋和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工作地點。

  5.油漆車間確需動火檢修焊接時,必須經車間消防責任人和消防安全員到現場檢查合格,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才能進行。并應辦理動火批準手續,動火時應停止油漆作業,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油漆車間應設置強力通風和抽風設備,自然通風條件要好,在遇火災險情時應立即關閉通風和抽風設備。

  7.油漆作業場所禁止電加熱設備,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8.油漆車間不準積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積貨物,保持通道暢通。

  9.油漆作業場地和調漆房必須經常打掃,隨時清除漆垢、干殘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組的調漆房只準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釋劑用量,油漆和稀釋劑應選擇安全地方妥善擺放,油桶應蓋好,防止揮發或遇火燃燒。

  11.油漆車間、調漆房、烘房的.門應一律向外開啟。

  12.油漆作業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安裝、維護。

  13.油漆車間的電氣設備和照明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線路應穿管敷設。

  14.油漆車間調漆房的閘刀、配電盤、斷路器應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15.凡是噴漆設備均應安裝靜電接地裝置,以防靜電聚集。

  16.油漆和溶劑應儲存在干燥、陰涼、通風、隔熱、無陽光直射的庫房內。

  17.庫房三十米內不許動用明火,不許吸煙,應有“嚴禁煙火”的標志

  18.油漆庫人工堆碼不宜超過1.8米,防止“倒垛”事故發生。

  19.油漆車間、調漆房、油漆倉庫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和干沙。滅火器應經常檢查。

  20.油漆車間發生火災后,首先應立即撥打119報警,并把各種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切斷,立即進行撲救。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保障設備、設施及人員的安全,規范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重點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術安全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生產安全的監督檢查。

  3.2陜柴公安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3.3機械動力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設備安全的監督檢查。

  3.4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3.5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管理的組織和實施。

  4工作程序

  4.1為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和設備的安全操作及對環境的保護,在各單位的作業范圍內各負其責。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陜柴公安處依據公司《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確定公司防火重點要害單位部位。

  a)在公司重點單位部位動火,應填寫一級動火證;

  b)在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大的場所動火,應填寫二級動火證;

  c)在非重點單位部位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位動火,應應填寫三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內部審批;

  4.2.2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管理,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后方可動火。

  a)動火單位填寫動火證,審請在重點要害單位動火作業;

  b)明確動火部位、時間、動火人、監護人、動火班組負責人;

  c)確定在動火場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d)動火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審查后簽名同意動火;

  e)陜柴公安處消防隊接到動火審請后,對動火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f)符合安全動火條件后,簽署同意動火的意見;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簽名,同意在該重點要害部位實施動火作業。

  4.2.3二級單位消防管理人員對本單位作業區域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作業場所消防設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潔。

  4.2.4因作業需要使用滅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設施,使用后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聯系及時更換和維護。

  4.2.5非重點單位作業動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依據動火制度負責檢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4.2.6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2.7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人員,必須達到“三懂、三會”的標準(即:懂得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會報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4.3危險場所安全管理

  4.3.1危險作業場所的劃分

  公司危險作業場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區域;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財務管理部、重要資料和信息管理部門、特種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溫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的運行場所、高空作業場所、高壓電線、高速運轉設備等。

  4.3.2危險作業場所的`管理

  4.3.2.1各危險作業場所所在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4.3.2.2明確本單位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和清單。

  4.3.2.3危險作業場所的用火,應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險作業場所的用電,應執行公司《危險作業審批辦法》和《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4.3.2.5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運行場所,執行《危點劃分標準及管理辦法》。

  4.4作業場所設備的管理

  按《特種設備管理控制程序》、《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4.4作業場所人員的管理

  4.4.1作業場所人員的安全培訓,執行《培訓管理程序》

  4.4.2為員工個人配備防護用品,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護用品護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購,執行《物資管理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合格產品。

  5相關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點標準及管理辦法》

  《危險作業審批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培訓管理程序》

  《物資管理規定》

  《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6記錄

  《動火證》

  《危險場所作業“安全工作任務書”》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3

  1、生產區域安全管理要求:

  (1)生產區域,嚴禁吸煙;

  (2)工作場所應懸掛安全警示標識,張貼應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強對危化品的管理,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6)危險化學品搬運時應輕拿輕放、禁止野蠻裝卸,運輸過程中應有可靠的防止發生晃動或滑動的安全措施;

  (7)廢油漆、油料、紙箱、泡沫等定期處理;油漆等易燃品應統一存放在倉庫內;

  (8)消防設施執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換管理;

  (9)滅火器箱、消防箱等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內必須配備合適的扳手,水帶應采用雙頭卷;

  (10)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要以不影響生產現場的正常操作為原則,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內,有明顯標志,嚴禁懸掛于墻上;

  (11)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亂扔亂放,應單獨存放,并在工作期間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現場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2)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

  (3)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施工標志;

  (4)施工中動火現場必須清除易燃物品,將動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溝、電纜溝等予以封閉,用堅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氈布與周圍隔離,防止火花飛濺;

  (5)氣瓶禁止敲擊、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曬,且氣瓶上嚴禁放置電焊地線;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8米;

  (7)焊機要采取防曬、防雨或防接觸蒸汽和水進入的措施,其電源和控制箱也應防雨,并保持清潔,安裝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應上鎖;

  (8)電焊作業現場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必要時進行強制通風,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業場所半徑10米內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動火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后,才能施焊、割作業。在更換焊條時,嚴禁亂扔焊條頭;

  (10)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機械防護裝置(如防護罩、保護蓋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臨時線需用絕緣良好的電纜線,其截面應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要求,懸空架設或沿墻放設,室內離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樹上、腳手架或金屬欄桿上掛線,穿越門窗(尤其是金屬門窗)使用時要加裝固定防護套;

  (12)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管、門窗等應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處應高于4.5米;

  (13)臨時線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器設備應有防雨雪設施;

  (14)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36v以下的電壓等級;

  3、廠區交通通道標準要求:

  (1)通道路面應平整、無臺階、無坑溝;井蓋、下水道蓋等必須保持完好,發現損壞的及時修復;

  (2)公司區域內道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路等禁止停放各種車輛地段,必須設有交通信號或明顯標志;

  (3)公司區域內交通道路兩側路燈必須保持完好,有足夠照明;

  (4)利用通道一邊停置車輛的應有劃線(白色)標志,但不得超過通道中心線;

  (5)道路土建施工應有警示牌或護欄,夜間要有紅燈警示;

  (6)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設的繩、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4、廠區內車輛安全管理要求:

  (1)不得在轉彎處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車輛;

  (2)自行車、摩托車按規定存放在車棚內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廠區內騎車;

  (3)轎車、吉普車、面包車等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準進入生產區,嚴禁出租車進入廠區;

  (4)廠區內各種車輛執行限速5公里/小時的規定,倒車、進出庫房或廠房門口,限速3公里/小時;

  (5)一切運載車輛應注意安全行駛,不允許亂停亂放,需停置的車輛必須停靠在定置線內,嚴禁違章搭載和野蠻行車;

  (6)運燃料車輛進入料場必須聽從料場管理人員的調度,切實注意行車安全,緩慢行駛。

  (7)料場裝載機在工作時,要特別注意觀察車體周圍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后,要做到觀察行車,確保行車安全;(8)進入料場的車輛必須裝有防火帽;

  5、生產區域地面狀態標準要求:

  (1)路面應平整、無溝、無坑、無積水、無油脂、無絆腳物等;

  (2)在生產區域內所設置的坑、池應加蓋板或有護欄;

  (3)及時清除工業垃圾、廢溶媒、廢水及廢物等;

  生產現場管理是體現企業管理的亮點,對促進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樹立企業外在形象,推動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員工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做到正確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使用與管理。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科學管理,監督指導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門具體實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采購、安裝、發放、使用與維護管理,某工廠安委會負責監督管理。

  4、工作內容

  4.1名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員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員工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4.2本單位安委會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以保障員工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低于國家職業健康安全限值標準。

  4.3本單位安委會監督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購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將申購單給予供應部采購專員,由供應部負責采購,購置個人防護用品時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選用相對應的防護用品,其選購的產品應當具備且符合下列內容:

  4.3.1產品名稱、型號;

  4.3.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3.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3.4為配料工、小料員等粉塵作業員工采購專業防塵口罩、為前處理操作工、灌裝操作工、制冷工等噪聲作業場所員工采購專業防護耳塞,為制冷工采購專業防毒面罩、為酸堿操作工采購專業耐酸堿手套及零星防護品,等等。

  4.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5由安委會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4.6本單位安委辦應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賬。監督指導各部門做好防塵、毒、高溫、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6.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3防護設施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管理規定;

  4.6.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6.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4.7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防護用品。

  4.8本單位安委會應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定期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間、配料間、小料房等排風設施,負責人為相應部門兼職安全員,一旦出現問題,由設備部進行負責維修。

  4.9本單位安委會應組織并指導各部門,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教育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10作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采取臨時防護措施,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造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4.11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損害;

  4.11.2向員工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4.11.3防護用品發放要求以舊換新(初次發放除外)原則。

  4.11.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組織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進行培訓和指導,了解防護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5.1.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臺帳;

  5.1.1.2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

  6.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

  6.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國經貿安全[20xx]189號)。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使某些無法在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促進作業場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以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某工廠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過程。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各本部門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3.2某工廠安委會按照管理要求,指導各部門具體實施對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其中重點實施部門為生產部、技術部、設備部、酸奶部。

  4.工作內容

  4.1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組織管理措施:

  4.1.1某工廠安委會應按事業部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車間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圖、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

  4.1.2按照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3建立健全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統的技術保障,對氨氣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訊聯絡信息系統。

  4.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場所,要求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4.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管理措施

  4.2.1.1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1.2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作業點的`含塵濃度,檢查防塵設施及除塵設備的運行情況,為制定和改進防塵措施,正確選用除塵設備提供科學依據。

  4.2.1.3個體防護

  作業現場防塵措施難以使粉塵濃度降至國家規定職業接觸限值以下時,可采用個人防塵用具作為輔助防護措施,如配戴防塵口罩。

  4.2.2控制作業場所有毒物質的管理措施

  4.2.2.1本單位有毒物質作業的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間和化驗室,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2.2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4.2.2.3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裝置,例如cip間,灌裝間,化驗室等。

  4.2.2.4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保證有充足的水源,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4.2.2.5為接觸有毒物質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急救器具專用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發放不同的防護用品,車間內各作業場所張貼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圖。

  4.2.2.6在制冷崗位、有毒化驗藥品庫、cip間等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溫的管理措施

  4.2.3.1本單位高溫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前處理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3.2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生產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溫和保健管理制度。

  4.2.3.3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4.2.3.4供應清涼飲料或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身體水鹽代謝;

  4.2.3.5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聲的管理措施

  4.2.4.1本單位噪聲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崗位、前處理崗位和灌裝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4.1噪聲檢測,通過環境噪聲檢測,準確提供危害警示數據;

  4.2.4.2個體防護,處于噪聲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配戴防噪聲耳塞;

  4.2.4.3減少接觸時間,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

  4.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技術措施

  4.3.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技術措施

  4.3.1.1技術改造,對于能實施技術改造的工藝或設備,應當通過技術改造消除粉塵危害;

  4.3.1.2濕式作業,利用某些粉塵有較好的親水性這一特性,可以降低粉塵濃度,濕式作業是一種簡單實用、經濟有效的防塵措施;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6

  1. 企業各級領導要重視預防職業危害,立足于以人為本,造福于人類,搞好對職工危害治理及防護工作。

  2. 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員工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 衛生技術措施要符合國家法規及產業政策。

  (1) 改革工藝:用無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機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風排毒:有塵毒的場所,應有通風裝置,排除塵毒,對高溫輻射的場所,做好隔熱、通風降溫。

  (3) 合理布局:有毒作業與沒毒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和防范措施。

  (4) 設備完好:要防止發生跑、冒、滴、漏污染作業場所。

  4. 要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單位要按國家標準為員工配備各類防護、保護用品,員工在作業場所按要求佩帶,防止毒物通過呼吸、皮膚侵入人體。

  5. 對接觸塵毒、高溫、輻射、噪聲等危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體檢,發現職業病者立即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及早治療。

  6. 對有塵毒等危害作業場所,按國家規定,定期職業衛生檢測,如達不到國家標準,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檢修,達不到標準,不得進行生產。

  7. 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在有害物質大量泄漏時,應采取自我防護和搶救措施。

  編制接觸塵毒員工健康檔案臺帳,加強監控,防止職業危害發生。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7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本單位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長在總經理和職業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防范的意識。

  四、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措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五、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班組、工段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處理、落實按期解決。

  六、依法組織對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七、依法組織對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八、組織開展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管。

  九、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監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單位相關部門報告、并向員工公布。

  十、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嚴格遵守本制度。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8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應當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

  四、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

  六、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七、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八、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難。應給予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9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

  4.1.21在職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4.2.3.2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4.2.5.1.3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4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10

  1.職工對毒物有知情權。企業對職工應進行防毒(防塵)安全教育。

  2.不斷推進技術進步,改革工藝,采用無毒、低毒原輔材料生產產品。

  3.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加強設備管理,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5.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毒物(粉塵)的含量濃度,努力控制在國家允許的最高限值之內。

  6.按規定設置的`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檢測校驗,保持靈敏好用,防止急性中毒的發生。

  7.對已有的防毒、防塵設施,不得隨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9.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為職工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如工作服、防護服、護目鏡、膠皮手套、防毒(或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等等。車間、崗位配置的公用防毒面具等應急防護用品應齊全、足夠、有效,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10.劇毒物品作業人員要佩戴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必須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11.劇毒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領發、雙本帳、雙把鎖、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12.為車間操作人員和倉管人員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和器材。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場站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節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 289

  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179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并建立設備管理動態臺賬。

  第十一條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

  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采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

  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

  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

  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12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動火作業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場站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節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 289

  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179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并建立設備管理動態臺賬。

  第十一條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

  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采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

  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

  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

  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14

  一、危險源(點)的確定與分級

  1、危險源(點)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作業區域內潛伏著較大危險性的崗位、場所,這些地方事故頻率高,會導致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或設備機械損壞等事故,是安全生產重點控制管理部位。

  2、對危險源(點)要根據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按照危險程度對危險源(點)分等級實施重點控制管理。

  ①一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高,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②二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較高或容易導致重傷、殘廢、多人傷害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③三級危險源(點):不會導致重傷以上的事故、重大設備、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但事故較常發生或有較大可能會發生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④四級危險源(點):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有可能發生一般傷害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對危險源(點),各單位根據生產特點、工藝流程、設備狀況,分別進行定級、設標、建檔、控制,

  二、危險源(點)的管理

  1、危險源(點)的劃定依據

  (1)有爆炸、發生火災危險場所;

  (2)有灼燙危險場所;

  (3)有坍塌、壓埋、墜落危險場所;

  (4)有觸電傷害危險場所;

  (5)有腐蝕、放射、中毒、窒息危險場所;

  (6)有落物、崩濺傷人場所;

  (7)有被機具絞、碾、掛、割、壓、刮、擠、撞等危險場所;

  (8)有被物體碰、夾場所;

  (9)有被絆倒危險場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傷害場所。

  2、危險源(點)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級以上危險源(點)的單位應列出潛在危險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預防對策措施。

  (2)危險源(點)具體責任人,是該點作業的操作者及班組長、班組安全員。

  (3)各級危險源(點)所屬班組和責任人,應按管理標準要求,進行日常檢查,保障安全生產。

  (4)各單位對一、二級危險源(點)作業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各級危險源(點),由規定的檢查單位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危險源(點)的申報

  危險源(點)由各有關單位確定分級、逐級落實管理。

  危險源(點)潛在危險程度增加或減輕時,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申報變更等級。同時由單位改變該危險源(點)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藝的改變,新增作業機械、設備、崗位,出現新的危險源(點),各單位應及時確定,按規定列入控制。

  (三)危險源(點)檢查與控制

  一級危險源(點)由單位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定期檢查和評價。直屬、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二級危險源(點)由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及安全員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三級危險源(點)由危險源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組織經常性檢查和評價。單位上級安全員進行抽查,班組要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四級危險源(點)以班組為核心,班組長負責控制檢查。基層單位主管領導應經常進行檢查。班組要針對崗位上所有的危險源(點)每天每班進行崗位檢查。

  (四)危險源(點)整改與考核

  1、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危險源(點),可責令停產整改。

  2、對危險源(點)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和考核。

  3、危險源(點)的檢查與控制,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措施。

  4、嚴格檢查與考核,對不認真開展檢查與控制的或未落實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給予從嚴處罰。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15

  1、為了規范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

  2、職業衛生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塵、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對環境和操作人員造成的傷害。

  3、安全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各分廠設備處負責生產設備設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廠安環處負責煤塵、粉塵、廢氣、廢渣、廢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職工醫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4、各單位加強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設備、工藝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場所和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達到國家允許的范圍內。

  5、有煤塵、粉塵的作業崗位和場所,必須采用濕法操作和隔離法操作,保證噴淋裝置完好,作業人員配備防塵口罩、護目鏡,減少與塵毒物質的接觸機會。

  6、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崗位和場所配置自動在線監測儀,崗位人員加強監控,做好檢測記錄,發現問題,積極處理,并加強自然和機械通風排毒措施;崗位人員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員負責對有毒有害崗位配備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和檢查維護。

  8、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必須對入廠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9、安全部門聯系國家有資質機構按國家規定,定期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進行進行檢測評價,根據檢測結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

  10、各分廠設備處定期開展“無泄漏”達標驗收工作;各分廠安環處定期開展“清潔文明”驗收工作;采取設備、工藝技術等控制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為職工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11、各分廠安環處對全廠衛生設施加強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環保衛生設施正常運轉;同時加強廢氣、廢水排污治理工作,確保達標。

  12、職工醫院要加強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防護能力。

  13、職工醫院對新入廠的員工及崗位人員要進行嚴格體格檢查,建立檔案;人力資源部對職工醫院體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14、職工醫院聯系有資質機構對職業病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對于體檢過程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病患者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15、人力部門簽訂合同簽時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進行告知。培訓中心定期對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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