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精選23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用工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勞務企業承擔項目部施工任務期間的全面管理,以確保工程質量和經濟效益,規范施工企業與勞務企業的經濟合作關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項目部范圍內從事工程勞務分包(原則上指含小型機具、部分周轉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工程分包,下同)、專業分包、整體包工包料承包的勞務企業的勞務管理。
第三條:勞務管理的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誰用人,誰負責”。
第四條:施工企業與勞務企業之間的關系是法人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其經濟合作關系以書面的承包合同形式確立,勞務企業與勞務工之間的關系是用工主體與勞動主體之間的勞動關系,其勞動關系以勞動合同形式確立,合同關系一經確立,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項條款,確保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得以實施。
第二章勞務企業的管理
第五條:嚴格執行勞務企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及勞務管理業務流程
一、在項目部范圍內從事工程整體包工包料承包或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的企業,必須具有專項勞務資質的勞務企業或建筑工程企業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工程承包。
二、堅持勞務企業以企業法人形式承擔建筑施工任務,嚴禁項目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市場準入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嚴禁項目部繞開準入企業直接與民工班組簽訂承包合同,對民工直接付款等擾亂準入企業內部管理秩序的行為,杜絕無證照經營和零散用工,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后果由項目負責人承擔。
三、禁止勞務企業對所分包的工程進行轉包。
四、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分包招標管理業務流程》、《勞務工實名制管理業務流程》及《勞務費結算支付管理業務流程》的控制程序執 行。
第六條:為了加強項目承包經營過程中的全面預算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人工成本,項目部在進行工程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時,應實行工程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招(議)標制度,確保使用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企業(隊伍)的綜合素質及價格的合理性。
第七條:勞務企業招用的勞務工必須符合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具有初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勞務工不能低于規定比例;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八條:工程項目整體包工包料承包、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的合同簽訂后,項目部應建立進入施工現場的勞務企業、勞務工檔案。由項目部必須對入場務工人員進行登記,并填寫進場務工人員花名冊(詳見附件3),附一寸照片、身份證復印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特殊工種操作證,否則,項目部申報的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表項目管理部(勞務)將不予審批簽字,至上報為止。
第九條:勞務企業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部與勞務企業必須先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后,再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勞務企業必須與其使用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務企業進入施工現場一周內將所簽訂的勞務工勞動合同花名冊(詳見附件4)報送項目管理部(勞務),否則,將對勞務企業(隊伍)進行500元/人的處罰,項目部必須監督落實,否則將對項目部負責人予以500元/月的處罰至簽訂為止,此罰款在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時一并扣繳。
第十條:勞務企業承擔施工生產任務時,必須遵紀守法,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及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嚴禁使用年齡不滿18周歲的童工和男性超過55周歲(不含55周歲)或女性超過50周歲的務工人員;嚴禁使用負案在逃人員;在施工現場禁止男女混住,一經查處將對勞務分包企業(隊伍)的負責人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項目部在施工現場集中建立大食堂,實行勞務工集體就餐,并由工程項目部派專人管理,積極開展“文明宿舍”創建活動,使勞務企業(隊伍)有一個良好的施工環境、衛生環境和休息環境。
第十二條:在項目部施工的勞務企業(隊伍),在組織實施生產任務中,要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創建文明宿舍,文明食堂。
第十三條: 做好勞務企業勞務工的工傷保險和職業技能及安全培訓工作
一、根據國家和新疆自治區及烏魯木齊地區有關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勞務企業在施工期間必須繳納工傷保險費,并為其所雇用的勞務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工傷保險費繳納的程序為由項目部負責辦理并代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按工程項目(工程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一次性繳納,由該工程施工的勞務企業(隊)按其完成的總產值進行分攤和繳納。如勞務企業(隊)不配合項目部辦理勞務工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的,項目部將不予審批支付勞務企業(隊)工程分包款,至繳納工傷保險及辦理勞務工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為止。
二、項目部要做好施工現場勞務工工傷保險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1、勞務企業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部負責人必須簽訂《工程項目勞務工工傷保險管理責任書》,按時上報農民工參保人員花名冊,并隨時上報在施工過程中新增加務工人員的花名冊及辦理務工人員的參保登記手續,凡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或無身份證的`務工人員禁止進入施工現場,否則若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均由項目部負責人全權負責。
2、按照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規定,如工程項目的實際交工工期超過工程合同約定的交工日期時,項目部必須及時辦理交工工期的延期手續,具體為:在工程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到期25日前,項目部應提出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蓋章后,辦理變更項目施工期限手續。若因超出上報時限發生的傷亡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項目部負責人全權負責。
3、項目部要認真做好勞務工工傷保險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因勞務工工傷保險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且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法彌補的,由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
三、 在項目部工程分包的勞務企業(隊伍)的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教育培訓證書后方可上崗從
事勞務經營活動。對從事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及信號工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工程項目部必須對其檢查是否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上崗證,對無特種作業上崗證的人員不準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否則一經發現將對項目部和分包企業分別給予1000元-5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在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時,為保證項目部與勞務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合作順利,項目部應明確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工程項目部的合同監督、審核、簽證變更等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分包企業應委派專人為施工現場代表(以法人委托書為準),負責施工現場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及全面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責任和義務,以此作為雙方對帳時的有效憑證。同時,勞務企業必須加強在施工現場的技術、安全消防及機械設備的管理。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按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辦法為準。
第三章 承包方式與勞務費結算和支付
第十六條:項目部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在開工(或施工)前應做好工程項目成本計劃收入與支出的分析工作,凡進行工程分包的勞務企業,必須以企業法人形式承擔建筑施工任務,嚴禁項目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市場準入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否則,將對工程項目承包負責人予以5000元的處罰,此罰款在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時一并扣繳。
一、工程整體包工包料承包的勞務企業負責人,對所使用的勞務隊必須簽訂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對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書》必須按正規制定的統一文本簽訂,不得隨意擬稿自行確定。
二、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雙方簽訂之前,對所涉及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價格和勞務費支付比例問題,必須經公司項目管理部(勞務)審核后,勞務(專業)分包合同才能雙方簽訂并實施(需報公司項目管理部(勞務)備案)。
三、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簽訂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勞務隊所屬的務工人員花名冊(附件3)并加蓋分包單位或勞務企業公章
用工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院編外合同制用工人員(下稱合同制員工)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本院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續聘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員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在編人員聘后管理、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人員招聘
第四條:人員招聘由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員應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沒經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員,人力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工資,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時,應書面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所需崗位類別、從事具體工作范圍,上崗資格要求、工作職責、人數等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科室編配情況進行核定,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人員招聘。
第六條:科室如出現空崗,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實后進行招聘。
第七條: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xx縣人民醫院各崗位上崗資格》進行篩選,通過面試、筆試、考核、體檢等,擇優錄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條:經擇優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錄用。
第九條:新錄用人員首次簽訂合同期一般為3年,合同期滿,如醫院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雙方或對方不愿續簽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本院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轉移、終止等手續。
第十條:合同制用工的進出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到院時間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到時間為準,離職醫院應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交接手續者,不予移交社會保險等。
第十一條:合同工職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進行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次,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為不合格者,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醫院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特種崗位需具備上崗資格,新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參加國家相應資質的考試,取得相應資格,進院滿3年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勞動合同自然終至。
第十三條:合同制人員在院工作期間應服從醫院安排,認同醫院精神、價值觀,積極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薪酬的核定按進院時所具備的條件為依據,進院后所取得的學歷不作為薪酬核定的依據,但在考核評優時可作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
第十五條:初中考的大專生自學考試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參加高考的大專生本院工齡3年整,在聘期未受過處分者,可享受公積金;全日制本科生進院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積金;在崗期間被聘中層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內享受公積金。具體薪酬待遇見《醫院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遇國家政策性調資,醫院將作相應調整。(國家正式編制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關于社會保險的繳納及保險的種類
合同制用工的人員醫院辦理參加保險手續,保險的險種、繳納保險費的基數及比例按xx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執行,醫院繳納部分由醫院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醫院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合同制人員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門的考核要求)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八條考核規定
1、合同制人員工作滿一年后,醫院將對其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晉級的依據。考核每年1次,未滿1年者不評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評價意見,主要根據平時工作、學習表現、業務能力、培訓等方面進行,醫院對其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
3、相關職能部門制訂相應崗位的考核細則,量化考核標準,至少每半年考評一次。
4、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人員不參加考核。
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確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條優秀標準:
1、熱愛專業,有職業使命感和奉獻精神。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好,愛傷觀念強。
3、立足崗位,勤奮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協作,得到群眾好評。
4、虛心好學、刻苦鉆研、專業理論知識扎實、基本技能熟練、得到服務對象好評。
5、個人平?計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項業務考試、考核成績優秀。
7、民意測評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備以下條件者優先:
1、在醫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獲獎。
2、評為優秀醫生、優秀護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4、在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中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6、工作出色,為醫院作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條下列情況有二項者或二項以上者,評為不合格:
1、年內有違反勞動紀律,發生二次遲到、早退及脫崗、串崗者。
2、不團結協作,同事間爭吵、打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間玩電腦游戲、賭博、睡覺者(崗位職責不允許夜班睡覺的崗位)。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務態度投拆者,經查屬實的。
7、醫院組織的各種集體考試、考核成績后三名者。
8、職業道德教育及考試,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參加者。
9、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業務學習參加率低于平均數者。
10、推諉病人索要病人錢物者。
11、因醫療缺陷引發醫療糾紛者。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曠工一次者。
2、事假超過1個月者。
3、違反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常規,以及標準、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違反醫院行風規定,工作敷衍、缺乏責任性、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或導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財產者。
6、違反勞動紀律,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遲到、早退或脫崗、串崗者。
7、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者。
8、不服從管理,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者。
9、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違紀者。
第二十二條考核程序:
個人填寫考核登記表,對一年來工作進行總結。科室考核小組在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填寫考核評語,相應主管職能部門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考核依據,提交醫院考核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條: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如在合同期內合同制職工提出解除協議或合同者,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醫院,經醫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協議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勞動法規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2、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對醫院工作造成影響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其它崗位工作者。
6、因醫院崗位變化不再需要或國家政策調事需裁減人員時。
7、經營方式發生變化,需要裁減人員時。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勞動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等情形的應予支付,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經醫院出資培訓的,如在受聘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雙方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沖突的相關管理辦法自行作廢。
第二十九條:如有與本辦法沖突的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主,綜合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單位使用的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如勞務人員、在校實習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工作時間、請銷假制度、勞動紀律和獎懲等規章制度均適用合同制員工。
用工管理制度 3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系,并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系,員工應在15日內答復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系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系。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用工管理制度 4
為合理地配備人員,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規范用工管理,建立適用的用工管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勞動用工要達到五個百分百,即:勞動合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百。在招收錄用中根據文化層次、身體素質、年齡結構,以“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員工的招錄。
2、項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須到指定地點(縣疾控中心)進行崗前體檢,檢查合格的,組織上崗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檔案、員工登記表。
3、招收錄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齡在18—50歲之間,并且身體健康且無職業病史。
4、招收錄用培訓、考試合格后,由項目部為其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待員工學會正確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產工作崗位,并建立師徒合同,三個月后方可獨立作業。
5、新員工上崗各隊應安排專人予以傳教、協調工作,直到實習期滿能獨立操作為止。要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團結、協作的教育,使其能夠很快的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職工檔案必須完善以下手續:職工上崗前體檢表、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進場培訓考試合格證。
7、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并且要持有市級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在學習培訓內的工資待遇照發,學雜費由項目部負責,有關培訓的證書證件由項目部相關部門統一管理。項目部統一安排的有關其它培訓執行上一條
8、對于未滿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費用按剩余服務期分攤比例進行賠償。
9、項目部職工,各科室,隊管理干部的調動和任命由項目部總經理提議,項目部任命與考核安排。
10、項目部員工在項目部內部調動,必須履行調動手續,按照項目部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歸還制度。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許員工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申訴,但不允許對項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絕接受。否則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按曠工處理。
11、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自動離職、裁員五種情形。辭職是員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離開項目部的形為。辭退是員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態度,等因素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由項目部強行采取讓員工離開的情形。除名是員工因違反項目部規章制度,職工獎懲管理條例,或是個人行為嚴重與項目部企業文化不符以及有經濟不當行為時,受到項目部處罰,強制要求離開項目部的情形,自動離職是員工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離開項目部的一種行為。裁員是因項目部生產經營不善,縮減經濟開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
12、員工辭職就提前一個月向項目部提出《辭職申請》并按分層管理的.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由項目部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各一份。
13、辭退必須依據員工技能,工作態度,因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崗位適應等角度清楚陳述辭退員工理由,報相關領導審批。提前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二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員工所在部門依據項目部規定,申明辭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請,報項目部批準式由項目部直接下達辭退命令。
15、擅自離開員工,所在部門應在離職3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不再發放離職人員的一切報酬,給項目部造成損失的,項目部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16、項目部因生產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臨時停產放假時段,員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當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須按通知時間回到工作崗位。
17、離職人員必須辦理好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離職當月的工資由各科,隊按當月的出勤統計,按照項目部統一規定的工資領取時間領取。
用工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臨時員工。
第二章臨時用工范圍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臨時用工錄用第五條錄用程序
1、各部門需使用零散民工、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周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經上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3、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四章錄用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行端正;
2、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周歲;
3、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于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等技術含量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于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后考核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2、本公司雇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3、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2.1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2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3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4、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1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3.2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3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4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3.5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5、凡經公司考核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⑵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⑶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⑷本人近期體檢表;
⑸暫住手續證明。
6、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并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臨時用工管理
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七章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
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 6
1.為加強公用工具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公用工具是指非個人專用而由集體共用的工具。
3.公用工具應按班組建立公用工具帳,責任到班組,由班組成員共同維護、保管。
4.平時要愛護公用工具,及時清點,做到帳物相符。
5.公用工具原則上不準外借,確需外借時,需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借。外借公用工具單價在1000元以上時,需報總經理批準。
6.公用工具受損或丟失,應由班長或責任人負責,及時寫明受損或丟失原因,視情況由責任人或班組集體賠償。
7.公用工具每年年底由材料員清帳核查一次。
用工管理制度 7
為加強企業外用工的安全管理,規范外用工管理的程序,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的正常秩序和杜絕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招收外用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雇用,誰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承擔起外用工、臨時工安全管理的權力和義務。切實保障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護企業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上級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協調方式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企業雇用外用工(隊)必須嚴格履行如下手續:
1.經濟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審查外用工(隊)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經營范圍;施工許可證;建筑施工安裝企業資質等級證明書及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該隊伍的合同簽訂人應持有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委托書;該隊伍特殊工種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該隊伍外來勞動力持有外來人員就業證卡,手續完備方可簽訂合同。
2.雙方簽訂項目經濟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作為主體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四、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嚴格履行如下手續:
1.企業招用外來勞動力為臨時工,必須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卡。
2.上崗前必須由企業按崗位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由安技部門登記造冊,存檔備查并發放“廠內臨時工安全操作證”。
3.凡從事特殊作業的臨時工(電工、電氣焊工、司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勞動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和廠安技部門發放的`“廠內臨時工安全操作證”方可作業。
4.凡長期使用的臨時工(指3個月以上)必須到區勞動局仲裁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簽證手續,領取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工單位與臨時工分別保存。
企業持《臨時工勞動合同書》和“臨時工簽證表”到區勞動局辦理《臨時工安全操作證》的發放手續。
五、企業中各用工部門對經審查批準使用的各類外用工(隊)及臨時工,必須及時向廠安技部門備案并報送手續復印件,企業安技部門必須隨時掌握本單位外用工(隊)和臨時工的來源、人數、用工項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執行情況,并建立外用工、臨時工安全管理檔案。
六、企業安技部門及用工部門要加強外用工(隊)臨時工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違章,立即制止,甚至處罰。要加強外用工、臨時工的住宿管理,制止違章取暖和用電,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觸電事故發生。
用工管理制度 8
生命權是最大的人權,關愛生命,消除公路工程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隱患,是每個工程項目參與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路工程施工中用電安全管理
1.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用電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務。客觀上,發現、分析和控制施工中用電的危險因素,建立安全管理系統,制訂相應的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和防火措施。主觀上,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對各類人員進行臨時用電安全知識的培訓和教育,避免發生事故。通過臨時用電安全管理,使施工臨時用電作業行為得到規范,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保障人身安全、設備安全。
2.公路工程施工用電安全管理的特點。“臨時”是公路工程施工用電的最大特點。臨時的施工環境,工程一旦竣工就拆移;臨時的施工器械,公路施工設計的器械根據不同的分布而有所不同,使用完畢就轉移;臨時的施工供電裝備,公路建設的不斷前進伴隨著供電裝備的不斷移位拆裝;甚至施工人員也是臨時的,公路施工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活動,不同階段需要不同的工種,施工人員流動性較大。由于受臨時觀念的影響,施工單位往往對有關用電的安全防護措施重視不足,錯誤一犯再犯,導致施工現場發生一些安全用電事故。
3.公路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三項基本原則。
(1)必須采用tn-s接地、接零保護系統;
(2)必須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3)必須采用兩級漏電保護和兩道防線。
二、公路施工用電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控制措施
1.用電管理方面
存在問題:工地沒有配備專業電工,而是讓略懂些用電知識的人員去從事電工作業。作業過程中不按規范設置用電線路和保護措施,穿拖鞋操作,甚至帶電接線的現象時有出現,造成事故隱患。臨時用電由電工憑經驗自行布設,沒有編制工程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無全盤計劃,隨意性強,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有的工地編制的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沒有負荷計算,無線路圖,和施工現場實際脫節,根本起不到指導施工用電的作用。
控制措施: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操作屬于特種作業,特種作業由于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因此需經過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在取得操作證后方準其獨立作業。電工作業時應正確穿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施工現場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內容有:
(1)現場勘測。
(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3)進行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
(5)設計配電系統:設計配電線路,選擇導線或電纜;設計配電裝置,選擇電器;設計接地裝置;繪制用電圖紙,用電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6)設計防雷裝置。
(7)確定防護措施。
(8)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實施。
2.三級配電系統
存在問題:配電系統沒有按“總配電箱(或配電柜)-分配電箱-開關箱”形成三級配電。一臺以上的用電設備共用一個開關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之間距離超標,用電設備與其控制的開關箱距離過遠。
控制措施:施工用電系統必須采用三級配電系統,即在總配電箱或配電柜以下設分配電箱,分配電箱以下設置開關箱,最后從開關箱接線到用電設備。總配電箱設在靠近電源的區域,分配電箱設在用電設備或負荷相對集中的區域,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3m。施工現場應按“一機一箱一閘一漏”設置,即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每個開關箱里必須設置有一個閘刀開關和一個漏電保護器。
3.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存在問題:用電系統設置少于二級的漏電保護。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匹配或動作失靈。漏電保護器安裝于靠近電源一側。
控制措施:二級漏電保護系統是指用電系統至少應設置總配電箱漏電保護和開關箱漏電保護二級保護,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二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合理配合,形成分級分段保護;漏電保護器應安裝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靠近負荷的一側,即用電線路先經過閘刀電源開關,再到漏電保護器,不能反裝;漏電保護器應滿足以下要求: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0.1s,使用于潮濕場所的漏電保護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0.1s;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漏電保護器應動作靈敏,不得出現不動作或者誤動作的現象。
4.保護接零
存在問題:保護零線引出不符合規范,重復接地點不足。沒有采用專門色標的電線作保護零線,線徑過小。保護零線沒有隨所有線路自始至終,沒有與用電設備外殼相連,起不到保護作用。
控制措施:施工現場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單獨敷設,不作他用;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通過總漏電保護器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之間不得再做電氣連接;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每一處重復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保護零線應采用綠黃雙色線,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用綠黃雙色線作負荷線;三相四線制架空線路的保護零線截面不小于相線截面的50%,單相線路的保護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用電線路中的保護零線最小截面為5mm2,配電裝置和電動機械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應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保護零線應從線路始端開始設置,隨線路至末端,與電氣設備(包括電箱)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相連。
5.電箱設置
存在問題:電箱內無隔離開關或設置不規范。使用木制電箱,電箱無標記。電線從電箱箱體側面、上頂面、后面或箱門進出。電器安裝于木板上。電箱安裝位置不合理。
控制措施: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冷軋鋼板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鋼板厚度應為1.2-2.0mm,其中開關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電箱箱體鋼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體表面應做反腐處理。配電箱、開關箱外形結構應能防雨、防塵。配電箱和開關箱應進行編號,并標明其名稱、用途,配電箱內多路配電應作出標記。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均應設置電源隔離開關,隔離開關應設置于電源進線端,即為電線進入電箱后的第一個電器。隔離開關應采用分斷時具有可見分斷點,能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隔離電器,不能用空氣開關或者漏電保護器作隔離開關,不得使用石板開關。電線應從電箱箱體的下底面進出,電箱進出線口處應作套管保護。電箱內電器安裝板應用金屬板或非木質阻燃絕緣電器安裝板板,若用金屬板,則金屬板應與箱體作電氣連接。電箱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固定式電箱的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為1.4-1.6m,移動式電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8-1.6m;配電箱、開關箱前方不得堆放妨礙影響操作、維修的物料,周應有足夠2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電箱安裝位置應為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受振動、撞擊。
6.線路敷設
存在問題:用電架空線路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其他非專用電桿上,且成束架設。采用竹竿或者鋼管作為電線桿。架空線路和燈具架設高度過低。電線、電纜沿地面明設。電線外皮老化、破損,絕緣性差。采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代替五芯電纜,兩種線路絕緣程度、機械程度、抗腐蝕能力以及載流量不匹配,引發事故。
控制措施:施工現場用電線路的敷設應架空或埋地敷設。架空線路嚴禁沿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成束敷設。架空線路應沿電桿、支架或墻壁敷設,并采用絕緣子固定,綁扎線必須采用絕緣線。室外架空電線最大弧垂與施工現場地面最小距離4m,與機動車道最小距離6m,與建筑物(含外腳手架)最小距離1m.室內配線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電纜沿墻壁敷設時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m.電桿不得采用竹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桿或木桿。木桿梢徑不應小于140mm.電纜線路嚴禁穿越腳手架引入在建工程,必須采用電纜埋地引入。電纜垂直敷設上樓層不得與外腳手架相連,應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豎井、垂直孔洞,電纜垂直敷設也可穿套管沿外墻敷設,固定點每層不得少于一處。電纜埋地敷設埋深不小于0.7m,經過道路等易受損傷場所應加設套管。接零保護系統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電線及電纜應保持外皮完好,絕緣良好。
總之,公路工程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設的方方面面,對它的預防和控制需要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只有我們全員思想重視、措施得力、評價科學、嚴格管理,才能做好安全用電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 9
一、項目經理是勞務用工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企業勞務用工管理的規定,并組織制定本項目的管理措施和辦法,親自監督本項目工資支付工作,親自組織解決本項目的用工糾紛和勞動爭議。
二、工程項目實施勞務分包,依法分包給相應資質的勞務單位施工,嚴禁違法分包、轉包,嚴禁私招濫雇。進場勞務人員必須與勞務單位簽訂《勞務合同》。
三、進場民工必須具備單位所要求的身體、技能條件;勞務工須年滿18周歲。必須接受勞動安全知識、企業和項目部規章制度、專業技術知識等培訓,嚴禁未經培訓上崗作業。如現場需要勞務單位加人,勞務單位必須在項目部的`監督下公開對外招聘符合要求的勞務工。
四、勞務分包糾紛解決程序: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協商→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協商→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班組長組織協商→項目經理組織協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用工糾紛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解決,嚴禁任何一方采取違法手段解決糾紛。
七、勞務單位必須每天對現場勞務人員考勤,并報項目部備查。
用工管理制度 10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范圍包括:臨時工、農民工、離退休職工等。
2、外用工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審核必備的證件、證書。
2、雇用外用工簽訂的'合同,必須按《承包合同安全評審制度》規定,有安全內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防火等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公安、勞動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不服管理、違章作業的,進行教育批評、經濟處罰或停止工作,直至辭退。
5、必須嚴格加強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對施工中的安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
6、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7、使用外用工發生工傷事故與正式職工一樣按《事故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用工管理制度 11
1、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主要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響到車間生產安全,為了使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水電,節約能源,制定本制度。
2、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xx)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3、適用范圍
公用工程包括公司的電氣、蒸汽、循環水、冷凍鹽水、消防系統等。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廠(車間)。
第一章職責
第一條集團公司配電室、鍋爐房負責電氣、蒸汽的安全供給,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公司相關廠(車間)負責循環水、冷凍鹽水的安全供給,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
第二條使用單位負責消防系統的正常工作。
第三條各部門、廠(車間)負責本單位轄區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內容
第四條電氣安全管理
1、公司電工負責公司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巡檢等)。
2、公司電工負責公司應急發電機的應急發電工作。
3、生產部門負責將用電高峰安排到夜間峰谷期間使用,節約能源。
4、其他電氣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條蒸汽安全管理
1、動力設備廠鍋爐房負責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維護和檢修,要對蒸汽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廠(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汽。
3、使用蒸汽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六條循環水安全管理
1、各廠(車間)負責管轄內循環水泵和循環水涼水塔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循環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2、動力設備廠負責本部門內部對循環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公司各相關廠(車間)負責循環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部辦公室負責各廠(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七條冷凍鹽水安全管理
1、各相關車間負責冰鹽水循環泵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冷鹽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冷鹽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各相關車間負責冷凍鹽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辦公室負責各廠(車間)的協調工作。
第八條消防系統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 12
為切實加強臨時用工(包括計劃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預防臨時用工中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臨時用工的管理是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臨時用工,必須按照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把好用人安全關,不得擅自隨意招用。
三、凡被錄用的臨時用工,根據其工作特點,經雙方協商繳納一定數額的安全保證金。并建立安全保證金檔案。具體繳納數額參照項目部安全保證金制度標準執行。
四、安全保證金只作為因本人責任而發生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種安全風險抵押金,除給予辭退、行政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外,安全保證金全額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則按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在月工資中考核;凡屬于正常辭退或本人自動離崗的人員,安全保證金全額退還。
五、招用較重的體力工作,如搬運、挖土方等短期工,項目部也要與本人簽訂用工合同(安全風險金可適當交納),以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臨時用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入場安全教育,經過安全和技術培訓后方可上崗。
七、凡從事特種作業的'臨時用工,還必須持有市級主管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上崗證,才允許上崗工作。一般情況下,臨時用工人員不得從事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八、明確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責任,臨時用工招錄后,一律由用人部門負責管理,并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在安排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由有經驗的項目部正式員工帶領或管理,禁止臨時用工在無人管理或無人監護下獨立作業。
十、臨時用工應與項目部簽訂安全協議。
用工管理制度 13
1、目的
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咨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我廠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咨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業務活動的安全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相關方:參與我廠的工程發包、勞務發包、技術咨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業務,在全廠范圍內進行活動或作業的個人或團體。
外用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
4、職責
4.1、相關方安全管理落實“誰接待、誰負責”的歸口管理責任,堅持“誰主管、 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4.2、接待(牽頭接待)單位應根據業務情況,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管理合同或協議,組織審核相關方各類證件、證照、資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要求)等,負責相關方及其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落實執行。
4.3、相關方業務活動所在單位(小甲方)負責本單位區域內相關方作業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4.4、 生產行政部負責相關方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5、 管理內容及要求
5.1、工程、勞務發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設備設施安裝調試檢修等工作需要對外發包工程項目、使用勞務人員時,必須建立《相關方(承包商和供應商)檔案》(附件1),嚴格審核承包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及安全資質,并填寫《相關方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風險評價表》(附件2),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或勞務。具體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條款執行。
5.2、 技術咨詢服務安全管理
5.2.1、技術咨詢服務主要指中介機構或各類承包商、供應商等來廠從事的中介評價、檢測檢驗服務、設備設施使用培訓等技術、管理方面的咨詢服務活動。
5.2.2、技術咨詢服務聯系或接待單位是技術咨詢服務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相關方的安全資質、資格審核,負責相關方在廠區的交通、消防、應急協調,負責相關方在廠區內的活動、作業安全管理。
5.2.3、技術咨詢服務發包單位必須配合接待單位做好活動、作業場所的危險源辨識,安排現場安全監管,全程跟蹤指導相關方安全作業。
5.2.4、技術咨詢服務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合同(協議)要求,對本單位在公司的各類活動、行為全面負責,嚴格執行公司、廠部相關管理制度,接受相關單位(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隱患整改,確保技術咨詢服務安全實施。
5.3、 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綜合管理科應牽頭與公司人力資源部聯系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5.3.2、設備能源科負責對參與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對參與施工的有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附件3)
5.3.3、綜合管理科依據合同或協議開具用人通知,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填寫《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5.3.4、外用工必須遵守標準工藝和施工規范,必須遵守我廠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保持安全設備設施完好無損,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監督檢查。
5.3.5、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用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5.3.6、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5.3.6.1、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5.3.6.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違反公司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5.3.6.3、 違章作業或指揮,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5.3.6.4、《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5.4、物流服務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務是指在廠區內從事的主料、原輔料、產成品、鋼鐵渣、工業垃圾等非公司內部運輸單位的運輸服務。
5.4.2、生產行政部必須與物流服務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必須明確交通、消防、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
5.4.3、物流服務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對各類交通、消防及工傷事故按照政府規定和公司、廠部管理制度執行,并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接受處罰。
5.5、外來培訓、參觀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來培訓是指公司或廠部接受的中職、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單位等業務相關單位在廠區內從事的學習、實習、培訓、科研論證、經驗交流等學習培訓事務。參觀考察是指股東、合作者、媒體、政府機關、行業協會、民間團體等組織在廠區內從事的各類訪問、考察、調研和檢查事務。
5.5.2、綜合管理科負責牽頭聯系公司有關部室,對外來培訓和參觀考察視情況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項、要求,并經生產行政部進行培訓后方可進入廠區。
5.5.3、 綜合管理科負責牽頭協調其它科室對相關方在廠區內的安全全面負責,對應職能科室必須安排專職專人陪同。
5.5.4、外來培訓、參觀考察單位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培訓、參觀考察人員的安全全面負責,并必須信守合同、協議約定事項,必須遵守公司規定,聽從接待人員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類設備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協議、合同要求的事項。
6、 考核
6.1、工程發包、勞務發包、外用工、技術咨詢服務、物流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方,必須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必須按照政府規定和合同、協議約定、公司及廠部管理制度對各類人身傷害事故,進行處罰。
6.2、相關方主管單位對其相關方的安全負有歸口管理責任,相關方業務活動所在單位對其相關方的安全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必須履行規定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對相關方的各類事故依據合同、協議、公司及廠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7、 違反本制度按照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考核。
8、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有效
用工管理制度 14
一、所聘人員要樹立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思想,愿意從事食堂工作。
二、所聘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學校和食堂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食堂管理。
三、所聘人員要有初中以上學歷。根據食堂具體情況,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食堂給予解聘。應聘時必須攜帶身份證或有效證件。
四、本人身體健康,有防疫部門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無傳染病者方可錄用。
五、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由食堂根據不同工作視量而定,第一次聘用人員要有兩個月的聘用期。(有工資沒有獎金)
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處罰:
1、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我行我素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在食品生產中質量有嚴重問題,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和他人打罵,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辭退,并追查有關責任。
1、偷盜食堂物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偷吃、偷拿、偷帶、無打卡售飯或多打售人情飯者。
2、工作不負責任,給食堂食品造成質量問題,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八、介紹人應對所介紹的人實行擔保,如有違反規定者,在不愿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應有介紹人承擔。
九、食堂工作人員工資不與學校臨時工工資相靠,而實行單獨核算,離開人員不享受學校臨時工離校標準。
十、凡享受國家退休金的,不享受食堂補助標準。
十一、本管理規定實行一學期一聘制。
十二、本管理規定從蓋章簽字之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后,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后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 1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于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對實施就業準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后才能上崗。
第12條 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并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并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 員工經批準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 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 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并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 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 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并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 單位向全體員工公布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第4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 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并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單位秘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秘密。
第45條 單位商業秘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秘密事項。
第46條 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秘密。
記載有單位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47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 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游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戶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設備操作者,隨意操作設備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煙區吸煙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記過1次:
(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00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制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涂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單位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沖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 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 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59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 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墻公布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 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 16
為切實加強臨時用工(包括計劃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預防臨時用工中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臨時用工的管理是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臨時用工,必須按照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把好用人安全關,不得擅自隨意招用。
三、凡被錄用的'臨時用工,根據其工作特點,經雙方協商繳納一定數額的安全保證金。并建立安全保證金檔案。具體繳納數額參照項目部安全保證金制度標準執行。
四、安全保證金只作為因本人責任而發生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種安全風險抵押金,除給予辭退、行政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外,安全保證金全額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則按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在月工資中考核;凡屬于正常辭退或本人自動離崗的人員,安全保證金全額退還。
五、招用較重的體力工作,如搬運、挖土方等短期工,項目部也要與本人簽訂用工合同(安全風險金可適當交納),以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臨時用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入場安全教育,經過安全和技術培訓后方可上崗。
七、凡從事特種作業的臨時用工,還必須持有市級主管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上崗證,才允許上崗工作。
一般情況下,臨時用工人員不得從事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八、明確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責任,臨時用工招錄后,一律由用人部門負責管理,并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在安排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由有經驗的項目部正式員工帶領或管理,禁止臨時用工在無人管理或無人監護下獨立作業。
十、臨時用工應與項目部簽訂安全協議
用工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地現場臨時用工管理,使之規范化,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系指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為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彌補人員、設備不足而臨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本項目工地現場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為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而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二章 用工類型及報酬
第四條 用工類型分為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零星雜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無法形成實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遠遠偏離于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夠形成實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與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條 人工以工日為報酬單位,每工日報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會保險和所有的稅費在內,勞務提供者應履行繳納應繳交的社會保險和稅費的義務。
第八條 機械設備以臺時為報酬單位,每臺時報酬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臨時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費用,機械設備提供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九條 臨時工程以法定計量單位為報酬單位,報酬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臨時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臨時工程施工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十條 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應盡義務所帶來的一切糾紛均由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負責,與項目部無關且項目部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均有權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和設備,勞務協作方不得無故拒絕。勞務協作方若無法滿足臨時調用的需求,應給出合理的解釋。對于不能給出合理解釋惡意無故拒絕的被調用者,項目部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項目部管理人員在決定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或設備前,應充分了解工地情況及臨時工作的性質,在調用時應盡量做到合理調配,避免發生窩工或待工(怠工)的現象。
第十四條 在所選定的在勞務協作方無法滿足或不能全部滿足或不能及時滿足調配需求時,在勞務協作方給出合理的解釋后,臨時調用人應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無故刁難勞務協作方。
第十五條 在緊急事件發生時,臨時調用人在向勞務協作方
說明情況后,勞務協作方應無條件的服從臨時調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條 臨時調用人在安排工作時不得違章指揮。若發生違章指揮時,被調用人應予以及時指出,臨時調用人應及時糾正。若拒不糾正,則所發生的一切后果由調用人負責。
第十七條 被調用人或設備不得進行違章作業,因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調用的勞務協作方負責。
第十八條 所有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記錄資料不得有虛假或涂改的'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虛假或涂改的現象,將根據局、公司的相關制度對弄虛作假者進行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司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必須及時簽認臨時用工單,臨時用工單持有人為被調用者。臨時用工單持有人若發現臨時用工安排人沒有及時簽認,應及時要求臨時用工安排人予以簽認,若臨時用工安排人對屬實的零雜工拒不簽認,被調用者可向項目部舉報,項目部查證后將視情節對拒簽者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在安排臨時工程是施工之前,應及時與主管生產的領導進行溝通,以驗證臨時工程的必要性,并尋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條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臨時工程必須做到月清月結。對于因臨時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項目部將根據
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因臨時用工實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臨時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絕給予結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結的標準為臨時用工簽認日期和工程結算報告單出具日期,而兩日期之差是否超過一個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在項目經理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文件為項目結算制度等項目部、公司及局的有關制度、規定、辦法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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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考勤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工管理制度 19
一、學校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根據崗位要求,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服從主管部門的直接領導,保質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出勤,有事提前請假,主動與主管領導聯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數工資按規定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無故曠工者雙倍扣除當日工資。
三、來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規定發放的補貼)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時間加班,學校發給加班補助,特殊工種可發放一定的`勞保用品。
四、各類臨時工,因工作性質不同,按各崗位規定的作息時間進行作息。寒暑假原則上無休假,安排值班。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間,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嚴重經濟損失的,學校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賠償損失,直至辭退。
七、學校因工作變動需要辭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補發一個月工資。自動離職者,無論工作年限長短,學校不發任何補助。
八、每年年終,凡工作成績顯著、本人表現突出、受到師生一致好評,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用工管理制度 20
一、為減少和避免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在勞動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管理處/站各類人員的招用。
三、招用勞動用工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六周歲。男五十周歲以下,女四十五周歲以下(護衛年齡條件按原規定),身體健康,無傳染病、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現實表現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記錄的。
四、經批準招用新員工(包括補充自然減員招用的新員工)必須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各種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勞動服務公司培訓中心的待業生和有技術專長者。招聘錄用員工按《員工招聘錄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五、從事技術工種或特殊工種的`,應當持有相應的有效資格證書(上崗證)。
六、招用新員工應當規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辭退。
七、凡現有在崗在職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周歲的員工,各管理處/站應從實際出發,平穩過渡。原則上三個月內必須清理辭退,并理順好勞動用工,凡違反本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如遇特殊情況的,特別是年齡條件不符合的,必須由各管理處/站向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體檢證明,才能確定是否繼續使用。
八、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工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 用工管理機構
第5條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工作,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維護和諧穩定,創建標準化企業,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特制定勞動用工管理機構:
組長:齊宏科
組員:武金馬
下設勞動用工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董金鵬
辦公室副主任:彭根明
成員:任逸民
第二節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 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節勞動合同簽訂與管理
第11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2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4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6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3條 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5條 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四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6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7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8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節工資支付與福利
第29條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0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1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 企業以現金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4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3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 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用工管理制度 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臨時員工。
第二章臨時用工范圍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臨時用工錄用第五條錄用程序
1、各部門需使用零散民工、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周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經上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3、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四章錄用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行端正;
2、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周歲;
3、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五章聘用管理
1、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于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等技術含量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于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后考核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2、本公司雇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3、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2.1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2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3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4、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1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3.2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3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4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3.5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5、凡經公司考核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⑴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⑵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⑶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⑷本人近期體檢表;
⑸暫住手續證明。
6、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并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臨時用工管理
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七章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
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 2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證、畢業證書等合法證件。
第6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員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選送員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3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員工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擅自離職,屬于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退休、退職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員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5條的情形除外)。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向公司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為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公司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將根據季節性變化而及時通知。
第27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資福利
第29條員工基本工資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1060元/月。(每年更新)
基本工資是員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0條公司實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績效工資,依據所在的部門工作性質確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1條安排員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
第34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罰款的,可從員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員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960元。
第3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38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根據公司的發展進一步完善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分別承擔。
第七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9條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40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41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程序文件、技術文檔、作業指導書等等。
第42條可能成為公司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43條嚴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44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45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公司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46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47條未經公司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第48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行業的其他公司內任職,公司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公司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公司前一年從公司獲得報酬總額的1/2。
第八章附則
第49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50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51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52條本制度由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并張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員工發放本手冊,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53條本制度自20xx年11月x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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