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被告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法庭與我們不再陌生,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被告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因常xx訴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
本案原告應為編號為01xxx69《全國貨物運輸協議書》上甲方代表處所簽的跟常某某無關,因此常某某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對答辯人提出任何訴求。因本案原告不適格,請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二、本案中訴求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
不適用合同違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關于“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本答辯人不是該財產損害的加害方,不應承擔責任。
在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張某某的過錯,造成我答辯方的車禍人亡以及原告貨物毀損的后果發生,并且在《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雄關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甘公交人資[xxx2]第0009號)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一被告張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光明(本辯護人之夫)不負事故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可以看出,本辯護人不存在過錯責任,不承擔任何過錯責任。
同時,該財產損害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七條所列“依照其他規定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范圍,也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此,本案中本辯護人不應承擔任何的責任,更不是所謂的連帶帶責任了,請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轄權本辯護人也有異議。
在此案中,辯護人收到的傳票案由雖為“財產損害賠償”,但收到的舉證通知卻是“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以及起訴書中針對本辯護人的事實理由部分也實際是“合同糾紛”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對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管轄的相關規定,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不是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適格,答辯人也沒有侵權的過錯,因此本辯護人不應就本案的訴求承擔任何責任。故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還答辯人一清白。
嘉峪關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