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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

時間:2023-12-06 07:14:35 答辯狀 我要投稿

民事訴訟答辯狀(合集15篇)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法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大家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答辯狀,歡迎閱讀與收藏。

民事訴訟答辯狀(合集15篇)

民事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被告):王某,男,漢族,19xx年4月1日生,四川X縣人,住四川X縣XX鄉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X3428 ,聯系電話:136X9159。

  被答辯人(原告):代某,女,漢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縣人 住四川X縣XX鄉XX村七組47號,身份證號:51303019xxX8528。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代某提起離婚訴訟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1996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經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1996年8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個子女,分別為婚生長女王某、次女王某麗、子王某軍。結婚后,被答辯人在家照顧小孩,答辯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后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家人把被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

  2、被答辯人稱雙方自婚后長期分居,與事實不符。事實情況是:xx年開始,答辯人、被答辯人為了生活,分別出外打工,小孩交給答辯人的哥哥照料,答辯人每年支付生活費。夫妻倆每年春節期間都回家團聚。

  3、答辯人考慮到自己比對方年齡大,且顧及到被答辯人身體稍有殘疾,婚姻期間雙方為了生活瑣事偶爾也有爭吵打鬧,答辯人每次都是采取忍讓的.態度。答辯人作為丈夫、作為父親,承擔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擔,對家人盡到了照顧義務,幾個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為了孩子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挽救一個完整的家庭。對被答辯人的理由與事實不符,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王某

  x3年7月26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__,女,生于19__年__月__日,漢族,____人,___村一組村民。

  委托代理人:__,__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__,__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答辯人因原告余__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于法無據,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要求按遺產進行繼承于法無據。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說明是征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后,按國家政策規定發給答辯人母親的征地補償費,由于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根據《___繼承法》第三條關于遺產范圍的規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并未包含在遺產范圍之內。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為其父母的遺產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在本案被確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應該向政策的制定及執行者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答辯人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擁有訴狀中所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享有該宗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原告的父親死亡之時,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門立戶,已不再是這個承包家庭戶的一員,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兩個家庭成員即答辯人父母繼續承包,并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沒有獲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答辯人與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該地,對本家庭戶的承包土地存在實際使用、收益,并在20__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取得了本家庭戶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該塊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人。這一點晨光村委會及一組村民均予以證明。因此,只有答辯人及其母親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權,而原告則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組村民,不具備訴狀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___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只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長的已78歲,年輕的也已56歲,早已出嫁離開晨光村一組,有的已經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的已是非農業戶口,被納入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晨光村一組的戶籍,已失去該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有該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所有行為均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沒有對他人任何權利的侵害。原告訴狀中所指土地補償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既不擁有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對該宗土地進行實際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純屬無理要求。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3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結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東民。郭年松高中畢業后一直在xx鎮小學任教員,后任校長,住xx縣xx鎮東大街10號。1978年妻子病故。郭東民初中畢業后在縣城當工人,現在縣城x私企當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兩間平房,過著清貧的生活。兒子現在縣城工作,并在縣城安家落戶,平時兒子對他生活不聞不問。只是逢年過節回來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時生活困難不少,幸運的是他得到了鄰居同宗遠房侄兒郭東平的照顧。郭東平既是他的侄兒,又是他的學生,二人關系密切。郭東平對郭年松很尊敬,虛心向他學文化,在生活上十分關心他,經常幫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臟活,累活。特別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東平對他關懷備至,使他感到心情舒暢,生活愉快。郭東平照顧郭年松,得到了群眾的贊揚。

  由于郭年松辦學有方,使xx鎮小學成為縣,市先進單位,多次受到表揚。他本人也被評為先進教師,多次到縣,市以及鎮上的獎勵。1988年,他用多年積蓄翻建了三間新瓦房,市內也裝修一新。1990年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在家歡度晚年。

  郭年松為了對郭東平多年來的無私幫助表示謝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請本鎮副鎮長王xx,現任鎮小學校長李xx到家,當著他們的面自書遺囑一份;并請他們做遺囑的見證人和執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遺囑上簽了字。10月10日還到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遺囑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執一份,另兩份由縣公證處保存。

  郭年松在遺囑中寫明:“我去世后,三間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東平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郭年松突發腦溢血死亡。因郭東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為父親送葬。喪失由郭東平辦理。郭東平按照遺囑繼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東民回來,因父親遺產繼承問題,與郭東平發生糾紛,并于5月10日到xx縣人民法院狀告郭東平。

  郭東民起訴狀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東平對原告父親郭年松的所謂照顧,并非“學雷鋒,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過對父親的.“幫助”,取得我父親的信任和好感,從而使父親糊里糊涂立下遺囑,將房屋贈與他,達到奪取我家財產的目的。被告奪取我父親全部遺產的舉動,以使他照顧我父親的卑鄙的動機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親生兒子,是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我只認法律,不認遺囑。遺囑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應當服從國家法律。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辦事,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緣關系,我雖在外工作,逢年過節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關系不錯,他不可能剝奪我的繼承權。因此,我懷疑這份遺囑不是我父親真實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騙利誘之下書寫的,懇請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宣布遺囑無效,確認我的繼承權,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原告人:郭東民,男,40歲初中畢業,漢族,x私企老板,住xx縣xx街xx號

  答辯人:郭東平,男,30歲初中畢業,漢族,xx廠工人,住xx縣xx鎮東大街14號

民事訴訟答辯狀4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5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一、按原告起訴書中的陳述內容,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辯人轄下______的客戶,經營_____行業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經營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______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個月的攤位費______元。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懇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民事訴訟答辯狀6

  答辯人:張__,女,漢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市__區__社區__號樓_單元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電話:________。

  答辯人因___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___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這是離婚案件中被告人不同意離婚的情形,通過更具體的辯論來確定雙方感情良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不屬實。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不屬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不屬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__市__區__社區__號樓_單元__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被答辯人是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不屬實。兒子生下來后,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7

  答辯人:趙,男,白族,1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8

  答辯人:xx,女,漢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號x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x3。

  答辯人因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我與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x幢2單元2層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號,建筑面積1.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xx元,現市值大約為xx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xx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xx元,與事實不符。該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xx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2月x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9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 份。

  其它證明文件 7份。

民事訴訟答辯狀10

  答辯人:_____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區____號樓圖書市場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愛教育研究所訴我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本公司不應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該出版社應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銷售者;

  第二,我公司對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沒有法定審查義務:對于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應是出版者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我們銷售單位沒有法定的審查義務;

  第三,我公司沒有過錯:我公司具有圖書銷售資質,并通過正規渠道、合法手續從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銷售資質的`____天則永立書店有限責任公司按折扣40%購進20冊原告所訴侵權物(三維優化》一書,又以折扣65%銷售給原告,我公司僅獲利75元。

  綜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權人,不應承擔著作權的侵權責任。要求貴院查清事實,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狀副本4份;

  2.證據7份。

民事訴訟答辯狀11

  答 辯 人(原審原告):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沙市區北京路245號。

  法定代表人:李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男,漢族,生于x年8月13日,住xx省xx市xx區南陽路170號37號樓89號,身份證號: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男,漢族,生于x年12月26日,住xx省新鄉市衛濱區高村路27號附56號,身份證號: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路x號院4號樓1層16號

  法定代表人:陳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鄂襄陽中知民第008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鑒于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之"秘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技術信息"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秘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制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采用外部設置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設備,形成一個閉式循環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污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設備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污染。該技術信息載體有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年8月21日,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鑒字()第09號《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并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范的商務文本"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秘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秘密包括:①設計程序;②產品配方;③制作工藝;④制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戶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信息"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xx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范書》、標書文本、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xx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于答辯人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制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范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信息,諸如客戶網絡、工程項目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并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信息,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的范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范"、"專用商務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制始于199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鑒定、數據檢索查新,作出了《鑒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辯人所研制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年8月15日,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該鑒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堿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該鑒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年10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范的技術文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范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戶名單,也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范疇。這些"商業秘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托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陳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秘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范書、客戶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于吳身份情況調查的說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布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系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二,陳、吳曾經是本案答辯人的員工。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完全知悉答辯人的商業秘密。尤其是被答辯人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長期擔任清洗工程部負責人,先后參與了答辯人單位承擔的大唐洛陽有限公司、商丘裕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的潤滑油管路沖洗工程。陳、吳離開原告單位后,公然違反與答辯人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第三,x年3月30日沙市區人民法院(xx)沙民初字第961號生效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實:被答辯人陳于x年初離開答辯人單位后,先后在xx市三雄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三雄公司)、平頂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xx公司)工作期間,陳與三雄公司、平頂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并且,該判決書對侵權人給予了判令賠償的法律制裁。然而,陳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直至目前,其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四,x年1月7日,以陳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記成立了"電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x公司登記成立后,被答辯人吳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總經理名片,而實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印制"xx公司"工程部經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電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6月)、黃石電廠(x年5月)、襄陽電廠(x年6月)、寧夏大唐國大壩電廠(x年7月)承攬清洗施工業務,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使答辯人蒙受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xx)民提第16號《民事判決書》在其"本院認為"一節認為:"……x公司指控的侵權行為是,吳詳林和陳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陳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洲xx公司明知陳和吳詳林的非法行為仍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事實清楚地證實:三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確實的。

  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一節用較大篇幅,對三被答辯人是構成侵權,作了有理有據,充分講理的"評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觀真實,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確的。而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共同聲稱的"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秘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是不顧本案客觀事實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審判決關于三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確定的賠償數額,既符合本案客觀案情,又符合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吳、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知悉和掌握了答辯人的商業秘密。他們倆人離職后,違反法律明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而由陳擔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是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之侵權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答辯人在其訴狀中布列了三被答辯人利用陳、吳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黃石電廠、襄陽電廠、寧夏大唐國際大壩電廠等四家單位的清洗施工業務。

  對上列四家單位的其中三家的業務工程價款的情況,答辯人曾申請中院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原審開庭過程中也予以了"質證":河源公司20萬元,襄陽公司10萬元、張家口26萬元、黃石10萬元,共計66萬元,按照本案所涉有關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清洗工程利潤率70.57%來計算損失數額,也是持之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

  《專利法》第65條規定:"侵犯專利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具體到本案來講,尤其是被答辯人陳,根據生效法院判決書確認的"事實",從他離開答辯人單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續不斷地與李新初、三雄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實施侵犯答辯人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x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鄂荊中民四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后,不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頂山,在注冊同名的""公司,和吳一起變換住所、變換注冊地,假冒他人身份證,遮人眼目地繼續施行侵害行為。這充分證實:本案被答辯人陳、吳根本無視法院判決的權威,視法律為兒戲,理應給予其懲罰性的賠償制裁。

  原審判決關于訴訟費用的負擔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聘請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服務費一萬元,也是合理的。

  對此,國務院頒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關于因訴訟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實際開支及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服務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也應當是應然之理。

  以上證實:原審判決判令三被答辯人停止侵權,并且連帶承擔賠償答辯的人的41萬元的損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主文公正合理,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x年12月15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12

  、 (男方)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解德祥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運阿克蘇項目部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英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20xx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于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

  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巨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13

  答辯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答辯人因一案(或:答辯人因╳╳╳對一案所提起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說明:

  本答辯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并加該單位公章。對個人使用的答辯狀只需要寫名答辯人身份等自然情況即可。

民事訴訟答辯狀14

  答辯人:____,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____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139872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我與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____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日期:______

民事訴訟答辯狀15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住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生大的爭執。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繼承法》第12條規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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