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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制度,如發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農村地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城鄉結合部地區適用本規定的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市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工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制定工作標準和考評制度,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地區消防行政許可、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負責相應的農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林業、水務、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通過農村題材的欄目,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村居民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與治安巡防隊、森林消防隊等相結合的專(兼)職消防隊,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范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以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共建筑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勵農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 第十三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等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假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重點防火場所和部位設置消防警示標志,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及時整改,并實施跟蹤復查。
第十四條 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圖書室,以及從事旅游、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設置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
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周邊設置明顯的消防警示標志; (四)嚴格用火、用電制度;
(五)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條 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愛護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不在村內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鄰林地居住的人員使用明火時,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墻)、煙道,檢修住宅內的燃氣管道、器具;
(七)學習和掌握家庭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識,做好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看護;
(八)租賃房屋或者承包經營場所時,明確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有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村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村(社區)消防工作有序開展,根據消防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社區)委會應成立以村(社區)主任為組長,村(社區)支委、治保主任等村(社區)干部為組員的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村(社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由治保主任擔任,成員由志愿消防隊員、民防隊員、外口綜管員、村務電工等人組成,辦公室負責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等各項消防工作的具體實施和落實。
三、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村(社區)委會應與轄區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學校等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村(社區)委會應組織制訂村民防火公約,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防火公約的發放、宣傳工作,同時對村民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五、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組織召開消防工作例會,分析本村消防工作形勢,研究制定應對措施,部署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學習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不少于一次。
六、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應定期組織人員開展防火檢查,并實行24小時防火巡查,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
七、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消防安全基本知識,提高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村民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二)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察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檢查責任人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責任人若發現本村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
(四)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
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五)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屯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登記,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屯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方案,及時向村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并由村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五級以上風各屯不準生火做飯,由各屯屯長監督并用廣播宣傳自家兒童不宜玩火。
2、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4、嚴禁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七)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 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是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4
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在縣、鎮兩級的正確領導下,全面落實消防建設及社區管理工作,確保了本轄區內的.正常秩序。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制
1、社區以建設平安社區、平安小區、平安家庭為主線,進一步貫徹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成立了以支部書記為主任的領導委員會和義務消防隊伍。
2、社區與各責任單位簽訂了消防安全責任狀,并將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年終考評內容。
3、建立了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的發生。
二、加大檢查、督導力度,做到防范于未然
1、長期堅持日巡查,并以治安巡邏相結合進行。社區干部走到哪里,都不忘對安全隱患的排查。
2、堅持每月對責任單位和重點部位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3、社區民警與社區消防專干對公復場所、旅店業的消防檢查、督導開展經常確保了今年來本轄區內沒有發生一起大小火災事故。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5
第一條、為預防農村火災和減少農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旗農村實際情況,制定規定。
第二條、我旗農村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消防規劃,將農村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村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四條、公安、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等部,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消防工作的`監督、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五條、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當應履行下開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確定消防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鄉鎮(街道)的消防規劃;
(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村委會、駐在單位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狀》,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組織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
(七)組織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農村消防規劃,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門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三)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能夠及時撲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五)指導農村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業務建設;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轄區內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對轄區內消防基礎設施的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二)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準作業;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后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7
一、學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校長是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訂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的檢查、監督和隱患整改工作。
二、學校治保會是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治保會成員和學校電工是兼職消防管理員,分工負責各功能樓的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報修。
三、治保會要建立消防器材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
四、學生處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掌握用電常識、滅火常識和報警;制定學生宿舍應急疏散預案,使學生明確疏散逃生路線等常識。
五、辦公室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六、化學實驗室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儲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一旦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八、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xx市第一中學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安全副院長擔任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 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七條 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具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第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
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篝火)晚會等活動,主辦部門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的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 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規定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提出意見,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 各部門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針對本部門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與學校防火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園"110"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一條 失火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部門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館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衛工作的館領導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各部、室負責人組成。各部門負責人同時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要確定2人為消防安全員。
二、 成立由安全保衛部成員及各部門消防安全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由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義務消防隊的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訓練、學習。
三、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在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在安全保衛部具體指導下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門消防責任人必須認真執行消防法規和館有關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認真檢查本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及時總結,防止發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門內經常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訂和完善適合本部門實際的消防制度,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本部門內消防器材。
五、重大節日或館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委員會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六、消防檢查應根據不同部門和季節有所側重,檢查范圍為:
(一)各部門領導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消防組織的落實情況,及職工對消防安全的認識程度;
(二)用電、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貯存、使用過程中的消防情況;
(三)消防設施的維護情況;
(四)各項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對曾經提出過的整改問題的落實情況。
七、各級消防負責人,對檢查時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做到:確定隱患性質、制定解決措施、明確責任人、限定解決時間。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在未解決前必須采取臨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衛部應按安全檢查制度,不定期對全館各部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情況報主管領導。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電器、臨時用火、用電須由主管領導簽批臨時動火用電許可證(見附1.),并由安全保衛部備案。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衛部統一配備,各使用部門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報安全保衛部。安全保衛部負責定期做消防知識培訓。部門員工要熟悉本部門區域內消防設施的位置及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易取之處,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志,不得兼作他用。嚴禁埋、壓、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因特殊情況需堵塞的,須經主管館領導批準,報安全保衛部,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方可進行。
十三、本館職工如發現火情,要立即采取撲救措施,通知安全保衛部,情況嚴重要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安全保衛部要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保護文物,并做好現場保護。
十四、發生火災事故,安全保衛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追查處理。做到三不放過:沒有查出火因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改進措施不放過。
火災查處結果要上報館領導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撲救火災事故有功人員,由安全保衛部提出獎懲意見,并立案存檔。
十五、本制度適用范圍:
(一)本館全體工作人員;
(二)駐館的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來館臨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十六、接待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向被接待單位和個人傳達本制度,并監督實施;安全保衛部負責監督檢查本館各部門及來館外單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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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實到實處。
二、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必須委托有組織的專業隊伍進行。
三、發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員,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隊到達現場,同時組織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災撲滅于萌芽狀態。
四、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當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和堆放雜物,存放自行車。
五、不得把帶有火種的雜物倒入垃圾桶,嚴禁在垃圾桶旁燒垃圾、廢紙。
六、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確需加大用電負荷,必須向上級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容。
七、嚴禁用金屬構件或其它金屬物體搭接作回路線,更不準將導線搭接在氣焊設備、煤氣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道或設備上。
八、高層建筑的室內裝修材料,不得隨意降低耐火等級,用于天花吊頂、間墻、保溫以及消聲的材料,必須是非燃或難燃材料,天花吊項內部電線必須外套難燃管。
九、消防設施、器材嚴禁挪作他用,嚴禁損壞、丟失,如發現破爛或鼠害應立即報告。
十、每星期檢查一次消防箱、水帶、水槍、卷盤、破碎按鈕、警鈴,必須齊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爛,立即更換。
十一、消防通道燈必須完好,燈泡燒壞及時更換。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嚴禁堆放雜物。
十三、1211滅火器必須齊全完好,份量不夠或過期,必須加足、更換。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須保持充足。
十五、電梯機房、發電機房要落實通風冷卻措施,油箱必須密封完好。
十六、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系統試驗:
(1)首層消防中心控制柜和地下室消防泵都處于自動控制狀態;
(2)試驗消防栓系統;
(3)試驗寫字樓自動噴淋系統;
(4)試驗寫字樓煙感報警系統。
十七、燒焊作業動火前必須實行“八不”、“四要”、“一清”。
“八不”是指: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物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或管道不動火;
(6)凡存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準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動火;
(8)未經配有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四要”是指:
(1)動火時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有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樸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定。
“一清”指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十八、防火的基本辦法:
(1)控制可燃物;
(2)隔絕助燃物;
(3)消滅著火源。
十九、安裝、使用電氣設備時必須符合防火規定,臨時增加電氣設備,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
二十、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二十一、發生火災時,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支援滅火。
二十二、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二十三、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1
為加強工業園區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化品及易燃物品倉庫的負責人應當經相關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五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九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第十條、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十三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六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十八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十九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二十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二十二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園區消防管理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四條、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二十七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2
1、守法遵規,嚴格執行標準
(一)遵守法律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產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二)執行相關強制性消防標準。貫徹執行《WS308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強制性消防標準。
(三)規范消防行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評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機制,全面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
2、落實責任,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主體責任。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及實施辦法,全面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制度,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層層簽訂責任書。公立醫療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其它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二)明確責任部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和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隱患排查和監督整改,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應急疏散演練、督導考核等。按照《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各項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職責。各部門(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設立消防安全員。全體職工履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本部門(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
3、防患未然,堅持日常巡查
(一)堅持日常巡查。醫療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巡查人員和重點巡查部位,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表。住院區及門診區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區及急診區在夜間至少巡查2次,其他場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對發現的問題應當當場處理或及時上報。
各部門(科室)的消防安全員要堅持日巡查并填寫記錄表。兩人以上的工作場所,無值班的部門(科室),每天最后離開的人員要對本部門(科室)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并簽字確認。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加大巡查頻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點。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系統是否完好;
3.消防報警、滅火系統和其他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有效,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控制室、住院區、門(急)診區、手術室、病理科、檢驗科、實驗室、高壓氧艙、庫房、供氧站、膠片室、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廚房、地下空間、停車場、宿舍等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履職;
5.醫療機構內施工場所消防安全情況。
(三)嚴格規范消防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應當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接到火警信號后,應當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當確保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4、檢查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一)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每月和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前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聯動運行測試,建立和實施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檢查重點。
1.重點工種工作人員以及全體醫護人員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情況;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之前巡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3.電力設備、醫療設備、辦公電器、生活電器管理和使用部門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4.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日常管理情況;
6.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廚房煙道等定期檢查情況;
7.病理科、檢驗科及各種實驗室內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情況;
8.火災隱患整改和動火管理、臨時用電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9.裝修、改造、施工單位向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和簽訂安全責任書情況。
(三)消除安全隱患。建立消防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和臺賬,形成隱患目錄,并在單位內部公示。隱患治理要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的一系列閉環管理,確保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5、劃定紅線,嚴禁違規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物及場所,嚴禁違規新建、擴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構筑物(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作為建筑材料。
(三)嚴禁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備設施以及埋壓圈占消火栓,嚴禁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嚴禁鎖閉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撲救場地。
(四)嚴禁違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管理規范,嚴禁違規儲存、使用危險品,嚴禁在病房樓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嚴禁違規使用明火,嚴禁在非吸煙區吸煙。
(五)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需要的`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六)嚴禁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室內和樓道內存放、充電。
6、群防群治,狠抓培訓演練
(一)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全體員工(包括在編人員、學生、實習生、進修生、規培生、合同制人員、工勤人員等)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工受訓率必須達到100%,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應當對新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對住院患者和陪護人員及時開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監督第三方服務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受訓率必須達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識,會查找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掌握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結合老、弱、病、殘、孕、幼的認知和行動特點,制定針對性強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配備相應的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對無自理能力和行動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六)醫療機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人員和消防器材,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7、加大投入,改善設備設施
(一)醫療機構要確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經費,持續加強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設。
(二)持續加大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靈敏、可靠,有效運行。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當張貼維護保養、檢測情況記錄卡。
(三)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療機構,每年應當至少檢測1次。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
(四)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點部位應當設置警示提示標識。
(五)確保報警系統和應急照明的齊全、靈敏、有效。
(六)推進“智慧消防”建設,促進信息化與消防業務融合,提高醫療機構火災預警和防控能力。
8、建章立制,加強隊伍建設
(一)醫療機構黨政領導班子每年專題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領導班子成員每人每年帶隊檢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及時總結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提煉固化為規章制度和操作標準。
(三)對消防工作人員和消防安全員進行經常性的業務培訓、崗位培訓、法規培訓,切實增強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關心愛護消防工作一線人員,不斷改善工作環境,依法依規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養及交流使用力度。
9、強化管理,嚴格考核獎懲
(一)醫療機構要認真遵守本規定,自覺接受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檢查指導,持續加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如實、及時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不得遲報、瞞報和漏報。
(三)建立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主動研究分析各地各類典型火災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關考核辦法,將消防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年度考評內容。
(五)科學制訂和實施獎勵制度,每年對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約談機制,對未依法履行職責或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3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x%,并做好檢查記錄,責任人:韓開洪。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
6、圖書館、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11、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不組織學生撲救)。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4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木工房、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校內居住的教職工,必須以身作則,并且教育家屬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內食堂、住戶使用煤氣,要掌握正確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使用后要關好氣閥,確保安全。
12、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嚴防事故發生。
13、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4、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已經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并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專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托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各個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高層建筑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使用人應當督促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經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經理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聘用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經理人。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經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四)組織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第九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自主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間采取防護措施;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每棟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明確一名消防安全樓長,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基層消防安全網格管理人員擔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開展宣傳,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五)對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幫扶;
(六)配合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樓長應當熟悉高層建筑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出口、樓層結構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況;熟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維護保養情況;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狀況及隱患整改情況;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組織人員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高層建筑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管理范圍,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針對高層建筑的群眾性消防工作。
對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高層住宅建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業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機構對消防安全實施管理。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務。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防火公約,對高層建筑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群眾性消防工作;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第十五條 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電視、通訊、網絡等經營單位對高層建筑內由其管理的相關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三層及以下設置商場,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二層及以下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建筑的中庭、室內步行街等共享空間不得布置商鋪、游樂設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層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應當設置在一至三層,且應當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
高層住宅建筑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時,應當依法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不得擅自變更建筑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區、影響消防設施正常使用,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的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滅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高層公共建筑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高層公共建筑內應當確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明顯標識。高層建筑內的賓館客房應當設置禁止臥床吸煙的標識。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空氣斷路器等電氣保護裝置應當與電器設備的容量相匹配;電器設備和電力線路應當與易燃可燃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禁止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禁止在變配電箱等用電設備周圍堆放易燃可燃等雜物。
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安排專業機構或者專業電工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器設備及線路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并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建筑高度超過二百五十米的高層公共建筑和與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內不得使用燃氣。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建筑,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醒目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
對于使用難燃外墻保溫材料且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高層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對高層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
高層建筑在進行外保溫系統施工時,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建筑外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外墻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構筑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樹木等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內的'餐飲場所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
高層公共建筑內廚房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和與其聯動的燃料自動切斷裝置;敞開式食品加工區不得使用明火,必須進行加熱操作的,應當采用電能加熱設施。
第二十七條 除為滿足高層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附屬庫房外,高層建筑內禁止設置其他庫房。
高層建筑的附屬庫房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火分隔措施,嚴格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的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水箱間、防排煙風機房等設備用房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列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九條 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二名專職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當具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建筑高度超過二百五十米的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具有中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并通知微型消防站。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高層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三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微型消防站應當結合建筑結構和建筑規模,在消防控制室、避難層等部位,分區域設置執勤點,確保執勤人員在3分鐘內到達事故現場。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應當結合建筑特點,應當成立由電工、水暖工、機電工、燃氣管道工等技術人員組成的消防技術保障隊,對重要設施設備、重點管井和管線等進行防火巡查檢查;發生火災時,消防技術保障隊應當與微型消防站聯動實施應急處置。
第三十一條 微型消防站人員不少于6人,依托消防控制室設置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通訊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
微型消防站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訓和應急響應處置演練。高層建筑內建有多個微型消防站的,應當納入聯勤聯動體系,每季度開展一次綜合性的應急響應處置演練。
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熟悉建筑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位置,熟悉樓層結構,熟悉建筑消防設施情況,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掌握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組織人員疏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掌握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的方法。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于開啟,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建筑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三十四條 高層建筑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雜物,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出入口禁止鎖閉。
高層建筑內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標識,指示避難層(間)的位置。
第三十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配備滅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醒目位置擺放滅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應當制定疏散逃生計劃。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住宅建筑,住戶內應當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第三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的標識。
高層建筑的消防設施配電柜電源開關、消防設備用房內管道閥門等應當標識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等限位措施。
防火卷簾下方、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當在地面標識出禁止占用的區域范圍。
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處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費用的,從相關費用中列支。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第三十九條 高層建筑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筑內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二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防火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防火門關閉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等情況。
第四十條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至少每月、高層公共建筑應當至少每半個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防火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設施情況,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用氣和危險品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人員教育培訓情況,重點部位管理情況,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等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當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高層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建筑保持安全距離。必須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應當與建筑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三條 高層建筑應當應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對漏電電流、線纜溫度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應當聯入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對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燃氣管線、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進行實時監測。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應用智能消防預警系統。對于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系統、火災應急廣播以及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無線手動報警、無線聲光警報等消防設施。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應當在避難層(間)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每年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鼓勵、引導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與滅火疏散預案
第四十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單位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業培訓。
第四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每層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應當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識。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在首層醒目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滅火器材位置。
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高層住宅建筑單元入口處提示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第四十八條 高層建筑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微型消防站響應處置程序。
規模較大、功能業態復雜、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編制總體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區、崗位實際制定分預案。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明確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九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總體預案和分預案分別組織實施消防演練。
高層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制定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
演練前,應當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講評,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五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樓層、區域確定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十一條 火災發生時,發現火災的人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
火災發生后,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火災撲滅后,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高層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建筑設置戶外廣告牌、外裝飾設置影響高層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的;
(三)未設置外墻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保溫系統的;
(四)高層公共建筑中庭、室內步行等共享空間布置商鋪、攤位、游樂設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專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有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人員值班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的;
(七)高層公共建筑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的;
(八)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筑消防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宿舍、公寓、商店、賓館、飯店、病房樓、教學樓、辦公樓、廣播樓、電信樓、科研樓等公共建筑。
(三)業主,是指高層建筑的所有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層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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