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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1
一、新增設備管理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設備經批準購買后,須報設備科備案。
第二條 經設備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咨詢,方可確定檢修項目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設備。
第三條 為保證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設備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設備項目確定或設備購進后,設備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并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設備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后填寫“設備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設備管理
第六條 電氣機械設備使用前,設備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設備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設備科考核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新詩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九條 設備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設備情況,并列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設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設備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廢、報廢之前,設備科要進行技術鑒定與咨詢。
第十一條 設備科指派專人對設備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設備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鑒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并上報,按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準后,交付供應部輸,新設備到們后,舊設備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設備由生產管理部、設備科安全環保科分工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設備事故,設備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設備損壞程序、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 設備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注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權限,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 屬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設備主管人員編制設備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設備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審核批復。
第二十三條 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后,批準執行生產管理部半年設備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并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電/水/氣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電/水/氣通知單”一并報部門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與總經理和各部門溝通后,簽注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值班人員根據批準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設備 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項目及時間。
五、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設備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并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 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并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設備卡自責并審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2
為了規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志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并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
四、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它應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五、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筑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設置。
3、施工現場布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和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核準后,將相同標志牌發放項目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項目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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