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設施管理規定
安全設施管理規定1
一、管理職能
1、安全環境科負責本單位壓力表、安全閥的日常監管工作、檢驗及技術資料檔案齊全完整。
2、安全環境科、設備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閥、壓力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
二、安全閥、壓力表運用標準
安全閥、壓力表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三、安全閥、壓力表的使用要求
1、安全閥每年定期校驗一次,不校驗不準使用,中途因故啟跳失靈后,應申請重新校驗。
2、安全閥在安裝過程中,應盡量避免震動和撞擊,并處于垂直方位,防止彈簧錯位或鉛封脫落,安全閥應垂直安裝。
3、安全閥與容器管道之間必須暢通無阻。
4、壓力表安裝處應避免震動、碰撞、凍結,應便于觀察和操作,安裝處的最高工作壓力應用紅線標出。
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準使用,使用中發現標示失靈,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壓后指針不回零等應立即更換。
6、壓力表的改裝、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合格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安全設施管理規定2
一、新增設備管理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設備經批準購買后,須報設備科備案。
第二條 經設備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咨詢,方可確定檢修項目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設備。
第三條 為保證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設備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設備項目確定或設備購進后,設備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并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設備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后填寫"設備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設備管理
第六條 電氣機械設備使用前,設備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設備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設備科考核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新詩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九條 設備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設備情況,并列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設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設備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廢、報廢之前,設備科要進行技術鑒定與咨詢。
第十一條 設備科指派專人對設備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設備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鑒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并上報,按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準后,交付供應部輸,新設備到們后,舊設備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設備由生產管理部、設備科安全環保科分工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設備事故,設備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設備損壞程序、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 設備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注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權限,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 屬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設備主管人員編制設備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設備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審核批復。
第二十三條 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后,批準執行生產管理部半年設備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并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電/水/氣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電/水/氣通知單"一并報部門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與總經理和各部門溝通后,簽注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值班人員根據批準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設備 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項目及時間。
六、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設備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并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 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并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設備卡自責并審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安全設施管理規定3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對所有安全設施器具必須統一造冊,專人管理。
2、定期對安全設施、器具進行維護、更換,保證其隨時處于安全有效的狀態;
3、根據生產的情況,及時加強設施、器具的投入,不斷提高安全保證水平。
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對所有的設備按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設備和非完好設備,并分別制定具體考核標準;
2、對所有設備都要進行潤滑的"五定"管理,即定點、定質、定時、定量、定人,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五定"潤滑要求,并做好運行記錄;
3、設備缺陷的處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詳細記錄及時逐級上報,在處理每項預防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三、設備檢修制度
1、檢修人員必須經安監部門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后,方可上崗。
2、一切檢修項目應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落實檢修安全防護措施。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設備、容器管道前,必須清洗、泄壓、排爆、排毒干凈,經取樣分析合格,并在與其它設備相連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存在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進入設備作業,應辦理設備作業證,如設備停電后,必須在電源開關處理后掛標示牌、上鎖或取下熔斷絲。設備如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須穿戴適用的防護用品、防毒面具,并設作業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高處作業(2米以上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固定好腳手架,并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7、檢修完畢后,一切安全設備恢復正常狀態,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盲板抽加情況,并做好設備記錄。
四、電氣檢修安全制度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由質監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的人員擔任。
2、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下熔斷絲,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經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牌或送電。
4、必需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的人員擔任。
5、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連接正確,保護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6、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通用要求》(BG3836.1)執行。
安全設施管理規定4
一、目的
為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志》、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
適用于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設備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三、職責范圍
3.1 設備科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使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設備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3.4 安全警示標志采用屬地管理原則,由所處部門(車間)進行維護管理。
四、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管理要求
4.1安全防護及標志的管理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溫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志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于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設置后,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設備科,安全警示標志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用以表達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示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于禁止標志、停止按鈕、消防設備、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于指令標志、交通指示標志;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標志、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桿、警告信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鉤、坑口防護欄桿、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志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志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志牌。
4.3.4在旋轉機械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摸等標志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志。
4.3.5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電柜、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志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設備、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志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柜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4.3.9在登高梯、設備平臺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志牌。
4.3.10在高溫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置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溫燙傷標志牌。
4.3.11 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志牌。
4.3.12 在高處場所和維修平臺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立警戒區,通過安全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牌達到警示作用。
五、 參考資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標志》
3、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安全設施管理規定5
一、安全管理紅線
1、對礦黨政的決策部署執行落實不力,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安全隱患的。
2、規程措施編制不符合有關規定,與現場脫節,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3、各級帶(跟)班領導干部沒有嚴格執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盡責"規定,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4、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違章截短錨索的;掘進工作面隨意加大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5、不執行礦責令停產整頓,繼續生產作業的。
6、無計劃、無措施貫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轉載機處紅外線閉鎖、生命探測儀、拉線急停,皮帶機、猴車拉線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關措施安排繼續運行的。
9、封閉管理的運輸巷道,礦檢查一年內發現3次相關安全措施不落實。
10、小巷運輸巷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未按期組織整改,繼續運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組織驗收進行拆安的。
12、因主觀因素,造成主扇停風30分鐘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級干部未到現場指揮,出現 "一風吹"或排瓦斯流經區域沒有停電撤人;同一采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
14、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
15、上級組織的檢查中一次發現3人以上無證上崗的。
二、安全操作紅線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隨意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同時打開兩道風門致使風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3、破壞通風、瓦斯抽采、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采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
4、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5、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
6、不設警戒進行放炮,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和"一炮三檢"制度的.;火工品丟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圍內、地面瓦斯區域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8、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雞爪子、羊尾巴、明頭的;電器設備各種保護裝置失靈、不齊全、不完好的。
9、超控頂距作業的。
10、不支護臨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11、掘進機急停裝置失效、采煤機與工作溜不閉鎖的。
12、清理皮帶機頭、機尾浮煤不停電閉鎖開關的。
13、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牽引區撤人設警戒"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運輸大巷人車追尾的;小巷運輸未掛保險繩、車尾巴以及超掛車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14、安監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安全檢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15、在井下吸煙、帶明火的。
三、考核處理
對于觸犯紅線的副隊級以上干部,給予免職處理;對于觸犯紅線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罰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暫行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和修訂完善權屬礦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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