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管理規定[匯總3篇]
戶籍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逐步消除本市跨區戶口遷移的政策差別。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戶口準入條件
第五條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來本市創業、工作或愿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就讀于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并簽訂;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經批準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
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筑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后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準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
辦理落戶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思明區、湖里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里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的,不需要具備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條件。
第四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
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戶籍管理規定2
廈門戶籍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和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
戶口遷移應當優化人口結構,適度擴張人口規模。遷移入戶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從寬,遷移入戶思明區、湖里區適當控制,遷移入戶鼓浪嶼從嚴控制。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戶口準入條件
第五條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普通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來本市創業、工作或愿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就讀于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并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經批準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筑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后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準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思明區、湖里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鼓浪嶼人口增長。生活基礎不在鼓浪嶼的,不得將常住戶口遷入鼓浪嶼。
第二十七條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里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的,可不受擁有合法固定住所條件的限制。
第四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戶籍管理規定3
亮點一:放開城鎮落戶限制
——放開“有合法穩定住所”落戶限制。“以前,合法穩定住所指的是住宅用房,不包括租賃房屋以及公寓、門市等非住宅用房,而且在大市區購買住宅用房落戶還有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現在這些限制全部取消了。”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人口管理科科長高麗介紹。
如今,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產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產權房包括住宅用房,公寓,辦公、門市等商業辦公用房。公民只要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受住房面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落戶。對租賃房屋申請落戶的,承租人必須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房產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且在擬落戶縣(市、區)范圍內無產權房。
——放開“有合法穩定就業”落戶限制。以前,公民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市區連續交納社會保險需達到兩年以上、縣以下地區一年以上,方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落戶。高麗說:“《意見》將在城鎮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縮短至六個月,并提出公民自主創業落戶意見。公民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經營滿六個月并依法納稅的,其本人即可在經營場所所在地落戶。”
——放開投靠親屬落戶限制。“按照現行戶籍管理規定,對已婚子女除戶口空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外,其他均不可以投靠父母落戶。”高麗說,《意見》進一步放寬了已婚子女投靠親屬落戶條件。公民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現戶口所在地和擬遷入地均無合法穩定住所,但其父母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放開人才落戶限制。應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含具有中國國籍且無華僑身份的海外留學人員)依法被用人單位錄(聘)用,可在工作單位所在地落戶;引進持有三星級人才綠卡的大學生,其單位或經營場所在縣(市)的,可在大市區落戶;引進持有四星級人才綠卡的專門人才、五星級人才綠卡的領軍人才,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其單位或經營場所所在地落戶,單位或經營場所在縣(市)的,可在大市區落戶;對產業發展需要的'技術工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以及尚未就業的非本市生源應屆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可在本市落戶。
亮點二:農民可帶“土地”進城
《意見》鼓勵農業轉移人口搬遷落戶城鎮,同時明確:現階段,不得將農民進城落戶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相掛鉤。
以前是要求退出承包土地權利的,這次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精神,特地做了這樣的規定。農民既可以選擇在城市落戶,保留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宅基地權利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利,也可以選擇繼續留在農村,這樣是給農民多一種選擇。
亮點三:建立居住證制度
外省市、本省外市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本市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就業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亮點四:教育、醫療等配套政策全面跟進
此次戶籍改革不僅是戶籍制度本身的改革,還有關教育、醫療、住房保障等多方面配套的改革。
——子女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現代化建設和財政保障范圍,逐步納入輸入地普惠性學前教育和免費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范圍。保障未能在公辦學校就學的隨遷子女在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完善隨遷子女異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到20xx年,隨遷子女與戶籍學生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參加升學考試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達到100%。
——醫療衛生:將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社區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體系,享有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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