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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是為了培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三條 招收碩士生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和按需招生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必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教委)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應屆本科畢業生和本科畢業的在職人員。
第六條 招收的碩士生分為:國家計劃培養碩士生;國家計劃定向培養碩士生;委托培養碩士生和自籌經費碩士生四種類別。
第七條 招收碩士生的選拔辦法分全國統一考試、單獨考試、推薦免試三種。
全國統一考試分為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初試中部分考試科目由國家教委統一命題;對參加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由國家教委確定,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單獨考試是部分高等學校經國家教委批準為符合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組織的考試。單獨考試分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推薦免試,是部分高等學校經國家教委批準按規定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進行復試的選拔辦法。
第八條 碩士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生和在職兼讀碩士生兩種。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國家教委主管全國碩士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簡章;
(三)組織碩士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中全國統考科目的命題工作;
(四)調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碩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委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并印發年度招生簡章;
(二)協調并監督招生單位的招生工作;審核并組織編制、印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單位招生專業目錄;
(三)組織報名、體檢、考試、評卷和錄取工作;
(四)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重大問題,應向國家教委報告;
(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科學研究工作;
省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簡稱高校招生辦,下同)作為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應當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招生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的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制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根據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調整所屬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委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二)編制本單位的招生計劃;
(三)遴選指導教師;
(四)編制招生專業目錄;
(五)審查考生的報考資格;
(六)組織命題、考試、考核、評卷和錄取工作;
(七)復查新生思想政治、業務和身體健康狀況的工作;
(八)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科學研究工作;
(九)設置招生機構或確定專人負責招生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招生計劃包括國家非定向培養和定向培養招生計劃以及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招生計劃。
編制計劃的要求由國家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十四條 國家招生計劃由國家教委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其畢業生服務范圍是: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屬國家招生計劃服務范圍的國家重點企業名單由國家教委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委托培養招生計劃由高等學校根據自身培養條件和社會需求編制,培養經費由委托單位提供。
第十六條 自籌經費招生計劃由高等學校在培養條件、指導力量具備的前提下,用導師的科研經費、本單位集資的經費,根據社會需求編制。
第十七條 科研機構只編制為本單位定向培養的國家招生計劃。
第四章 報名
第十八條 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二)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后,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報考;
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第十九條報名參加聯合考試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簡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八條中第(一)、(三)、(四)各項的要求;
(二)大學本科畢業后邊疆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業務骨干的在職人員,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
獲碩士學位后或博士學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的在職人員,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
第二十一條推薦免試生必須是經畢業學校確認資格、在統考報名前通過其報考單位的復試并被接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第二十二條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只準報考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碩士生。
第二十三條報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報考點由各省級招辦確定并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四條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報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規定,發放準考證。
第二十五條考生報名時應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并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五)初試
第二十六條全國招收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條初試科目為四門:政治理論、外國語和兩門業務課。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及使用統一命題的試題類別。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BA)考試科目為綜合能力、外國語兩門。每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參加統考、法律碩士聯考和單考的,政治理論和外國語科目滿分各為100分;
參加統考、法律碩士聯考和單考的兩門業務課各為150分;
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BA)綜合能力科目滿分為200分,外國語滿分100分。
考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二十八條全國統一考試的初試的政治理論,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英語、俄語、日語和部分學科、專業的基礎課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
聯合考試的初試的聯考科目命題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或指定相關機構組織進行。
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
第二十九條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或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以及對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進行命題。
第三十條考點由各省級招辦確定,考點必須與報名點一致。
參加法律碩士和工商管理專業學位及單獨考試的考生也必須到省級招辦指定的考點參加考試。
第三十一條教育部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授權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其他科目評卷工作原則上由命題單位組織進行。
評卷應遵循公正、準確的原則。
(六)復試
第三十二條擬錄取的考生均應參加招生單位復試。
第三十三條對參加復試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經教育部批準的自行確定復試分數線的高校另行規定)。招生單位據此制定本單位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應在5月上旬完成復試。
第三十四條招生單位在復試時進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不予復試。
第三十五條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復試內容和方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對參加復試的同等學力者除加強復試外,還必須加試所報考專業的兩門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招生單位應再次查驗考生的有關證件。招生單位認為需進一步考查時,可再次進行復試。外國語聽力和口語測試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三十六條招生單位對接收的推薦免試生必須在全國統一報名前的10月25日前完成復試及接收手續。復試內容、方式由招生單位確定。
第三十七條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七)錄取
第三十八條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當年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根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依據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擇優擬定錄取名單。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各省級招辦應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錄取名單必須經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聯合辦公會議審查。
第四十條少量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一至二年, 再入學學習。
第四十一條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培養碩士生應在錄取前簽訂合同。
第四十二條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十三條新生報到后,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政治、業務、健康狀況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違紀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在報考及考試中違反有關規定、有舞弊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十五條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九)附則
第四十六條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軍隊系統的高等學校或者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招收港澳臺地區人士、外籍人士為碩士生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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