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出入管理規定
物品出入管理規定1
為保證商場售樓部辦公區域各公司財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財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規定:1.凡從商場范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復印機等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
物品出門:
為保證公司財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財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規定:
1.凡從商場范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復印機等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段锲烦鲩T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門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戶,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戶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門相關負責人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門經理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商場物業保安部備案。
2.凡從商場及售樓部范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復印機等必須到商場物業部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戶,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戶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物業保安部備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員有權再次核對。
3.物品運出商場時,攜物人應主動出示《物品出門單》接受值崗保安員的檢查核實。《物品出門單》上所登記的物品與實際運出物品的數量、種類應保持一致。
4.物品運出后,值崗保安員需及時將《物品出門單》收回,在上面寫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運出商場的時間,并在《門崗值崗記錄表》上進行詳細地記錄。
5.業戶搬運大件物品出入商場時,需聽從保安人員指揮,按照指定路線搬運,并要有專人進行成品防護。
6.搬運完畢后,及時清理檢查現場,防止公共設施及成品發生損壞。如搬運過程中發生意外時,保安人員應及時將時間、當事人姓名、所在單位及聯絡方式記錄下來,同時報告上級,保安部有權就損壞情況,要求當事人寫明事情經過,并做出相應處理。
7.在非營業辦公時間內,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場時,應事先知會物業管理處或保安部,負責物品出入的單位應留有人員值班看護。
8.門崗保安、巡視保安發現租戶(不涉及業主)大量搬出家具、辦公設備的,或有搬家公司車輛來為租戶搬家的,應將情況立即通知保安部。門崗暫不放行。保安部須向物業部核實,得到物業部許可后,門崗才可放行。以防租戶逃租。
9. 《物品出門單》保安部應保留一年,以備業戶查驗。
物品進門:
出于管理和安全原因,下列物品運入商場時,需請業戶到保安部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1.施工單位運入裝修材料、工具等;
2.業主運入大批量辦公家具;(市消防局不允許未經過消防驗收的裝修單元運入家具)
3.業主運入單件過重的物品,如保險柜、大型設備等;(大廈樓層每平方米設計有規定的承重,須保證運入物品在大廈承重范圍以內)
4.業主運入易燃易爆或有異味的物品,如氣瓶、氣罐、油漆稀料等;(須得到保安部許可)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管理法規,下列物品不得帶入商場:
1.帶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穢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帶有賭博性質的物品;
3.毒品以及各種危及人類身體健康的違禁藥品;
4.管制刀具、槍械;
5.家犬及其它可能影響業戶的動物寵物;
6.其它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違禁物品。
除以上兩類物品以外業主運入其它物品只在門崗進行登記,不要求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物品出入管理規定2
1.0目的:
規定公司物品放行管理流程,杜絕可能存在的疏忽或漏洞,防止公司資產流失。
2.0范圍:所有從公司出入的物品。
3.0職責:
相關直接責任單位提請物品的放行要求;
相關權責責任人負責對物品放行提請進行審批;
貨倉負責對需放行物品進行登帳記錄;
行政負責對放行物品的核實檢查;
4.0內容:
4.1外來物品的出入
4.1.1客戶、工程承包商﹑協力廠商及其它業務上往來之廠商﹐或個人攜帶之工具﹑儀器﹑物品等應于進廠前在警衛處登記。
4.1.2外來物品出廠時,保安員應認真核對《外來物品出入登記表》,無誤后方可放行。
4.1.3外來物品入廠時未進行登記,被訪部門或員工須按公司物品辦理放行手續,若外來物品沒有提供充足證明,公司有權沒收或交公安機關處理。
4.2公司物品的放行
4.2.1物品出廠(包含成品﹑設備、材料﹑廢料﹑員工私有物品﹑工具﹑用具等)均需填寫《物品放行條》﹐經批準后方可放行。
4.2.2逢休息日、節假日需放行物品,可提前辦理放行手續,提前辦理的單據有效期為2個工作日(含填單日期)。
4.2.3《物品放行條》上須清楚填寫出廠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出廠原因、并須在備注欄注明是否需要返回工廠及計劃返廠日期與時間,該欄確實無項目填寫,則注明“無”字樣,否則保安員不予放行。
4.2.4《物品放行條》不允許涂改,涂改為無效單據。
4.2.5物品放行的審批
4.2.5.1貴重電子料、IC、塑膠原料、大件模具、套料、油漆、天那水等貴重物品的《物品放行條》必須由部門主管或該部門更高級別領導審批,主管職務代理人簽名無效。
4.2.5.2至放行條最后批準完畢,4.2.6–4.2.10條款對應的相關單據應一直附后,以便各審批人依據審批。
4.2.5.3《物品放行條》由經辦人提出,經部門經理審核,行政部經理批準,行政經理不在公司時,則由廠長、廠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當部門主管或經理不在公司無法核簽時,可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為核簽;
4.2.5.4對于職務代理人的權責范圍,各部門應有書面授權書,經部門最高領導核準后,交行政部備案,按職務代理人實際授權實行。
4.2.6批量成品放行的提請與放行
4.2.6.1市場部開《送貨單》,市場部主管審核,當市場部主管不在公司時,由廠長或總經理審核,審核后的.《送貨單》交財務部(劉軍昌、陳章)簽名或蓋個人私章,并需加蓋財務部審核章;
4.2.6.2成品批量出庫,倉庫填寫《成品出庫單》經倉庫主管審批,市場部主管批準,當市場部主管不在公司時,由廠長、廠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審批缺少任何一個簽名都視為無效單。
4.2.6.3成品批量出廠時,倉庫需提供審核手續齊全的《送貨單》與《成品出倉單》交保安員檢查放行。若出現《送貨單》與《成品出倉單》審核手續不齊全或數量不一致時,保安員不予放行。
4.2.6.4成品放行的財務審核部份不設任何職務代理人。
4.2.7外協加工物料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7.1外協加工廠商應由采購、工程、品管核準為合格外協供應商,并加入合格供應商名單中(特殊情況下可由公司高層領導指定,但采購應同樣建立合格供應商手續);
4.2.7.2PMC主管負責對整體生產進度的統籌;當確定公司產能不足或技術、設備不能支持時,溝通上級領導提醒需要外協作業。
4.2.7.3PMC主管對需外協產品以料號的形式提報工程部,由工程部對外協單價進行初步評估,將評估結果提交采購部參考。
4.2.7.4采購部根據評估參考,要求相關合格供應商報價,采購論價核準后錄入ERP系統。
4.2.7.5采購部完成上述動作后,將合格供應商及各供應商已核準外協生產的產品等信息提交PMC部,并隨時更新;做為PMC部外協選擇供應商的依據;同時留存貨倉部,貨倉部開具《出庫單》時應予以核對。
4.2.7.6PMC根據合格供應商清單,和外協需求,開立《外協套料單》,由PMC主管或職務代理人核準,提交貨倉部;由貨倉部或其職務代理人對照合格供應商清單后,開立出庫單。
4.2.8外協加工補料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8.1外協供應商因實際情況損耗需要補料時,應開具我司之《補料單》,詳細注明外協單號、產品品號、外協數量、補料數量等;向我司PMC提交。
4.2.8.2外協供應商因實際材料來料不良需要退換補料時,除按上述要求開單之外,應附上不良品先向我司IQC提交,IQC檢驗屬實,不良品標注留存且由IQC組長以上人員核簽后,再向PMC提交。
4.2.8.3外協供應商因實際生產超標損耗需要補料時,應開具我司之《超領單》,按上未款要求詳細填寫后向我司PMC提交。
4.2.8.4PMC應審查其正常補料數量是否超出我司規定損耗標準、來料不良補料有無IQC相關人員核簽等,由PMC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簽后轉貨倉部。
4.2.8.5如外協輔料存在貨款沖抵問題,則相應外協輔料一律以超領單形式由PMC開立,由PMC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簽后,轉貨倉部。
4.2.8.6貨倉部針對所有外協超領單,應留存一聯提交財務部進行沖扣處理,再開立《出庫單》
4.2.9外協加工之工裝治具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9.1外協加工需我司提供相關工裝治具時,由PMC開具《物品放行條》交工程部工程師審核確實需要后,轉交貨倉部。
4.2.10物料退貨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10.1關于IQC驗退品,由IQC發出《退貨單》,交PMC主管或職務代理人核簽,轉交貨倉部,同時由IQC知會采購部(可采有任何非口頭方式:LOTUS、在退貨單上加簽、異常聯絡單等;ERP完善后可不再知會,但應30分鐘內錄入系統)。
4.2.10.2關于生產退貨品,由貨倉發出《退貨單》,由IQC加簽,同時由貨倉發單人知會PMC部(ERP完善后可不再知會,但應4小時內錄入系統)
4.2.11其它物品放行的提請與核準。
4.2.11.1其它物品是指各種非生產性、與貨倉無保管及登入責任的物品;如:研發工程打樣物品、機器設備保修返廠品、市場付客樣品等。
4.2.11.2其它物品由所屬部門提請,該部門經理(注:廠務部不含廠務各部主管,僅為廠長、副總及其職務代理人)核準,以放行條行式由行政部經理批準。
4.2.11.3其它物品的出庫與放行貨倉部可不參予。
4.2.12物品出庫與入庫
4.2.12.1`貨倉部根據4.2.5-4.2.11所述條款符合后,對不可原物返回的開立出庫單及放行條,對可原物返回的(如工裝治具等)直接開立放行條;由貨倉部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簽。
4.2.12.2貨倉部開立出庫單時,根據出庫單性質需要沖抵或扣除貨款時(各種外協超領單、驗退單、退貨單等),應提交對應單據交財務部處理。
4.2.12.3對于出庫后應相應物品返回的(加工后半成品、周轉膠箱、工裝治具等),貨倉部應進行定期跟蹤,至物品全部返回。
4.2.12.4出庫單開立后,貨倉部應開立相應放行條,將《出庫單》及相應4.2.5-4.2.11條款所述的其它單據附后,由貨倉部主管審核后由行政部經理批準。
4.2.12.5對于應返回品涉及貨款項目的,以《入庫驗收單》為準進行財務核算。
4.2.12.6成品出貨時應有QC檢驗合格標示,緊急出貨特采放行時,《出庫單》應有品質主管或廠長(含)以上管理人員加簽。
4.2.13物品放行的檢查與跟蹤
4.2.13.1物品放行時存在以下問題,保安員將不予放行物品出廠;
a.貨物出廠無《物品放行條》或貨物與物品放行條不符合;
b.雖有物品放行條,但《物品放行條》未填寫清楚數量及物品放行條未經相關領導簽核;
c.《物品放行條》、《出庫單》上有涂改;
d.員工出廠攜公司物品,放行條上無相關主管簽核;
e.員工攜帶物品有放行條,但物單不符;
f.外廠物品與本司物品裝卸在一車上。
4.2.13.2保安員應對外發物料、外修﹑外借資產類物品﹑進行詳細登記。需要返回工廠的物品,物品返回時,攜帶者需提供公司放行物品時的《物品放行條》給保安員,保安員根據其所提供的單據及保安組《物品出入登記表》進行核對及記錄返回情況。
4.2.13.3對于須返回工廠的物品,保安員需跟蹤物品返回情況。
4.2.14廢品、垃圾的放行,錫渣、線材、塑膠料、廢鐵等需過稱出售的廢料,需貨倉、保安員、行政部代表三方在場方可出售,之后由貨倉部開《物品放行條》。
4.3外來車輛、物品出入時間
4.3.1出入時間:8:00am---21:00pm,其它時間嚴禁出入;
4.3.2超出規定時間,供應商車輛可以送貨入廠,但不允許車上裝有公司任何物品出廠。
4.3.3特殊情況,21:00后有外來車輛或物品出入廠,須經廠務副總或常務副總、總經理書面批準或電話通知。保安員收到該部門最高領導電話通知時,需做好詳細記錄,傳達無效。電話通知放行物品的補簽手續需24小時補回。
4.3.4成品批量出廠,有審批合格手續,可不受時間控制。
4.4保安組每天需將《物品放行條》送行政部備查
4.5以上規定請各部門嚴格執行,因物品放行未遵守本規定,所造成的影響與責任,由出貨單位承擔,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物品出入管理規定3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二、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三、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四、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3、公司電暖氣的維護、維修由電工部門負責。
4、為保證安全,電暖氣不得隨意挪動。
5、電暖氣上不得覆蓋、晾曬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免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調試、更改使用時間。
五、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物品出入管理規定4
一、總則
1、為了加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司具體情況的有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2、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損部、倉庫日常管理相關部門負責。
二、組織管理
1、倉庫擴建,改建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給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改擴建竣工時,給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未合格的不得交會使用。
2、倉庫最高負責人為倉庫防火責任人,負責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以下職責:
4、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5、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視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6、組織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培訓和考核,提高員工的安全素質。
7、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8、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9、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向防損部及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10、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11、倉庫管理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12、對倉庫新入職員工應進行倉庫包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位工作。
三、儲存管理
1、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2、容易相互發生化學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圖示規定的甲,乙類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的滅火方法。
3、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空氣干燥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期檢測,嚴格控制溫度與濕度。
4、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5、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的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6、使用過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細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入在安全地點,定期檢查。
四、電器管理
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2、倉庫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燈照明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3、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4、庫房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硬塑料管保護。
5、庫區的每一個庫房應當在庫房處單獨安裝開關箱,倉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6、庫房不準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設備。
7、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室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
產生火花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8、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9、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五、火源管理
1、倉庫應當置醒目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申請動火證。經倉庫或大廈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庫房內不準使用火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有防火負責人批準。
4、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5、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不準吸煙,燃放煙花爆竹。
6、庫房倉管人員及入庫人員,入庫前應當交出攜帶的火種,接受防損人員的檢查。
六、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1、消防器材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3、對消火栓,滅火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不準堵塞、隔離、挪用。
4、庫區的消防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物品出入管理規定5
1、目的
為了加強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站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梢罁疽幎ǎY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管理規定
3.1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電源開關,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4、物料的存放
4.1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
4.2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4.3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并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4.4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4.5倉庫(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4.6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物品出入管理規定6
一、目的:明確物品和人員出入放行程序,建立良好的放行規則,使出入公司人員、車輛、物品
管理有序,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東泰商業運營管理公司所有物品放行審批權限及所有進出公司人員、
車輛及物品的管理。
三、物品放行規則
1、物品放行的基本原則
1.1生活區和工作區物品分流、即非生活相關物品不進生活區,非工作物品不進工作區;
1.2任何本公司物品放行出門均須書面申報,獲準并按規定接受保安檢查;任何本公司物品不得被私人侵占或變相侵占后以私人物品方式放行出廠;
1.3任何人不得超越本文件的規定越權批準貨物放行,任何進入本公司中轉或暫放的其它非本公司物品,均須在進本公司時向值班保安員申報,并登記確認作為放行依據;
1.4任何物品放行均須遵守放行單描述的與實物一致的`原則,任何物品放行后均有事后監督;
1.5除成品出貨以外,其余物品放行嚴格實行放行單有效期制度,門禁人員只在該有效期內予以放行,過期無效,對于過期的行李物品放行條須重新請相關授權人員加簽;
2、物品出入放行
2.1 A類:固定資產、模具;
2.2 B類:生產物料、成品、半成品、生產輔料;
2.3 C類:員工私人物品、行李箱及工務維修工具、材料;
2.4 D類:本公司公務車輛及租用車輛的放行管制;
2.5 A、B、D類物品放行時間不作限制;A、B類物品使用《物品放行條》(附件一)放行。
3、A類物品放行
3.1人力資源部開具《物品放行條》,部門經理審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方可放行。 A 類特定物品(制造部門機器配件、馬達、電腦零配件、電話等小資產生或配件)外修放行,由負責維修人員填具《物品放行條》人力資源部經理核簽后放行;
3.2固定資產出廠月報:保安隊安排專人每月5日之前填報上月份《固定資產出廠月報表》(附件二),由人力資源部呈報副總經理以上審閱批示,人力資源部存檔。
4、B類物品放行
4.1成品出由客服部門開具《物品放行條》,商管部門主管審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批準,由值班保安人員核實出廠物品數量與放行單計劃數量相符時準予放行;
4.2外發加工物料出廠由外發部門開具《物品放行條》,部門主管審核,副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準后,一并出示物料《外發生產單》(附件三),值班保安人員核實物品出廠數量與該放行條計劃數量相符時準予放行;
4.3物料因品質異常需退回供應商返修時,由責任品管人員開具《物品放行條》,副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準后,提貨人員出廠時一并出示《物品放行條》和《退貨單》(附件四),值班保安人員核實后放行;
4.4廢料物品變賣,由公司指定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專職人員(或保安人員)、倉儲部各安排一人現場作業,嚴格把好驗收、監稱重量等手續,廢料物品出廠時,由倉儲部監稱人開具《物品放行條》,部門主管審核,人力資源部確認簽批后,保安員憑條核實放行。
物品出入管理規定7
一、物品出入管理
1、物品出入應從指定的地點、路線出入,需要時,對地面、墻壁、電梯等必經場所進行鋪墊和保護。
2、物品搬運應由專業人員操作,指定電梯運輸,物品過重、高、長時,應從樓梯運輸。
3、貨物和運輸車輛不得停放在指定場所以外,不能妨礙交通,堵占道路、通道、電梯門口等。
4、非標準工作時間出入,經值班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專用電梯運貨。
5、對運輸后的現場及時清理。
二、禁止違禁品、化學等危險品帶入大樓內
三、物品帶出大樓放行管理
1、請物品所屬部門填寫《持物出門證》,詳細注明:物品名稱、數量,持物人證件號、出門時間,蓋單位公章;
2、《持物出門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物品所屬單位留存,第二聯由物業管理中心門崗核實是否相符,確認持物出門證明有效、門崗責任人簽字放行,如發現證、物不符,須持物人員重新開具《持物出門證》,并蓋責任單位公章,經確認方可放行。第三聯,交由大樓東門崗查核。
3、責任單位蓋章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各部門的物資帶出辦公大樓,只須蓋其本部門公章;
第二類:大樓基建施工單位物資外出,除本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公章)外,須請
工程指揮部蓋章確認方有效;另大樓裝飾如家俱公司、窗簾公司等施工單位物資外出,須總務處蓋章確認;
第三類:旗下公司非常駐辦公單位的'物資帶出辦公大樓,須有其單位的蓋章,經客服中心聯系其負責人確認屬實后,物管中心門崗見單查物符合后放行;
第四類:B座客戶物資帶出辦公大樓,須蓋租戶單位公章;(租戶名單由客服中心適時更新并報秩序維護部備查)。
第五類:與辦公大樓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如有物資從大樓內帶出,須請其與聯系單位蓋章;或請其下次進入大樓時,將無須送至大樓的物資在進入時,即在東門保衛處提前進行登記備案,以便出門時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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