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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6 14:35:09 雪桃 管理 我要投稿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巢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巢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巢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巢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巢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并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巢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的分部分項工巢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并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于特別重事故、重事故、較事故,通信管理局應于收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匯總,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托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巢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通報制度,并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并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其他法律行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淺海石油作業無線電通信(以下簡稱淺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渤海淺海油氣生產設施、石油作業專用船舶的無線電通信和同它聯網的陸、岸通信臺(站)。

  第三條新建、擴建、改建或從國外新購置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和石油作業專用船舶的無線電通信設施,應報請企業通訊主管部門和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條海上石油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從事石油作業活動者,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安全檢查監督人員必須按本規定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章淺海通信項目的許可

  第五條淺海通信項目的設計方案,要經過設計、安全監督和有關部門審量認可,方能立項。

  第六條淺海通信項目的工作頻率、電臺呼號和無線電臺(站)建設布局和臺址,應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能訂貨和施工。

  第三章淺海通信設備的安裝及檢驗

  第七條淺海通信設備安裝開通后,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電臺熱照。

  第八條船舶、平臺通信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條船舶、平臺無線電工作室的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條淺海通信設備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設備技術指標,經過測試檢驗,應達到設計技術性能,并有詳細測試檢驗數據和技術檢驗報告。

  2.設備運行穩定、可靠。

  3.報話接通率為100%。

  4.話音清晰、無噪音。

  第十一條企業通信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在設備試運行后,應按照第十條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維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淺海通信部門,應對淺海在用通信設備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維護管理工作,保持設備完好率為100%。

  第十三條淺海通信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紀律和保密制度,應按規定操作,發現設備異常,及時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決不了,立即通知淺海通信部門檢修,確保通信暢通。

  第十四條主管淺海通信工作的領導人,要認真貫徹執行淺海通信有關法規和各項制度,隨時了解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

  第十五條淺海石油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從事石油作業活動者,應配合淺海通信部門,做好在用通信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章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對淺海在用通信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無線電值班人員的資格證書。

  2.電臺執照,電臺設備核定表。

  3.無線電安全值班制度。

  4.電臺工作日志。

  5.發射機實際輸出功率。

  6.工作頻率和電波干擾情況。

  7.在設計通信距離內的報、話接能率。

  8.設備的穩定性和語音清晰度。

  9.備用機的'完好程度。

  10.備用電源,應急照明設備。

  11.設備遇險通信性能。

  12.通信設備使用保養,故障維修以及蓄電池充放電情況。

  13.維修備件和材料。

  14.維修儀表和工具。

  15.應急電臺和無線電示位標。

  16.靜默鐘。

  17.應急通道。

  18.手提式滅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應急計劃的通信網絡

  第十七條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中的通信網絡編制,應由作業者或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前提出并試通。通信網絡的內容包括:

  1.通信對象、通信距離和通信路由。

  2.無線電臺(站)名稱和臺(站)坐標。

  3.工作頻率、電臺呼號、發射功率。

  4.天線程式、天線增益、天線高度和饋線損耗。

  5.設備具有滿足淺海石油作業日常通信的各項性能指標。

  6.設備具有符合國際規定的遇險呼救,遇險報警的功能指標。

  7.設備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

  8.通信備用機,備用電源。

  9.無線一有線自動轉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領導姓名,電臺值班人員姓名,通信網絡編制人員姓名、職務。

  第十八條安全應急計劃的通信網絡,作業者或承包者,應在實施石油作業前,報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備案。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危險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章 通信線路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章 交換傳輸設備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章 通信電源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章 數據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八章 無線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章 系統集成項目安全操作規程

  通信工程勘察設計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為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順利實施,加強在通信工程勘察設計工作中工程與人身安全的管理,落實工程勘察設計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條 各專業設計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電信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設計方案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必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條 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驗收投入使用。各專業設計人員在進行項目的勘查設計時,嚴格執行“三同時”原則。

  第三條 各專業設計人員在勘察設計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本操作規程,必須嚴格遵守各種相關的現行工程設計規范,堅持安全教育培訓上崗制度,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網絡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設計人員人身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通信網絡功能的正常發揮、通信工程的順利實施,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各專業勘察設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勘察設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人手一冊,全體設計人員平時應認真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

  準強制性條文(信息工程部分)》 、《 電信線路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以及各種通信工程設計規范(信息產業部行業標準)中的相關安全規定,并在日常勘察設計工作中嚴格遵照執行。

  第五條 各專業設計人員必須全面掌握本安全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應有安全生產措施的專用章節。并在實際項目工作中,根據項目的專業類型參照相關章節的安全生產規定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指導本單位員工自覺遵守本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的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等臺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現場勘察人員數量要求:為確保通信工程勘察中的人員及財產安全,勘察中要確保二人(不少于二人)以上為一勘察小組進行現場勘察。

  第二條 工程設計人員在電力線附近勘察時應注意:如在通信線路附近有其他線條,在沒有辯清其性質時,勘察中一律按電力線處理。電力線與電信線碰觸或電力線落在地上時,應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維護人員到現場排除事故。 第三條 工程設計人員在室外勘察時應注意個人防雷、防電:

  (一)遇雷雨、大霧天氣,不應對室外高壓設備進行查勘,如果必須進行查勘,應穿好絕緣靴。

  (二)室外勘察遇到雷雨天氣時,應停止勘察,等雷雨過后再繼續勘察;若無

  法避免時,要注意個人防雷。查勘時遇潮濕的地面、墻面、電氣設備等處,應有防止觸電的措施,如穿絕緣靴、避免人體觸及墻面、設備等。

  (三)遇雷雨天氣,不得靠近避雷器裝臵;切勿接觸天線、水管、鐵絲網、金屬門窗、建筑物外墻,遠離電線等帶電設備或其他類似金屬裝臵;切勿站立于山頂、樓頂上或接近導電性高的物體;減少使用手提電話。

  (四)雷雨天氣查勘應注意的其它事項為:盡量不在戶外或室外逗留;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有條件,可進入寬大金屬構架或有防雷設施的建筑物、汽車或船只內;如依靠有建筑物或高大樹木屏蔽的街道躲避,應離開墻壁和樹干8 米以外;應盡量離開小山、小丘或隆起的道路,離開海濱、湖濱、河邊、池旁,離開鐵絲網、金屬曬衣繩以及旗桿、煙囪、寶塔、獨樹、沒有防雷保護的小建筑物或其它設施。在曠野無法躲入有防雷設施的建筑物內時,應遠離樹木和桅桿。在空曠場地不宜打傘,不宜把井鉤等鐵件拿在手上。不宜進入無防雷設施的臨時棚屋、崗亭等低矮建筑。

  第四條 工程設計人員在建筑工地現場查勘時,必須遵守建筑工地的安全保護紀律,做好安全保護措施。對在建建筑物勘察時應注意:

  (一)進入在建建筑物勘察時,需建設方現場人員陪同。必須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

  (二)小心觀察空中是否有往下投擲物料,注意自身安全。

  (三)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在建建筑物。(四)在在建建筑物內行走要注意安全,小心地上堆積物、溝坑,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第五條 進入通信機房勘察時應注意:

  (一)進入機房時需佩帶工作證。嚴禁私自拉、合開關(照明開關除外)。

  (二)勘察過程中,嚴禁觸摸電氣設備帶電部分。對電氣設備進行查勘時,人體不應同時觸及不同的金屬物體,以防止遭受意外電擊。對電氣設備進行查勘時,雙腳應站在絕緣墊上,禁止站在活動金屬梯上查看電氣設備。查勘時遇潮濕的地面、墻面、電氣設備等處,應有防止觸電的措施,如穿絕緣靴、避免人體觸及墻面、設備等。對電氣設備進行查勘時,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養成眼觀、耳聽、鼻聞、手試(設備溫度)的習慣,以及時掌握設備運行的現狀,防止電氣事故的發生對人身造成傷害。

  (三)對低壓設備進行查勘時,人體或其所攜帶工具與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0 .1 米;對于有高壓配電裝臵(1 oKv 及以下)的地方,應確保人體或其所攜帶工具與高壓帶電部分的最小凈距離為0 .7 米。對于有隔離柵欄的高壓設備,如變壓器等,不得越過柵欄。

  (四)測量應使用皮卷尺,不得使用金屬尺在有電氣設備的機房進行測量;不得在有高壓設備的場所使用卷尺進行測量。

  (五)遇雷雨天氣,不得靠近避雷器裝臵。

  第六條 設計人員進入通信機房,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章制度。進入通信機房,禁上使用如手機等的強電磁場干擾設備,避免對生產設備特別是傳輸設備產生電磁干擾。對于采用架空地板的機房,勘察過程應注意避免踏空、使用地板吸引設備打開地板、勘察后蓋好。在架空地板上安裝設備應采用加固底座,并注意避免破壞地板下原有線纜,在無架空地板機房敷設線纜時,一律采用上走線方式,必要時,應增加走線架及尾纖槽等。

  第七條 設計人員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所必要的建議措施。設計人員必須親臨現場,認真做好勘查記錄(有條件時,可采用拍照或錄像等方式), 由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或現場維護人員簽字確認。對于現場情況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應及時向建設主管單位反映,并在工程設計圖紙或說明中標注及詳加說明。

  第八條 遇到有地面開挖工程(如地槽,地線極板)時,必須經物業所有者確認核對設計地點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設施(如電力、煤氣或通信設施),并將確認結果記錄在案。根據需要在設計說明和圖紙上標注,確保設計安全。 第九條 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線路(包括電力線、用戶線、通信光、電纜)必須采取放電過壓過流的防范措施。通信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接地規范對設備進行接地設計。

  第十條 工程設計必須符合《 通信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規定》 的要求,所采用的設備的環保指標(如電磁輻射、噪聲、可能產生的對人體有毒、害物的揮發等)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確保不劉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

  第十一條 通信工程中需要引接電源的,必須核對原有電源系統(如熔絲、整流器、蓄電池)容量予以核實,并按照有關要求填報《 用電申請表》 ,由維護人員簽字,報請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確認是否滿足新增設備的用電需求。經確認的《 用電申請表》 作為設計文件的一部分附在設計文件中。如發現現場實況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擴容需求,或更改工程方案。

  第十二條 設計人員對于正在運行中的網絡系統進行擴建改造工程設計前,必須在運維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周全穩妥的割接方案,并經建設主管單位核準,以確保在通信業務盡量不受或少受影響的情況下工程順利實施。

  第十三條 工程設計中若個別地方達不到安全標準的限值時,設計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查勘后在設計方案上報請建設單位注意安全問題點,提示現場客觀條件限制情形,并上報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

  (二)針對安全問題點提出防范和加固措施(可征求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意見),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可后在設計中實行。

  (三)在設計說明和施工圖中標出安全上的重點、難點,說明所采用的加固工藝,防范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四)在設計會審時作重點講述,作好原始記錄的保管、存檔。

  第十四條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電信建設工程,設計人員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議措施。

  第三章 危險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中的危險作業包括:攀高勘察作業、野外勘察作業、人孔(地下室)內勘察作業、電磁輻射環境下勘察作業。 第一條 高空作業條件規定

  (一)任何時候不允許攀登通信桿、10 米以上(不含10 米)的升高架及10 米以上(含10 米)的支撐桿。遇有雷雨、大霧、降雪、小雨、大風、黑夜或雨后

  鐵塔仍水跡未干時,嚴禁攀登鐵塔、10 米以下升高架、10 米以下支撐桿。

  (二)存在嚴重銹蝕現象的鐵塔、升高架、支撐桿不可攀登。

  (三)除非必要,一般情況下不建議攀登50 米(含50 米)以上的鐵塔,攀登超過3 。米(含30 米)的鐵塔應至少有另一名同事共同攀登或在塔底照應;女員工不允許攀登25 米(含25 米)以上鐵塔。 第二條 高空作業操作規程

  (一)防護用品和攀爬準備:攀登鐵塔、升高架、支撐桿時必須系上安全帶;攀登鐵塔或登高時建議穿摩擦力大的鞋,禁止穿尖頭皮鞋、裙子登高;攀登前應檢查身上勿攜帶易掛住鐵塔的物品,檢查安全帶是否結實無損、安全扣是否完整,并除下手表,手鐲等易與鐵塔相碰刮的器物。勘察工具應妥善裝于包內,防止攀登過程中漏出,并將包穩妥背好,方可攀登鐵塔;嚴禁攀爬時手中持有物品。

  (二)攀爬技術要領:攀爬鐵塔時要注意抬頭觀察,留意有無鳥巢、蜂窩等危險物,如果不能妥善處理應及時下撤,嚴禁冒險攀爬;攀登鐵塔應穩扎穩爬、安全第一,切忌一味求快、盲目攀比;攀登時必須手腳并用,雙手抓穩,用一只腳踩穩爬梯后,方可移動另一只腳;嚴禁在腳部移動時雙手同時離開鐵塔爬梯;嚴禁在攀登鐵塔時與人交談、使用手機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當攀登鐵塔覺得體力不濟時,應將安全帶系上鐵塔并稍作休息,嚴禁不系安全帶停留在鐵塔爬梯上休息。

  (三)攀爬保護:當一人在攀登鐵塔、支撐桿、升高架時,其它人不應同時攀登,應待攀登人員已到達頂部后再開始攀登;當一人在攀登鐵塔、支撐桿、升高架時,塔底(桿底)嚴禁站人,防止高空墜物;如果必須同時在塔底(桿底)作業,則必須配戴安全帽;遇有復雜、不易攀登的天面時,如無梯子等輔助工具,嚴禁冒險攀爬,應到周圍尋找到工具后再攀爬;嚴禁從一個天面跳躍到另一個相鄰的天面。 第三條 野外勘察操作規程

  (一)在鐵路、橋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測量時,不準使用妨礙火車、船只通行的信號標志。

  (二)測量路上如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深淺時,不準趟水過河。

  (三)查勘測量過程遇有地勢高低不平的地方,嚴禁跳躍,以防跌撞扎傷。在山嶺上攀登,應注意周圍環境的情況,不準站在有裂縫易松動的地方或不牢固石塊的邊緣上。查勘過程中嚴禁坐在高處無遮攔的地方休息,防止墜落。 (四)在林區、草原或荒山等地區進行查勘測量時,嚴禁煙火;如遇客戶或協作單位人員用火,應予以勸止;確需動用明火時,應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制訂并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測量過程中需進行樹木砍伐的`,應征得相關部門或樹木所有人的同意;必要時請主管部門協助解決。

  (五)在山區勘察時,應準備好常用藥品,并穿長褲、設法扎好褲腳,盡量避免在密集草叢中行走,防止蛇、螞蝗等叮咬;在鞋面上涂上一層肥皂可以有效嚇阻螞蝗。在炎熱或寒冷天氣在野外勘察作業必須注意防暑、防寒。 (六)在高壓線下方或附近進行查勘時,查勘人員的身體距高壓線及電力設施最小間距應保持:IKV 一35KV 的線路為2 .5 米;35KV 以上的線路為碑111

  (七)雷雨天氣不宜在高處、空曠處大樹或淚‘房下停留,如人員仍在山上,則要抓緊時間盡快下撤;不宜靠近建筑物的外墻以及電氣設備,以防止雷電反擊或電磁脈沖傷害。

  第四條 人孔(地下室)內勘察操作規程

  (一)開啟人孔(地下室)蓋前,應在人孔(地下室)周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圍欄、紅旗等,作業完畢,確認人孔蓋蓋好后再撤除。啟閉人孔蓋應用開啟鑰匙,防止受傷。

  (二)進入人孔(地下室)查勘應遵守:必須先通風10 分鐘后,確認無易燃、有毒、有害氣體后再下孔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通風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風或排風布及排風扇,布 面應設在迎風方向。

  (三)人孔(地下室)內如有積水,必須先抽干;抽水時抽水機的排氣管不得靠近孔口,應放在人孔外的下風處。作業人員下人孔時必須穿防水褲和膠靴。

  (四)在人孔內查勘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看守,隨時觀察人孔內人員情況。發現人孔(地下室)或電纜管道存在有害或易燃氣體時,千萬不要用明火,不要進入現場。

  (五)查勘期間應保持不間斷的通風,并使用儀器對人孔(地下室)內氣體進行適時檢測;查勘人員若感覺不適應如頭暈、呼吸困難,必須立即呼救,并迅速離開人孔,待采取通風措施后再查勘。

  (六)向人孔(地下室)內查勘人員傳遞工具、用具時,必須用繩索拴牢,小心傳送。

  (七)上、下人孔(地下室)時使用的梯子必須放臵牢固,不準把梯子搭在人孔內線纜上,嚴禁查勘測量人員蹬踏光、電、線纜或線纜托架、托板等附屬設施。

  (八)盡量避免下雨天時在人孔內勘察,不得已時,應在人孔上面設置擋雨器具。

  (九)人孔內嚴禁吸煙,嚴禁任何人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帶進電纜地下室或人孔內。

  第五條 電磁輻射環境下操作規程

  (一)在存在嚴重電磁輻射的場合勘察時應穿著公司配備的防輻射服。

  (二)勘察時丁百落碎清厭嚷履碟持亙畫未蜘巨高如需在天線附近逗留,可選擇在天線下方或背面,應盡量避免在天線方向1 米內工作,無法避免時應盡量減少逗留時間;盡量避免在天線正面登高。

  (三)在宏蜂窩天線與廣播、電視發射天線共鐵塔時,嚴禁攀爬此類鐵塔。

  (四)在存在尋呼機天線天面勘察時,應盡量減少勘察時間。

  (五)嚴禁觸摸射頻導體(如饋線連接頭),以免“射頻灼傷”

  (六)請注意射頻設備所貼不同顏色的警告標志,避免接近該類可能影響健康的設備:

  藍色一一表明可能存在超過安全標準的輻射;

  黃色一一提醒采取措施,以免超過安全標準的輻射;紅色一一存在危險,生命受到威脅。

  第四章 通信線路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線路勘察設計人員應注重查勘時的人員和車輛安全,在高速公路及橋梁涵洞等危險地段和位置應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帶警示牌。上、下人(手)井、地下室和上樓、上桿時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尤應注重蓋回人(手)井蓋和防護板

  第二條 線路設計人員應注意設置勘察現場標志。在下列地點工作,必須設立信號標志,白天用紅旗、晚上有紅燈,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種車輛注意。

  (一)道路拐角或公路轉彎處。

  (二)有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處。

  (三)跨越馬路架線需要車輛暫停止時。

  (四)已經揭開的人(手)孔處,必要時可設圍欄、并請交通民警協助,以保證安全。

  第三條 線路設計人員在野外勘察、人孔內及電纜地下室勘察時,必須嚴格按照“第三章:危險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中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四條 通信線路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接地規范對光、電纜(桿路)進行接地設計。

  第五條 通信線路勘察設計應高度重視架空線路距強電、高壓線的安全距離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電信線路在設計時應詳細勘察,并按設計規范,保持通信線路與電力線的空間距離;對易發生危險的地方應加重點標記;對于高壓線跨越,又不能停電作業的地方,設計時應將搭建保護架子的材料、用工等列入設計;與電力線跨越處在圖紙上應詳細標明;對與電力線交叉部位,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有關防護要求及措施在工程設計說明中編述。做好原始紀錄的保管、存檔,在設計會審時重點強調。

  第六條 線路工程設計中若個別地方達不到安全標準的限值時,參照“第二章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七條 除本章的安全規定外,線路設計人員應根據實際項目情況,參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規程”和其它章節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五章 交換傳輸設備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交換傳輸設備工程必須按照強制性條文做好防雷設計,工程圖紙和設計說明均需有相關的說明。機房內防雷接地與工作接地分開設置;所有外部引入的線纜(電力線、光、電纜)的地線、護套、加強芯等嚴禁接入設備工作地。禁止架空電力線直接引入機房。

  第二條 交換傳輸設備工程新增設備需要引接電源的,按“第二章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三條 對于正在運行中的交換傳輸設備網絡系統進行擴建改造工程設計時,按“第二章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四條 交換傳輸設備工程設計中若個別地方達不到安全標準的限值時,參照“第二章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五條 設計人員現場查勘時,應嚴格遵守通信機房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建筑工地的安全保護紀律,應注重查勘時的人身安全,具體參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六條 除本章的安全規定外,傳輸交換設備設計人員應根據實際項目情況,參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規程”和其它章節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七條 機房工藝要求

  (一)機房工藝必須按照《 郵電通信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 郵電通信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進行抗震設計。設備的安裝必須按照《 通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范》 進行抗震加固處理。

  (二)通信機房的工藝要求必須符合《 電信專用房屋設計規范》 的各項要求。對不符合設備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專用電信機房)或有墻體裂縫等明顯損傷的機房、天面,應向建設單位提出樓面承重以及其它安全要求,并在工程設計圖紙或說明中標注或說明,由建設單位確定更換機房或聘請專業設計單位采取加固修復措施。

  (三)關于拆除墻體的設計,應向房主了解該墻體是否承重墻以及其它需注意問題,以避免出現拆墻帶來的承重或其它問題,并在圖紙中備注拆墻注意事項。

  (四)拆除墻體或開孔洞設計時應考慮到墻內管線等隱蔽設施,并在圖紙中備注以提醒施工注意,盡量避免施工出現問題。

  (五)機房設計時,應有“注意機房防漏、防滲水”的要求,設備安裝位置盡量避開饋線洞和空調口的下方。

  (六)機房內所有墻洞、樓地板洞、地槽等均需采用非燃燒材料密封,凡近期

  不使用者均需用非燃燒材料封閉。

  (七)設備安裝設計時應注意綜合考慮機房設備的維護、擴容、安裝的方便。

  (八)空調設計時應注意排水以及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九)通信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接地規范對設備進行接地設計。機房內通信設備及其供電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進局電纜的保安裝臵接地端以及電纜的金屬護套均應做保護接地,與地線排可靠連接,在接地排接線端子連接處做鍍錫處理。

  (十)機房防火設計必須符合《 郵電建筑防火設計標準》 ;設計文件中須說明所采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阻燃的要求。

  (十一)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線纜(包括電力線、用戶線、通信光纜)必須采取放電過壓過流的防范措施。

  (十二)通信機房內的通信線纜布放必需遵守相關規范,原則上采用上走線方式布線;交流電纜與直流電纜、電源線與信號線要求分開布放、不可交叉;各類電源線卜48v , 220v , 38oV )均須與其它信號線分隔布放,并加阻燃PVc 線槽套裝。

  (十三)通信機房內不得設有各類水管、與工程無關的走線架(管)不得穿過機房。

  第六章 通信電源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本專業安全操作規程分四部分:查勘、設計文件的編制、設計審核、設計會審。主要內容分為:供電系統(交流系統、直流系統)、電源設備(設備選型、設備配置、容量計算)、接地及防雷、導線的選擇及布放(導線型號選擇、導線規格的計算、走線方式、三線分離原則)機房及設備安裝(機房承重、抗震加固)。

  第一條 電源專業設計人員在勘察設計時,必須嚴格遵照通信電源工程設計規范,包括:《 通信電源設備安裝設計規范》 ( YD5040 一97 )、((通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范》 (YD5059 一98 )、《 通信局(站)雷電過電壓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 YD / TS 一2 001 )、《 通信工程電源系統防雷技術規定》 (YD5078 一98 )、《 通信局(站)接地設計暫行技術規定(綜合樓

  部分)》 (YDJ26 一89 )、《 移動通信基站防雷與接地設計規范》 (YDS 068 一98 )等及設計中涉及到的其它規范要求。 第二條 工程查勘

  (一)通信電源專業設計人員在進行工程查勘時,必須遵守“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規程”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操作。

  (二)為保證設計文件滿足電信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工程查勘應重點注意的安全事項有:

  1 、機房承重

  電源設備一般體積大,重量重,對機房的承重要求高,如變壓器、柴油發電機、uPS 、蓄電池等,查勘時必須重點了解機房的荷重,包括向有關方面核實或通過建設單位委托有關方面出具機房荷重證明。

  2 、供電系統

  供電系統的安全可靠性是通信電源設備安裝設計必須嚴格遵守的首要條件。

  ( 1 )對于新建局(站)或新建電源設備如直流系統、uPs 系統,查勘時應重點對市電的種類進行了解,即區分市電供電方式為第一類?第二類?或不可靠的第三、第四類?了解市電的種類,以對設計中需要考慮的設備進行安全合理的配置。

  ( 2 )主要設備的容量及負荷值:通信電源設備安裝,都需要考慮上級電源設備的容量及負荷,以確定上級電源設備是否滿足本期電源設備的容量需求。查勘時必須核實整個上級交流供電系統中各級主要設備的容量及現有最大負荷值,主要設備包括:變壓器、低壓配電設備(斷路器、熔斷器等)、柴油發電機組、整流器、蓄電池組、直流配電柜、電源列柜等。查勘時應注意:

  1 、設備的容量應為在用設備的容量,對于備用設備或已經停用的設備,其容量是否可用應與動力維護單位核實,如直流系統中關閉的整流模塊等。

  2 、由于表計存在誤差或失靈,因此不能僅僅依據測量儀表的數值來確定其負荷值(如設備上的電流表指示值等),應使用其他儀表(如鉗型電流表)進行比較從而確認。

  ( 3 )主要設備對應的電纜線徑:電源系統中各級設備的對應電纜的載流量是否滿足其下級設備的需求是系統能否安全運行的重要保障。隨著設備的不斷增加,以及之前的電纜配置不盡合理,電源設備容量與對應的電纜線徑明顯不適配的現象難以避免。因此,查勘時不能忽略對本次新增設備以上各級電源設備對應的電纜線徑進行核實,避免由于本次增加負載造成電纜過載。

  3 、交流系統保護接地

  交流供電系統配電裝臵的接地是為確保人身及設備的安全,保證電源設備的可靠供電。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有三種基本型式( Tn 系統;TT 系統;IT 系統),查勘時應核實交流系統的保護接地方式,其中重點是區分Tn 系統中的三種型式:Tn -s 系統(既通常所稱的三相五線及單相三線)、Tn -c 系統(既通常所稱的三相四線)及Tn -c -s 系統。只有弄清楚現有系統的接地方式,才能在此基礎上采用正確的保護接地。

  4 、防雷

  雷電過電壓將威脅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因此電源設備設計一般都包含防雷保護設計,以達到將過電壓降低到設備允許的水平。而防雷保護采用的一般原則是分區保護和多級保護。因此,在查勘時不僅要明確交流系統的接地型式,以確定避雷器的安裝方式,還應明確本次安裝的電源設備屬于哪種防雷保護范圍及所處的級別,以及明確設備的耐壓水平,以正確選擇避雷設備。查勘時應遵循并考慮到的電源系統防雷保護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幾點:

  ( 1 )、微波站和地球衛星站等局站的市電高壓引入線路,如采用高壓架空線路時,其進站端上方宜設架空避雷線,長度為300-500m ,避雷線的保護角應不大于25 度,避雷線(除終端桿外)宜每桿作一次接地。

  (2)、位于城區的電信局,市電高壓引入線路宜采用地理電力電纜進入局(站),其電纜長度不宜小于200m 。

  (3)、電力變壓器高、低壓側均應各裝一組避雷器,避雷器應盡量靠近變壓器裝設。

  (4)、出入局(站)的交流低壓電力線路應采用地埋電力電纜,其金屬護套應就近兩端接地。低壓電力電纜長度宜不小于50m ,兩端芯線應加裝霹雷器。

  5 、走線方式

  通信機房設備種類多,大量的有源設備及無源設備采用各種線纜進行布放,走線復雜,安全隱患多。設計必須遵守“三線分離”原則,即通信機房內交流線、直流線、信號線分開敷設,滿足阻燃安全的要求。因此,查勘時應重點對電源設備對應的電源線走線路由進行查勘,盡可能保證交流線與直流線分開敷設,電源線與信號線分開敷設,并各自采用專用的走線架(槽、管道)布放(難以分開的加防護套管)。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遵照建設單位的要求,盡可能采用上走線方式。

  6 、導線的選擇

  查勘時,應明確導線沿途所經過的環境條件,包括易燃、易爆、腐蝕、水浸、外力損傷、環境溫度等種種可能導致導線損壞的情況,從而采取有效措施(正確選擇導線的型號、外加保護措施等)避免損壞的發生。

  7 、原始記錄的保管、存檔

  上述查勘資料,應作為設計的依據,并做好保管及存檔工作。

  第三條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在設計說明、施工圖紙中將安全問題全面落實,進行安全技術的論證和交底。

  (一)設計說明:對于涉及到人身及設備安全問題的,必須進行詳細的說明。說明包括市電的種類、交、直流供電系統的現狀、系統運行方式、主要設備的容量及負荷值、接地系統的現狀,本次安裝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及技術參數、應用范圍、機房的承重、設備的抗震加固等。對于上述內容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應重點進行說明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 設計應注意的重點:

  1 、設計文件應對電源系統進行詳細的安全論證,說明系統的可靠程度,不能流于形式只做表面的描述。

  2 、配電開關的容量配置應遵守級差配合原則,下級開關容量不得大于上級開關容量。

  3 、導線的選擇應根據其負荷量及敷設情況進行嚴謹的計算,并依據其載流量表選取,不得隨意選擇。

  4 、電源設備(包括配電設備)的負荷預測應統籌考慮,多方求證核實,不得隨意取值,尤其應核對用電設備廠家提供的負載功耗數值,不應隨意降低來滿足電源設備的配置需要。例如,在建設單位已經提出了電源設備建設規模的情況下,設計人員仍然必須根據設計原則進行核算,不應盲目套用數據來肯定。(二)施工圖紙:設計人員應該按照施工圖紙用于指導工程施工的原則認真繪制施工圖。施工安全問題,尤其是電源設備施工安全問題是設計人員必須考慮

  到的。對于查勘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設備的停送電、設備的割接、設備的承重加固等,應在施工圖中使用文字重點說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必要時,應繪制詳圖配合文字的說明。 第四條 設計審核

  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應由理論基礎扎實、實踐經驗豐富的電源專業人員進行審核。必要時,由負責審核的電源專業人員提出并召集其他專業人員共同會審,以解決單一專業不能解決的其他安全問題。 第五條 設計會審

  在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會審中,設計負責人應重點進行安全技術的交底。對于設計人員不能明確解決的安全遺留問題,應在會審時提出,要求建設單位解決,不得隱瞞或遺漏。對于建設單位出于部分理由提出的不利于安全的要求,不應盲目遵從,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 第七章 數據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工程設計時應符合設計規范以及最新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與防火標準文件,符合防火、防水、防雷擊、防腐蝕、防震、防噪音。若個別地方達不到安全標準的限值時,設計人員應參照“第二章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二條 數據專業對通信機房的要求參照“第五章交換傳輸專業安全操作規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三條 設計文本中應在技術要求方面和管理要求方面對網絡安全提出要求。在技術方面上,網絡安全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物理安全,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物理安全:保護計算機網絡設備、設施以及其他媒體免遭地震、水災、火災等

  環境事故以及人為操作失誤或錯誤以及各種計算機犯罪行為導致的破壞過程。 網絡安全:把需要保護的網絡用防火墻從開放因特網中隔離開來,實現內部信任網與外部不可信任網之間或是內部網不同網絡之間安全區域的隔離與訪問控制,保證網絡系統及網絡服務的可用性。

  信.息安全:在網絡實施過程中,應盡量利用各種手段來保障信息的安全搜索、存放和共享。最基本的原則是制定出相應的安全規范和政策。信.息安全包括信息傳輸的安全、信息存貯的安全以及對網絡傳輸信息內容的審計三個方面。 設計文件中應建議建設與運維單位在日常管理上,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或采取相應的規范,通過嚴格的機房管理、交接班管理、技術培訓措施,來保證物理安全,杜絕人為因素導致的網絡故障、網絡中斷、網絡管理的漏洞;同時通過網絡中各種LoG 信息、MIB 信息的獲取,有目的地監控網絡異常數據流,通過路由過濾、包過濾、命令屏蔽等管理策略,防止網絡入侵。 第四條 在建筑物地下室內的查勘注意事項:

  (一)勘察人員數量要求

  為確保勘察人員及財產安全,勘察中要確保二人(如查勘人員只有一人,可請求陪同人員協助)以上為一勘察小組進行現場勘察。

  (二)建筑物內查勘

  1 、進入在建建筑物地下室勘察時,參照“第止章:墓本安全操作規程”的相關條款進行操作;

  2 、不宜晚上或天空特別陰暗時進行查勘;

  3 、嚴禁任何人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帶進建筑物地下室內,同時禁止吸煙。

  (三)勘察電力情況

  1 、勘察時在通信線路附近有其他線纜,在沒有辯清性質時,勘察中一律按電力線處理,嚴禁觸摸;

  2 、在強電井內勘察電源時,嚴禁觸摸任何設備,當需用尺子測量時,注意不要與其他設備、線纜接觸;

  3 、電力線與電信線碰觸或電力線落在地上時,應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物業維護專業人員到現場排除事故。

  第五條 設計人員應注意的其它勘察規定:

  (一)登高查勘,嚴禁腳踩鐵架、機架、_L 下電纜走道;嚴禁攀登配線架支架;嚴禁腳踩端子板、彈簧排。

  (二)在舊機房查勘時,不得隨身帶鋼筆、手表和穿有金屬紐扣的衣服。部分工具應包絕緣材料,以免觸碰運行的設備而發生事故。

  (三)在機房查勘,不準吸煙,不準攜帶易燃品,不得拋擲工具、器材及其他物品。施工場地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教育、訓練作業人員掌握基本的滅火知識和技能。

  (四)使用儀表的人員必須熟悉儀表的正確使用方法,并按規定進行操作,以免發生火災、觸電等事故。

  (五)高空、塔上、土建工地查勘時,要使用必要的安全設備,如安全帶、安全帽、工具袋等防護安全。

  (六)查勘完畢離開前,必須查看現場,切斷照明電源,檢查火源及其它不安全因素,確認安全后才能離開現場。

  第六條 綜合布線設計安全規范:

  (一)對綜合布線的光纜部分,如采用室內光纜在室內全程需套光纜護套軟管,現一般采用室外6 芯光纜,在小區地下管道套子管保護,在室內環境如暴露在外面需套光纜護套軟管。

  (二)樓內布線應采用阻燃PVc 電纜和阻燃水平線,同時,水平線在布放時,應穿線槽和線管保護。

  (三)電源線和地線應采用阻燃(105℃ )電力線,當在線槽外面走線時,需全程套雙面鍍鋅金屬管保護。嚴禁電力線纜、信號線纜同槽敷設。

  (四)綜合布線機柜和樓內布線的交接箱、分線盒應安裝在合適位置高度,同時要固定好,當在弱電井內安裝時,應與視線平直,當在樓道或過道安裝時,可適當安裝高一點,以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

  (五)因綜合布線機柜帶有24 小時不間斷風扇,安裝地點要注意噪音影響,盡量不影響住戶休息。

  (六)綜合布線機柜安裝和線槽線管安裝同時要避免影響住戶,如機柜不可安裝在住戶門口上方,線槽線管安裝在隱蔽處,不影響美觀。 第八章 無線專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全體設計人員平時應認真學習下列文件,并在日常設計工作中嚴格遵守執行: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信息工程部分)》

  (二)《 移動通信基站防雷與接地設計規范》

  (三)《 通信局(站)雷電過電壓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四)《 電信專用房屋設計規范》

  (五)《 通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范》

  第二條 設計方案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條 無線設計人員應注重查勘時的人員和車輛安全,在高速公路及橋粱涵洞等危險地段和位置應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帶警示牌。在公司不能安排查勘車輛時,嚴禁私自乘坐無牌、無證等非法車輛進行查勘。酷暑天氣外出查勘時,要注意做好防暑降溫措施。

  第四條 無線設計人員在天面查勘時應注意:

  (一)攀爬老舊腐蝕的上人梯時,必須檢查上人梯的安全性,且攀爬上人梯底下一定要有其他人員看護,必要時做好安全帶防護措施。

  (二)在攀爬無上人梯的樓梯間或天面時,必須有人看護并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

  (三)陰雨天氣上天面查勘時,要穿膠鞋做好防滑措施,如遇到必須在樓宇邊緣行走通過,有出現危險的可能性時,應及時匯報并停止查勘。

  (四)在有眾多天線的天面(如各運營商機樓樓頂天面), 要穿防輻射服,防輻射帽。

  (五)在攀爬鐵塔、升高架等金屬、鐵架時,必須首先對鐵塔、升高架等進行試電檢驗,如有漏電時嚴禁攀爬。攀爬此類架體時必須有他人看護,并須有安全帶防護。

  (六)攀高作業必須參照“第三章:危險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五條 通信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接地規范對設備進行接地設計,室外天線、GPs 天線、避雷針、升高架接地應符合接地防雷設計規范,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線路(包括電力線、饋線電纜、E1 電纜等)必須采取過壓過流的防范措施。

  第六條 機柜安裝和線槽線管安裝同時要避免影響住戶,如機柜不可安裝在住戶門口上方,線槽線管安裝在隱蔽處,以避免因住戶原因導致的通信安全問題 第七條 設備的布置應避免饋線洞、空調下方等可能出現滲漏或積水的地方,直放站或微蜂窩應盡量避免安裝在水池墻面上。機房內不得設置水管、煤氣管等可能影響設備安全的各種管道。

  第八條 電力引入設計應符合接地防雷規范以及安全規范。對于割接或擴容工程,必須在運維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周全穩妥的割接方案,以確保通信業務盡量不受或少受影響。

  第九條 機房及其它設施安全:

  (一)機房地面勻布荷重:6kn / M2 (如果考慮電池地面荷重則為10kn / M2Z )或根據設備說明書要求確定。

  (二)查勘時必須對機房的承重情況進行考察,發現對不符合設備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專用電信機房)應建議建設單位聘請專業設計單位采取加固修復措施,并在設計圖紙中備注。如有墻體裂縫、地面裂縫等明顯損傷的機房或其它無法加固的機房,應向建設單位提出更換機房。

  (三)如設計中需要拆除墻體,應向房主了解該墻體是否承重墻以及其它需注意的問題,核實是否可以拆除,以避免出現拆墻帶來的承重或其它問題,并在圖紙中備注拆墻注意事項。

  (四)拆除墻體或開孔洞設計時應考慮到墻內管線等隱蔽設施,并在圖紙中備注以提醒施工注意,盡量避免施工出現問題。

  (五)機房設計時,應注意機房的防漏、防滲水問題,并提出要求:機房所有的門、窗和饋線進出口應能防止雨水滲入,機房的墻壁、天花和地板不能有滲水、浸水的現象。機房內的水源應封死,不能有水管穿越,不能用灑水式消防器材。

  (六)涉及天面的工程必須考慮防滲水、漏水,并備注說明相關注意事項。

  (七)機房濕度要求:濕度宜在30 %~70 %范圍內,機房應配備濕度計和濕度調節設備(如空調、抽濕機)

  (八)機房溫度要求:溫度不超過15 ~25 攝氏度。機房應配備溫度計,并建議配備溫度告警設備。

  (九)機房耐火等級一般不低于2 級。

  (十)機房抗震:比當地建筑抗震基本設計烈度再提高一級,采取抗震措施。

  (十一)空調室內主機掛放應考慮墻體的承重問題,不應將主機設計掛放在非承重墻上。

  (十二)如機房不符合要求或有其它特殊情況應向建設單位提出并在圖紙中備注說明。

  (十三)饋線走線盡量避免利用其它物業(非征樓物業)的線井。

  (十四)饋線走線應首先考慮利用大樓弱電井,如因業主不同意、無專用弱電井等其它原因導致饋線需走其它路由,需在說明或圖紙中備注說明。

  (十五)鐵塔的設計、施工應由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負責,必須在圖紙中加以

  相應的說明。

  (十六)遇到有地面開挖工程(如新建地網,交流引入埋地)時,必須經物業所有者確認核對設計地點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設施(如電力、煤氣或通信設施),并將確認結果記錄在案、或標注在設計圖紙,確保設計安全。

  (十七)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電信建設工程,無線設計人員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議措施。

  第十條 其它安全注意事項:

  1 、設備的安裝必須考慮施工的安全,并加以備注說明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

  2 、天線抱桿及室外走線架設計位置應注意施工安全和運行安全,室外人梯及走線架設計注意避免兒童攀爬。并對可能出現的危險進行說明,以提醒施工人員注意。

  3 、電力線埋地進入機房設計時,應在圖紙中備注以提醒施工人員注意地下管線等隱蔽設施,以避免施工事故。

  4 、拆除墻體或開孔洞設計時應考慮到墻內管線等隱蔽設施,并在圖紙中備注以提醒施工注意,盡量避免施工出現問題。

  5 、對于其它可能出現安全隱患之處,應在設計中予以說明。

  6 、設計文件中必須有安全注意事項章節,對安全注意事項進行說明。

  第九章 系統集成項目安全操作規程

  第一條 系統集成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 設計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條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四條 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查勘時,注意佩帶安全帽。

  第五條 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第六條 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八條 施工人員必須佩帶安全防護用具,穿著安全防護服裝。

  第九條 施工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十條 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 第十一條 施工前應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第十三條 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查驗合格才可投入使用,查驗不合格的嚴禁進場。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五條 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填寫《 系統集成項目施工安全日志》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并在《 系統集成項目施工安全日志》 記錄;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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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減少和消除,把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中,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和設備的安全,從而保證安全無事故的實現。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及下屬施工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落實責任管理

  第三條項目經理應結合工程的特點,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項目經理為安全管理和第一責任人的施工項目安全管理體系,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如組織班前安全碰頭會,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安全生產檢查等活動),消除各工種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時制定應急方案,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條每位員工(包括施工隊施工人員)所從事的生產內容,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第五條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生產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設備的'審核認可。

  第六條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地記錄,作為項目考核的原始資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第七條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標志或設立醒目圍欄和標牌。

  第八條施工現場必須保持通道暢通,材料存放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條施工隊倉庫應有消防滅火設施,并有專人管理。

  第十條施工隊倉庫火種材料等危險品要分開存放,場所應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專人管理,領用應有記錄,工程結束時余料應及時清退,管理人員帳目清楚。

  第十一條下人孔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打開人孔蓋進行通風,確認不存在有害氣體后,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插座板應絕緣良好,照明工作燈需用膠柄,發電機應有漏電保護裝置,禁止違章私用電爐。

  第十三條登高作業人員作業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應按規定穿戴整齊,系好保安帶,仔細檢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對登高工具(腳扣等)及保安帶確認完好,方可登高,作業時保安帶所扣位置應牢靠。

  第十四條機房內工作活動地板掀開時,施工人員走動和搬運設備時要注意地板穩固性。在機架上工作,應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線時,人在腳手架上避免用力過猛的跳躍動作,隔離線放板頂兩頭要扎在固定處,不能碰附近端子板,電線穿過樓層過道洞口必須按規定及時封堵。機房內動用明火時,應向建設單位安全保衛部門申請,待批準后,采取確實有效的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十五條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時,項目經理應會同相關人員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割接。項目負責人應到割接現場指揮。

  第四章工器具、車輛、儀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作業時鋒刃工具(如鉆、鑿、斧、刀等)不準插入腰帶或放在衣服口袋內,傳遞工具不準上扔下擲。

  第十七條凡手持電動工具(如電鉆、電錘、提攜式電焊機,電烙鐵等)都必須使用漏電保護開關。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應事先檢查電保護開關,確認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作業,正確使用勞動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帶、腳扣、電筆、工作鞋等)。

  第十九條梯子在使用前檢查是否完好,確認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絲擰緊,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腳無滑裝置的人字梯。上下較高及樹立地點易滑動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須由專人扶梯。凡已折斷、松馳、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吊板使用前應檢查是否牢固,吊板掛鉤磨損掉1/4時不準使用。坐吊板必須系安全帶,并將安全帶攏在吊線上。在2.0/7以下的鋼絞線上不準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條手扳葫蘆禁止超負載使用,嚴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動力操作,操作時如發現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嚴禁無駕駛證及準駕證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公司所有駕駛員應加強車輛管理,車輛制動、轉向、燈光失靈、失效禁止行駛。駕駛人員必須按照交通管理規定做到安全行車。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程

  第二十三條施工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安全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和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立即寫出事故基本情況書面材料,報告公司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二十四條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時,事故所屬項目經理和部門經理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公司領導。

  第二十五條傷亡事故的調查,事故發生后立即成立調查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與事故有直接關系的應回避)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車輛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事故的結果以交管部門結案鑒定為確定的依據。項目經理或當事人發現事故時,除立即向當地交管部門報案外,還應及時向公司車管人員報告,公司領導組織派員協助車管人員處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施工工地發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盜事件,工地施工負責人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及建設單位,同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

  第六章施工項目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對在生產中發生安全事故責任者給予“一票否決”。

  第二十九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一經發現,必須堅決立即整改,并對具體責任人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好的予以獎勵,把獎罰作為促進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隊必須加強安全生產意識教育,對于施工中出現的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隱瞞不報、謊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罰,事故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均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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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及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以下合稱“施工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和統計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告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月10日前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各行政區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各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提取費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不得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通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安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設計單位應參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范圍內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所需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

  第三十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2小時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按期報送安全生產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

  第三十六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業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建設工程及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提供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或未按期足額支付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未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施行。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營業廳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條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領導組織,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理突發事件預案。必須逐級落實安全防范責任制,明確逐級崗位及安全員的安全責任,確定各崗位安全責任人。

  第二條每月開展安全防范知識教育。各級營業廳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防護技術裝置,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記本公司安全保衛部門,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盜警等應急電話。定期組織廣大員工開展預防突發事件的演練活動。

  第三條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安全防范常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四條定期開展安全防范檢查。堅持邊檢查邊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則,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嚴格執行隱患整改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檢查要有詳細記錄。

  第五條地市級營業廳應按2—3人標準,縣級營業廳應按1—2人標準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執行維護營業廳日常正常秩序,處置突發性事件及協助營業人員做好營業收款的交存護衛等職能工作。

  第六條嚴禁將營業廳與通信機房設在同一樓層的同一區域內,營業廳內不設置通往機房的出入通道,原有建筑已設又無法封閉的,應設專人看守或設置門禁管理系統。

  第七條為確保營業資金安全,市、縣級營業廳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業務受理柜臺與收費柜臺分區域設置,收費柜臺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八條營業員應提前到達營業廳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檢查營業廳有無特殊異常情況,如有問題立即報告;

  2、檢查并解除防盜報警器布控狀態;

  3、檢查電視閉路監控系統和防搶報警系統,使之進入正常狀態;

  4、檢查營業廳自衛武器,是否齊全良好;

  5、檢查邊門及后門,是否按規定落鎖。

  第九條營業期間營業員不得隨意離開柜臺,確需離開時應將全部現金、印章、重要憑證和有價卡放入金柜,設置密碼,微機應退出畫面。

  第十條營業期間大額現金必須立即放入投幣式金柜,除少量找零現金外,營業桌抽屜中不允許存放大宗現金,營業桌面上嚴禁放置現金及電話卡。

  第十一條營業人員不準在柜臺內會客。柜臺內除當班營業員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過入,特殊情況需要進入,經由本部門領導或主管部門或保衛部門負責人陪同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柜臺邊門及邊門在營業期間必須隨時落鎖,工作人員要在確認安全情況下出入。

  第十三條午休時要將全部現金、電話卡及印鑒等放入保險柜,并開啟報警裝置或設專人守護。

  第十四條營業期間營業員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觀察周邊環境,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報告保衛,公安部門。遇有緊急情況尖按應急方案處置,如“一蹲,二報,三護,四博”。

  第十五條營業終了,當日營業款必須送存銀行,營業廳內不許留存過夜現金,留用的少量找零備用金應放在有人守護的金柜內。

  第十六條積極推進每日銀行前來取款制度,移交營業款,辦理交換手續必須在室內進行。銀行不能前來取款的要堅持萬元以下雙人送款,萬元以上派專車送款制度,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七條下班前應對營業廳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關閉電源,檢查處理好火源,布防報警系統,鎖好門窗,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營業廳負責人對保安有管理,監督的權利。但不得支配保安離開崗位做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投幣金柜使用管理

  1、營業廳負責人,負責全面管理,有檢查、監督的職責。

  2、投幣金柜要置于便于使用,隱蔽的地方。

  3、投幣金柜要一人一柜,專人負責;金柜的鑰匙不得亂扔、亂放,也不得將鑰匙插在投幣金柜上,要妥善保管。

  4、上班前,要檢查投幣金柜是否正常并鎖好。

  5、營業中,不得隨意打開投幣金柜門,只有在結賬、交接時才能打開投幣金柜門。

  6、下班后,投幣金柜內不得存放現金及有價證券。

  第十九條閉路監控系統使用管理

  1、每日對電視臨近設施進行檢查,查錄像機是否實錄,并認真做好檢查記錄。發現不正常現象不得擅自操作,應立即安全保衛部聯系。

  2、非電視監控設施操作人員不得操作本設施。

  3、錄像帶儲錄時間為10天,并做好標記以便查找記錄。

  4、操作人員要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操作,更換或新調入的人員要經過培訓后方可操作。

  5、工作時間內不得關閉電視監控器、錄像機;監視攝像頭要調整到最佳位置,不得隨意調整攝像頭。

  第二章營業廳技術防范標準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市、縣營業廳安全技術防范標準

  1、新建、改建市、縣營業廳的業務受理臺席與收費臺席應分開設置,收費臺席應實行封閉式管理,柜臺應采用磚石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于1.1mm,厚度不小于0.6m,柜臺上方須安裝達到公安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管理》b級防彈標準,具有防彈、防砸性能的防彈玻璃。

  2、柜臺應設置底部為弧形的取送款槽,取送款槽可用1—3mm的不繡鋼片制成。

  3、防彈玻璃上不得開窗口或孔洞,為了便與客戶對話,可采用2塊防彈玻璃交錯安裝,大塊在上,小塊在下,空隙寬度不應超過30mm,交錯連接長度不應少于100mm,小塊玻璃須垂直安裝在柜臺內側或采用有線對講話筒。

  4、營業柜臺的邊門及后門應采用金屬防撬門,安裝自動閉門器和門鏡,門應向外開啟,窗戶應加裝金屬護欄。

  5、每一收款臺席均應配備投幣式保險金柜,有條件的可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密碼應經常交換。

  6、營業廳應安裝性能可靠的'防盜、防搶報警器,并應與地方公安機關聯網。每個臺席須安裝防搶報警緊急按鈕開頭和腳挑開關,報警裝置安全可靠、合理隱蔽、便于操作,防止誤報。設在通信樓內的營業廳須加裝火災報警器。

  7、營業廳應配備實用有效的防衛器械。

  8、營業廳須安裝電視閉路監控設備。設計安裝一對一,點對點實時監控錄像,并拾音功能,錄像資料應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條現有市、縣營業廳安全技術防范標準

  1、營業柜臺的過門及后門應采用金屬防撬門,安裝自動閉門器和門鏡,門應向外開啟,窗戶應加裝金屬護欄。

  2、每一收款臺席均應配備一只投幣式保險金柜,有條件的可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密碼應經常變換。

  3、營業廳應安裝性能可靠的防盜、防搶報警器,并應與地方公安機關聯網,每個臺席須安裝防搶報警緊急按鈕開頭和腳挑開關,報警裝置須安全可靠、合理隱蔽、便于操作、防止誤報。設在通信樓內的營業廳須加裝火災報警器。

  4、營業廳應配備實用有效的防衛器械。

  5、營業廳須安裝電視閉路監控設備,設計安裝應按一對一,點對點實時監控錄像,并有拾音功能,錄像資料應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條農村支局營業廳安全防范技術標準

  1、農村支局營業廳全部實行封閉式管理,柜臺邊門,后門應安裝金屬防撬門,門上應加裝門鏡,窗戶應安裝金屬護欄。

  2、柜臺應采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臺上方須安裝一封到頂的玻璃或金屬護欄,欄桿間距不應大于10cm。

  3、收款臺席應配備投幣式保險金柜,有條件可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密碼應經常變換。

  4、營業廳安裝性能可靠的防盜、防搶報警器,并應與地方公安機關聯網,應最少設置兩個以上緊急報警按鈕,報警裝置須安全可靠、合理隱蔽,便于操作,防止誤報。

  5、營業廳應配備一定數量,實用有效的防衛器械。

  第三章電話卡運輸、存放、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電話卡運輸管理

  1、各單位要實行電話卡專人、專車集中運輸,頻次為每個月一至二次。

  2、領卡單位應選配政治可靠,身體素質好,年齡在45歲以下的男性為押運員。

  3、每次執行押運任務的人員必須在兩人以上。

  4、運輸電話卡的車輛出發前應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加足油料,檢查各種鎖具,通信設備、防衛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電話卡種類、數量、面值、運輸路線及時間應嚴格保密。中途不準隨意滯留或兼辦其他事情,不準搭乘無關人員或捎帶其他物品。

  6、制定嚴密的應急預案,運輸過程中,發生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押運員要加強警戒,按照預案迅速采取措施。情況緊急或遭到搶劫時迅速發出報警信息,并正確果斷使用防衛器械,同時與就近的通信部門聯系求得幫助。

  7、押運人員不準酒后上崗,運輸車輛不準在外過夜。

  8、電話卡達到目的地必須進入單位院內卸卡,并要加強警戒,確保安全。

  第二十四條電話卡存放管理

  1、電話卡要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方式進行嚴格管理。

  2、電話卡要存放在專用庫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險柜內。

  3、存放電話卡的房間應為防盜門,安裝窗戶欄配備防火器材。

  4、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閑人免進,不得對外泄漏庫房位置,電話卡的種類及數量。電話卡的總面值不得超過當月使用量的2倍。

  5、專管人員每周安技員每月不少于2次進行庫房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電話卡銷售規定

  1、嚴格執行帳、卡分管的原則,做到責任明確,收支清楚,帳物相符。

  2、售卡時,要根據買卡的數量拿取相應的數量,不得在客戶面前拆包取卡。

  3、營業終了,要將剩余的電話卡及時存放卡庫。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安全防范有關事項的,每違反一次,對有關責任者給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給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安全防范規定,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或保衛部門通知仍不及時整改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核對報公司予以表彰、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防范規定,對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有貢獻的;

  2、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同恐怖、爆炸行為作堅決斗爭或提供有價值的線索或者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發生,使國家財產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隱患,對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起到明顯成效的;

  4、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爭或者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職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跡的;

  6、其它應予表彰、獎勵的行為。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7

  第一部分總則

  一、為切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加強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中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勞動保護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二、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線路施工、維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安全。

  三、加強對通信線路施工、維護的安全檢查、監督與指導,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經常開展通信線路施工與維護安全宣傳教育,營造安全生產氛圍,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修養,強化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事故的綜合能力。

  四、加強對外來通信線路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認真審查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和參與項目施工人員的上崗資格,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設施配備情況。參與鑫泰通信工程項目施工的各施工企業必須將以上材料向建設單位備案,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責任,做到各司其職。工程項目嚴禁非法轉包。

  五、加強通信線路設計管理,按規范要求,保證通信線路與電力線等“三線”的安全隔距,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安全,特殊地段應提出可行的安全方案,所有與通信線路交越或臨近的電力線等必須在施工圖紙上明確標注。各通信線路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對所施工的線路環境進行勘測與調查,掌握第一手安全資料,開工前必須制定針對性的詳實的安全方案和措施,無安全方案和措施不得開工。各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單位必須按工程設計和施工、維護規程操作要求進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設計。

  六、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作業人員都應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取得“操作證”,方能在通信線路上施工與維護作業,并每項兩年復審。

  七、從事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作業人員應定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心臟病、癲癇病、高血壓、嚴重貧血,高度近視、患有傳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人員者不得從事登高作業。

  八、通信線路施工、維護班組應設安全責任人和兼職安全員,重要工序、重點地段必須有專人把關管理。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人員不準酒后作業。

  九、通信線路施工、維護班組及個人應定期與不定期對上桿用具,工具設備、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等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生產用具、器材等完好,并作好檢查記錄。發現不良情況應立即整改。

  十、通信線路施工、維護作業人員,在施工、維護現場應準確穿戴合格的防護用品,不戴安全帽、不穿絕緣鞋、不帶測電筆者不得在通信線路上作業。

  十一、通信線路施工、維護單位在工作進場前應配置配足如下安全標志:(1)紅旗、綠旗、紅燈、串紅旗或串綠旗(2)圍欄(3)錐形路障(4)警示燈或警告燈(5)告示牌、警告牌等,以便在通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的特殊場地使用。

  第二部分通信線路施工與維護安全細則

  一、線路勘查與測量安全

  1、勘查線路與測量時,應對線路所經過的沿線情況進行詳細的綜合調查。調查工作應從人文、民俗、地理、環境開始,將線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鐵路、公路、穿跨電力線、廣播線及其他線路等等進行詳細的記錄,從而熟悉線路環境,以便在線路施工時,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

  2、在野外測量,凡遇到河流、深溝、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貿然跳躍。在公路或人口稠密地區測量應有專人指揮車輛和行人,并設相應的安全標志,如有必要時請交通民警等協助。

  3、傳遞標桿,禁止拋擲,并不得耍弄標桿,以免傷人。

  二、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

  1、在下列地點施工作業,必須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種車輛的注意。必要時應設圍欄或搭設臨時便橋,以保證安全。

  (1)街道或公路轉彎、拐角處;

  (2)有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處;

  (3)跨越街道、公路架線或布放電纜及吊線,需要行人車輛暫時停止通行時;

  (4)在尚未施工完畢的桿坑、電纜溝、拉線洞或揭開蓋的人孔等處。

  2、在鐵路、橋梁及有船只航行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紅旗或紅燈,以免引起誤會造成事故,應使用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志。

  3、凡需要阻斷公路或街道通行時,應事先取得當地有關部門的批準。

  4、施工時要控制一切非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5、在鐵路沿線施工時的安全要求

  (1)不準在鐵軌、橋梁上休息、睡覺或吃飯;

  (2)不準在鐵軌或雙軌中間行走。在鐵路路基邊行走應面向火車行進一側行走,注意避讓行進的火車。穿越鐵軌時,應注意來往的火車;

  (3)攜帶較長的工具時,工具一定要與路軌平行。

  6、在口岸、江河邊施工時的安全要求

  (1)應先了解海上潮汐變化和河流、河床的深淺情況,不得貿然入海入江或涉水過河;海上潮涌時段與河流洪水暴發時,禁止上船與泅渡;

  (2)在深水、海上工作船上作業時,所有作業人員都應穿戴救生衣,所使用的船只上還應配備必要的救生用具。

  7、在野外施工時的安全要求

  (1)在地勢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貿然下跳,不要站在活動的石塊或松動的土方邊緣上;

  (2)應熟悉施工作業地區周圍有無毒蛇、野獸及有毒植物,必要時應配帶防護用具及蛇藥,要注意被犬類咬傷;

  (3)野外工作注意飲水衛生;

  (4)在林區或荒山地段施工時注意煙火,嚴禁吸煙。的確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時應有防火安全措施。

  三、砍伐樹木安全

  1、線路施工與維護需要砍伐樹木時,應事先與森林、園林、公路等有關部門聯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砍伐。

  2、整樹砍伐原則上由主管部門解決,如需線務人員砍伐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沿街道、公路砍伐時,應加設標志,設專人指揮行人和車輛通過;

  (2)為防止樹枝倒在線路或其它建筑物上,要采取措施,使樹能倒向指定方向;

  (3)攀爬樹木要注意安全,不要抓,踩枯枝,大風時不許砍伐樹木。

  四、一般電氣設施與設備用電安全

  1、工作前必須檢查電氣工具、儀器儀表和絕緣用具的靈敏度和可靠性,禁止使用失靈和絕緣不良的工具。

  2、電氣設備和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接零),任何電器設備未經驗電,不準用手觸及。

  3、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并取下熔斷絲,再掛上警告牌。

  4、不準亂拉亂接照明線,如需接頭,裸露部分應用絕緣膠布包扎好。

  五、器材搬運與放置安全

  1、多人抬運笨重料具、設備時要有統一的搬運辦法和具體的安全措施。

  2、器材傳遞不得使用拋擲法。

  3、堆放器材應不妨礙交通。

  4、搬運儀器、儀表及易碎物品應輕拿輕放。

  5、電(光)纜應以汽車運載為原則,不宜作長距離滾動。若需作短距離滾動時,應按電(光)纜繞在盤上的逆轉方向進行,在軟土上滾動應墊木板。

  6、搬運化學、危險品,不得與其它器材混放,嚴禁靠近火源。

  六、施工與維護用車安全管理

  1、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2、鑫泰公司車輛必須有鑫泰公司內部車輛“準駕證”。

  3、駕駛人員必須每日記行車日記與行駛里程,沒有調度單或派車單不準出車。

  4、每輛鑫泰公司的車必須配備滅火器具。

  5、施工與維護用車不得客貨混裝,不得超載。

  6、駕駛人員平時應經常對車輛進行車況、車容、車貌的檢查,每次出車前后應進行例行檢查。

  7、施工與維護作業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超員,車上無高欄板不得載人,禁止在車上打鬧、玩耍,不得往車廂外伸臂。

  8、沒有工地負責人或帶班人員的指令,其他人員無權指揮駕駛員啟動車輛,車輛啟動前必須作必要的安全檢查。車輛啟動后,車上人員不得下跳。

  9、施工與維護用車不得在外停車過夜,確實需要的,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

  10、施工、維護用自行車要裝設保險杠,騎車時禁止扛物件、攜帶竹梯及長桿等,平時應對自行車前叉、剎車、鈴進行經常檢查。

  七、一般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選擇合適的工具,正確使用,相互間不得替代。工具應保持完好無損,定期檢查,發現有損工具應及時更換。

  2、鋒刃工具不準插入腰帶、放入口袋,以免傷人。

  3、使用大磅的手錘、榔頭不準帶手套工作。

  4、工具之間的傳遞不得上拋下擲遠扔,以免傷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裝應牢固、松緊適當,防止使用過程中脫落或斷裂發生危險。

  6、使用繩索前必須檢查,如有磨損、斷股、腐蝕、霉爛、碾壓傷等現象之一者,不準使用。不準接結使用,在電力線下方或附近,不準使用潮濕的繩索。

  八、登高用具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保安帶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使用前必須經過嚴格檢查,確保堅固可靠才能使用。如發現有折痕、彈簧扣不靈活呀不能扣牢、皮帶眼孔有裂縫、保安繩磨損嚴重和斷頭超過1/10者及有腐爛的,均嚴禁使用;

  (2)鋒刃工具應與酸性物、等分開存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爐、暖氣片和其它過熱過濕之外,以免損壞;

  (3)使用時切勿使皮帶扭絞、打節,各扣套要全數扣妥,小鎖扣也應鎖死,不得將小鎖扣毀壞。保安帶不可當繩索吊裝物件。

  2、使用腳扣注意事項:

  (1)經常檢查腳扣是否完好,勿使用過于滑鈍和鋒利的腳扣;腳扣帶必須堅韌耐用,腳扣登板與鉤處必須鉚死或焊接良好;

  (2)腳扣的大小要適合電桿的粗細,切勿因不適合用而把腳扣擴大和窩小,以防折斷;

  (3)水泥桿腳扣上的膠管和膠墊根,應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膠里線時應及時更換。

  3、腳扣、保安帶的可靠性試驗

  (1)腳扣的可靠性試驗:

  1)把腳扣卡在離地約30厘米左右電桿上,一腳懸起,一腳用力踩在上面蹬一下;

  2)在腳板中心采用懸掛200公斤重物的辦法,若有任何受損變形跡象方可使用。

  (2)保安帶的可靠性試驗:

  a、將200公斤重物穿/保安帶中懸空掛起,無裂痕、折斷才可使用;

  b、人站在桿下,保安帶系在身上,臂部用力沖擊幾下,如果沒有變形、折斷方可使用(沖擊時要注意自己的身體不受傷害)。

  4、使用梯子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經常檢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經折斷、松馳、破裂、腐朽、扭曲、變形的梯子都不得使用,嚴禁使用鋁合金等金屬材質梯子;

  (2)立靠梯子的傾斜角度應適宜,不能靠在不牢固、不平穩或容易滑動的地方(如墻角、落水管等處),上下梯子不得攜帶笨重料具;

  (3)禁止二人同時上梯子,一般情況下梯上不能有二人同時工作,嚴禁直立帶人移動梯子;

  (4)梯子應用油麻蠅將梯子捆綁在鋼絞線上,在梯子上作業人員必須系保安帶;

  (5)梯子頂端未裝鐵鉤的,立靠在鋼絞線上時,梯子應高出鋼絞線50厘米以上;

  (6)梯子不用時應隨時放倒,妥善保存,避免日曬雨淋,以防損壞;

  (7)市區作業使用的竹梯應裝防滑裝置。下列情況下必須有人扶守梯子,扶守人員必須雙手扶梯,并用腳抵住梯子跟部防止滑動:

  a、梯子豎立在人來車往容易被撞倒的地方(如里弄口、路口等),須設置紅旗、紅白旗等安全警示標志。

  b、梯子下端二支點放在高低不平或容易滑動的地面時(如平滑的水泥地、冰凍地面等)

  c、在梯子上做較用力的工作時(如打洞、裝拆電纜等)

  d、梯子較高時

  f、刮大風時

  (8)使用人字梯一定要把螺絲旋緊或把搭扣扣牢或用牢固的繩子在中間縛住;

  5、吊板使用前應檢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掛鉤磨損1/4時,應及時更換。坐吊板必須系好安全帶。在7/2.0以下股(含7/2.0股)的吊線上,不準坐吊板。在一個桿檔內不準兩人坐吊板,吊線終結作出墻壁上的,不得使用吊板。在鋼絞線周圍100厘米范圍內有電力線或用戶燈線時,不準坐吊板作業。

  九、儀表及專用工具安全操作規則

  1、儀表使用的一般要求:

  (1)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儀表的正確使用方法,并按規定進行操作;

  (2)使用前需核實工作電源、電壓。交直流電源兩用儀表要嚴防接錯,直流電源儀表要特別注意“+” “-”極性,不得接反;

  (3)使用干電池的儀表用后應隨時關閉電源,不用時,要把干電池取出,以防久存蝕爛使儀表受損;

  (4)儀表使用要注意量程,由高檔位逐步降低量程直到明確讀數。不許用振蕩器、電平表在有電源或高壓的線路上進行測試,耐壓測試后應及時放電;

  (5)使用儀表場地必須保護清潔干凈,防止日曬雨淋及火烤等,搬運儀表應輕拿輕放,防止碰撞。

  2、噴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氣的噴燈;加油不可太滿,氣壓不可過高。不得將噴燈放在火爐上加熱,以免發生危險;

  (2)不準在任何易燃物附近點燃和修理噴燈,在高空使用噴燈時必須用繩子吊上吊下;

  (3)燃著的噴燈不準倒放,不準用噴燈燒飯、燒水;

  (4)點燃的噴燈不許加油,在加油時必須將火焰熄滅,冷卻后方可再加油;

  (5)使用噴燈,一定要用規定的油類,不得隨意代用;

  (6)噴燈用完之后,應及時放氣,并開關一次油門,避免噴燈堵塞;

  3、使用專業電氣工具注意事項:

  (1)所有的電氣工具使用前應先檢查,發現有短路、絕緣不良、導線外露、破裂松動等不良情況不能使用;

  (2)各種電氣設備與用具必須有良好的接地,其開關裝置、防護裝置應完好,否則不得使用;

  (3)在人孔內作業,使用工作手燈,其選用的電壓應符合國家標準;

  (4)不準在易燃易爆場所及附近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

  (5)繞線槍不用時應當及時切斷電源;

  4、手電鉆、電錘使用安全要求:

  (1)應選用雙重絕緣的手電鉆、錘。如使用不是雙重絕緣的手鉆、錘時,其金屬外殼不得帶電,手柄、開關、導線及插頭必須完好無損。使用時其插頭必須與帶電保護器的單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2)使用前必須檢查金屬外殼是否接地,應進行空載試驗;裝卸鉆頭時,要待鉆頭完全停止時方能進行,不準帶手套更換鉆頭;

  (3)作業時必須佩戴防護眼鏡,防止碎片、塵屑等雜物入眼睛;

  (4)上、下傳遞、離開或轉移工作地點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5)使用中出現強震動、高熱或異聲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移動式發電設備和配電設備及電動設備,應指定熟練電工或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一線人員進行操作,應經常檢修,檢修時必須停電。

  6、使用乙醚、甲苯等化學用品時嚴禁煙火,氣溫高于35℃時不得裝運,嚴禁攜帶此類易燃易爆物品乘坐汽車、火車、輪船等。

  7、使用濾氣瓶前必須先檢查,有傷痕的不得使用。瓶壁厚度不能少于7毫米,所沖氣壓不得超過3公斤/平方厘米,以防氣壓過高而爆裂。

  8、使用氫、氧、氮三瓶時,要嚴格按各自安全規程進行操作。不得放在烈日下和火爐旁,不得自行倒置使用;禁止接觸油物;不得使用與絲扣不符的調壓閥門;氣罐內氣體不得用盡,應留有剩余壓力。

  9、空氣壓縮機使用安全

  (1)氣壓表、油壓表、溫度表、電流表必須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過規定值或指示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

  (2)輸氣管設置應防止急彎,打開送氣閥門前,必須先通知現場作業人員。在出氣口處不準有人作業。儲氣罐嚴禁曝曬和燒烤;

  (3)開機后操作人員不準遠離并嚴禁在周圍吸煙,使用風鎬作業人員應戴防護眼鏡;

  (4)停機時,應先降低氣壓。檢修時用汽油、煤油洗涮曲軸箱,濾清器或空氣通路的'零部件。

  十、使用人工機械安全要點

  1、使用緊線鉗、手拉葫蘆、各種滑輪、絞盤、扒桿、千斤頂等人工機械時,必須認真檢查各個部件,確實無誤后方可使用。如發現機件缺損、失靈、銹蝕、斷裂、變形都不能使用。

  2、使用緊線鉗時,應按線條承受力大小選用不同規格的緊線鉗,在緊線時要特別提防扳手(鑰匙)擊傷,不得用鋼管等加長扳手。

  3、立電桿用的立桿器或者扒桿,其保險裝置應完好,不得圖求方便擅自將保險扣捆死或拆除。

  4、使用手拉葫蘆時,應注意被吊物體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載,如有危險,應采取安全加固措施,使用后注意保養。

  5、千斤頂使用安全:

  (1)螺旋式、油壓式千斤頂,應經常維修保養,及時注油,保持升降靈活。

  (2)使用千斤頂,應先確知千斤頂的額定承載力,承載力大于所頂物體的重量時方可使用。承載力小于所頂物件重量時,不準使用。

  (3)使用千斤頂電纜盤,必須支放平衡、牢固,遇不到、松軟地面,應鏟平、墊木枕。

  (4)使用千斤頂時,千斤頂旋升最大行程不準超過絲杠總長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時,應在千斤頂底座下面墊木枕。

  十一、打洞、挖溝及爆破安全注意事項

  1、在市區打洞、挖溝時,應先了解打洞地區是否有煤氣管、自來水管或電力電纜等地下管線。如有此類地下管線時,應小心謹慎,切勿硬掘強撬。

  2、靠近墻根打洞時應注意墻基墻體是否牢固,如有危險,應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3、在土質松軟或流沙地區打洞,洞深在1米以上時應加護土板支撐。

  4、市區打洞、挖溝要不妨礙交通,確保市政設施相對完好。

  5、土石方爆破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爆破證”不得爆破,市區或人車繁多地帶嚴禁使用爆破方法。野外爆破:首先在放炮前要明確規定警戒時間、范圍和信號,人員全部避入安全處方準起爆;其次不得在建筑物、電力線、通信線及其他設施附近放炮,如必需時只能放小炮,并采取措施防止土石塊飛起。

  十二、立、拆、換桿以及拆、放吊線安全要點

  1、立桿工作安全注意的事項:

  (1)立桿工作必須由有經驗人員負責組織,明確分工,嚴格檢查工具是否齊全牢固,參加作業人員應聽從統一指揮、各盡其責;

  (2)立桿時,非工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工作現場,在人口稠密地區作業時,應設專人維持現場和交通秩序以防發生意外;

  (3)立起的電桿要注意埋深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足夠的護土層、土質是否堅硬,如有上述不足情況或未回土夯實前,不準上桿作業;

  (4)被立的電桿應有“2米”“3米”標示線,以便檢查、觀察電桿埋深情況,以防埋深不足發生倒桿。

  (5)人工立桿(無立桿器)法,只限8米以下的電桿,其桿洞開口不能超過標準洞深的1/3,禁止桿洞開口到底的立桿方法。

  2、拆、換桿工作安全注意事項:

  (1)上桿工作前應先檢查電桿的桿根埋深和有無拆斷危險,若有倒桿等危險隱患,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準上桿;

  (2)拆除電桿時,必須先拆移桿上的鋼絞線及附屬設備,再拆除拉線最后才能拆除電桿;

  (3)更換電桿時,先立新桿并與舊桿捆扎在一起后,再上桿拆除鋼絞線和附屬設備。

  (4)拆桿、換桿都應了解作業地點周圍環境,事先設定倒桿的方向,采取相應對策措施,措施不到位決不能隨意施工。

  3、拆、放吊線(鋼絞線)安全要求:

  (1)布放吊線前,應察看沿線環境,如有障礙物,應制定跨越障礙物的安全操作方案。

  (2)跨越鐵路及公路等布放鋼絞線等應采用環系渡線法,且在兩邊設專人觀察指揮,列車臨近應停止工作。

  (3)跨越低壓電力線等,須在跨越處做保護支架,不準擱在低壓電力線上拖拉;下穿高壓線等應設置保護裝置,防止吊線上彈觸碰電力線;

  (4)人工布放架空吊線時,應用干燥的麻繩牽引,應切實注意鋼絞線不要受外力損傷。布時用均勻,切忌突然用力猛拉;

  (5)布放吊線應盡量使用整盤鋼絞線,以減少中間接頭。新架掛的電(光)纜吊線在任何情況下,一個桿檔內只允許有一個接頭;

  (6)緊線前先檢查,以免線條被卡住引起崩斷或彈起而傷人;

  (7)收緊吊線每段緊線檔數最多不超過20個桿檔。如遇角桿較多或吊線坡度變化較大時,可適當減少緊線檔數;在收緊吊線過程中,避免吊線碰觸電力線或其它建筑物,吊線收緊后,應使各桿檔間吊線的張力垂度保持均勻;

  (8)拆除鋼絞線等線條前應先檢查桿跟強度,強度不夠時,應裝設臨時的支撐設備等安全措施。拆除多條鋼絞線時,最后一條鋼絞線在松脫前應觀察電桿變化,如有倒桿危險,應采取安全措施;

  (9)拆除吊線時,應先將夾板放松,用緊線器把被拆除吊線收緊,然后拆除吊線終結(收緊吊線側),再慢慢放松緊線器,使吊線的張力消失。嚴禁中間隨意開斷鋼絞線。拆鋼絞線或舊電纜時要先觀察有無電力線,關在砍線時通知其他桿上工作人員;

  (10)下雷陣雨、刮大風時應立即下桿,并不在桿下站立。

  十三、登高作業安全要點

  1、上桿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1)上桿工作前必須認真檢查桿根埋深和有無折斷危險,如發現已折斷腐爛的或不牢固的電桿,在未加固前,切勿上桿;

  (2)上桿前必須檢查腳扣和安全帶的各個部位有無裂痕;

  (3)了解附近有無電力線或其它障礙物,如發現有不明線條,一律按電力線處理;

  (4)上桿時除個人配備工具外,不得攜帶笨重料具上桿,在桿上與地面人員之間不得將工具和材料上拋下擲;

  (5)登高上桿時應雙手扶桿,不得單手操作。

  2、桿上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用測電筆對桿上的鋼絞線等設備進行本之木是否帶電的測試;

  (2)到達桿頂后,保安帶放置位置應在距桿梢50厘米以下;

  (3)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放置穩妥,剪下的零星材料不準隨手拋入田地,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

  (4)要注意檢查腳扣、保安帶在桿上的牢固情況;

  (5)在桿上作業時,桿下一定范圍內不準有人員站立。在市區、街道、車來人往頻繁的地方應設置安全圍欄。

  十四、光纜光纖接續的安全要求:

  1、在光纜開剝前必須確認光纜金屬構件不帶電,以防電擊傷人。

  2、光纜用開剝刀開剝時,應用力均勻,以防傷人。

  3、嚴禁在易燃液體或易燃氣體環境中操作熔接機,以防熔接時放電引起火災和爆炸。

  4、開啟儀表前必須正確連接電源線各保護地線,防止電擊傷人。作業時,不準觸摸電極,更換電極必須關機且放電后進行。

  5、在光纖制備和熔接過程中應穿著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防護眼鏡,防止光纖碎悄進入眼睛、皮膚,造成傷害。

  6、光纖光纜接續完成后,離開作業前應檢點工具,必須清理現場并對廢光纜、廢纖芯妥善處置。

  十五、光纜測試安全注意事項

  1、使用光纜光纖儀器儀表的人員,必須熟悉使用方法,操作熟練,并嚴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確操作。

  2、嚴禁在易燃氣體或煙霧環境中操作儀表。

  3、開啟儀表前,必須正確連接電源線和保護地線,防止電擊傷人。

  4、未將光纖連接至光輸出連接器時,不得啟動激光器。

  5、設備工作時,嚴禁觀看接至光輸出口的光纖端,以防傷害操作者眼睛。

  6、愛護光纜測試和熔接儀器儀表,做到輕拿輕放,保持清潔干燥,防止敲擊、碰撞和雨淋。

  十六、在電力線附近作業安全須知

  1、在高壓電力線附近工作時,離開高壓線最小空距為:35千伏以下線路應保證2.5米,35千伏以上線路應保證4.0米。

  2、通信線路與電力線路、高壓廣播線交越等應符合相關規范。

  3、跨越電力線路架設通信線路施工必須停電作業。

  4、停電作業安全步驟:

  (1)事先同電力部門取得聯系,征得電力部門的同意;

  (2)同電力部門約定具體停電時間;

  (3)由聯系人在電力部門停電的線路的閘刀上掛警告提示牌、取保險盒,并專人看管;

  (4)施工人員得到停電指令后,應對電力線路是否停電進行驗電;

  (5)確準停電后,應及時將電力線進行臨時短路,以防電力用戶倒送電,從而導致觸電事故;

  (6)在不影響通信線路質量的前提下,應將所作業的線路絞線入地,以防已方線路遠距離與電力擦碰輸入電源而導致觸電;

  (7)參與施工作業人員,穿、戴應符合安全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

  5、在低壓電力線等上跨越應用保護支架托住纜線,以免纜線下碰電力線造成觸電。

  6、在高壓線下穿放鋼絞線時,應設置保護架,同時將鋼絞線用繩索控制在電桿上(不捆死),特別在通信線吊檔放線或緊線時,更要采取可靠措施,以防鋼絞線和電(光)纜跳起碰到高壓線上發生觸電事故。

  7、在桿頂有電力線交越時,作業人員頭部不超過桿頂。

  8、在地下電纜與電力電纜交叉或平行埋設時,施工人員必須反復核對電力電纜位置,確實無誤保留余量后方能施工作業。

  十七、“三線交越”規范與要求

  1、架空通信線路與電力線路等交越其最小凈距應達到如下標準(電力線有防雷保護裝置);

  (1)與電力用戶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0.6米以上;

  (2)與1千伏及以下低壓電力線或農村高壓廣播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1.25米以上;

  (3)與1至10千伏高壓電力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2米以上;

  (4)與20至110千伏高壓電力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3米以上;

  (5)與154至220千伏高壓電力線交越其二線間的凈距應達到4米以上;

  2、直埋式通信線路與電力電纜交越、平行的最小凈距:

  (1)電力電纜電壓小于35千伏,交越時應保持0.5米以上,平行時應保持0.5米以上;

  (2)電力電纜電壓大于35千伏,交越時應保持0.5米以上,平行時應保持2.0米以上;

  3、通信線上方有跨越的10千伏以下的電力線、低壓用戶線及農村高壓廣播線,不論其凈距是否達標,是裸線、皮覆線、塑料線還是橡膠線均應都做安全保護措施。10.5千伏及以上高壓電力線不安裝保護套管。

  4、安全保護措施是指架空保護線、三線交叉保護管、絕緣保護夾板等。

  5、安裝三線交叉保護管其長度應超出電力等強電線路寬度兩端各一米以上并在兩端加裝防滑卡。如交越點凈距較高,應適當加長安全保護措施長度。

  6、同桿架設的多條電(光)纜,鋼絞線第一道與第二道之間凈距不到40厘米的上下兩條線路均要做安全保護措施;超出40厘米以上的,上做,下不做安全保護措施。

  7、搭掛電力桿路的電信線路,必須通過整治遷改到安全路由上。對于電力線路等搭掛電信桿路的,應向當地主管部門發出書面通知,共同協商解決。

  8、凡跨越主要公路等的架空線路應安裝警示標志,跨越高度(最小垂直距離)不符合維護規程要求的必須予以升高。

  9、城鎮道路兩側的架空桿路及拉線所處位置不能防害車輛及行人,并做好拉線保護套管。

  10、架空線路及交接設備應按規定做好接地。

  11、“三線交越”治理要實行動態態跟蹤管理,做到發生一處、整改一處、列管一處、考核一處。

  十八、地下室、無人站及人孔內工作安全要點

  1、進入地下室、無人站及人孔內至少有二人在場,并先行通風(自然法和機械法)

  2、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上述場地。

  3、使用噴燈注意通風,預防中暑,加油加熱應在室、孔外工作。

  4、吊放設備,注意安全,防止砸傷。

  5、市區人孔打開要放置安全標志或圍欄。

  十九、布入架空、管道電(光)纜作業安全要點

  1、車來人往繁華地區面放電(光)纜,沿線應設安全標示,并有專人負責指揮車輛行人。

  2、放電(光)纜前應對纜盤清理,以免釘子傷人。

  3、放電(光)纜時,應保持水平,纜盤離地面不可太高,以自由轉動為宜。

  4、牽拉引線,鋼絲繩及敷設電纜時應戴手套。

  5、布放電(光)纜應專人指揮,統一信號,保持通信聯絡。

  6、布放架空電纜,密切注意與電力線等交越的安全距離,要嚴防觸電,遇公路、鐵路道口處,不準影響行人、車輛和列車通行。

  二十、敷設埋式電(光)纜作業安全要點

  1、放纜時,必須做到以下四條:

  (1)統一指揮,規定哨令旗語,保持通信聯絡;

  (2)對電(光)纜盤應嚴加看管,電(光)纜應從上方牽出,牽引速度勻速,不要太快;

  (3)抬距不可過長,要保證電(光)纜的曲率半徑;

  (4)電(光)纜嚴禁拋甩,電(光)纜下溝時不得強行踩踏。

  2、放電纜完畢必須進行全線檢查,有氣壓的要復查氣閉是否良好后立即填入20厘米細土,不使電纜外露,交通口應及時填平或搭臨時便橋,盡快恢復交通。

  二十一、通信管道施工安全規定

  (一)管道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前,要積極與市政、交通等部門以及沿線各單位聯系,取得各有關手續手方可進行。施工現場應按交通、市政、城管等部門規定設置如下標志:施工告示牌、交通指示牌、施工標志燈以及其他安全標志與設施,包括安全旗、安全紅燈、防護欄、臨時便橋等。

  2、施工現場存放材料、工具和設備,應避免影響交通和不影響建筑物及設施的安全為原則;水泥管塊平放,碼放高度不應超過四層;人孔口圈碼放高度不應超過二層;水泥、砂石和水泥管塊不應靠墻或依靠其它設施堆放。

  3、在施工現場遵守交通規則,運送物料或攜帶工具時,注意行人和車輛,穿越道路時,不得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4、注意文明施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及時清掃,防止“刮風塵土起”, “下雨腳采泥”。使用路面切割機等噪聲較大的機械施工,應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做到不擾民。

  (二)挖掘管道溝、人孔坑作業安全:

  1、挖掘溝、坑之前,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1)施工前,要熟悉管道路由沿線市政管線等的分布情況,在現場作好標志,做好安全宣傳工作;

  (2)離溝、坑邊緣較近的建筑物和設施及樹木,且有倒塌或損壞可能的,應按有關部門的規定與要求,預先采取支撐、加固和保護措施;

  2、挖溝時二人相鄰距離需保持2米以上;應根據土質以及溝、坑深度和底部寬度,挖出自然坡度,不得垂直往下挖掘;嚴禁“挖空底腳”或出現“探頭”、“鼓肚”。

  3、邊挖掘邊支撐護土板(也叫檔土板),一般采用“一字型”、“井字型(含雙井字型)”和“密排型”三種護土板。在以下部位、以下情況,必須支撐護土板:

  a、溝、坑距機動車道較近處;

  b、與其它溝交叉處或平行距離較近處;

  c、不能按規定放置坡度處;

  d、距離建筑物和設施較近處;

  e、溝、坑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時;

  f、回填土、砂土、流砂、砂石、碎石地帶;

  g、搭設臨時機動車便橋處;

  4、在溝、坑邊沿80厘米以內,不準堆放土、石方;在80厘米以外堆土的高度一側出土,不應超過1.5米;兩側出土,不應超過1米。

  5、挖掘出來的土、石方不得埋壓在消火栓、雨水口、測量標志和郵政信筒旁。挖出來的土、石方不得靠房屋或墻壁堆放,以防潮濕或被擠倒。

  6、遇有上、下水、煤氣管道線和坑道、枯井、防空洞等設施,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處理,并慎重作業,防止碰壞。

  (三)溝、坑內作業安全:

  1、溝、坑內作業應戴安全帽;上、下溝、坑應使用梯子,不準蹬踩護土板、地下管線及設施。

  2、溝、坑內設置的護土板不準隨意拆除,因操作需要拆除或移動撐木時,應經現場負責人同意方可拆移,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塌方。

  3、在溝、坑內作業應隨時注意溝坑壁有無異常情況;不準上、下拋扔工具、材料。嚴禁在溝、坑內躺、臥休息。

  4、在溝、坑內裝置模板應牢固,避免釘子尖露出。拆除模板應隨拆隨清理、隨起釘子。不準在溝、坑邊沿亂放。

  5、水泥管塊不應斜放或立放于溝邊;重疊平放時不應超過二層;溝邊土質較松不應存放水泥管。

  6、使用手推車運送砂漿、砂石、砼往溝、坑傾倒時,車輪距溝、坑邊沿至少保持30厘米距離,并設置土墩,以防失控,手推車墜落溝、坑。

  7、鋪設水泥管塊時,作業人員須相互配合,防止砸腳和擠壓手指。

  8、砌人(手)孔時,應使用“木榴子”傳送機磚,嚴禁拋扔,支搭腳手架應穩固,腳手板厚不應小于5厘米。

  9、搬運、安裝人孔口圈,應防止碰傷手腳,安裝完畢應及時將蓋子蓋好。

  10、在人孔坑已回填的人孔內作業時,應設置防護欄或安全旗。

  (四)回填土作業安全

  1、回填土之前,應先拆除護土板,拆除檔土板時須謹慎,如遇有塌方危險,應先回填一部分土夯實后再拆,拆除的方法是:由下往上依次逐步拆除,不準將一組或一段溝的擋土板同時全部拆除。危險性較大的部位,經批準可不予拆除。

  2、溝、坑邊沿建筑物、設施的加固支撐,須在回填夯實之后再拆除,不準先拆除后回填土。

  3、拆除各種臨時便橋時,溝內不得有人作業,先回填土夯實恢復交通后再拆除。

  4、各種安全標志、設施應在回填土夯實后,能夠恢復交通時方可拆除,當溝、坑的土未與地面填平時,不得把防護欄全部撤走。

  5、回填土時,先用細土同時回填管道兩側,并同時夯實,然后分層回填逐層夯實。

  6、回填土時應防止砸壞管帶及人孔外壁和溝、坑的其它管線及設施。不準往溝、坑內回填磚、瓦、石塊或其它硬物。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8

  第一章防火組織制度

  第一條建立由主管領導負責、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防火安全工作的組織規劃,協調本單位內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火措施。

  第二條保衛部門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衛部門和未設保衛機構的單位,應配備或指定專(兼)職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督防火安全責任制落實。

  2、針對本企業的特點對員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組織和指導義務消防隊員培訓和演練。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提出火災隱患整改建議,并督促整改。

  4、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設計審核、設備(防火材料)選型及驗收。

  5、負責消防設施管理,定期組織檢測、維護,適時進行設備報廢更新。

  6、確定重點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制定滅火預案。

  7、協助領導組織火災撲救,配合公安消防機關追查火因,處理火災事故。

  8、做好其他有關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建立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明確職責和任務,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滅火知識、疏散自救知識培訓和滅火演練。

  第四條根據不同部位,不同崗位的情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針對通信火災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在員工中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開展群眾性的防火安全競賽活動。

  第六條員工必須掌握所在崗位的防火安全情況、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設施的位置和功能,會報警,會疏散,會自救,會撲救初起火災。

  第七條對新員工做好崗前防火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二章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條通信樓應按防火規范和《郵電建筑防火設計標準》的要求設置防火區域分分隔。

  第九條通信機房與行政辦公用房,電話會議室不宜設在同一樓內;特殊情況確需設在同一樓內的應分層設置,不能分層設置的要有防火區域分隔;現有機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隨機房改造逐步解決。

  第十條樓內電纜井和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非燃燒體作防火分隔,井壁檢修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第十一條電纜井、管道井與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地槽;已裝電纜的,其空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應用非燃燒材料封閉。

  第十二條中央空調通風管道穿越機房隔墻、樓板時,與垂直總風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應設防火閥門,通風管道的保溫應使用非燃燒材料。廢棄的空調管道應予拆除。

  第十三條通信機房禁止裝飾性裝修。不設吊頂,工藝上沒有特殊要求的不設活動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墻裙、塑料壁紙、可燃窗簾等材料。機房內原有裝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應拆除,一時難以拆除的,要定期進行阻燃處理,提高耐火等級,并隨機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條通信樓內設有營業室、會議室、行政辦公用房的,裝修應符合通信樓的耐火等級要求。

  第三章通信樓共用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五條電氣設備、供電線路應由專職電工按照規范安裝。

  第十六條通信機房所有電源線應采用銅線,接頭處應安裝封閉接線盒。電力線不得在鐵釘上固定或用金屬絲捆扎。

  第十七條通信樓設計供電容量與用電量相適應,電力線截面積應與負載相符,不準超負荷運行。

  第十八條通信機房內禁止亂拉臨時電源線,必須使用臨時線,并采用雙護套線。禁止臨時線長期使用。

  第十九條電源線、信號線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調通風管道。

  第二十條電源線與信號線應分別敷設,如必須必須共同敷設時,電源線應穿金屬管或采用鎧裝線。

  第二十一條配電箱內不得堆放易燃、可燃雜物,閘刀必須使用額定保險絲,嚴禁使用銅、鐵、鋁絲代替。

  第二十二條開關、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通信機房嚴禁使用齒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四條白熾燈、鎮流器等不應直接設置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白熾燈、距周圍可燃物應大于0.5米。

  第二十五條通信機房內嚴禁使用電爐(石英爐)等電熱器具,如必須使用要經主管部門批準,設專人負責,有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非閥控密封電池室及貯配室應采用防爆型燈具,不應設插座及開關,排風機應直接接入電源,開關一律設在室外。電池室內禁止明火和吸煙。

  第二十七條通信機房、高低壓配電室嚴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攜帶食物進入通信機房和配電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壞電纜。采取預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防止造成電氣短路。

  第二十八條油機房與儲油間應分別設置,儲油量不得大于8小時用油量。

  第二十九條動力配電架要干凈整潔,無蜘蛛網塵土。電纜溝內線纜整齊無積水雜物,蓋板必須阻燃且不得擠壓電纜。

  第三十條應對長期通風的ups不間斷電源的發熱情況進行監視,防止長期連續工作發熱而引發火災。

  第三十一條通信樞紐大樓直擊雷防護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各項要求,應確保接閃裝置和引下線、避雷帶、接地連線裝置等電氣接觸良好。各連接點應做防腐保護處理,每年雷雨季節之前應對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三十二條通信大樓的接地方式。應按部標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組接地體的聯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條通信機房防強電侵入的保安防護裝置等定期測試與維護,保安裝置受到損壞的,動作遲緩不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

  第四章消防設施、配置、維護

  第三十四條通信樓必須按防火規范和《郵電建筑防火設計標準》安裝火災自動報警、固定滅火裝置及相關的聯動設備。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固定滅火等裝置的,宜設消防控制室。設區域火災自動報警器的,控制器應安裝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的通信建筑應在下列部位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一)通信電機室、電纜進線室;

  (二)配電室、油機發電機室、空調機室;

  (三)樓梯間及其前室、樓內主要走道、電梯機房;

  (四)值班室、倉庫、休息室、會議室、營業室、辦公用房。

  第三十六條通信建筑中,下列機房應設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一)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的長途通迅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室。

  (二)二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程控交換機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第三十七條高層通信建筑內除按規定安裝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外,還應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可燃氣體易侵入的電纜進線間和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有條件的可將可燃氣體報警器納入火災報警控制系統。

  第三十九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設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的應明確值班管理人員責任,并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四十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負責對各種消防控制設備的監視和運用,不得擅離職守,做好消防設施運行、報警、故障、維護監控記錄,并將有關資料存檔。

  (二)熟悉本系統所采用消防設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術,協助技術人員進行維修、維護、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三)發生火災要進行確認,及時、準確啟動有關消防設備,正確有效地組織撲救及人員疏散,給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并應直撥119向消防隊報警,各得遲報或不報,消防隊到場后,要如實報告情況,協助公安消防人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

  (四)對消防控制室設備及通訊器材等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定期做好各系統功能實驗,以確保消防設施各系統運行狀況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及系統運行登記表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

  (五)宣傳貫徹消防法規,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完成各項技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積極參加消防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根據消防法規設置消防給水,室內、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維護保養和進行出水實驗,消火栓周圍處必須保持清潔,不得遮擋、埋壓、圍占。

  第四十一條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合理送配滅火器,通信樓內除安裝固定滅火裝置的區域外,每層配備適量25-50kg推車滅火器。

  第四十二條滅火器應布放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設有指示標志。應定期檢查、維護、更換,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條加強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消防設施維護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檢查維護保養制度,制定維護計劃,定期維護。嚴格按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消防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消防設施檢查、測試及維護,填寫季(年)檢查登記表。

  第四十四條消防設施要專人負責維護管理,發生故障及時修復。建立健全維護檔案。

  第五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條多個通信企業合用通信樞紐大樓的,原則上按照產權歸屬確定防火安全管理責任。產權屬我公司的應與其他租憑單位簽定防火安全協議;產權不屬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圍內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時,應服從產權單位的統一管理;多個通信企業共同擁有產權的,可由幾家單位協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員會,共同承擔通信樞紐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通信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四十七條通信機房內不準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為倉庫堆料,必須放在機房的資料和少量備件應使用鐵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條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在通道堆積雜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條通信樓內嚴格禁止設置營業性舞廳、卡拉ok等文化娛樂場所及商店、飯店。禁止將房屋出租給非通信部門,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五十條不準在通信機房內進行設備清洗,不準使用汽油等燃液體擦試地板;必須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體擦試設備接點時應不帶電的情況下進行,如必須帶電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體不得在機房內保存。

  第五十一條通信樓內施工時,必須嚴格防火安全管理,實施審批制度,建設部門要與施工部門簽定防火安全協議書,并報保衛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保衛部門必須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提出的火災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認真進行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記錄,制定整改計劃,適時整改。

  第六章無人值守機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條無人值守機房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有條件的應采用早期火災自動報警。火災自動報警的控制器應安裝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將報警信號并入環境監控網,實行二級監視。明確值班人員的責任,制定火災報警應急處置方案,報警后及時到現場處理,不得延誤。

  第五十四條無人值守機房內要切斷非生產電源,控制終端經濟要盡量遠離機架,非檢查測試時要關閉測試電源,確有困難的應關閉顯示器電源。

  第五十五條建立健全無人職守機房的巡視檢查制度,運行維護和保衛部門要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七章火災撲救

  第五十六條要認真制定通信機房滅火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發生火災時,能夠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亂,貽誤戰機。

  第五十七條通信機房失火、煙霧濃、毒氣大,為及時撲救火災和人員疏散,通信樞紐樓應配置2-3具空氣呼吸器,通信機房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有維護防火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滅火的義務,發現火災時應立即報警,并組織進行撲救。當公安消防隊趕到時,要主動介紹情況,積極配合滅火工作。

  第五十九條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關查清火災原因。

  第六十條火災發生后要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

  第六十一條發生火災后要立即做好恢復通信的準備,火災情況應及時向上級公司報告,重大以上火災2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報告,不得隱瞞。

  第六十二條對認真執行防火規定,重視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預防工作扎實有效的單位和個人,;對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對在撲救火災中,為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獎勵。

  第六十三條對不重視消防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職責,違反規則,造成重大火險事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責任人、發生事故的單位以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和經濟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人刑事責任。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9

  1、目的

  為了加強電力通信設備管理,杜絕人為因素對設備運行造成影響,為通信設備提供安全的運行環境,保證設備處于最佳運行狀態,制定本制度。

  2、定義

  通信設備:包括自動系統運行裝置、電力通信傳輸網絡設備及配套設備(如動力、空調等)以及為向發電公司上報運行數據而配置的網絡設備和通信專線。

  3、引用標準或參考文件

  3.1 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機房環境條件要求

  4、職責

  4.1光伏電站主要職責

  4.1.1通信設備的配置需要更改完善時,負責制定技術方案并報站長批準后執行。

  4.1.2負責對通信設備進行定期巡視,保證通信設備電氣運行性能良好。

  5、管理內容

  5.1放置和變更

  5.1.1通信設備必須有明確設備標識,未經光伏電站允許,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可以調整通信設備。

  5.1.2運檢人員不可隨意操作通信設備,需要停機檢查或關閉通信設備時,需站長同意。

  5.2環境要求

  5.2.1通信設備柜、機房的溫度、濕度應符合維護技術指標要求,保持正常通。

  5.2.1.1通信機房內的溫度要求:10℃~28℃,相對濕度要求:20%~80%(溫度≤28℃,不得凝露)。

  5.2.1.2蓄電池室內的溫度要求:15℃~30℃,相對濕度要求:20%~80%。

  5.2.2通信設備柜、機房應有良好防靜電措施和接地措施。

  5.2.3通信設備柜、機房照明設施工作正常,機房照明與設備用電分開。機房應有照明應急備用,各類照明設備由專人負責,定期檢修。

  5.3維護管理

  5.3.2通信設備、機房維護終端不可安裝各種與維護設備無關的應用程序,不可使用外來磁盤(或u盤、移動硬盤等)進行數據拷貝。維護終端應該有明確的防病毒措施。

  5.3.3通信設備、機房內的各種圖紙在光伏電站檔案室存放。

  5.3.4光伏電站對通信機房內安裝的環境監視信號實行24小時監控,對出現的`火警、溫度、濕度、煙霧、電源燈告警及時處理。

  5.3.5光伏電站每月對通訊室進行巡視檢查,填寫附表73“通訊室巡檢表”。在狂雷雨惡劣天氣前后應加強巡視,填寫附表68“特殊巡查記錄”,以確保通信設備內外環境的良好和安全。

  5.4安全管理

  5.4.1外單位人員維護、維修通信設備或進入通訊機房必須由光伏電站人員陪同。

  5.4.2委托的維護人員應嚴格遵守光伏電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5.4.3通信機房(包括辦公場地)內禁止吸煙,嚴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及腐蝕性物品,嚴禁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5.4.4值班人員應切實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執行用電、防火的規定,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盜、防雷、防凍、防潮等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5.4.5通信機房必須配備一定數量且合格的滅火器,各種消防器材和維護工具應按照規定地點放置,隨時保持有效,機房走線孔洞必須用防火泥進行封堵,過期的滅火裝置及時更換。

  5.4.6通信機房應有可靠避雷裝置。雷雨季節應加強對機房內部安全設備、地線及防護電路的巡視。

  5.4.7在維護、測試、故障處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造成通信事故。

  6、檢查與考核

  6.1本制度由光伏電站貫徹執行。

  6.2本制度的實施由發電公司生產技術部檢查與考核。

  通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1.目的

  為加強通信安全生產管理,保障通信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護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用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通信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3.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將安全生產工作貫穿于通信生產經營的全過程。

  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明確各級領導、各部門和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文化氛圍。

  二、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與職責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成立以公司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各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職責

  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領導。

  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安全生產目標和任務。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組織制定和審核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等。

  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情況,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2.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負責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跟蹤督辦。

  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演練,提高公司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究和處理。

  對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定期進行安全生產考核和評價。

  3.其他部門職責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職責

  貫徹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組織開展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定期進行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本部門、本單位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配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演練等工作。

  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報告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各部門、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每一個人、每一個環節。

  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公司主要負責人與各分管領導、各部門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部門負責人與本部門員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包括新員工入職安全教育培訓、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培訓、應急救援知識培訓等。

  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集中授課、在線學習、現場演練、案例分析等,確保培訓效果。

  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記錄員工參加培訓的時間、內容、考核結果等信息,對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進行補考或重新培訓,直至合格為止。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包括日常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綜合安全檢查等。

  明確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標準和方法,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表,對通信機房、基站、線路、設備、消防設施、安全防護用品等進行全面檢查。

  對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跟蹤督促整改落實情況,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確保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建立安全生產檢查檔案,記錄安全生產檢查的時間、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對安全生產檢查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4.安全生產風險評估與控制制度

  建立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通信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安全生產風險評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網絡安全風險、設備設施安全風險、人員作業安全風險、自然災害風險等。

  根據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包括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和風險接受等,對重大安全風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確保在風險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應對。

  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動態管理機制,定期對安全風險進行重新評估和調整風險控制措施,確保風險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5.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通信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安全可靠。

  對通信設備、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檢驗,建立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檔案和檢測檢驗報告,及時發現和排除設備設施故障和安全隱患。

  嚴格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調試和驗收程序,確保設備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規范要求。

  對設備設施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使其熟悉設備設施的性能、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設備設施。

  建立設備設施報廢制度,對達到使用壽命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設備設施,及時進行報廢處理,嚴禁使用報廢設備設施。

  6.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員工的作業行為,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

  對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嚴格履行作業審批手續,在作業前制定詳細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護,確保作業安全。

  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保持作業現場的整潔和有序,嚴禁在作業現場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檢驗,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加強對通信機房、基站、辦公場所等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嚴禁在重點部位吸煙、使用明火和私拉亂接電線等,確保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記錄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信息,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定期總結和評估,不斷改進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建立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加強公司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制定完善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等,明確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響應程序、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驗和評估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員工的應急響應能力和協同配合能力。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足夠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更新補充,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隨時可用。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并按照規定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四、安全生產監督與考核

  1.安全生產監督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機制,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

  鼓勵員工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員工給予適當獎勵。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執法活動,對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整改意見,要及時組織整改落實。

  2.安全生產考核

  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公司各部門、各單位和員工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評價。

  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情況等。

  安全生產考核采用定期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將安全生產考核結果與員工的績效獎金、晉升晉級、評先評優等掛鉤,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

  五、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同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變化以及公司實際情況的需要,適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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