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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2024-01-08 08:45:53 芊喜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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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精選7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精選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精選7篇)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實驗室安全工作是確保實驗室教學、科研和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保證。為了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保護師生員工健康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實驗室工作規程(試行)》和《關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級各類實驗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

  第四條各院級單位(包括直屬單位)分管實驗室的領導應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實驗室主任是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教育管理全面負責。

  第六條實驗室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本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本實驗室從業人員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實驗室各類人員應履行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對自己所在崗位的作業行為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儀器設備的管理人員是該儀器設備的安全責任人,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第九條實驗室在承攬本實驗室教學、科研任務外的校內(外)教學、科研、實驗任務時,應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條實驗室應結合本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安全管理規定和儀器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責任人,并懸掛公示。

  第十一條實驗室在購入新儀器設備前,須出具學校技術安全相關主管部門的安全論證報告。新儀器設備購入后,應根據實際需要,由儀器設備責任人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實驗室實行安全準入制度。實驗室應對各類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意識教育、急救知識和安全技術

  培訓。各類人員應在了解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和掌握相應操作規程,并經實驗室考核認定和簽訂安全責任書后,方可開始實驗操作。

  第十三條實驗教師應將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教育列為授課內容并在實驗開始前向學生講解。

  第十四條實驗室內的儀器設備、材料、工具等物品應科學擺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實驗室嚴格做到四防、四關、一查(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關門、關窗、關水、關氣;查儀器設備)。

  第十五條實驗室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立即整改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短期不能解決的,要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用電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安全用電的相關規定。第十七條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章特種設備與危險品管理

  第十八條實驗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及細菌疫苗等危險品時,應嚴格按相關管理規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詳細記錄,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實驗室劇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體細則詳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實驗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質時應按規定處理。實驗室放射防護工作的細則詳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放射防護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實驗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購置與使用特種設備應先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由學校主管部門報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年檢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實驗室應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與器材,并落實相關培訓工作。從業人員要了解各類有關易燃易爆知識及消防知識,禁止吸煙,嚴格杜絕火災隱患。消防器材應擺放在規定的位置上。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對廢氣、廢物、廢液的處理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排放,不得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新、改、擴建實驗室須先報校實驗室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相關程序審批,同時嚴格執行安全、環保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在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應對從業人員采取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應落實儀器設備的防火、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技術措施,應定期對安全設施、儀器、儀表、工具和各種安全、保險裝置進行維護、校驗和標定。大型儀器設備的維修原則上由生產廠家或專門維修公司負責。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應做好大型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防止因電壓波動或突然停電、停水造成實驗事故或儀器設備損壞,應在實驗前與學校水、電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第二十九條節假日和晚間開放的實驗室應特別注意安全,不得從事具有危險性的實驗。若需進行危險性實驗或通宵實驗的,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且至少2人在場方可進行。

  第三十條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當事人或第一發現人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如實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第六章獎懲

  第三十一條學校每年對實驗室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令第20號)、《浙江省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校園綜合治理和深化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儀器設備安全管理、水電安全管理、安全設施管理、實驗室內務管理以及環境保護等多方面的工作。創建安全、衛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學院(中心)、實驗室(研究所)、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校長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管副校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實驗室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實驗室安全管理崗位職責,確定各級實驗室安全崗位責任人。

  第四條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豐富師生的安全知識,營造濃厚的實驗室安全校園文化氛圍,提高教職工、學生安全意識。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崗位評聘、晉職晉級、年度考核、評獎評優的重要指標之一,與學生評獎評優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制”,具體按《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主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學院(中心)和校內有關專家組成。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方針和規劃;確定實驗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則,組織制定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章制度、責任體系和應急預案;督查和協調解決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研究提出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的工作計劃、建議和經費投入,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專業工作小組落實相關工作。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分管學校實驗室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以下簡稱“實驗室處”)作為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要求,在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并檢查落實做好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制定、完善全校性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及時發布或傳達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指導、督查、協調各相關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工作,重點是化學、輻射、生物等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或參與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通報有關職能部門,督促安全隱患的整改,必要時報學校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研究決策;組織開展全校性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年度先進評比。

  第八條各學院(中心)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其職責為:組織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實驗室安全分管領導、實驗室與安全秘書等人員,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制定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籌集資金,加大對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的投入。

  各學院(中心)要確定本單位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其職責為: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包括學院(中心)和各實驗室兩級]和規章制度(包括各種制度規定、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組織、協調、督促各下屬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工作,并組織落實隱患整改工作,對于不整改的或出現嚴重安全問題的實驗室,由所在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予以封門整改;結合所屬實驗室特點,組織進行專業性的安全教育活動,開展各種預案演練、急救知識培訓與操作等活動,切實提高實驗室管理和教學、科研隊伍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實行師生實驗室準入制度;組織、落實對本單位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評價、審核工作;及時發布、報送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相關通知、信息、工作進展等。學院(系)實驗室與安全秘書協助分管領導做好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各實驗室(研究所)負責人是本室(所)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其職責為:負責本所(室)安全責任體系的建立和規章制度(包括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實驗室準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設,組織、督促相關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組織、督促教師做好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的申報工作;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匯總、上報等工作。各實驗室(研究所)安全員協助室(所)負責人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條每位實驗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間的直接安全責任人,其職責為:負責本實驗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負責健全實驗用房相關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值班制度;建立本實驗用房內的物品管理臺帳(包括設備、試劑藥品、劇毒品、氣體鋼瓶、病原微生物臺帳等);根據實驗危險等級情況,負責對本實驗用房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環保教育和培訓,對臨時來訪人員進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衛生和檢查,并組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實驗用房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在實驗室(研究所)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負有責任。須遵循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實驗項目安全狀況自我申報工作,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配合各級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的師生員工需接受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參加學校相關部門或所在院系組織的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了解實驗室安全應急程序,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演練活動;知曉應急電話號碼、應急設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學生導師要提高實驗室安全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學生須嚴格遵守落實實驗室規章制度,配合實驗室管理工作。臨時來訪人員須遵守實驗室的安全規定。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實驗室準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一)建立、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各學院(中心)需根據本學科和室(所)的特點,加強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通過相關部門或所在院系組織的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

  (二)建立科研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單位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科研項目進行審核,尤其面對承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科研項目從嚴進行審核和監管,其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

  (三)建立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單位在申報或批準同意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時,應建立好審核把關的'工作流程,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加強實驗室使用者和設計者、建設者之間的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后,須經安全驗收、并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管理維護單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一)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產場所及其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請購、領用、使用、回收、銷毀的全過程記錄和控制制度,確保物品臺賬與使用登記賬、庫存物資之間的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特別要加強氣體鋼瓶、劇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使用、存放化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臺賬,配備專業的防護裝備,規范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和處置程序。

  (三)對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存儲必須嚴格安全措施,實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的“五雙”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一起存放。

  (四)各學院(中心)應當落實承壓氣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規定,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符合貯存條件的環境中,配備監測報警裝置。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于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退庫、送檢。

  (五)廢棄的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處理后,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聯系有資質的單位統一收集處置。

  第十四條生物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學院(中心)應當依法依規落實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規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

  (三)實驗樣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統一銷毀,嚴禁隨意丟棄。實驗動物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實驗動物的尸體、器官和組織應科學處理。

  (四)細菌、病毒、疫苗等物品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審批、領取、儲存、發放登記制度。剩余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存儲、處理,并作好詳細記錄;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須經嚴格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后,送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銷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隨意傾倒。

  第十五條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在獲取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方能開展相關工作;需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加強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范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1次/年)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1次/季)。

  第十六條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一)各學院(中心)應當依法依規科學規范地做好實驗室廢棄物分類收集和暫存工作,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送往相應的收集點,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聯系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和噪聲,不得污染環境。

  (二)學校實驗室應根據實驗操作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的特點,選擇正確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設備,強化通風、除塵和個人防護設備的管理,確保人身和環境安全。

  (三)學校實驗室對含有病原體的實驗廢棄物,須事先在實驗室內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外運處置。對于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

  第十七條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一)各學院(中心)要加強各類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維護、保養各種儀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對冰箱、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尤其要加強管理;對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保證接地安全,并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服役時間較長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二)實驗室必須對具有危險性和安全隱患的設備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電氣儀器設備必須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護措施;對于超期服役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三)實驗室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和安全培訓,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設備,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場監管下,方可進行操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有相應培訓資質的單位的專門培訓,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機械和熱加工(含金屬鑄造、熱軋、鍛造、焊接、金屬熱處理、熱切割和熱噴涂等)設備的操作人員,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操作機床等旋轉設備時,不穿帶長圍巾、絲巾、領帶等,長發需盤起。

  第十八條水電安全管理

  (一)各學院(中心)必須規范實驗室用電、用水管理,按相關規范安裝用電、用水設施和設備,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等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實驗室內必須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漏電保護器;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用電功率的電氣元件和負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應當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使用高壓電源工作時,操作人員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嚴禁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和用濕布擦電門,擦拭電器設備前應確認電源已全部切斷。

  (三)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等。

  (四)實驗室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電爐、電取暖器、熱得快、電吹風等)。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選擇具有足夠安全性能的加熱設備,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畢后拔掉插頭。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空調、計算機等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電熱器、飲水機一律不得開機過夜。

  (五)化學類實驗室不得使用明火電爐。確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時,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實驗室處提出申請,經現場審核取得《明火電爐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并且明確安全責任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地點和使用用途。

  (六)實驗室要杜絕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管的現象,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等,避免發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安全設施管理

  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建立實驗廢水處理系統,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條實驗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學院(中心)應當結合自身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和學生實驗安全守則等,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實驗室應當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器材定點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過期的消防器材應當及時更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應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雜物。

  (三)實驗室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證安全教學。各單位應當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學生)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相關職能部門、各學院(中心)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科研項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各單位應當加強科研項目涉密工作管理。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建立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相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實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完善保密防護措施,規范涉密信息系統、載體和設備等的管理,加強對從事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在項目申報、立項和驗收時,及時提出定密建議。對于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內務管理

  (一)每個實驗用房必須落實安全責任人,各單位必須將實驗室名稱、責任人、有效聯系電話等信息統一制牌,并放置在明顯位置,便于督查和聯系。

  (二)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要處理好實驗材料、實驗剩余物和廢棄物,及時清除室內外垃圾,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

  (三)實驗室必須妥善管理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和防盜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圍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四)各學院(中心)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實驗室鑰匙的配發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鑰匙或借給他人使用;使用電子門禁的大樓和實驗室,必須對各類人員設置相應的權限,對門禁卡丟失、人員調動或離校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辦理報失或移交手續;各單位或各實驗大樓必須保留一套所有房間的備用鑰匙,由各學院(中心)辦公室或大樓值班室保管,以備緊急之需。

  (五)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吸煙、烹飪、用膳,不得讓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內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等。實驗時不能脫崗,危險性實驗和通宵實驗必須兩人同時在場。

  (六)按照學科性質的不同需要,要給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防護用品,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七)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并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對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安全工作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第四章實驗室安全檢查與整改

  第二十四條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各學院(中心)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各實驗室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檢查應當做好記錄。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實驗室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實驗室安全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在定期、不定期檢查的基礎上,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梳理,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況。對不能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安全隱患尚未消除的,應當落實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對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進行網上通報或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對于不整改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實驗室,將進行封門,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發生意外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保衛處及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事故所在單位應寫出事故報告,交保衛處及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并配合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因各種原因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定。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3

  為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區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固定資產的界定及分類

  1.固定資產的界定:

  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要在規定標準以上,其中一般設備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在800元以上;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過程在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上述的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課桌椅、圖書)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2.固定資產的分類:

  房屋和建筑物。指擁有占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和綠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行政辦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

  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畫廊亭閣、人防建筑、運動場地等。

  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調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專用設備。指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教學儀器及設備、美術設備、音樂設備、軍事體育設備電腦設備等。

  一般設備。指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包括行政事務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醫療保健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炊事設備等。

  文物和陳列品。指各種文物和陳列品,如古玩、字畫、贈品、紀念品等。

  圖書。指貯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各種用書,如圖書室、閱覽室的圖書等。

  其他固定資產。指以上各類未包含的固定資產(如被服、裝具、動物等)。

  二、固定資產的采購與更新

  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事業發展趨勢,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考慮經費是否充足的情況下,由總務部門編制下一年度的固定資產預算,并報局計財科審定。

  各單位根據審定的固定資產預算,由總務部門提出采購計劃,經校長批準后,由總務部門負責采購。

  對于專項控制的固定資產及預算外的采購實行特別審批制度。

  三、固定資產的驗收、入賬:

  學校對總務部門采購的資產實行嚴格的驗收制度,確認是否與申請的一致,如不一致,應查明原因,必要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學校對驗收無誤的固定資產,由會計部門及時建立固定資產目錄、明細帳、卡片,做到帳、卡、物一致,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包括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接受捐贈等)

  四、固定資產(除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對部分固定資產(如圖書、電教器具等)實行歸口管理,層層落實責任。

  固定資產的預用、報廢清理、內部轉移、調撥出租等應由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上報計財科和資產管理中心,同時調整有關帳目。

  對于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轉為經營性固定資產,實行特別的審批制度,并落實固定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對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及時辦理封存和申報手續;發現多余、閑置或使用不當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反映匯報給計財科及基建站,并服從系統內部的資產調劑、調撥。

  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和修理由總務部門負責。中修、大修需上報審批。

  五、固定資產的盤點清查報廢

  學校總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盤點,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并詳細填寫盤點、清查明細表,將結果報計財科及設備部門。

  盤點清查過程中如發現盤盈、盤虧、毀損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弄清責任,并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固定資產的報廢與轉讓,一般經校長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經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對于劃轉撤并的單位,應進行徹底的清查盤點,該報廢的報廢,該轉讓的轉讓,并報主管部門審核。

  六、房屋及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明確房屋及建筑物的維修及使用責任。施工由基建站負責,價值管理由財務部門負責,日常維修與使用由總務部門負責。

  由財務部門及總務部門對單位房屋及建筑物編制詳細的分類目錄,將期作為檔案管理,并準確、及時、詳細地反映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維修保養及改建情況。

  總務部門應加強房屋維修的計劃管理,根據損壞情況,單位的實際需要以及資金的可能,編制房屋維修計劃,并上報計財科、基建站審批執行。

  房屋及建筑物報廢或轉讓時,應及時記錄有關產權變更資料。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4

  為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人才培養的新機制,規范有序地做好教學實驗室的開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教學實驗室開放的原則和意義

  1.實驗室是高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本科學生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2.實行實驗室開放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實驗室資源,充分發揮實驗室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為學生提供自主發展和實踐鍛煉的空間,是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3.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二、教學實驗室開放的條件和形式

  1.本規定所指的實驗室開放,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類教學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對本校本科學生的開放。實驗室開放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時間的業余性:開放對學生應是業余的、課外的。把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作,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2)內容的課外性:開放實驗項目的內容必須屬教學計劃外,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或是對全校學生的科普知識訓練和能力培養。

  2.實驗室開放的具體形式分為自選實驗項目型、學生參與科研型、學生科技活動型等,采用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實驗教學模式。

  (1)自選實驗項目型開放實驗:實驗室擬定開放實驗項目,此類開放項目包括面向全校學生開設的具有一定科普性、創新性實驗項目和針對本學院或本專業學生開設的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實驗項目。項目經學校審核后網上發布供學生選擇。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項目的方案設計、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2)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是面向本專業高年級本科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開放研究項目,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教師的科學研究活動。

  (3)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行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條件,聯系相應的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教學實驗室開放的組織與實施

  1.實驗室開放工作在分管教學副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協調組織實施。學院教學或實驗室工作分管院長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院實驗室(中心)主任負責本學院實驗室開放的具體實施。各學院要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

  2.實驗室開放項目的申報每學期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進行。每個實驗室都應根據自身條件設計一定數量的、切實可行的、具有創新意義的開放實驗項目,并填寫《西南大學實驗室開放項目申請表》,由各學院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開放項目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開放實驗項目報教務處審批,于開學后兩周內向學生公布。

  3.各開放實驗室應根據學生人數的多少和實驗內容做好實驗的準備工作,并配備指導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在研究過程中,指導教師應對實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要有預案、論證,并向學生提出防范;

  4.開放實驗室應及時做好總結和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將上一學年內開展開放實驗的情況按規定格式寫出書面總結,交學院存檔,并報教務處實驗實習科備案。

  5.教務處將定期對實驗室開放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下次審批實驗室開放基金的.重要依據。

  四、實驗指導教師職責

  1.實驗技術和儀器設備的自行開發、研究、制造是開放實驗室的重要任務之一。指導教師要積極參與研究新型實驗技術和開放儀器設備,做到少花錢多辦事,提高開放實驗教學質量和技術水平。

  2.指導教師要加強對學生在實驗項目設計上的指導,要鼓勵學生參加開放實驗項目。

  3.實驗前教師要檢查學生的預習情況,對于沒有預習的不允許做實驗。

  4.實驗時指導教師應巡視、檢查學生的操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于學生實驗中出現的“意外”現象,要引導學生仔細觀察,認真分析,激發學生興趣,培養學生創新意識和能力。

  5.在實驗過程中,指導教師應注意加強對學生實驗素質和技能、創造性的科學思維方法和嚴謹的治學態度的培養;要做好安全和開放情況的記錄。

  6.實驗結束后,實驗指導教師必須要求學生整理儀器設備,搞好清潔衛生,同時檢查儀器、工具等完好,如發現有損壞等,應填寫《儀器損壞、維修和丟失記錄本》,報主管部門處理。

  7.指導教師負責批改學生提交的實驗報告、審閱實驗論文,結合學生實驗情況評定開放實驗成績。學期結束前報學院,學院匯總后報教務處備案。

  8.對于學生自擬或設計的實驗,指導教師要積極支持,同時要注意安全,避免發生事故。

  五、學生參加開放實驗的程序和要求

  1.每學期末關注“西南大學實驗教學網”上公布的下一學期將開設的開放實驗項目,了解開放項目內容。開學后兩周根據網上公布的各開放項目的時間、地點,結合自身情況對感興趣的項目進行網上報名。

  2.學生要求自帶實驗項目的,可向實驗室直接提出申請,設計好具體的實驗方案,經實驗室同意,學院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3.被錄取參加開放實驗的同學,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按時參加實驗。凡無故不參加開放實驗次數超過2此者,將取消參加開放實驗資格。

  4.學生進入開放實驗室前,應閱讀與實驗內容有關的文獻資料,準備好實驗實施方案,做好有關實驗準備工作。

  5.學生進入開放實驗室,必須嚴格遵守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損壞儀器設備的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6.學生在實驗項目完成后,應向實驗室提交實驗報告、論文或實物等實驗結果。

  六、鼓勵與獎勵辦法

  1.開放實驗納入學生實驗教學環節,鼓勵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實驗室開放活動。學生參加開放實驗的成績經考核及格后取得學分,作為實踐性課程學分,跨學院參加開放實驗取得的學分也可代替公共選修課的學分。一般20學時折合1學分,累計不超過3分。

  2.鼓勵和支持實驗技術人員和教師積極開展開放實驗工作。要求實驗技術人員和教師每年都有開放實驗的項目供學生選擇,并作為考核(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

  3.學校設立實驗室開放專項基金,用于補貼學生參加開放實驗所需材料消耗(需專家審定)和指導教師(含輔助人員)實驗津貼費等,不列支其他費用。各學院根據開放項目申報情況于每學期末對下一學期工作量進行核定,報教務處審定,并由教務處將開放實驗室工作量按公共課教學量的管理方式核算到有關學院。

  4.鼓勵和支持開放實驗產生創新性成果。通過學生開放實驗取得成績的項目,可以申報各種評獎和參加比賽。

  5.各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應帶頭開展形式多樣的開放實驗,積極推進實驗室的全面開放。

  七、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院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防止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污染危害環境,維護校園環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院師生員工必須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實驗方式,盡量避免或減少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產生,對可重復利用的實驗室危險廢棄物進行充分回收與合理利用。

  第三條 院內產生危險廢棄物的實驗室和相關人員,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分類

  第四條 危險廢棄物指的是由實驗室產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廢棄物: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棄物進行管理的。

  第五條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化學危險廢棄物:劇毒化學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學品、被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廢棄物。

  (二)生物危險廢棄物:實驗動物尸體、肢體和組織;其它生物危險廢液。

  (三)電離輻射危險廢棄物:具有放射性的廢棄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裝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質等)。

  (四)其它危險廢棄物。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院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實行學院和實驗室二級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院指定行政副院長和總工負責學院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并落實相關責任制度、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收集存放與處理規程、事故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規范要求完成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收集、存放場地和相應設施管理等。

  (三)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八條 實驗室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學院的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落實本實驗室的相關責任制度、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收集存放與處理規程、事故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收集、存放場地和相應設施。

  (三)按規范要求完成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工作。

  (四)檢查本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四章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與存放

  第九條 任何實驗室及個人不得將危險廢棄物(含沾染危險廢棄物的實驗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廢棄物中存放;不得將化學危險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實驗動物尸體等混合收集、存放、處理;嚴禁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實驗室廢棄物。

  第十條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必須分類收集與存放:

  化學危險廢棄物:

  (一)化學廢液按化學品性質和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分類進行收集,使用專用廢液桶盛裝,不能把不同類別或會發生異常反應的危險廢棄物混放,化學廢液收集時,必須進行相容性測試;廢液桶上須貼標簽,并做好相應記錄。

  (二)固體廢棄物、瓶裝廢棄物和一般化學品容器先用專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儲物箱統一存放,儲物箱上須貼標簽,并做好相應記錄。

  (三)劇毒化學品管理實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鎖,雙賬,雙人領取,雙人使用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劇毒廢液和廢棄物要明確標示,并按學校劇毒化學品相關管理規定收集和存放。

  (四)廢棄化學品須在原瓶內存放,保持原有標簽,并注明是廢棄化學品。

  (五)化學廢液通常分為有機物廢液和無機物廢液,應預先了解廢液來源,分別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廢液來源和性質時禁止混放;廢液桶上應有明確標識。

  生物危險廢棄物:

  (一)未經有害生物、化學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實驗動物尸體、肢體和組織須用專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專用冰室或冰箱冷凍保存,并做好相應記錄。

  (二)經有害生物、化學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實驗動物尸體、肢體和組織須先進行消毒滅菌,再用專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貼上有害生物廢棄物標志,放置專用冰室或冰箱冷凍保存,并做好相應記錄。

  (三)被污染的塑料制品應采用特制的耐高壓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滅菌后進行回收處理;廢棄的銳器(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等)應使用專用容器分類收集,統一回收處理。

  (四)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廢液,能進行消毒滅菌處理的,處理后確保無危害后按生活垃圾處理;若不能進行消毒滅菌處理的,則用專用塑料袋分類收集,貼上有害生物廢棄物標志,放置專用冰室或冰箱冷凍保存,并做好相應記錄。

  電離輻射危險廢棄物:

  (一)放射性廢源、廢液和廢射線裝置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做好分類、記錄和標識,內容包括:種類、核素名稱等。

  (二)廢放射源:單獨收集,按國家環保局的相關要求密封收集,進行屏蔽和隔離處理;存放地點有明顯輻射警示標志,防火防盜,專人保管。

  (三)放射性廢棄物:

  (1)長半衰期放射性廢棄物和經環保部門檢測認定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廢棄物,須經學校輻射防護小組審核并向環保部門遞交處理申請,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

  (2)經環保部門檢測認定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廢棄物,可按一般廢棄物處理。

  (3)必須處理的液態放射性廢棄物須經環保部門聘請的專業人員進行固化后再妥善處理。

  (四)廢棄放射裝置:在報廢前須經環保部門核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一條 在具備危險廢棄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處理之前,實驗室務必保管好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學院在平房南側對實驗室危險廢棄物進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臨時存放設施的安全條件,保持通風,遠離火源,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險廢棄物近距離存放。

  (二)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廢棄物,由實驗室負責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使之穩定后方能進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記錄。

  (三)盛裝液體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須保留足夠的空間,確保容器內的液體不能超過容器容積的75%。

  (四)生物專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發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理

  第十二條 必須由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對實驗室危險廢棄物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在具備危險廢棄物處置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理之前,實驗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棄物的擴散、流失、滲漏或者產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條 實驗室在危險廢棄物轉移交接時,相關人員必須在場,填寫《蘭州大學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置轉移聯單》(一式四份),記錄并存檔。

  第十五條 對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氣,實驗室應根據其特性、產生量以及環保要求制定并實施相應處理措施,確認其有害物質濃度達到或低于國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標準后才能排入大氣。

  第十六條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理費用由學校和實驗室共同承擔。其中,學校支付70%,實驗室承擔30%。目前,廢液、試劑空瓶、過期試劑處理費用為1萬元/噸,動物尸體及組織0.6萬元/噸。由學院總工根據《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置轉移聯單》,每年12月份統一向各實驗室結算費用(內部轉賬單)。

  第六章 其它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收集、存放和處理實驗室危險廢棄物過程中受污染的場地、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收集、存放和處理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工作中,因未盡職責或管理不當失誤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起施行,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6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以保障員工的生命健康、檢測環境、財產的安全,克拉瑪依市排水管理處水質檢測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4號令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凡檢測中心所屬各部門,必須遵守、嚴格按條例操作。

  第二條化學危險品包括范圍

  (一)劇毒性藥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堿等。

  (二)放射性藥品:鈾、鈷60等。

  (三)腐蝕性藥品:強酸、強堿、溴、甲醛、氫氧化鈉等。

  (四)易爆藥品及能成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燒的氧化劑:氯酸鉀、氯酸鈉、硝酸、過氧化鈉、硝酸鉀等。

  (五)易燃及助燃氣體:氫氣、乙炔氣、煤氣、氧氣等。

  (六)易燃、易自燃及遇水燃燒的固體:赤磷、黃磷、廢影片、鉀、鈉、電石等。

  (七)閃點在45℃及45℃以下的易燃液體: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丙醇等。

  第二章儲存和領用

  第三條化學危險品進入實驗室的試劑貯存室時,應嚴格檢查與驗收,并做好相關臺賬,經常盤點,每月對帳一次,做到帳、物相符。

  第四條試劑貯存室內應符合安全條件,并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

  第五條化學危險品應分類存放,試劑貯存室內存放的試劑不得過高過密,應限制最大儲備定額,不應超儲,互相有影響的藥品不得混放,必須分庫存儲。

  第六條在存儲的過程中必須根據化學危險品的性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防濕、防熱、防曬、防凍,防風化等。經常檢查,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時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七條對化學危險品的管理,應選派工作認真負責并有一定保管知識的人員嚴加管理。

  第八條對劇毒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專柜保管,實行兩鎖、兩人保管,兩人同時存取的管理制度,并做好詳細記錄,確保安全。

  第九條對劇毒物品的容器、廢液、殘渣等應及時妥善處理,嚴禁隨意拋灑,否則由此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第十條實驗室主任對使用化學危險品要嚴格控制和監督,必須做好詳細記錄。

  第十一條化學危險品如有丟失,立即報告處主管領導及時處理。

  第三章事故的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化學危險品存放的`庫房必須嚴禁煙火且嚴禁使用手機,并配置防火器材。如遇火警、水患時,首先切斷電源,同時報警,并組織現場自救,情況危急時,應迅速疏散人員,及時撤離。

  第十三條如發生化學危險品被盜事件,已立即上報處領導,并向公安機關報警,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排查工作。

  第十四條在事故發生后,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必要時進入事故現場應佩戴防毒面具。在安全人員的監督下,清理化學危險品,損失多少、殘留多少,出具書面報告,交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第四章采購和運輸

  第十五條化學危險品的采購,需根據實驗室工作的需求,用多少購多少,減少庫存量。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化學危險品的采購需求,并由政府集中采購。

  第十七條運送過程因選擇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負責運輸。

  第十八條采購的核查、批復和貨品到位的全過程需保留完整文檔,并及時在安全生產科報備。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條實驗室主任要對使用化學危險品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使用化學危險品時,實驗指導人員,必須詳細指導操作過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科有權指導和檢查化學危險品儲存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到的可按照國家《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執行。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教育部關于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吉林大學校園范圍內開展實驗教學、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實驗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本辦法中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內容包括: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安全管理,水、電及房屋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其中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毒麻藥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儀器、設備、器材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五條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驗室安全建立以下分工負責的管理體系:

  1.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重要領導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

  2.學校實驗室管理部門對全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負監管責任。

  3.保衛部門對全校實驗室治安與消防安全工作負監管責任。

  4.黨委保密部門對全校實驗室信息安全工作負監管責任。

  5.后勤管理部門對實驗室水、電及房屋基礎設施安全工作負監管責任。

  6.教學管理部門、科研管理部門對相應實驗室的教學科研實驗安全工作負有監督指導責任。

  7.人事與教師管理部門應參與教職工實驗室安全教育的監督指導工作。

  8.學生管理部門應參與學生實驗室安全教育的監督指導工作。

  9.各學院(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單位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領導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重要領導責任人,協助主要領導責任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各實驗室責任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各學院(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單位應逐級落實實驗室安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崗位職責,確定各級實驗室安全崗位責任人。

  第七條根據校、學院(中心、所、重點實驗室)、實驗室三級管理的要求,逐級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研究生指導教師與其指導的學生應簽訂安全責任書,本科生、留學進修人員進入實驗室前要求簽訂安全責任書,其它進入實驗室的外來人員也應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八條實驗室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落實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

  2.制定、完善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規章制度;

  3.指導、督查、協調各相關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4.組織或參與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相關單位,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5.負責全校實驗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6.組織開展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考核;

  7.其它涉及實驗室技術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學院(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單位主要黨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組織成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并完善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確定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負責人。

  實驗室安全工作分管負責人的主要職責為:

  1.在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構建管理體系,做好管理體制、機制以及責任制的建設工作,組織各層級間簽訂安全責任書;

  2.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包括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準入制度、值班制度、風險評估制度、教育培訓制度、考核制度等;

  3.制定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督促實驗室做好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4.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各項實驗室安全相關制度;

  5.開展實驗室安全檢查與評估工作,組織落實實驗室安全隱患的整改;

  6.本單位其它涉及實驗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條實驗室主任是實驗室安全責任人,負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學校和所在單位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學校和本單位制定的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負責制定本實驗室安全管理細則;

  2.定期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做好安全記錄,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認真整改;

  3.負責對實驗技術人員進行實驗室安全教育與管理;

  4.負責組織、協調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及事故情況的.報告;

  5.確定各實驗室的安全員,安全員必須經過相關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技能;

  6.本實驗室其它涉及實驗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條實驗技術人員或教師是其負責管理實驗室的安全員和安全管理直接責任人,安全職責為:

  1.落實學校、本單位、本實驗室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依具體情況,負責制定本實驗室安全管理細則;

  2.熟悉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儀器設備的性能,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持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對進入實驗室的師生做好安全操作規程的指導和教育工作,嚴格執行各項實驗室安全制度;

  4.定期做好實驗室安全的各項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實驗記錄等;

  5.如遇突發事故,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以防事故擴大,同時及時上報;

  6.本實驗室其它涉及實驗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條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負有責任,均須接受學校相關部門、單位和實驗室組織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進入實驗室。上述人員必須遵循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實驗室安全應急方案、應急電話號碼、應急設施的位置和用法等,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活動,配合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實驗室使用危險化學品應當認真貫徹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等有關規定。

  2.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購置、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3.使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危險化學物品使用臺賬,配備專業的防護裝備,規范管理。

  4.劇毒、毒麻、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實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1.實驗室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依法依規落實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規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

  3.實驗樣品必須規范存放與處置,嚴禁隨意丟棄。實驗動物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實驗動物的尸體、器官和組織應規范管理。

  4.細菌、病毒、疫苗、實驗及實驗用動物、動植物組織等物品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審批、領取、儲存、發放登記制度。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存儲、處置,并作好詳細記錄;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須經嚴格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后,交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銷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隨意傾倒。

  5.依法依規完善生物實驗室安全設施設備及器具,不得以非法違規途徑獲取實驗樣品、實驗材料等,對不明實驗樣品應采取高等級防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五條實驗室輻射安全管理

  1.輻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射線裝置以及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

  2.各涉源單位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吉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吉林大學輻射安全管理辦法》,做好相關人員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宣傳、教育以及管理工作。

  3.輻射工作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鎖具、監控報警裝置和工作信號提示。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具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輻射工作場所改變工作性質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時,須經學校同意并向省市有關部門申請退役,未經批準不得擅用。

  4.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申辦、延續與管理。校內涉源單位購買、運輸、處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時,必須向實驗室管理處報告,由實驗室管理處協助向省、市輻射環境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5.放射工作人員須參加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辦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實驗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操作規程。實驗室管理處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到指定醫療單位進行職業病體檢,定期進行個人劑量的監測。

  6.各涉源單位要編制《突發輻射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六條實驗室廢棄物安全管理

  1.實驗室應當對實驗廢棄物實行分類收集和規范存儲,做好無害化處理或安全防護、包裝和標識后,送往各校區實驗室廢棄物暫存庫,由學校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統一清運處置。

  2.實驗室對含有病原體的實驗廢棄物,須事先在實驗室內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外運處置。

  3.對于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 14500-2002)等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

  4.有害實驗氣體必須經無害化處理或凈化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杜絕直排。

  第十七條實驗室儀器設備、器材器具的安全管理

  1.實驗室應建立實驗室儀器設備、器材器具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器材器具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保證儀器設備安全運行,器材器具完備,并做好相應臺賬。

  2.實驗室必須對具有危險性的設備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電氣設備必須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護措施,對于超期服役的設備且有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3.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設備,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場監管下,方可進行操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室(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有相應培訓資質單位的專門培訓,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機械和熱加工(含金屬鑄造、熱軋、鍛造、焊接、金屬熱處理、熱切割和熱噴涂等)設備的操作人員,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4.落實高壓氣瓶(氣袋)的存放、使用管理規定,氣瓶(氣袋)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氣袋)嚴禁入室和使用。易燃氣體與助燃氣體鋼瓶(氣袋)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鋼瓶(氣袋)必須安放在符合貯存條件的環境中,并配備監測報警裝置。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于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送檢,對于超過使用期的氣瓶應及時報廢。

  5.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和安全培訓,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能,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十八條實驗室安全設施管理

  實驗室應根據實驗室類別、潛在危險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實驗室應加裝門禁裝置。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做好設備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并建立維護與檢修檔案。

  第四章實驗室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實驗室的水、電安全管理

  1.實驗室水、電安全管理要按照《吉林大學水電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必須規范用電、用水管理,規范安裝用電、用水設施和設備,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等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2.實驗室內須配備漏電保護器;電氣設備應配備電功率足夠的電氣元件和負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應當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使用高壓電源工作時,操作人員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嚴禁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和用濕布擦電門,擦拭電器設備前應確認電源已全部切斷。

  3.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等,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源插排,插排不允許超載與串接使用。

  4.實驗室嚴禁使用非實驗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電爐、電取暖器、熱得快、電吹風等),不得在無人看守的狀態下在室內對電池、電瓶等進行充電。

  第二十條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

  1.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按照《吉林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吉林大學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要以防為主,杜絕火災隱患。進入實驗室工作的人員要了解各類有關易燃易爆物品知識及消防知識,以及應急消防疏散規定。

  2.在實驗室內、過道等處,須備有適應實驗室危險品性質的滅火器具和材料,如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毯、消防砂等,并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信息安全管理

  1.實驗室信息保密安全管理要按照學校信息保密安全管理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實驗室教學、科研任務的信息保密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嚴格落實各類保密規定。

  2.定期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嚴防各類涉密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的內務規范安全管理

  1.實驗室應當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實驗室內的整潔,儀器設備布局合理,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督查,確保良好的實驗環境。

  2.實驗材料、實驗剩余物和廢棄物應當規范、及時處置。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并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措施。

  第五章 實驗室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三條各學院(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單位需深入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員、全程、全面”的教育要求,結合實驗特點,組織進行專業性的安全教育活動,開展各種應急演練、急救知識培訓與操作等活動,不斷提高實驗室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學院(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單位須嚴格執行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凡需要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吉林大學實驗室安全教育系統考試,以及各二級單位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凡需要進入實驗室參觀、交流的人員,需進行必要的實驗室安全培訓后,方可進入實驗室。

  第二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接受特種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持證書者,還應按要求的時限進行復審。

  第六章 實驗室隱患整改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管理處不定期組織進行實驗室技術安全檢查。各學院(中心、所、重點實驗室)等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規范建檔并長期保存,以備上級部門與學校的核驗。實驗室技術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實驗室安全組織機構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2.實驗室安全制度建立、完善與落實情況;

  3.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4.實驗室安全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

  6.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7.其他涉及實驗室安全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各實驗室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不能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須向單位和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及整改方案,同時做好臨時安全防范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上報、虛假上報或隱瞞不報。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發生事故時,各單位和實驗室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發生較大險情時,應立即報告實驗室管理處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拖延上報、虛假上報或隱瞞不報。

  第二十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原則上須在事故處理結束72小時內寫出事故初步調查報告(報告內容須包含: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的簡要經過;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傷害和損失;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報送實驗室管理處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由學校認定事故等級并決定是否成立安全事故調查組繼續展開事故調查工作,如需繼續,實驗室管理處將會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及處理。

  第三十條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應視情況,根據《吉林大學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因嚴重失職、瀆職而造成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事故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校發〔2016〕1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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