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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時間:2024-05-09 10:37:17 管理 我要投稿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

  第一條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七條

  托幼機構的建筑、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并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并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愈后,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提高衛生保健水平,保障幼兒健康成長,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兒童福利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托兒所和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管理。

  第三條衛生保健管理原則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堅持保護幼兒健康,預防疾病的原則,注重幼兒安全和健康教育,在衛生保健工作中,科學、規范、有序、公正、公開。

  第四條衛生保健工作內容

  托兒所和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消毒:針對玩具、床鋪等日常用品進行徹底的消毒處理,確保環境干凈衛生,防止傳染病的擴散。

  (二)健康教育:開展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健康教育,加強對幼兒衛生習慣的養成教育,提高其日常生活自我保健能力。

  (三)疫情防控:及時發現并報告傳染病疫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隔離、治療和預防,確保幼兒健康安全。

  (四)日常衛生:保障托兒所和幼兒園日常衛生,保證廁所清潔和垃圾分類處理,促進各種病菌的有效控制和根除。

  第二章衛生保健管理制度

  第五條衛生保健管理責任制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責任。

  (一)托兒所和幼兒園負責人應當對衛生保健工作負總責,制定和落實衛生保健工作計劃和措施,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衛生保健標準。

  (二)衛生保健管理人員應當制定和執行衛生保健工作方案,放寬和落實各項衛生保健標準。

  (三)幼兒衛生保健人員應當認真做好幼兒的健康管理、

  預防傳染病、急救處理等工作,是幼兒衛生保健的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衛生保健管理制度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制定健全衛生保健管理制度,明確工作流程、方法和標準。

  (一)制定衛生保健管理制度: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衛生保健標準制定健全的衛生保健管理制度。

  (二)執行衛生檢查制度: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每日對幼兒和環境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執行疫情報告制度: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確保幼兒的健康安全。

  第七條衛生保健檔案管理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建立完善的幼兒健康檔案,按要求進行填寫和存檔。

  (一)建立幼兒健康檔案:在幼兒入園時建立幼兒健康檔案,記錄幼兒身體狀況、疾病史、藥物過敏史等情況。

  (二)填寫幼兒健康檔案:對幼兒進行健康檢查,按要求進行健康檔案的填寫。

  (三)存檔管理:幼兒健康檔案應當按要求進行存檔管理,保證檔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衛生保健工作常規

  第八條環境衛生保障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定期進行環境衛生檢查,保障幼兒的環境健康。

  (一)定期消毒:針對玩具、床鋪等日常用品進行徹底的消毒處理,確保環境干凈衛生,防止傳染病的擴散。

  (二)保障飲用水衛生:飲用水應當經過安全消毒處理,定期對熱水器等設備進行清洗,確保飲用水的衛生。

  (三)垃圾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處理,避免衛生污染,保障環境衛生。

  第九條幼兒健康管理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為幼兒定期開展健康檢查,發現疾病早期,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防治。

  (一)健康檔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幼兒健康檔案,進行健康檢查,及時記錄幼兒身體狀況。

  (二)常見傳染病防控: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認真做好常見傳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做好隔離和治療工作。

  (三)健康宣教: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健康宣教活動,提高幼兒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條疫情防控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認真做好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疫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隔離和治療。

  (一)預防傳染病: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制定對應的傳染

  病防控計劃及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保障幼兒的健康安全。

  (二)發現和報告疫情:對每一位幼兒進行健康檢查,若發現傳染病病例應當及時報告。

  (三)隔離和治療:對幼兒進行隔離措施,并進行相應的治療和護理工作,防止疫情擴散。

  第十一條應急救援處理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制定健全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加強衛生保健應急救援處理工作。

  (一)設施設備的準備:做好必要的衛生保健設備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應急演練:定期對衛生保健應急預案進行模擬演練,加強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當接受衛生保健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一)日常監督檢查:衛生保健部門可以定期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二)特別監督檢查:衛生保健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隨機或專項的特別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處罰措施

  對于不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托兒所和幼兒園,衛生保健部門可以采取如下處罰措施:

  (一)口頭警告:對于一般違法行為,可以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

  (二)行政處罰: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可以采取行政處罰措施。

  (三)暫停托管或停業整頓:對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采取暫停托管或停業整頓的處罰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衛生保健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衛生保健部門負責解釋。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根據衛生部、教育部聯合頒發的第76號令《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托幼機構是招收0—6歲兒童的保教機構,其根本任務是保障和促進嬰幼兒的身心健康,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及不同所有制性質的托幼機構(含小學附設的學前班或單獨設立的學前班)。

  第二章衛生保健科室設置及人員配備

  第四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五條對各級各類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衛生保健人員分別實行《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證明》、《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上崗證》制度。

  第六條各縣(市、區)或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江蘇省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標準》,組織或委托婦幼保健機構組織婦幼保健、衛生監督、疾病控制等有關部門,每3年對轄區內托幼機構進行衛生保健工作評估驗收,衛生保健合格者由組織檢查評估的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省衛生廳統一格式的《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3年,期滿后重新評估驗收。有效期內組織抽查,每年抽查的托幼機構(含市級抽查的機構)比例以市及以縣(市、區)為單位均不低于轄區托幼機構總數的60%,市級每年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全市托幼機構總數的5%。評估驗收或抽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經復查仍不合格者不予頒發或收回原合格證明。

  第七條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將衛生保健合格作為托幼機構取得執業資格及分級定類、評等創優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園(所)長任職前需經過兒童保健業務及管理的培訓,以后應定期參加復訓。

  第九條托幼機構應聘用符合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從事保健服務的醫(護)師(士)應當取得醫學院校畢業文憑,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業資格認定。保健員應當取得高中以上學歷并受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醫學院校畢業的保健醫(護)師(士)職稱晉升與衛生系統同步進行。

  第十條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每增加。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一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接受由市、縣(市、區)級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上崗前培訓,考核合格者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上崗證》。上崗證有效期二年,期滿后重新校驗,合格者繼續從事保健服務。

  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及管理的'培訓。

  第十二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三章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第十三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建立膳委會并定期活動。有專人管理集體膳食,每周制定適合兒童年齡特點的帶量食譜,品種多樣、搭配合理,并保證按量供給。每月進行營養計算一次并進行分析,保證兒童營養均衡。托幼機構炊事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有一定烹飪技術及兒童營養知識,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托兒所應為母乳喂養提供條件。

  (三)做好衛生消毒工作。托幼機構室內外環境要整潔美化,各類場所、物品要定期消毒和規范使用,同時要做好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一旦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立即向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做好管理工作。在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四)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4

  第一條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保證兒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招收0~6歲兒童托兒所、幼兒園。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托兒所衛生保健工作,指導全國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托兒所、指導轄區內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第五條托兒所、幼兒園園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衛生設施、娛樂器具及運動器械等必須安全并適合兒童健康發育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要求。

  第六條各類托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設備標準》。(見附件1)

  第七條各類托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立隔離室(收托兒童在70名以下的單位可設立隔離床),隔離室應配備相應的設施。

  第八條托兒所、幼兒園必須根據接收兒童的數量配備兒童保健人員。

  (一)日托兒童100名以下,全托兒童50名以下,設專職或兼職保健人員1名;日托兒童100~150名,全托兒童50~100名設專職兒童保健醫(護)師(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兒童,增設專職兒童保健醫(護)師(士)1名。幼兒園依據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勞人編〔1987〕32號文關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配備保健人員。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兒童保健培訓。第九條托兒所、幼兒園必須嚴格遵守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和有關規定。第十條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應為母乳喂養提供必要條件,有哺乳室的應設立奶庫。及時添加輔助食品,確保兒童膳食平衡,滿足其正常生長發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檢查制度,3歲以下兒童開展生長發育監測,并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

  (四)完成計劃免疫工作,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做好傳染病的管理。

  (五)根據不同年齡開展與其相適應的體格鍛煉,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種安全措施,保障兒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

  (七)選擇適合兒童身心發展和健康的兒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及美化綠化工作,為兒童創造安全、整潔、優美的環境。

  (九)對兒童進行健康教育、學習自我保健的技能,培養健康的生活習慣。

  第十一條兒童入園所要求:

  (一)兒童入園所必須經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檢查表。

  (二)對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觸史的兒童應檢疫42天,經體檢證實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條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要求: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在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檢查表。

  (二)工作人員體檢合格,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由衛生部統一監制。

  (三)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員、炊事員不得從事保教工作、炊事員工作。

  第十三條托兒所、幼兒園從事炊事工作的人員應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衛生方面的專門培訓。

  第十四條托兒所、幼兒園應貫徹保教結合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并將其作為園所評估的重要指標。

  第十五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小學附設學前班和單獨設立的幼兒班(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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