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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合格證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汽車維修質量管理,維護客戶權益,依據《省道路運輸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客運中心站修理廠進行下列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向竣工車輛核發《xx省汽車維修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1.汽車大修;
2.汽車總成修理;
3.汽車二級維護;
4.小修工時費用總計在500元以上。
三、竣工車輛由竣工質量檢驗員檢驗后,對符合質量標準的車輛簽發《合格證》。《合格證》為維修質量合格憑證,承修單位蓋章后方為有效。
四、車輛返修、送修方將《合格證》交承修方存檔,返修竣工后,承修方應履行檢驗程序另行核發《合格證》。
五、在汽車維修出廠質量保證期內,如發生維修質量糾紛,道路運輸管理機關進行調解處理時,《合格證》為依據之一。
六、《合格證》由“承修單位存根”、“出廠合格證”、“管理部門存查”三聯組成。管理部門存查聯由送修方轉交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修理廠簽發“出廠合格證”時由出廠檢驗員負責填寫,并加蓋承修單位公章和竣工質量檢驗員專用章。
七、《合格證》由財務部門人員領取,并進行編號登記,發放至質檢員保管使用并登記,每周一結算要做到賬、登記數、發放數、存根等相符,存查存根交財務專管人員,并由財務專管人員交送“管理部門存查”聯至管理部門。
八、《xx省汽車維修出廠合格證》由省交通廳監制,廳運輸管理局印制(式樣見附件1),地、市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負責向汽車維修業戶發放。
九、本制度由xx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修理廠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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