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選)運輸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運輸管理制度1
1、膠帶選型應根據現場使用條件選用,其規格型號應滿足運輸要求。
2、膠帶采購應依據選定的型號,從具備資質條件的廠家中進行選購。
3、對新皮帶的驗收,設備組應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檢查。必須具備“三證”、“一標志”,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膠帶先辦理不合格標記和登記,并進行退貨處理。
4、新膠帶下井應先辦理領用手續。倉庫管理人員應從驗收合格的膠帶中發放。
5、使用單位應加強皮帶傳動件的管理和維護,搞好皮帶輸送機衛生,確保膠帶正常運行。對刮破、砸壞等非正常損壞,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井下撤換的皮帶應及時上井,并妥善存放。
7、設備組應對所有皮帶進行統一管理,建帳登記。嚴禁亂領、亂用、亂發放。
運輸管理制度2
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運輸
用于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二、食品貯存
1、食品入庫前必須做好檢查和驗收工作,對發現有發霉、變質、腐爛、不潔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入庫。
2、食品入庫后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食品不得與非食品混放。
3、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低溫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4、定期檢查庫存食品,防止食品過期、變質、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登記造冊。
5、食品倉庫應設置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設施,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
6、加強入庫人員管理。非倉庫管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食品倉庫。
運輸管理制度3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安全法律、法規、條例和制度,實現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規范化,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當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現狀,特制定本制度。
1、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維護道路運輸秩序。
2、持有效證件上崗,并隨車(身)攜帶,不得轉讓(借)或出租他人。
3、駕駛(操縱)的`車輛(設備)必須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相關部門檢測合格。
4、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不得超越許可范圍作業。
5、定期為車輛設備和操作人員建立必要的保險制度。
6、加大必須的安全生產投入,預防事故發生。
7、加強安全學習和檢查,及時排查車輛設備事故隱患,不疲勞駕駛和操作。
8、不得擅自改裝車輛設備,定期維護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9、建立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定期檢查作業場所(隨車)消防器材(設備)、急救包等是否完好有效。
10、及時上報生產事故,做好事故救護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運輸管理制度4
化學品采購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安全、高效地進行化學品的購買、存儲和使用,降低潛在風險,保障員工健康,同時優化成本控制,提升供應鏈管理的'合規性和透明度。此制度通過規范流程,防止錯誤采購和濫用,保障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
內容概述:
1.供應商資質審核:確保供應商具備合法經營許可證,具備相應化學品的安全存儲和運輸能力。
2.化學品清單管理:建立詳細化學品目錄,包括化學性質、安全數據、用途等信息,便于管理和使用。
3.采購審批流程:設定多級審批機制,確保采購需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質量檢驗:收貨時進行質量檢驗,保證化學品符合標準和預期用途。
5.存儲和使用規定:明確化學品的存儲條件和使用安全規程,防止意外發生。
6.應急處理程序:制定化學品泄漏、火災等緊急情況的應對措施。
7.記錄與報告:保存采購、驗收、使用等全過程記錄,定期報告采購情況。
運輸管理制度5
一、目的
通過本預案,確保災害發生后,方案參與人員能夠做出快速、正確的反應,迅速組織力量參與搶救人員、控制消除事態發展、恢復生產等救援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其他不良影響,保證公司各項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為公司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可靠的安全環境。
二、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地震、臺風、水災、等自然災害對本系統的影響。
三、預案執行
(1)現場救援
(2)后勤保障
(3)外圍工作
(4)通訊聯絡
四、職責
1、現場救援職責
a、根據不同自然災害攜帶相關救援物資;
b、組織、指揮在自然災害中被困現場人員及其重要物資的'疏散、搶救;
c、下達救援命令,并協助實施;
d、隨時向安全小組通報現場情況,提供解決依據;
e、特別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現場救助,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2、后勤保障
a、根據現場需要,負責調配現場救援物資,保證救援物資的供應;
b、負責接待社會救援部門和友鄰單位,c、搶救、安置事故傷亡者,安置疏散出的物資。
3、外圍工作
a、負責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安置現場職工;
4、通訊聯絡
a、根據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的指令,負責啟動應急預案,通知所有安全領導小組人員;
b、負責現場所有“上傳下達”工作;
c、根據應急全領導小組的指示,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現場情況。
5、工作程序
a、當災害已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由現場救援負責并組織后勤保障控制現場,搶救、搜索現場人員,在人員得到有效救助后,疏散物資財產。
b、外圍工作劃定管制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受傷人員要立即送醫院救治,組織疏散危險狀態下的物資。
c、通訊聯絡及時準確下達安全小組的指令,與政府有關部門聯絡通暢,協調各部門妥善解決相關工作。
運輸管理制度6
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化學物質的安全儲存,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健康與環境安全。制度涵蓋倉庫設計、化學品分類儲存、出入庫管理、應急處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倉庫設施與布局:規定倉庫應具備的基本設施,如防火、防爆、通風、報警系統,以及合理的存儲區域劃分。
2.化學品分類與標識:詳細列出各類化學品的儲存要求,包括兼容性檢查、清晰的標簽與msds(材料安全數據表)的提供。
3.入庫與出庫流程:設立嚴格的'入庫檢驗程序,明確出庫時的核對與記錄要求,確保化學品流向的可追溯性。
4.庫存管理與定期盤點:設定庫存上限與下限,規定定期盤點周期,以防止過期或危險化學品的積壓。
5.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倉庫人員進行化學品知識和安全操作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6.應急預案:制定應對泄漏、火災等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包括疏散路線、急救措施和外部救援聯系機制。
7.安全檢查與維護:規定日常安全巡查和設備維護保養的頻率與內容,及時發現并解決安全隱患。
8.記錄與報告:要求所有操作過程均有詳細記錄,異常情況需立即報告并跟進處理。
運輸管理制度7
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的內部管理,增加企業的凝聚力,明確司機職責,提高司機的工作責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車輛與司機的管理制度和獎罰制度
1、車輛由公司指派人員負責管理,公司根據司機和年度工作表現,從司機產值、完全行車、維修費用、服務態度、客戶意見等各方面綜合考慮,對表現好的司機給予獎勵,對表現差的司機按公司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2、車輛由公司指定駕駛員駕駛,其他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駕駛,專車司機不能將車輛借給他人和其他單位使用,如有違反扣罰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機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3、車輛除運輸外,未經批準不得隨便駛離指定停車點,不得私自開車回家或辦私事;任務完成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點,不準啟動發動機在車內睡覺、吃飯或吃零食等,發現一次扣罰100元。
4、在工作期間著裝整齊,佩戴工牌,穿拖鞋、不穿工服、不佩戴工牌等影響公司形象的,一次罰款50元,重復違反者加倍處罰。
5、司機必須嚴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門所頒發的交通管理條例和規定,嚴格按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發現一次,處罰司機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機本人全部承擔。
6、司機在上班時間內不能飲酒,嚴禁飲酒、酒后、醉酒駕駛,發現一次,處罰100元,因酒后駕車被交通部門查處的,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7、未經批準駕駛員在工作期間私自載拉非工作人員,造成人員人身傷害或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8、車輛在非工作線路上或區域外(起點和終點之外的區域)行駛的,發現一次,處罰100元;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二、車輛管理制度
1、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駕駛,同時遵守本公司其它相關的規章制度。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駕駛人員應每天擦拭清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洗)。每月大洗車輛兩次,費用由公司承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走,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時,立即加油,不得出車前臨時加油。
5、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立即上報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費用公司不予報銷,有司機個人承擔。
6、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確保證件齊全配送車輛安全規章制度百科。
7、駕駛員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的,費用公司不予報銷,違章造成事故的,有當事司機承擔責任和后果。
8、駕駛員對主管領導臨時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執行,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有關領導反映。
三、車輛維修制度
1、車輛發生事故,無論問題大小,必須以書面形式及時上報事故報告,事故責任確認后,再進行維修。
2、對于維修或更換的部件,駕駛員應帶回公司,核對維修配件。
3、對維修的車輛,駕駛員要親自調試合格后方可在廠家的維修單上簽字認可。
四、車輛加油制度
1、公司實行定點加油加氣。
2、公司配送車輛配備加氣卡,駕駛員負責保管,隨時定點加氣,生產部月終統計。車輛用油先到生產部開具加油票后到定點加油站加油。
3、本著節約成本的原則,車輛加油用于點火啟動,正常運行使用天然氣。
運輸管理制度8
為確保安全行駛,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6、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7、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個5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每四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車輛年檢。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2)公司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運輸管理制度9
為建立有效的冷藏、冷凍醫療器械運輸應急預案,對冷藏、冷凍產品在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設備故障、異常天氣影響、交通擁堵等突發事件作出快速反應,能夠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其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工作預案。
一、工作目標及原則
認真學習貫徹《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有關要求,對所發生的設備故障、異常天氣影響、交通擁堵等突發事件,迅速作出快速反應,能夠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運輸過程中的產品質量與安全。
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
組長:王國立
副組長:趙帥
成員:韓再興
聯系電話:15810665111
三、預案工作內容
1、嚴格執行公司冷鏈運輸的操作規程。
2、冷藏、冷凍產品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設備故障突發事件,運輸司機要作出快速反應,在運輸車里事先預備冷藏箱或者保溫箱,以便及時將冷鏈產品及時從故障車中取出放進備用的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內;如發生停電等情況,應將車內的發電機及時啟動,防止因設備故障影響產品質量。
3、冷藏、冷凍產品在運輸途中如發生異常天氣影響及交通擁堵等突發事件,造成在途時間過長而影響產品質量,運輸司機應時時查看產品的貯存溫、濕度,并應及時同客戶聯系,做好延時接貨的'準備工作。
4、積極采取運輸安全管理措施,加強運輸車輛的安全防范,產品出庫時,由復核員將車輛的車門鎖等檢查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產品盜搶、遺失、調換等事故。
5、一旦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第一時間同公司領導小組取得聯系,取得相應對策積極有效控制事態發展,防止發生影響產品質量的事件。
6、日常必須保證冷藏車的燃料充足,避免因燃料耗盡,造成溫度超標。
運輸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于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于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委托書。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設備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書面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注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準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設備。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設備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注“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設備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標志的配備情況;
(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技術要求。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對重復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隨意排放,污染環境。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三十一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三十二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三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二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并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
第五十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在異地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沒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可以根據相關行業協會的申請,經組織專家論證后,統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貨物實施道路運輸管理的危險貨物。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xx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號)及交通運輸部20xx年發布的《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同時廢止。
運輸管理制度11
一、疫苗和冷鏈設備實行專人管理,供應渠道嚴格執行:省—市—縣—鄉—接種門診(接種點)。
二、醫院需求計劃上報縣級控中心,每月上報一次疫苗使用計劃。
三、建立真實、完整、準確的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庫記錄。認真記錄疫苗和注射器的名稱、生產廠家、規格、批號、有效期、(分發、領取)單位、數量、(分發、領取)日期等。而且記錄應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四、冰箱內儲存的疫苗要擺放整齊,疫苗與箱壁、疫苗與疫苗之間應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品名和效期分類擺放;冰箱門內擱架不宜放置疫苗;使用冰襯冰箱儲存疫苗時,卡介苗存放在底部,乙肝疫苗放在接近冰箱頂部,不可將冷藏保存的疫苗放在距冰箱底部15cm內的'地方,以免凍結。
五、卡介苗、乙肝疫苗、在2℃~8℃條件下運輸和避光儲存。疫苗稀釋液不得被凍結。2℃~8℃保存有效期為5個月。
六、每臺冰箱內部冷凍室和冷藏室要分別配有溫度計,實行溫度監測每天記錄2次溫度,且間隔不少于6小時。同時要對使用的溫度計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校檢。做好停電、停機等記錄。
七、疫苗分發使用時要遵循 “先短效期、后長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庫,先出庫”的原則合理分發。
八、對個別外觀異常、破損、過期等失效疫苗和注射器在做好出庫記錄的同時,醫院要將失效疫苗和注射器逐級上交至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處理。
十、每月7日前上報醫院疫苗接種報表、疫苗使用情況統計表。
十一、建立冷鏈設備檔案,建立健全領發手續和登記制度,做到賬、物相符。冷鏈設備要經常進行保養,保持清潔,做到無灰塵、無污跡,嚴禁存放其他物品、食品、過期疫苗。
運輸管理制度12
一、安全管理
1、機動車司機熟悉交通規則,必須持交警部門發放審核的駕駛證駕駛相應的車輛。
2、學習駕駛員不準單獨駕駛。
3、實習駕駛員應由正式司機帶2-3月后才準單獨駕駛。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動開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長、超寬大件和特殊重型設備、器材運輸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并懸掛明顯標志。
二、車輛
6、及時維護保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不準帶病運行。
7、出車前檢查制動、轉向、燈光等,確保性能良好可靠。
8、備有消防器材。
9、特種車輛標志清楚,油罐車裝有拖地鏈條。
10、冬季冰凍期間應配有防滑鏈條和擋木,回場后將水箱中的水放空。
三、臨時交通道路
11、路基堅實,邊坡穩定。
12、路寬:雙車道7米,單車道4米,不準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13、單行道有回車場。
14、排水良好,路面無積水。
15、危坡險段設有標志、護柱、護墻等。
16、及時清理路面廢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17、重要交叉路口、鐵道路口、重要設施應有明顯標志和燈光信號。
18、橫跨路面的線路、設施應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1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專人指揮。
20、卸料倒碴場地平坦,不得有較大坡度,臨空邊緣有車檔。
21、裝卸料場所有專人指揮。
四、駕駛
22、按規定的'車速、車距行駛,禮貌行車,不盲目超車、會車。
23、駕駛室不準超坐,或堆放過多的物品。
24、嚴禁酒后開車,不準穿拖鞋開車。
25、不準私自出車和繞道行駛。
26、自卸車、油罐車、平板車、吊車、裝載車、機動翻斗車、除駕駛室外,不準乘載人。
27、載重汽車載人、人貨混載應遵守有關規定,車廂墻板高度大于1米,載運器材應綁扎牢固。
28、載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嚴禁煙火,做到低、中速行駛,不準隨便停車,雷雨天氣停止行駛。
29、危坡險段處禁止停車。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及保通辦法
第一條為維持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規范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正確引導駕乘人員按規定線路有序通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管理規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等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南華路政中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包括:
(2)、作業車輛、機械管理;
(3)、作業現場管理;
(4)、作業區通行(保通)管理。
南華路政中隊與楚雄管理處、交警搞好協調配合,對公路養護施工作業進行規范管理。
第三條公路需要養護施工作業時,由省公路投資公司楚雄管理處向中隊報送《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情況工作函》。明確施工時間(期限)、施工路段、施工單位、施工對象(對公路特定病害情況采用對應的養護措施)、影響交通的情況下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條由作業(施工)單位向中隊報送:
(1)、經楚雄管理處審核同意的《公路養護施工作業表》;
(2)、《施工組織計劃》。主要包括:
①工程概況、工程特點和難點、施工目標;
②管理模式、質量體系、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
③施工組織及進度、安全保障措施;
④主要車輛機具使用計劃、勞動力安排計劃;
⑤現場文明施工措施;
路政中隊對工程概況、工程特點和難點、施工組織及進度進行重點了解,做到心中有數。
(3)、《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保通方案),施工保通人員名單,通訊錄,施工保通人員值班表。
第五條由施工單位報送的材料經中隊與楚雄管理處,交警共同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對未經路政審核同意的施工堅決取締,責令施工方迅速恢復交通。
第六條中隊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及保通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必要時,收取路政保通服務費。
第七條對施工單位占用、拆除、移動、涂改、損壞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收取施工保證金。施工結束后,經路政、管理處檢查恢復原狀后全額退還施工單位,未恢復原狀的,由中隊收取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清理費等。
第八條中隊擬定《施工作業管理及保通方案》,進行施工作業管理及保通工作,實施對施工作業人員(保通人員)、車輛機械、施工作業現場、作業區通行(保通)的管理和監督,中隊對路巡班組進行監督考核。
第九條路巡班組的職責是:
(1)、配合、指導施工單位按國家規范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2)、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須穿著統一的反光安全標志服。無反光條的標志服需及時更換。要求施工保通人員在崗,及時引導交通,看守施工標志、標牌。禁止施工作業人員穿著拖鞋工作,禁止在工地飲酒、打鬧、隨意穿越高速公路。
(3)、對作業車輛,機械進行檢查。
①作業車輛,機械必須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噴涂反光油漆或粘貼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潔。
②作業車輛必須在頂部配置黃色閃光警示燈。
③作業車輛應當停放在作業區內。
④盡量避免作業車輛在社會車輛通行路段調頭。
⑤車輛,機械須審驗合格,技術狀況完好,并配備素質相當的駕駛員、操作員。
(4)、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①施工單位必須按國家規范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②夜間及雨雪霧天氣施工單位必須設置紅色警示信號。
③施工單位應按照公路施工養護規范堆放材料,并設置安全標志,并及時清除施工路段路面雜物。
④施工單位無擅自占用、拆除、移動、涂改、損壞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5)、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保通工作。
①引導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按照設置的標志有序通行,服從路政員、施工保通人員的指揮。
②配合施工單位進行公路施工作業交通管制,為公路養護作業提供交通安全服務。
③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路段,加強交通安全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配合交警、管理處、施工單位做好分流、疏導工作。必要時,在施工路段入口定點值勤。
第十條路巡班組對檢查內容填寫《公路施工管理、檢查記錄表》,并要求施工現場負責人簽字。對存在的問題要當場要求施工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及時整改的,上報中隊,由中隊通報楚雄管理處、交警、并向路政大隊及公路所在縣市安監局匯報。
第十一條除昆瑞路政支隊的路政員依法在中隊轄區公路上履行公路作業管理及保通勤務外,其他單位不得使用路政車,路政員在中隊轄區公路上進行路政管理職務活動。
第十二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事先報經路政許可。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運輸管理制度13
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的核心部分,旨在確保這些高風險物質的安全存儲、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和環境安全。
內容概述:
1.許可與登記:明確劇毒化學品的采購需經過審批,所有庫存物品必須記錄在案,包括化學品名稱、數量、危險性等信息。
2.儲存管理:設定專用的儲存區域,規定儲存條件,如溫度、濕度、通風等,并實施雙人雙鎖制度。
3.使用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包括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廢棄物處理、應急措施等。
4.人員培訓:定期對接觸劇毒化學品的`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其風險意識和應對能力。
5.監控與檢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6.應急響應:制定應急預案,包括泄漏、火災等緊急情況的處理流程,確保快速有效的響應。
7.廢棄物處理:規定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合規處理方式,防止二次污染。
8.法規遵守:遵守國家及地方關于劇毒化學品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定期更新制度以符合最新法規要求。
運輸管理制度14
一、特殊車輛運輸管理規定
1、各單位運送大件時,必須由分管礦長牽頭制定《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并在礦調度會上提出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
2、《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由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大件車輛尺寸及所載重量、裝載車輛的選型、車輛裝載重心及沿途軌道、道岔、環境、絞車等進行校核。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導裝車、沿途運輸和卸車,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技術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3、運送大件期間所在單位必須派副職以上干部進行現場跟班,負責沿途《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駐礦安監處派員負責監督沿途運送大件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4、《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每一名參與作業人員,并有貫徹記錄和簽字備案。
5、運送大件前必須對沿途所經路線(包括副井、平巷、斜巷)運輸設備和所用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
6、首次運送的大件,應使用模型在運輸線路上預先試送,確保線路暢通。
7、運送大件所用的車輛必須由施工安全負責人詳細檢查,確認車輛各部完好,連接、緩沖和閉鎖裝置可靠后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后,必須對大件車的實際長、寬、高、重心確認無誤后方可運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車場)必須在顯要位置懸掛運送大件的長、寬、高、重等最大數據。
9、每次運送大件,車輛上都必須配備復軌器,以備隨時使用。
10、其它規定祥見朱煤機[20xx]8號文件。
二、斜巷內裝卸車管理規定
1、斜巷內原則上禁止裝卸物料,如必須裝卸時,應有經審批過的施工措施。
2、裝卸車前,應仔細檢查礦車、特殊車輛及周圍環境狀況,確認完畢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內裝車、卸車時,必須將車停穩,司機必須手不離制動閘把,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同時停止電機運轉。
4、裝卸前,必須在車輛的下方裝一道簡易阻車器,并用十字撐打牢固定住車輛(加長車輛另附穩車措施),語音信號必須沿至裝卸點。
5、裝卸時,注意觀察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起吊時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轉、擺動、脫落傷及人員。
6、施工時,跟帶班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除操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應躲避在安全地點。
7、起吊時,施工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操作,嚴禁強行違規操作。
運輸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第六條不得托運、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七條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查驗、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托運人、承運人、裝貨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保存至相關從業人員離職后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八條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二章危險貨物托運
第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應當委托具有第一類爆炸品或者第一類爆炸品中相應項別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總質量(含包裝),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要求。
第十八條托運人托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
第十九條托運人托運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危險貨物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包裝要求。承運人應當要求駕駛人隨車攜帶測試報告或者書面聲明。
托運人應當在托運清單中注明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質量(含包裝)。
第二十條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可以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合裝載,但有限數量危險貨物包件不得與爆炸品混合裝載。
第二十一條運輸車輛載運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包件數不超過1000個或者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總質量(含包裝)不超過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第四章危險貨物承運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三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車輛、設備進行運輸。
危險貨物承運人使用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
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貨物,不得超載。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運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運輸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罐箱)及相關設備的技術狀況,以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駕駛人、押運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條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對承運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影響運輸安全的缺陷。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在起運前,應當檢查確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檢查確認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承運人除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運輸行為的要求。
第五章危險貨物裝卸
第二十八條裝貨人應當在充裝或者裝載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裝載: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
(二)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
(三)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事項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滿足可移動罐柜導則、罐箱適用代碼的要求。
充裝或者裝載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二十九條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裝載作業。裝載貨物不得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不得超出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允許充裝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交付運輸時,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安裝、懸掛標志,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泄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處于關閉狀態。
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交付運輸時,裝貨人還應當確保車輛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第三十一條裝貨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裝貨記錄制度,記錄所充裝或者裝載的危險貨物類別、品名、數量、運單編號和托運人、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等相關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第三十二條充裝或者裝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
第三十三條收貨人應當及時收貨,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
第三十四條禁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卸貨后直接實施排空作業等活動。
第六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與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
第三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產品型號,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的產品型號進行生產。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三十八條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罐體應當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 18564)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統一發布的檢驗業務規則,開展液體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對檢驗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合格證書包括罐體載質量、罐體容積、罐體編號、適裝介質列表和下次檢驗日期等內容。
檢驗機構名錄及檢驗業務規則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條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罐體分配并標注唯一性編碼。
第四十條罐式車輛罐體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裝載危險貨物。
檢驗有效期屆滿后,罐式車輛罐體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重新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裝載危險貨物的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的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托具備罐體生產資質的企業實施,并通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維修、改造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運輸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罐箱應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合格標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的,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國際條約的要求。
第七章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標志,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當安裝、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示牌。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隨車攜帶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單證報告。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車輛運行期間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規定速度的,車輛行駛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條駕駛人應當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處于關閉狀態。
第四十八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景區、自然保護區;
(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等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確需對通過高速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時段應當在0時至6時之間確定。
公安機關采取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第五十條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需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的,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企業及產品。
(三)公安機關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和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并負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建立健全并執行托運及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環節的監管,按照職責分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規程。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常壓罐式車輛罐體質量違法行為和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書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
第五十四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托運、承運或者裝載過程中存在重大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要求其停止作業并消除隱患。
第五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需由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
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接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移交部門。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屬于非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標志的。
第六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或者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上限定的介質承運危險貨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及設備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第六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于關閉狀態的。
第六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使用未經檢驗合格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車輛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作為裝貨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對裝貨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未按照規定實施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查驗、記錄制度,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的,依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對有關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并予以處罰:
(一)擅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擅自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民用爆炸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擅自運輸煙花爆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擅自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按照要求安裝、懸掛警示標志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相應單證報告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未隨車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未隨車攜帶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未依照批準路線等行駛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承運人予以處罰:
(一)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為不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常壓罐式車輛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處罰情況,并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五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軍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七條未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的在轉移和運輸環節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診斷用放射性藥品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另行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
(二)例外數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通過包裝、包件測試、單證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三)有限數量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通過數量限制、包裝、標記等特別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運輸危險性并免除相關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
(四)裝貨人,是指受托運人委托將危險貨物裝進危險貨物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集裝箱、散裝容器,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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