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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辦法(通用5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下面我們來看看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辦法 1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行為,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風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及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政府投資(含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二)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五)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整;
(六)因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引起的變更;
(七)其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
工程變更應以書面或補充合同的形式簽訂,具體內容應與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簽訂與主合同、招標文件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合同。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工程項目施工中,遇暗溝、古墓、軟基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及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情況,工程變更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變更審查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設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六條工程變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變更方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單位,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二)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初步核實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進行洽商,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蓋公章;
(四)需要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的,應說明變更理由,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的'“設計出圖專用章”方為有效。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工程變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價等要素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單位;
(六)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按規定的權限對工程變更進行確認。
第七條工程變更的審查:
工程合同價變更在中標價10%以內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具體形式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簽字確認后附相關資料(具體資料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
(二)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
(三)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四)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報縣政府審查批準,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單項工程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合同價10%(含10%)的,原則上應重新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價格的,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范,材料參照政府指導價(無政府指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行。
第九條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招標前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確需變更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審計局在決算審計時不予確認,財政局依據決算審計報告在安排撥付相應工程建設資金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監理、勘探、設計、圖審、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履職,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辦法 2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資源節約、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定期公布房地產市場的供求信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誠信經營情況,引導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暫定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1年。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經營情況需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的,原核發機關可以批準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2年。
資質等級證書和《暫定資質證書》不得出租、出借、轉讓。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取得一、二、三、四級資質或者暫定資質,其資質條件是:
(一)取得一、二、三級資質,注冊資本分別不得少于5000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具有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職稱或者執業資格的人員分別不得少于40人、20人、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人員分別不得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分別不得少于4人、3人、2人。
(二)取得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注冊資本不得少于400萬元;其專職工程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執業資格,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
(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核定權限為:
(一)一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二)二、三、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其中,三、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可以委托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書面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資質核定權限,持下列資料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或者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定權限,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企業的資質等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核定資質等級的申請書;
(二)企業的資質證書和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明;
(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情況說明書;
(五)已開發經營房地產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和負債說明書。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資料,向原資質核定機關申請辦理資質注銷、變更手續;資質核定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歇業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持書面申請和資質證書到原資質核定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十四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改善城市人文、生態環境。
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用地,除國家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以外,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以公開競價出讓方式取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房地產開發用地時,對下列事項,應當分別書面聽取同級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和誠信情況。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節能省地的有關規定,建造節能省地型住宅、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內零星征地、分散建設。
第十七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進行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經營,其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用地,不得改變其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經營。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四級資質或者暫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萬平方米;
(二)三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5萬平方米;
(三)二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萬平方米;
(四)一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受限制。
第十九條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將項目資本金到開戶銀行專戶儲存。實施分期開發的項目,可以按照投資比例分期專戶儲存。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該項目資本金專戶儲存的憑證。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等有關部門申請專項驗收;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專項驗收。房地產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質量保證書。質量保證書中應當明確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城市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提交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按季度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受讓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轉讓人和受讓人自該項目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高層建筑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進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進度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已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縣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預售條件的,予以許可,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符合預售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預訂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廣告公司、媒體制作和商品房預售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預售商品房廣告、宣傳資料、商品房項目模型應當真實,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采用國家統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買受人協商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和商品房的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商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與租賃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和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自交付買受人使用之日起分別具有以下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在合同書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照國家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或《暫定資質證書》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到原資質證書核發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專戶儲存手續的。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或者不按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不良行為在企業信用檔案中記錄并向社會公示,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辦法 3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交通部批準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查,并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注明變更理由。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后,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交通部批準;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應征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并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臺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二條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大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交通部批準初步設計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辦法 4
1. 目的
對設計變更的內容、方案進行審查,對設計變更引起成本增減變動進行測算、監控,規范設計變更審批流程,確保工程功能、質量和進度,有效控制目標成本和動態成本。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開發項目發生的設計變更的管理,本管理辦法規定了從提出設計變更到設計變更生效各環節工作標準和要求。
注:項目工程建筑設計施工圖之外,重新委托設計單位設計(或公司自行設計),可獨立分包的系統性單位、分部工程的設計,不屬于設計變更,稱為二次設計(如門窗、欄桿、大堂裝修施工圖設計),二次設計由設計研發中心出設計任務書,由設計單位(或設計研發中心)出正式圖紙后加蓋研發中心印章下發執行,但二次設計實施中發生的設計變更適用于本管理辦法。
3. 定義
設計變更:是對設計成果進行增減、修改、優化、補充、完善和明確做法,原則上所有設計變更由公司設計研發中心發出,前三種屬于對設計成果進行較大變動,必要時應由設計單位簽章,后三種指在實施過程中,結合實際對設計成果進行的細化,基本上由公司設計研發中心簽章。
4. 分類
4.1 按提出單位不同分為:設計院提出,公司各部門通過項目部提出,施工單位提出。
4.2 按性質不同分為:增減設計,修改設計,優化設計,補充設計,完善設計,明確做法。
5.原則
5.1 權力限制原則:公司對設計變更管理實行嚴格的權限規定,不在權限范圍之內的簽字一律無效。
5.2 時間限制原則:公司對設計變更及其費用測算實行嚴格的時間限制,并嚴禁過后補辦或不按規范流程執行的做法。
5.3 多級審核原則:設計變更估計費用超過5萬元時,至少要經過二級以上的審核
5.4 標準表格原則:所有的設計變更都必須使用規定的標準表格,其中設計變更單采用渝建竣-8標準表,設計變更審批單采用JH-BG-01格式表。
5.5 經濟技術論證原則:屬于對設計進行增減、修改、優化的設計變更,均應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5.6 嚴格建設程序原則:先出設計變更圖紙或設計變更單后施工的原則。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5.7 法律約束原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同時,應在合同中將此管理辦法的主要相應條款納入,或同時與施工單位另行簽訂《關于設計變更的協議》,作合同補充協議,供雙方執行。
6.職責
6.1 設計研發中心
6.1.1.是設計變更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設計變更需求的審核、設計變更的辦理、報批、發放。
6.1.2.對設計變更費用變動情況進行判斷,超過5萬元按審批程序報批。
6.1.3 負責和設計單位接洽應由設計單位簽發設計變更的辦理。
6.1.4 對引起費用變動較大的設計變更,組織進行經濟技術論證,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6.1.5 設計變更對銷售承諾有影響時負責抄送銷售部備案。
6.2. 項目部
6.2.1.根據現場工程實施情況,結合公司及各職能部門要求,向設計研發中心提出必要、合理的變更需求。
6.2.2.接收、初核并向設計研發中心轉交施工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要求。
6.2.3.參與設計變更的技術經濟論證。
6.2.4.負責變更記錄的接受、發放、執行、跟蹤、歸檔工作。
6.3 成本控制中心
6.3.1負責本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解釋、指導、監督檢查。
6.3.2負責對權限內設計變更引起成本變動情況的測算。
6.1.3參與設計變更的技術經濟論證。
6.4. 公司領導
6.4.1. 負責對權限內設計變更的審核批準。
6.4.2. 必要時參與設計變更的技術經濟論證。
7.權限
7.1凡涉及費用增減的設計變更,各級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審批權限辦理,如不在權限范圍之內的簽字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設計變更審批權限明細表
設計變更金額(增/減)級次 5萬元以下(含5萬元) 技術經濟論證 有效簽字人(共同簽署) 不作經濟論證,由設計研設計研發中心負責人簽章確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發中心估算 認 設計研發中心組織公司經設計研發中心、項目部、成5-10萬元(含10萬元) 相關部門進行經濟技術本控制中心相關人員簽字,報論證 10-20萬元(含20萬元) 成本總監和工程副總審批 還須報總設計研發中心組織公司除以上人員簽字外,相關部門進行經濟技術裁簽字 論證,必要時外聘專家參除以上人員簽字外,還須報董與論證 事會批準 20萬元以上
7.2金額是指單項工程的單項設計變更的總金額(同比原狀增減),例如:某棟樓相同部位的某個窗型的變化而引起的造價增減的總和。
7.3有效簽字人必須在有效期內共同簽字,并加蓋建設單位指定的印章(如項目部設計變更專用章),否則設計變更無效。
7.4為提高效率,公司領導、職能部門經理可根據實際需要,在自身職能范圍內,對下級部門或人員作一定的授權,但授權人仍為責任人。
8.程序
8.1 設計變更審批過程
8.1.1應由設計單位簽發的設計變更,設計研發中心負責與設計單位溝通,填制渝建竣6《設計變更通知》。
8.1.2無論是施工單位、設計研發中心、項目部提出的設計變更,經項目部專業工程師初審后,均由設計研發中心審核、估算填制渝建竣8《技術變更(洽商)記錄》并按相應權限辦理變更的實施。
8.1.3每筆設計變更由設計研發中心估算某設計變更費用是否超過5萬元,超過者應填寫《設計變更審批單》,將審批單及相應設計變更擬稿資料轉送成本控制中心,進行成本費用變動測算,或由設計研發中心組織進行經濟技術論證,并根據成本測算或經濟技術論證結果,負責各級權限報批并根據審批意見,取消、更改或簽發渝建竣8《技術變更(洽商)記錄》或渝建竣6《設計變更通知》。
8.2設計變更的下發和執行
8.2..1設計研發中心對設計變更資料進行整理、統一編號后下發渝建竣8《技術變更(洽商)記錄》或渝建竣6《設計變更通知》,一式5份自留存檔1份、發送項目部執行1份、成本管理部(同時附送《設計變更審批單》或審核資料)存檔1份、監理公司執行1份、施工單位執行1份。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的2份由項目部負責下發,并填寫《文件交接登記表》。
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8.2.2超過5萬元的設計變更應在變更審批完成后,才通知施工單位開始實施,否則無效;特急類(指如果不立即實施將造成更大損失的事件)設計變更,可以及時組織相關領導現場論證確認后,先實施再按程序審批;但最遲應在變更內容全部施工完后的一周內(自監理及建設單位代表確認完工情況的日期開始計算),審批完畢。
8.2.3對于引起造價減少的設計變更,我方現場管理人員要即使跟蹤、落實、核定減少的具體數額,并與承包單位形成書面記錄,防止因漏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
9. 格式
9.1 所有的.設計變更表單都必須使用公司規定的標準表格(見附件),并明確以下內容:
編號、工程名稱、發生的時間、發生的部位或范圍、變更的內容做法及原因說明、增加的工程量、減少的工程量、相關圖紙說明。
9.2所有設計變更的每個審核或審批環節必須在收件后2日內完成。只有加蓋建設單位指
定的設計變更專用章或建設單位公章才能生效,施工單位提出的也應加蓋有效印章。
9.4 必要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簽署 《設計變更協議書》 并留有印樣。
9.5設計變更是否需要設計單位蓋章簽字確認,由設計研發中心根據設計變更的具體情況
確定,如果無須設計單位確認,則由建設單位設計研發中心簽章確認。
10.其他規定
10.1成本控制中心每月定期將上月復核的超過5萬元的設計變更情況分析匯總,載入成本管理系統,報送公司領導、抄送項目部、設計研發中心,并進行數據綜合分析,提出相應的管理建議。
10.2 工程實施后發生的設計變更,增加金額在10萬元以下,執行現場簽證審批流程;增加金額在10萬元以上,由建設單位根據本管理辦法與施工單位簽署《關于設計變更的協議》,作合同的補充協議,執行合同審批流程。
10.3 公司各部門務必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如在執行過程中確有與實際情況不適合之處,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修改申請,報送公司成本部核實,并經經營班子批準后方可實施,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運行3個月后,正式實施并制定考核辦法。
11.表格
設計變更審批單
12.支持文件
《關于設計變更的協議》
《合同管理規定》
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關于設計變更的協議
甲方: 乙方: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辦法 5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暫不分級。
第七條各專業資質等級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堤防2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堤防3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利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執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干壩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二。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各類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可以承擔各類各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業務。
第三章資質的申請、受理和認定
第八條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附件一)規定的資質條件。
監理單位資質一般按照專業逐級申請。
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資質。
第九條監理單位資質每年集中認定一次,受理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監理單位分立后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以及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或者資質延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一條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注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注冊的,還需提供原注冊單位同意變更注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造價工作人員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以及上述監理人員、造價人員的聘用合同。
申請晉升、重新認定、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
(三)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水利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水利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水利部應當制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評審和公示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并附工商注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水利部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分立的,應當自分立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以及分立決議和監理業績分割協議,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水利部在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水利部應當將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并定期在水利部網站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建立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水利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發現監理單位資質條件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向水利部報告,水利部按照本辦法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其他行政處罰的,1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受理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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