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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統一工程項目報建的有關規定,達到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通稱為工程建設項目。凡在我國境內投資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實行報建制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批準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包括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稱;
。ǘ┙ㄔO地點;
。ㄈ┩顿Y規模;
。ㄋ模┵Y金來源;
。ㄎ澹┊斈晖顿Y額;
。┕こ桃幠;
。ㄆ撸╅_工、竣工日期;
(八)發包方式;
。ň牛┕こ袒I建情況;
第五條報建程序:
。ㄒ唬┙ㄔO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表達附后);
。ǘ┌磮蠼ū淼膬热菁耙笳J真填寫;
。ㄈ┫蚪ㄔO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并按要求進行招標準備。
第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補充登記;I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幾方面對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施管理:
(一)貫徹實施《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和有關的方針政策;
。ǘ┕芾肀O督工程項目的報建登記;
(三)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匯總;
。ㄋ模┫蛏霞壷鞴軝C關提供綜合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情況;
(五)查處隱瞞不報違章建設的行為。
第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行分級管理,分管的權限由各地自行規定。
第九條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我國境內興建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外國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行為,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風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及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政府投資(含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
。ㄒ唬┕こ淘O計圖紙的變更;
。ǘ┮蚪ㄔO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ㄈ┲匾牧吓c設備的改變;
。ㄋ模┦┕がF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ㄎ澹┕こ塘壳鍐闻c費用的調整;
(六)因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引起的變更;
。ㄆ撸┢渌麑е鹿こ淘靸r發生較大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
工程變更應以書面或補充合同的形式簽訂,具體內容應與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簽訂與主合同、招標文件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合同。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工程項目施工中,遇暗溝、古墓、軟基等地質實際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及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情況,工程變更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變更審查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設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六條工程變更的程序:
。ㄒ唬┯商岢鲎兏揭詴嫘问綀蟊O理單位,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ǘ┙ㄔO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初步核實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進行洽商,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蓋公章;
(四)需要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的,應說明變更理由,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的“設計出圖專用章”方為有效。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ㄎ澹┕こ套兏⑸桃恢潞,由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價等要素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單位;
(六)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按規定的權限對工程變更進行確認。
第七條工程變更的審查:
工程合同價變更在中標價10%以內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雾椆こ套兏黾咏痤~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具體形式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簽字確認后附相關資料(具體資料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
。ǘ﹩雾椆こ套兏黾咏痤~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
。ㄈ﹩雾椆こ套兏黾咏痤~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四)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報縣政府審查批準,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單項工程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合同價10%(含10%)的,原則上應重新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ǘ┖贤兄挥蓄愃谱兏こ虄r格的,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ㄈ┖贤袥]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范,材料參照政府指導價(無政府指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行。
第九條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招標前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確需變更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審計局在決算審計時不予確認,財政局依據決算審計報告在安排撥付相應工程建設資金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監理、勘探、設計、圖審、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認真履職,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话匆幎嘞藓鸵髨笈こ套兏;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ㄈ⿲⒐こ套兏鼘嵭谢麨榱,規避審批的;
。ㄋ模┡撟骷,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ㄎ澹⿷4娴墓こ套兏Y料未妥善保存的;
。┢渌`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3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構筑物、附屬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墻、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公共綠地、廣場等市政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非市政建設工程項目需要拆遷的,均適用本辦法。
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土地轉為國有后拆遷的,補償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系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商業、教育、衛生、郵政、電信、工商行政、稅務、供電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八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對經審核許可拆遷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第十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ㄔO項目批準文件;
。ǘ┙浥鷾实囊巹澐桨;
(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拆遷期限、實施步驟以及拆遷償款的測算方案等);
。ㄎ澹┯嘘P銀行出具的已專項收存申請人不少于拆遷補償總額80%的資金證明;
。┎疬w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因凈地出讓拆遷的,申請人除應當提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市政府的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確需延長規定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的15日內,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延長期限。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實行拆遷實施單位的資格審核制度和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三條未取得拆遷資格的申請人,需要拆遷涉及他人房產權益的自管房屋,必須委托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不涉及他人房產權益的,申請人在領取拆遷許可證后,可以自行拆遷。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四條實施道路建設補償用地項目拆遷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補償用地的凈地評估價值,向銀行申請拆遷補償專項抵押貸款,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停辦拆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房屋翻建、房產交易、房屋析產、房屋使用交換以及房屋租賃備案等手續。停辦時限為一年,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逾期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將許可事項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應當對拆遷政策、辦事程序、補償價格實行公開。
第十七條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應當使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規范文本,并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監證。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協議監證后,拆遷人應當根據協議的約定,通知有關銀行向被拆遷人開具拆遷補償款專項存款憑據。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需要以拆遷補償支付其購房款的,應當向有關銀行提交經監證的拆遷補償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拆遷補償款專項存款憑據以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拆遷補償款使用通知,由銀行支付給售房人。
被拆遷人購買房屋價款中的拆遷補償款部分,可免交契稅。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購房經費不足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貸款。被拆遷人購房后拆遷補償有余額的,余額不超出拆遷補償款總額20%的部分,被拆遷人可以現金提取。
被拆遷人提取拆遷補償現金的`,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標準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不得提出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條件;拆遷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壓低補償標準。
第二十三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仍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評估,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債務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的,拆遷人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典權的房屋應當依法清典。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交由原發證部門收回。
第二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八條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拆除撥借房產、國家經租房產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產,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對拆遷資料的管理。拆遷工作結束后,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移交有關資料。
第三章住宅房屋拆遷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產權置換補償款和居住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其計算方法如下:
產權置換補償款=[綜合經濟住房價格-(磚混一等房屋的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居住區位補償款=居住區位補償價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第三十一條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拆遷補償款:
。ㄒ唬┊a權置換補償款的2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為城市或者單位住房基金(視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
。ǘ┊a權置換補償款的80%和居住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購買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現住房面積(含他處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上限標準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區位補償不再支付,產權置換補償款歸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二條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購房改房),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三條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赓U關系由租賃雙方自行建立的,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所約定的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約定不成的,拆遷人應當以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補償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補償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ǘ┮驀矣嘘P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賃關系,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選擇以房屋補償,并繼續保持租賃關系,或者選擇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將產權置換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賃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處置好租賃關系的,拆遷人依法辦理證據保全并對拆遷補償款提存公證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拆遷貨幣補償與住房分配貨幣化相結合。沒有領取過住房補貼、且在拆遷范圍以外無其他住房的被拆遷人,以按照本辦法計算的補償款所能購買的屆時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與被拆遷人應享有的購房規定的補貼標準面積有差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蛔忝娣e標準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有條件的可對不足部分按屆時房改標準予以補貼;
(二)超出面積標準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不再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因原住房面積過。ú缓諕鞈簦,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過渡住房,拆遷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的標準,提供過渡住房。被拆遷人繳納過渡住房入住費后,承租過渡住房。
承租過渡住房的租期未超過五年的,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離時支付拆遷補償款。超過五年的,拆遷人應當將產權置換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區位補償款不再支付(均不計利息)。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人確有另處住房,拆遷后不再購房的,經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后,可以現金提取產權置換補償款。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除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支付下列補助費用:
。ㄒ唬┌峒已a助費;
(二)一次性過渡補助費;
(三)電增容費、煤氣、電話、空調、有線電視拆裝補助費。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拆遷
第三十八條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為營業房和非營業用房。營業用房,系指直接從事營業活動的商業服務用房;非住宅中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統稱非營業用房。
第三十九條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產權置換補償款、商業區位補償款和一次性綜合補助費三部分組成,其計算方法如下:
產權置換補償款=[綜合非住宅價格-(磚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商業區位補償款=商業區位補償價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一次性綜合補助費應當根據被拆除營業用房的實際使用人上繳稅費情況綜合確定,支付給被拆除房屋的實際使用人。
第四十條商業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商業區位、層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節:
(一)以商業區位一級為基價,每降低一個區位等級補償款依次遞減;
。ǘI業用房以一層房屋補償額為基價,二層遞減20%,三層遞減40%,四層及四層以上遞減50%(最低不低于同區位居住區位補償標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遞減70%;
。ㄈ┓茄刂鞲傻婪课莅凑账趨^位的次一級區位補償,區位等級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條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所約定的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約定不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選擇房屋補償或者貨幣補償。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選擇房屋補償的,由拆遷人以拆遷補償款購買房屋補償給房屋所有人,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應當結算拆遷補償款與補償房屋價格的差價。
以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凶馄谠1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過1年,在2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8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給承租人;
。ㄈ┏凶馄诔^2年,在5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6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給承租人;
。ㄋ模┏凶馄诔^5年,在10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4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給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過10年,在20年以內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2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給承租人;
。┏凶馄诔^20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全部支付給承租人。
第四十二條對拆遷范內被拆遷人的生產場地,拆遷人應當按照區位給予補償。
本辦法所稱生產場地系指直接用于生產的露天場地,包括貨運企業的貨物堆場,汽車運輸、修理企業的停車、修車場,醬品廠的露天制作場地,水泥預制構件生產場地。
第四十三條拆除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0%補償,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單位非生產用房,按5%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ǘ┪形慈〉梅课莶疬w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的,對委托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被委托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米蕴岣呋蚪档脱a償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范圍的,對拆遷實施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o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的,對拆遷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訟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脅迫、侮辱、歐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妨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涉及的價格和費用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條本市所轄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拆遷實施辦法,并報市政府備案。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4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的信用管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內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分級監督管理。
各專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按照職責分工對區域內相關專業的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造價管理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或標底進行監督管理。
三、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招標代理市場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實行IC(身份認證)卡管理制度。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印發及卡內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動態管理信息庫;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專業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市場活動信用信息的日常維護工作。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且婪ǔ闪⒌姆ㄈ嘶蛘咂渌M織;
。ǘ┚哂信c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序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其中: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6人,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不含3000萬)以下的,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4名,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
。ㄈ┦煜ず驼莆諊矣嘘P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的5個工作日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ㄒ唬┢髽I法人營業執照;
。ǘ﹥仍O招標機構的文件;
(三)招標業務人員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單及工作經歷、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專職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招標人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2人以上,且工程預算、工程量清單或標底已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完成,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的5個工作日前,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ㄒ唬┢髽I法人營業執照;
(二)招標業務人員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或執業注冊人員的名單及工作經歷、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專職人員的證明材料;
。ㄈ┖戏ǖ奈凶稍兒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將招標事宜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
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并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受招標人的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提供咨詢服務,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提供相關的項目管理服務。
十、取得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除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可分期實施的項目外,上述規定中的工程投資額是指整個工程項目投資總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而不是標段的工程投資額。
十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排斥不在本地注冊的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本地承接業務。
十二、注冊地在外地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本市市場,必須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IC卡,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外地招標代理機構需在本市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應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5名,其中注冊造價師1名(含)以上,且必須是注冊在本單位的專職人員。注冊地在杭州市區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杭州地區各縣(市)或注冊地在杭州地區各縣(市)的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杭州市區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必須辦理備案手續;一般應當在當地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但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強制要求其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十三、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向招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代理合同中必須明確收費標準。招標代理服務費用由招標人支付。
十四、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費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過200元應說明成本組成情況;不能合理說明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費用由代理機構還是由招標人收取。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辦理招標代理合同備案時,應當核查招標代理機構收費情況。
十五、招標代理機構收取施工圖圖紙成本押金的,施工圖歸還時施工圖押金應全額退還;施工圖損壞或缺頁,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扣除損壞或缺頁部分成本。
十六、兩個以上的招標代理機構組成一個聯合體,共同承接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按照資格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資格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就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代理協議是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七、招標代理機構有關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浙建法〔20xx〕13號)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及時將變更信息通過杭州建設信用網錄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自行變更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各級管理機構不予認可。
十八、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應按規定申領IC卡,專職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招標代理機構任職。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哂泄こ探ㄔO類執業資格,或有工程建設類技術經濟職稱,或有工程建設類相關專業學歷證明;
。ǘ┦煜、省、市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按規定完成招標投標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三)在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了規范的勞動合同,并由招標代理機構繳納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十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招標代理活動。合同應采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十、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
二十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招標申請時除提交工程招標所需材料外,還應附以下材料:
。ㄒ唬┱袠舜頇C構資格證書;
。ǘ┪写砗贤;
。ㄈ┱袠舜頇C構IC卡及從事本工程代理項目的項目組人員IC卡,項目組負責人及項目組人員名單、每人代理事項的說明;
。ㄋ模┢渌嘘P材料。
二十二、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組應當由本企業專職人員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項目組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編制人員一般應具有注冊造價師執業資格。由造價員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或標底,必須經注冊造價師審核。
二十三、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其代理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招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等文件,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法人或項目組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的法人公章。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注冊執業人員執業范圍內的',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本企業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由造價員編制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的,除審核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外,造價員必須簽字并加蓋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
未按規定簽字、蓋章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不予辦理備案等有關事項。
二十四、中標通知書應當由招標人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及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備案章。
二十五、外地進杭機構在杭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其代理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應當由項目組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的法人公章;其余相關資料經項目組負責人簽字后,可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杭州分支機構公章。
二十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監督。應報送有關部門審核、備案的資料必須按規定報送。不得將按規定必須招標投標的工程項目在政府設立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二十七、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招標人委托后,應當首先對工程項目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對已施工或已簽合同的工程再組織招標,不得對違法、違規的委托事項進行代理。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對代理事項應當保密的內容必須保守秘密。
二十八、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項目投資額,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現行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以及省、市造價管理部門最近發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場信息價格等為依據編制清單,進行初步核實,如超過3000萬元,不得承接。乙級和暫定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工程項目簽訂的施工單項合同價(即中標價)超過3300萬元,即認定為越級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若簽訂的施工單項合同價(即中標價)超過3000萬元未超過3300萬元,則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信用扣分,記入招標代理機構IC卡,并予以警示。
二十九、招標代理機構應完整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所有的記錄,內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開標評標記錄、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合同、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和招標人的評價意見,并按照規定進行存檔。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時應予提供。工程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解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解釋。
三十、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同時作為不良行為錄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作為對代理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
。ㄒ唬o證或者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ǘ┏鼋、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三)代理與本機構有利益關系的機構(單位)參與投標的項目;
。ㄋ模┺D讓招標代理業務,或者轉讓其中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標底編制業務;
。ㄎ澹┎捎眯匈V、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或者向投標人收取回扣;
。橥徽袠舜砉こ烫峁┩稑俗稍兎⻊栈蛘咄稑舜;
(七)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或者為他人索取不正當利益;
(八)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真實情況,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ň牛┪窗凑宅F行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編制工程預算或者工程量清單,擴大或者縮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價;
。ㄊ⿲τ嘘P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文件內容拒不改正;
(十一)擅自修改已經生效的招標代理文件;
。ㄊ┱袠舜砉ぷ魇д`,嚴重影響代理工程公平競爭;
。ㄊ┪窗匆幎ㄟM相應的交易場所進行招標代理活動;
。ㄊ模┢渌`法、違規行為。
三十一、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同時作為不良行為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
(一)以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等手段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二)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ㄈ┎痪邆渥孕姓袠藯l件而自行組織招標;
。ㄋ模┥米孕薷幕蛘邚娏钫袠舜頇C構修改已經生效的招標代理文件;
。ㄎ澹┢渌`法、違規行為。
三十二、招標代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有關政策法規編制招標文件,對粗制濫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標文件,各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一律不予備案。
三十三、招標代理機構執業成果差錯率超出市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杭州市建筑業中介機構執業成果差錯率允許范圍的,或者工程量有明顯按比例擴大或者縮小情形的,可以判定為執業成果誤差超出正常范圍,將按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專職人員進行信用扣分,記入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專職人員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對招標人或投標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經濟責任。
三十四、工程招標代理專職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專職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警告直至暫停其從業資格,記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IC卡,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公示。
三十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造價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允許無證或者越級承攬業務,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并通報批評。
三十六、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發〔20xx〕945號)規定的內容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執行本辦法。
三十七、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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