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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29 18:44:31 管理 我要投稿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廠區。

  第二章、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易燃易爆場所包括原料罐區、裝置罐區、油庫、鍋爐房等生產區域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

  第五條、固定動火區為機動車間三修庫房。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級

  (一)特殊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二)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四)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前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職責

  第七條、動火作業負責人

  (一)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三)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辦理好《作業證》后,車間安全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八條、動火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四)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九條、監護人

  (一)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三)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條、動火負責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三)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十一條、分析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

  (二)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現場情況,到現場取樣、檢測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第十二條、審批人

  (一)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終簽,一級動火作業由安環部終簽,特殊動火作業由生產副總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一)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二)《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辦理《作業證》,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一個動火點實行一張《作業證》管理;

  3、《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動火車間,動火人、動火點所在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級動火和特級動火由安環部、動火車間、動火人各存留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6、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安環部負責動火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2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二)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

  (一)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三)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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