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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3-07-21 17:31:07 曉怡 制度 我要投稿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動火前“八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 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3動火中“四要”:

  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2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柜、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審批權限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經理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生產副總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 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①地點范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組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③施工器材設備及材料。

  ④作業程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序的安排。

  ⑤動火安全措施。

  ⑥審批部門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 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準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數據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于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布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后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五、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4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7

  在動火檢修作業中,加熱、熔渣散落、火花飛濺可能造成人員燙傷、火災、爆炸事故,弧光輻射、觸電等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應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檢修作業前,聯系工藝人員將系統有效隔離,把動火設備、管道內的易燃易爆介質排凈、沖洗、置換。

  分析合格后,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取樣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變工藝狀態;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清楚工作內容,特別是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

  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持有相應的資格證;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前,必須清除周圍可燃物質,設置警戒線,懸掛明顯標示,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備有滅火器;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動火現場。在甲類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要按規定提前通知專業消防人員到現場協助監護。

  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檢查接頭、線路完好,防止漏電事故。

  氣焊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氣瓶與動火點距離應保持在5 m以上,檢查氣管完好。

  高處焊接、切割作業時,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同時,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溝、陰井、電纜等要加以遮蓋。

  作業人員離開動火現場時,應及時切斷施工使用的電源和熄滅遺留下來的火源,不留任何隱患。

  作業完成后,工完料凈場地清,做好現場的清潔衛生工作。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8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0

  企業標準化――動火作業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2、責任

  2、1、安全組負責執行本制度;

  2、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3、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廠。

  4、內容

  4、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4、2、在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制品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4、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1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2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動火hotwork

  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3、2

  置換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3、3

  現場監督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動火作業中,按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

  4、總則

  4、1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4、2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

  4、3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后,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

  4、5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4、6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并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

  4、7動火施工現場應根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4、8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5、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5、1動火分級原則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5、2一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大于5000m3儲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c)天然氣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f)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g)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h)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動火。

  5、3二級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f)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g)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5、4三級動火

  a)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c)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d)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井口處動火;

  e)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f)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g)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h)制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5、5四級動火

  a)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

  b)鉆井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

  c)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6、1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2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6、3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3),經二級生產單位技術、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二級生產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6、4四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4),經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后,報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技術部門批準。

  7、動火條件

  7、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7、1、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1、2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申請報告書沒有批準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7、1、3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7、2、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7、2、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2、3動火監護人員應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應急預案。

  7、2、4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2、5動火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7、2、6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7、3、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7、3、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7、3、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3、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7、3、5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動火。

  7、3、6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7、3、7動火監督人員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4機具要求

  7、4、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4、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8、動火作業要求

  8、1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8、1、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超過1h后,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8、1、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8、1、3應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m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8、1、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8、1、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8、2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8、2、1凡需要動火的儲罐、容器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和氮氣濃度檢測分析。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8、2、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8、2、3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8、3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8、3、1進入設備、設施及油罐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8、3、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8、3、3制定應急預案,并有專人監護。

  8、4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8、4、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8、4、2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8、4、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8、5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8、5、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8、5、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8、6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3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4

  1、對煤氣動火實行兩級管理。其一: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二級廠(礦)管理。

  2、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必須遵守下述要求:

  2.1擬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需提前兩天由動火施工單位提出附有動火部位及現場條件簡圖的申請報告及《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經設備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公司消防部門、公司安全處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單位。

  2.2動火施工單位在公司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審查完動火施工報告后通知動火單位并辦理動火證。

  3、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之前,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3.1系統內儀表檢查可靠。

  3.2動火必須在正壓力下進行。煤氣壓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圍內。壓力表設專人監視,如動火設備附近沒有煤氣壓力表或遠離儀表室,應視具體情況在動火部位上方(指煤氣來向)裝壓力表或使用無線電話等給壓力表監視人提供及時發出信息的條件。

  3.3動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準用氣焊切割,只準用電焊。電焊機的電源開關要在煤氣壓力表附近,由壓力表監視人負責看管。如發現煤氣壓力表超出規定范圍,則應立即切斷電源中止動火。

  3.4動火部位附近要確認無煤氣泄漏。對動火部位周圍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凈或加防火被嚴密履蓋。

  3.5動火現場要備有必要的滅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黃泥、砂土、蒸氣等。必要時請消防車到指定地點,就近值班。

  3.6動火作業不宜在雷雨天進行、動火現場應有煤氣防護人監護。

  3.7在動火區域內,除業務部門的'消防人員、煤氣專業人員以及設備主管部門和動火部門的現場指揮、監護人員、煤氣防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接近。

  4、在停產的設備上動火,設備所屬單位應辦理動火手續,填寫《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經本廠安全科、所屬公安分處和設備主管廠長同意,現場確認批準后方準動火,并報公司消防隊、安全處備案。

  4.1在停產的煤氣上動火時,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4.2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開放散裝置。

  4.3吹掃過程中,嚴禁在煤氣設備上拴掛電焊線。其最后一次測定,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動火連續時間達兩小時以上,要重新取樣分析。

  4.4用蒸氣或氮氣吹掃煤氣設備的煤氣,然后用可燃氣體測定儀進行測定,并取空氣分析。其含量應接近20.9%,合格后還應做爆發試驗。

  4.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兩者之間的距離應大于5m。

  5、動火需有經驗的操作工擔任,動火前先核對《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上規定的部位和時間是否相等,監護人員是否己上崗監護。如條件具備,待監護人員發令后可動火。

  6、監護人員應選有經驗,反應快、熟悉煤氣安全措施,責任心強的人擔任,進入監護崗位后,要嚴格對動火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檢查核實,措施不落實,要阻止動火。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刻發令停止動火,并報動火施工負責人查明原因,消除隱患,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動火。

  7、動火施工負責人是動火施工的安全生產組織者,應熟悉《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動火前要再一次和動火人、監護人交代準確,按動火方案組織動火。一旦發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組織現場消防負責人、煤氣負責人果斷提出方案,及時處理。

  動火中斷、動火人暫離現場或動火結束、動火施工負責人要組織檢查現場,不準留有殘余火,必要時安排值班人員現場監護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動火施工單位與動火設備單位為兩個單位時,設備單位只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動火結束后的現場安全狀態由施工單位負責確認。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加油站動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于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險區域或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的都稱之為加油站動火。主要包括以下作業:

  1、使用電焊、錫焊、焊割等;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及明火照明等;

  3、燒烤煨管、鑄、鍛、電鉆、砂輪作業等;

  4、熬(澆)瀝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機動車輛進入儲油區和爆炸危險區;

  6、使用非防爆的通訊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具等。

  第二章加油站動火等級劃分

  第三條加油站動火分為三級:

  1、凡是在油品儲油區、加油區、汽車卸油區、雨棚、雨棚柱和桶裝油品(含潤滑油)儲存間或棚、油泵房、公路收發油棧臺、隔油池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以及雖移出該區但盛裝過甲、乙類油品的各類油罐、油桶、輸油管線等均為一級動火;

  2、凡是在加油站區域之內,一級動火所列的區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火災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3、凡在符合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電區域內對通常設備的動火(用火)均為三級動火。

  第三章動火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動火票的辦理要求

  1、凡進行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及權限辦理《加油站動火作業票》。

  2、三級動火(用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填報《加油站用火審批單》。

  第五條動火票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直屬公司和當地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經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并報省分公司備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儲運安全部審查同意,經片區經理批準,并報市公司備案。

  3、三級動火(用火)作業的《加油站用火審批單》由加油站長填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并備案。

  第六條動火作業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請,施工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動火票,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逐級上報,分級負責。動火票批準后,方可進行動火。加油站、片區經營部、儲運安全部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票,必須以檔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一級動火票儲運安全部必須報省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動火票辦理程序

  1、一級動火前,由直屬公司主管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片區經理、儲運安全部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與當地消防部門審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二級動火前,由片區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和儲運安全部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審核同意,片區經理批準。

  3、三級動火前,由加油站長與片區經理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

  第七條外來施工單位在加油站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加油站填制動火票,其主管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主管領導和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分別由加油站長和施工單位安全員擔任主監護人和監護人,共同負責動火作業,嚴格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動火票,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監督按動火票中的時間、地點、任務和作業內容進行動火。

  第四章動火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條正常生產的儲油區、加油區、卸油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火,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除生產必須外禁止動火。

  第九條動火作業必須按要求填寫《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書》,且一張只限一處使用。

  第十條動火票的有效時間

  1、一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

  2、二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

  3、三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15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點每6個月由零售管理部hse委員會召集,片區經理和儲運安全部或消防部門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加油站要做好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進入設備內部動火,必須遵守《關于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加油站必須根據批準的動火票,按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用電手續,雙人復核。

  第十四條在動火作業期間,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車輛不得進入加油站停放,一級動火時加油站應停止營業。

  第十五條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油品來源,加好盲板(也可采用黃泥、玻璃膩子與石棉繩摻和堵塞等方法截斷管路),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對動火部位和周圍15米范圍內場所油氣濃度檢測。

  第十六條動火前對動火點必須進行油氣濃度檢測,油氣濃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檢測合格后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檢測。動火停止超過一小時,必須重新檢測。

  第十七條油桶動火前必須先經過蒸洗打開桶蓋,動火作業前先用長火向桶口試射,如有回火則應重新蒸洗。焊接時,人員站在桶側,嚴禁站在桶底或桶頂的方向。

  第十八條動火點15米以內安全可能受到威脅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2、關嚴罐頂所有孔蓋,關閉加油機發油管線上閥門,用淋濕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閥和油槍等,或用長膠管與呼吸閥連接,引至遠處;

  3、采取有效的砌墻或淋水帆布隔離等隔斷油氣進入動火點的措施,必要時增派監護人到相關地點進行監護。

  第十九條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采取圍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范圍。

  第二十條動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檔。

  第二十一條動火現場5米以內不得有易燃物、積水、障礙物,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迅速撤離現場。

  第二十二條動火現場要按動火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時通知消防車現場保護。

  第二十三條動火完工后,加油站長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每個可能滲漏和跑冒油口、點、接頭等正常,臨時用電拆除和配變電系統正常,動火設備、工具及其它物品清理后,方可離開。

  第五章動火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動火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按動火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動火前必須確認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工具,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第二十八條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第六章監護人職責

  第二十九條加油站長必須經過安全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第三十一條有責任心,堅守崗位,佩帶明顯標志,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器材到位情況,并配備專用安全檢測儀器,發現問題,有權下令暫時停止動火作業。

  第三十二條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第三十三條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票,現場檢查簽字。

  第三十三條禁止以下動火

  1、禁止無動火票作業。

  2、禁止無監護人動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

  4、禁止與動火票內容不符動火。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在儲運安全部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6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7

  一、對商場內部和商場外部(屋頂、距商場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場外墻一米以內的區域)的一切動火、用火作業的審批要謹慎并從嚴控制。

  二、特殊情況必須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的,動火、用火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的主要內容有:動火、用火的時間,具體地點(范圍)、目的、燃燒成份,并提供作業人員的'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申請必須經商場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做好申請、審核及審批手續(含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復印件)備案工作。

  四、進場施工前須對動火、用火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動火前須清除作業現場(動火、用火部位周圍三米以內區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書面防范措施,須在現場配備足量的水和滅火器材。

  五、動火、用火中,須定人定點監護到位(監護人在作業點周圍三到五米范圍內不間斷看護),做好明火隔離及防焊渣濺落的防護,及時糾正并制止違章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有絕對權利勒令停工)。

  六、動火、用火結束,及時清除現場一切用與動火、用火作業的設備和物資。

  七、動火、用火結束后,定點監護人員必須認真進行不少于一個小時的清查、檢查,并作出監護及清查檢查書面記錄存檔備查:檢查作業現場周圍十米以內的區域和動火現場所在樓層的上一層及所有下一層的相對應部位(區域),特別注意有水、電、暖、風及其它管線穿越水平或豎直的墻而存在的孔洞周圍的區域,確認有無隱患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8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倉庫的維修管理,嚴禁庫區內、庫房內擅自動火動焊確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項設施和設備隨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節動火動焊審批

  第一條動火動焊前必須書面請示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條請示內容:包括動火勸焊內容、目的`、地點、時間、動火動焊人、一現場監護人、保證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

  第二節動火動焊內容

  庫區內動用電焊或動火進行維修庫內設施。

  第三節動火動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經批準后由倉庫負責人擬定嚴格的動火安全措施,經消防負責人同意后,由現場監護人帶有電工、電焊工、氣焊工上崗證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第二條在庫區及庫區外(50米)防火區域設防火標志;

  第三條凡因工作需要(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參觀)進入民用爆破器材庫區的人員(含上級機關檢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倉庫保衛人員檢查、記錄,自覺將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火具和通訊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臨時保管,禁止在庫區內吸煙、撥打移動電話;嚴禁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動火;

  第四條禁止在庫區帶電檢查線路,禁止倉庫人員改變按防火安全規范設制的照明線路;

  第五條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500米范圍內嚴禁放炮、施工和狩獵。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9

  為加強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及用明火照明。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由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動火證,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時,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要嚴格按照動火證規定的范圍動火,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在加油站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8、加油站若需要動火,應當由站長向上一級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動火作業。

  9、在動火作業時,必須經站長同意,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內動火。

  10、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20

  凡是從事電焊、氣焊、氣割、砂輪打磨、電鉆打眼、噴燈作業、沖擊作業等能夠產生火花的工作都屬于動火作業。從事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

  按動火作業的危險程度,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動火作業分為二個級別:危險動火作業、一般動火作業。

  危險動火作業:包括在倉庫(含易燃易爆倉庫)內,油庫內,油罐上,油管上,油變壓器上,sf6斷路器上,機組各軸承上,發電機風洞內,蓄電池室內,危險的電纜溝、暗井內的動火等。其動火作業票由公司安全負責人批準,維護隊負責人、安全員在場監護。

  一般動火作業:除危險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其動火作業票由維護隊負責人批準,維護隊安全員在場監護。

  1、動火作業票的使用:動火作業票有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有效使用期,幾個動火項目不能合辦一張動火作業票。

  2、拆下動火:凡不是必須在現在動火的`,應拆下動火部件,移到固定動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

  3、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動火作業前,必須清除動火區周圍的可燃物質,用足夠的不燃材料與周圍設備、管道、孔洞等隔離;在高處動火時,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動火手續:動火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前,填好動火作業票,經批準后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動火執行人員要見到批準的動火作業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開工。

  5、動火監護:動火作業時,必須有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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