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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流動資金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借款對象僅限于本公司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嚴禁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直接或間接地提供資金。
第二條借款用途:僅限于流動資金借款。
第三條借款額度:單筆借款不超過20xx萬元。
第四條借款期限:單筆借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五條資金占用費率:參照最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第六條借款程序:
1、申請借款的子公司向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室提交借款申請書,申請書中寫明資金用途、借款額度、借款期限、資金占用費率、到期歸還的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總額等內容,并附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和還款計劃。借款申請書需經借款公司第一負責人親筆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
2、副總經理受理借款申請書并提出意見,經班子會議審議后,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在借款申請書上簽署最終意見。
3、對最終通過的借款申請,由集團公司財務處辦理借款的相關手續。
第七條借款公司必須設立專門的借款賬戶,在專戶內專款專用。在借款期間內,借款公司向分管副總經理提交借款使用情況報告。
第八條借款公司應在借款到期日向集團公司財務處按時足額歸還借款本金,同時繳納資金占用費。
第九條借款公司如需展期,應在到期前五日向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提交展期申請,展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且每筆借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對于在借款到期日或超過到期日提出的展期申請不予受理。
展期申請中應寫明展期原因、需展期的借款額、展期期限、資金占用費率、到期歸還的本金及資金占用費總額等內容,并附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和還款計劃。展期申請書需要借款公司第一負責人親筆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
借款展期的審批程序與借款程序相同。
第十條以下情況不予以借款:
1、借款公司發生逾期未還款的記錄。
2、借款公司曾有一次將借款資金挪做他用的記錄,并且該次挪用在借款期間內未能更正或者發現于還款之后。
3、集團公司的資金狀況不允許。
4、集團公司認定的其他不予借款的情況。
第十一條違約事件及處理
1、借款公司逾期未還款,按月計收1‰逾期利息。
2、借款公司將借款資金挪做他用,要追究借款公司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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