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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國家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入學與學籍注冊
第一條凡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我校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允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復查合格,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取得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生證。學生必須妥善保管學生證,不得涂改和轉借,丟失者須按規定補辦。
第五條學期學籍注冊
1、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兩周為學生繳費學籍注冊時間。其注冊程序為:
(1)學生到計劃財務處繳費;
(2)學生在開學前兩周內持繳費單據到學院辦公室注冊,學院將學生繳費金額、收據編號和是否準予注冊等信息分班登記。
。3)各學院對符合注冊手續的在其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
。4)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持本人申請和相關證明及繳費保證書向其所在學院申請緩交學費,學院審核批準同意后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不得超過當學年;
若在保證時間未按時繳費的,按不予以注冊辦理;
。5)學院在開學后第三周將注冊、暫緩注冊及未注冊紙質名單(簽字蓋章)送一份到教務處學籍管理科,由學籍管理科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對學生進行學年學籍注冊。
2、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兩周為學生學籍注冊時間。其注冊程序為:
(1)學生在規定報到時間到所在學院報到,各學院對符合注冊手續的在其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
。2)學院在開學后第三周將注冊、暫緩注冊及未注冊紙質名單(簽字蓋章)送一份到教務處學籍管理科。
3、教務處根據學生注冊情況,準予注冊學生選課,并記載學分。
4、未注冊學生不予選課。
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學校在第五周將對該類學生予以清退。
二、學制
第六條學校實行學分制,本科學生基準修業年限為四年,?茖W生基準修業年限為三年。品學兼優、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學分的學生,允許提前畢業。在基準修業年限內未修滿規定學分者,可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一般為1-2年(其中本科最多2年,專科1年)。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仍需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七條學生如能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并通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答辯者,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本科學生于第六學期初、?茖W生于第四學期初提出申請。各學院將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名單經審核后連同其已修課程成績報教務處,教務處將提前畢業學生名單報學校審核后上報教育廳,教育廳審核通過后教務處再通知各學院和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
三、課程修讀
第八條學生課程修讀以選課的方式進行申報,凡選課程成功即視為以全日制方式修讀該課程,學生選課程序和手續見《宜賓學院學生選課細則》。全日制方式修讀課程必須接受課程過程考核。
第九條學校以專業為單位制定培養方案,學生必須修滿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分。學生所申報修讀的課程超過培養計劃最低學分要求應按《關于學分制學生學費收取標準的通知》補繳費用。
學生培養分為課程和環境教育兩大關鍵環節。課程設置體系分為:通識核心課程、通識拓展課程、專業核心課程、專業拓展課程、應用實踐課程;環境教育主要由課外能力培養和課外素質拓展兩部分組成。學生從環境教育中所修學分應不低于4學分。學生必須修完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所修課程總學分必須達到最低畢業學分要求。
第十條二次修讀
學生修讀課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其中通識核心課程、專業核心課程、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應用實踐課程不合格須二次修讀該門課程;通識拓展課程、專業拓展課程、環境教育考核不合格,應二次修讀該門課程或改選其他同類別課程。
1、二次修讀或改選其他同類別課程應由學生本人申請,學院簽注意見,教務處批準。
2、二次修讀課程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3、二次修讀課程次數不限。學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學分的課程考試成績,可申請再次修讀,其成績可按其中的高分記載。
第十一條柔性修讀
1、學習自主性強且學業優異的學生可向開課學院申請柔性修讀,經開課學院院長批準,可采用部分聽課、自學等其它非全日制學習方式,并接受相應過程考核。
2、學生對培養計劃規定的某門課程,確已掌握,可向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柔性修讀方式申請,課程成績按學分認定與替代辦法實施,柔性修讀方式不免其課程學費。
第十二條為鼓勵學生個性發展、自主學習,經申請批準,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及身體狀況,自主安排學習進程,除根據專業培養方案選修限選課和任選課外,還可以跨學期選修課程。
跨學期選課是指學業成績優良的學生,在上課時間不沖突的情況下,可提前學習下一學期或高一年級的課程。
第十三條輔修
為培養高素質復合型應用人才,學校鼓勵學生在學好本專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
。ㄒ唬⿲W生在校期間修完另一專業的專業核心課程,畢業時由教務處發給《宜賓學院輔修專業證書》。
。ǘ⿲W生在校期間修完另一專業的某一門專業核心課程,經申請可發給《宜賓學院課程結業證書》。
(三)輔修本科專業的學生,如主修專業和輔修專業核心課程一樣時,其學分可同時記入輔修專業;
(四)輔修其他專業課程可替換本專業專業拓展課程學分。
第十四條學分替換
應修的核心課程學分、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應用實踐課程學分不能由其它課程學分替代。修讀其它專業的專業課程學分,可替代本專業專業拓展課程學分。環境教育學分中的科研學分和技能競賽等學分可以替代有限數量的通識拓展課程學分,具體數量在不超過10學分的前提下由各專業規定。
學生因個人特殊原因需學分替換的可由本人申請,經開課單位同意,教務處審批后執行。具體學分替換實施辦法由各教學單位具體制定,報學校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學生對某門課程因特殊原因,要求申請終止該課程學習,須有充足理由,并由任課教師證明,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申請手續在每學期第1—4周辦理。
第十六條學生每學期選修的課程,只有在注冊、選課手續完備后所取得的學分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體育課成績按有關規定進行評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體育課的學生,必須持學院醫療部門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轉修保健課。
四、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每學期修讀課程及環境教育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學分。
課程成績在60分及以上,取得相應課程學分。課程成績不及格,給予一次補考,成績合格按考試分數記載;補考仍不及格者,應按第十條規定申請二次修讀。畢業前最后一學期學習的課程不及格,不予補考,也不能取得相應課程學分。因考試違紀、作弊及無故不參加考試記零分的課程,不準參加補考。
第十九條采用全日制修讀方式的課程須進行課程考核;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和其它方式。
l、考試可采用閉卷筆試,也可采用開卷筆試、口試、課程作業(設計)、能力測試等方式,或幾種方式結合使用,由主講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考核要求提出,經學院院長審定后,報教務處備案,任課教師應將考試時間和方式提前告知學生。
2、各考試課程成績的評定,可采用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按一定比例形成的結構成績為課程的最終成績。
3、應用實踐課程(包括實訓、實驗、見習、實習、畢業論文等)的考核由指導教師或成績評定小組評定成績。
4、期末考試試卷實行嚴格的A、B卷制,考務部門在考前隨機抽取一份用于期末考試,另一份封存備用。積極推進考教分離,逐步建立并使用試題庫或試卷庫。
5、對于教學內容和要求等相同的課程,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統一評分,力求考試與評分客觀、公正、準確。
6、申請柔性修讀的課程考核由學院自行制定并報教務處審批。
第二十條采用全日制修讀方式的課程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規定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該課程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
必修課程中的實驗環節考核不及格,不準參加該門課程的理論課程考試。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可以申請緩考:
1、因考試安排沖突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
2、因病經學院醫療部門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確實不能參加考試者;
3、因特殊原因,經批準離校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申請緩考,必須考前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后生效。凡因急病來不及事先提出申請者,必須在本門課程考試的次日憑急診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愈期不辦者,作曠考處理。緩考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開學初進行。要參加畢業實習的學生可安排在畢業實習前進行考試。
緩考科目不得再次申請緩考,若因故缺席,該科以零分計。緩考成績不及格需二次修讀。
4、畢業前最后一個學期學習的課程不得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成績表注明“曠考”或“作弊”字樣,取消正常二次修讀資格。對作弊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受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弊者如確有悔改表現,一年后,可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允許參加二次修讀。
五、創新成果獎勵學分
第二十三條學校設立創新成果獎勵學分,凡獲得以下項目的獎勵學分者,可沖抵環境教育學分(獎勵學分不能兼得,同一項目獎勵學分只能沖抵一次):
1、研究成果或發明創造成果通過國家鑒定,得到實際應用,取得經濟效益或獲得專利者,可獎勵3—6學分。
2、凡在省級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門組織的競賽中獲獎(不含鼓勵獎)者,可獎勵1—3學分。
3、凡在全國性公開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的學生,每篇(3000字以上)可獎勵1—3學分,以后每發表一篇獎勵1學分。
4、凡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文學或藝術作品,或藝術創作作品獲省級以上展出、展播、表演等獎者,每篇次可獎勵1——3個學分。
六、轉專業與轉校
第二十四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別的專業學習。
2、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如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轉專業:
(1)申請轉入外語專業者,高考外語分數須在120分以上。
(2)學生曾獲得相關專業的省市級及以上獎勵。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些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就無法繼續學習。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能轉專業:
1、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和通過對口招生升入專科或本科的,或者是轉學到我校進行學習的。
2、錄取時被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3、文理專業之間不能轉(文理兼收除外),藝體專業與其他專業之間不能轉。
4、專業層次不同不能轉專業。
5、曾經轉過專業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6、大二及以上年級學生不能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轉專業的辦理:
1、大一學生轉專業分三次集中辦理:
。1)軍訓結束后一周內;
(2)第一學期最后一周;
。3)第一學年最后一周。
2、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同意,校招辦核對成績,所在學院同意,擬轉入學院組織考核、討論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分管副校長批準。
3、持各學院領導簽字審批的轉專業通知單到教務處學籍管理科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二十七條轉校。原則上不允許轉校。因特殊原因需轉到其他學校就讀的學生,需本人申請,家長簽字,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并報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可轉校。
七、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六周)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而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六周)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學校認為可以休學者。
第二十九條休學由本人申請,附有關證明,經學院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休學時間一般每次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非不可抗力原因申請休學,應在每學期前十周申請。經批準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
第三十一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一周內,向教務處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健康證明,并經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八、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三十三條每學年結束后,對學生學習狀況進行清理,根據學生所選課程情況,累積不合格課程達14學分者,由二級學院給予學生書面學業警示;累積不合格課程達22學分者,由教務處給予學生書面學業警示;累積不合格課程達30學分者,作延長修業年限處理,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原已取得的課程學分有效。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原則上必須跟班學習并參加考核,不能跟班學習的課程則申請重修。
第三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允許延長學習期限以上者;
2、因病需休學而不辦理休學手續,一學期內缺課超過三分之一者;
3、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5、在保留入學資格和休學期間報考其他學校或有違法亂紀行為者;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7、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8、一學期累計曠課達50學時及以上者;
9、本人要求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第三十五條按規定應予退學的學生,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經批準退學的學生,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完清離校手續后,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修業期超過一年(含)且所學學分數在20學分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
九、考勤與紀律
第三十六條學生要認真執行培養方案,按時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勞動及運動會等都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必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經準假后才有效。
第三十七條學生請假按下列手續辦理:
1、學生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單,說明請假原因、時間。病假需持學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事假必須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證明,一般從嚴掌握;
2、學生請假一天以內由輔導員(或導師)批準,一周以內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學院院長審批,兩周以內逐級簽署意見,并報教務處審批;兩周以上逐級簽署意見,分管副校長審批;
3、學生請假期滿,應向學院院長辦公室銷假。需要繼續請假者,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按規定審批,其審批權限以累計天數按前款辦理;
4、學生因公請假,必須持校內、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院院長同意,教務處審核,公假不作缺課處理;
5、考試期間,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請假,請假時間無論長短,均須報學院院長審核,教務處審批,并按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緩考手續;
6、學生在假日或節日,必須按規定時間離校、返校,因故需早離校、晚返校者,須經學院院長批準。
7、無論何種原因請假,其請假時限不得超過六周,超過六周的應申請休學。
第三十八條學生未請假、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請假、續假、補假未經批準而缺課者,均作曠課論。曠課時數按課表內實際上課時數計算;教學實踐環節及學校安排有關活動的,每天均按曠課四學時計。對曠課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0學時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20學時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30學時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曠課40學時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十、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九條學生畢業時應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諸方面,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
第四十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并修滿本專業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申請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在延長修業期滿后,仍未修滿本專業規定的最低學分累計低于(含)14學分者,發給結業證書,并在結業三個月至一年內申請二次修讀考試,達到學分數標準后,再換發畢業證書;未修滿本專業規定的最低學分累計超過(含)14學分者,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學滿一年以上且已修滿20學分以上的退學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一周內離校,檔案、戶口退回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十一、學位
第四十三條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考核合格,經審查準予畢業的本科生,凡符合《宜賓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十二、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根據宜學院發[2008]27號文件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的辦法與本辦法相悖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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