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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規定

時間:2023-08-01 11:01:03 管理 我要投稿

學籍管理規定

學籍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到我校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二周。未請假而不按期報到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入學體檢由湘潭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進行。對被發現患有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者,由本人申請,學校審批,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手續離校,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經治療康復后,應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一周內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

  第六條每學期,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證件到所在學院報到,并辦理網上注冊手續。學生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規定繳清本學年應繳費用后方能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須辦理暫緩注冊審批手續。未經學校批準逾期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七條普通全日制本科學制為四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提前畢業,但在校學習時間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畢業,但最長年限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累計不超過六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八條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或提前報考碩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延長學習時間。提前畢業、提前報考碩士研究生或延長學習時間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考核、成績評定與學分

  第九條學生每學期應根據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和《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選定所修課程并參加所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后不參加課程學習者(獲準免聽者除外),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的組織和管理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執行,成績合格者方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一條學生每學期修讀課程的學分數原則上不得少于20個學分,各專業學生畢業應取得的學分詳見各專業教學計劃。

  第十二條學校采用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方法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

  考核成績與績點的關系:

  成績成績等級績點

  90-100優a4.0

  85-89a-3.7

  82-84良b+3.3

  78-81b3.0

  75-77b-2.7

  72-74中c+2.3

  68-71c2.0

  64-67c-1.5

  60-63及格d1.0

  60以下不及格f0

  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1、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2、一學期或學年平均學分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第五章多修、輔修、重修、補修、免聽與緩考

  第十三條學校按專業教學計劃確定各專業學生每學期修讀的標準學分數。學生如需超標準多修學分,應按《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學校實行輔修專業修讀制度,鼓勵學生在學好主修專業的基礎上,輔修另一個專業。輔修專業的管理按《湘潭大學輔修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必修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均應重修。選修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專業教學計劃規定改修其他課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辦理手續。學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課程。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后,應補修轉入專業已經開設但本人尚未修讀的課程。

  第十七條學生多修、輔修、重修、改修或補修,均應按規定繳納修讀費。

  第十八條學生經學校同意,可在與學校有協議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學研究機構修讀課程,學校根據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認定學分。

  第十九條學生對已選定修讀的課程,可按程序申請免聽。獲準免聽課程的學生,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課程考核。

  第二十條思想政治理論課、公共體育課、實驗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聽。

  對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讀體育課程的學生,體育教學部可依據校醫院的證明,為其另行安排適當的體育教學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可取得體育課學分。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故無法參加已修讀課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申請緩考,并按重修辦理選課手續。學生無故不參加已修讀課程的考核,作曠考論,曠考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重修或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教學,學生可參加以后學期該課程的學習。

  學生應主動向所在學院教務部門咨詢或上網查詢重修、緩考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原則上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讀一年級或二年級學生,可允許提出一次轉專業申請: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予考慮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

  2、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的學生;

  3、藝術類等學科專業通過面試考核接收的學生;

  4、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5、應予以退學的學生。

  第二十五條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學校在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六條考慮到人才培養的計劃性,各學院同意轉出或接收的轉專業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該專業該年級入學注冊人數的15%,外語類專業應控制在10%以內。

  第二十七條學生轉專業按以下辦法辦理:

  1、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填寫轉專業申請表,于每學期第一周前交至相關學院審批,學生所在學院及接收學院應在申請表上簽署明確的意見;

  2、接收學院應于每學期第一周將擬接收學生的申請表匯總并交教務處,逾期教務處不予受理;

  3、學校在每學期第二周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審批,被批準者,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4、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將如實記錄在其成績總表中,轉專業學生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學校予以認定。

  第二十八條學生轉學(轉出和轉入)應在每學期開學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申請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申請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含聯合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及未辦理相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專業的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七章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條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習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

  第三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1、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因傷、因病須停課治療和休養六周以上的;

  2、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強烈要求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以續休,累計休學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相關醫療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學生休學期間的一切行為,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三十五條學生通過學校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條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應于期滿前兩周內辦理復學手續。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對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因病休學學生辦理復學手續時,須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試讀、退學與取消學籍

  第三十八條學生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未達到30個學分,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學生書面警示。

  第三十九條學生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未達到15個學分者,由學校編入下一年級試讀,試讀期一學年。在試讀期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達到或超過20個學分者,自動解除試讀,可在試讀班級繼續學習。

  第四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試讀期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未達到20個學分的';

  2、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達到結業條件的;

  3、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7、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教育無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學校認為應作退學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按第四十條規定作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文件并送達本人,同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七天,則視為送交。

  第四十三條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辦理。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或注銷學籍:

  1、因違法、違規、違紀被學校開除學籍的;

  2、按第四十條規定作退學處理的;

  3、學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規定應予取消或注銷學籍的。

  第四十五條學生被取消學籍后,有關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退學前學滿一年者,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校手續后,可于兩周內向學校申請辦理肄業證書,否則,學校不再出具任何證明或證書;

  3、取消學籍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六條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并予以畢業注冊。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未取得的各類學分累計在14個學分以內(含14學分)者,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并予以結業注冊。

  第四十八條取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重修。經重修后取得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者,達到畢業要求,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符合畢業當年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可申請學士學位。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九條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畢(結)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畢(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專科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國際學院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經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發布的《湘潭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湘大教發[XX]5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規定2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嚴格執行《深圳市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龍崗區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學籍管理工作。

  二、學校設立專門的學籍資料管理人員和學籍資料電腦管理員,負責處理學籍資料的整理、歸類和輸入電腦,進行數據處理。

  三、學校設立一個獨立的學籍資料檔案室,該檔案室是貯存各種學籍資料文件、各年級學生學籍檔案的.重要場所,任何人未經教導處領導或學籍資料管理員允許,不得翻閱各種文件和資料,以確保文件和資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學籍管理文件、資料的入檔、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員負責,每學期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確保文件資料的系統、完整。

  五、各種學籍管理文件、資料和學生檔案資料原則不外借閱;需要借閱的文件、資料,應由主管領導批準后,辦理借閱手續并按時歸還。

  六、各類學籍管理文件、資料應按類合理放置,做到整齊、易查找。如有丟失,應及時報告,并補回。

  七、加強管理,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蟲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xx。

學籍管理規定3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的實際,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所有舉辦普通高中教育的學校。

  第三條:普通高中應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建立紙介和電子檔案。普通高中的學生檔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所在學校負責管理。

  第四條:我省普通高中學籍實行省、市、縣、校四級管理。學校負責建立紙介和電子檔案;縣(市、區)負責確認并匯總;設區市負責注冊并向省教育廳備案;省教育廳負責相關信息的監管。

  二、入學

  第五條:按照有關規定錄取的新生憑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兩周,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要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應休學進行治療。休學滿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堅持學習的學生,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學生錄取后,由學校負責編班,班額以45人為宜,最多不超過60人。新生入學兩個月內填寫“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附表樣),并按班級填寫“學生名冊”,加蓋學校公章后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省定編號規則生成學籍號,進行注冊。

  學生在校期間的其它各類編號應在學生學籍號的基礎上進行編制,一般應與學籍號保持一致。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編號與學籍號一致。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本市注冊情況報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備案。

  第七條:新生入學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學籍: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其他學校已錄取的新生;其他學校在籍學生;同級學校已經畢業的學生;受過開除學籍處分,未改正錯誤者。

  第八條:在校學生應于每學期初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憑有關證明辦理延期注冊批準手續,但延期不得超過兩周。

  三、考勤

  第九條:學生上課、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都實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學業修習課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能獲得相應學分。

  四、轉學

  第十條:學生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者,準予轉學。

  第十一條:學生在本市、縣內轉學要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后,開據“轉學聯系信”,經轉入學校同意后,由轉出學校發給“轉學證明”,并報請市、縣教育局審批后,由轉入學校審核有關資料(主要包括學生檔案材料,黨團組織關系、戶籍關系等)。

  凡外地轉入本省各市、縣就讀的,須持各市、縣“常住人口登記卡”、“轉學證明”和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報告向附近學校聯系。

  本省跨市、縣轉學的,除上述手續外,還必須加蓋原市、縣學籍管理專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門印章。

  第十二條:學生轉學一般應轉入同等級學校,經必要的考核,成績合格者編入同等級學校相應班級,不合格者可降一個年級,也可轉入附近下一等級學校。

  第十三條: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后一周內辦理。學生的學籍和檔案材料應一并轉交轉入學校。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辦理轉學手續。

  五、借讀

  第十四條: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借讀。父母雙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在當地就讀有困難者。

  解放軍邊防現役軍人、烈士、華僑、歸僑、港、澳、臺籍同胞和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讀的,可視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五條: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學校證明及借讀所在地的臨時戶口,到接受學校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不作為學校正式學生,借讀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學年。學生借讀結束時,攜借讀學校出具的借讀期內有關證明材料(學習成績、操行評定、健康登記表等)轉回原學校學習,在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省級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讀生,特殊情況申請借讀的要經主管部門審批。

  六、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級審核(蓋章),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復核(蓋章),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蓋章),發給學生休學證明。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時間超過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一般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可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學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應持縣級以上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經學校初級審核(蓋章),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復核(蓋章),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蓋章),由學校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的班級學習。

  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可按其實際程度編入適當班級。

  七、退學

  第十九條: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家長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退學,并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個學年仍不能復學者;學生年齡較大,連續留級兩次仍不能升級者;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學校繼續學習者;學生自愿要求退學,經多次勸阻無效者。

  第二十條: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論處,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家長,并報上級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半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月者;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沒有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對自動退學者,學校不出任何證明。

  退學學生的學籍表由學校留存。

  八、成績考核

  第二十一條: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是學分認定的必要步驟。成績考核要與課堂教學、作業批改、實驗操作、復習鞏固等教學環節緊密結合,以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條:學生成績考核分為平時考查和定期考試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試和實踐操作等,由任課教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即每學完一個模塊,由學校統一組織實施。

  所有考查、考試都要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己藘热莶坏贸秸n程標準的要求,考試要有重點,要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以及運用知識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荚嚪椒ㄒ`活多樣,可根據學科特點和要求采取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學業成績考核的計算方法。學生的學業成績采用百分制。平時考查占40%,定期考試占60%。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作為高中學段的修業成績。

  體育成績按國家頒發的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考核。未達標者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學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體殘疾等,由學校學分認定機構視情況免試美術、音樂、體育課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條:學生的模塊學分情況要記入學籍檔案,作為升留級、畢業的依據,并填寫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通知學生家長。

  學生因事、因病未參加模塊考試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籍檔案,但要注明“補考”字樣。

  九、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學生操行及修習學分達到規定要求者,準予升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留級:

  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學科中有兩門未能修夠規定學分者;任意三門學科未能修夠規定學分者。

  留級人數一般不超過3%(以年級為單位計算)。

  畢業年級學生不準留級。

  學生學習成績特別優異,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考核達到高一級水平的,可進入高一級年級學習。

  十、畢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總學分達到144個學分,綜合素質評價符合要求,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全部合格,體育成績達標者,準予畢業。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加蓋“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鋼。,頒發畢業證書,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學生修業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修滿144個學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體育成績或綜合素質評價不符合要求。

  十一、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對學生進行獎勵和懲罰,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采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光榮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凡受到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紀律或有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對極少數確實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經常違犯中學生守則和違規違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三十條: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準;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除經上述程序外,還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經教育不改的,應勒令退學。

  第三十二條: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撤銷處分后應注明何時因何原因撤銷處分。給予和撤銷處分都應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公示。

  十二、附則

  第三十三條:學生升學或有固定工作單位的,應將紙介和電子學籍檔案轉移到所升學校或工作單位。已畢業未升學學生的紙介和電子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三十四條:學生死亡要注銷學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學校應向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并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學籍管理規定4

  學籍管理是學校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實現學生有序流動,有效控制輟學的必要措施。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管理

  我校每屆新初一招生必須按照區教體局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小學生檔案及戶口簿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冊,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變動時,學生花名冊要移交),一份學校存檔,上報區教體局教育一份。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式三份義務教育學籍卡,分別由學校、區教體局教育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檔案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檔案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事實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檔案應一式兩份,一份學校政教處留存,另一份報區教體局教育股存檔。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檔案歸檔以備查考。

  二、學生檔案管理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畢業生登記卡和入學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區教體局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區教體局學籍章);

 。8)初中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轉學與借讀管理

  1、轉入

  凡符合“就近入學”的義務教育要求和教體局相關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己撕细窈笥蓪W生本人向教體局教育股申請轉學,經教體局教育股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政教處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面試轉入學生的著妝打扮,不符合學生身份的`,應勒令改正后再入學。

 。3)考試與錄取。學期初開學兩天內安排申請轉入的學生參加入學考試。根據考試成績認定能夠跟上教學進度適應我校學習的學生,可錄取為試讀生。

  (4)試讀考察期。新生入學后,設置1個月的試讀考察期。在這段時間內,如學生感覺不適應我校的學習,可申請轉出,如學生有嚴重違紀行為可勸退。

 。5)辦理學籍。新生順利通過試讀考察期后,將轉學手續交到主管校長處,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籍。

 。6)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手續不全或沒有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2、轉出

 。1)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手續的辦理。經學校研究同意轉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學生到擬轉入的學校聯系加蓋回執,學生或學生家長持轉學回執提取學籍檔案,連同本人學籍卡一并轉出。轉學回執由學校備案存檔。

 。3)轉出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在轉回本校,極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批準;剞D學生只能回原班級,堅決不允許留級或跳班。

  3、借讀

 。1)根據《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我校不收借讀生。凡符合政策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正式入學的學生(包括農民工子弟)都為在校在籍學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利。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臨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當地教育部門審核,符合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并負責向該生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已入學的證明。

 。3)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

  四、休學、復學、輟學管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體局和市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原因,當地教育部門聯合派出所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管理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個別學生確實需要留級的,必須經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嚴格控制人數。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體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管理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少年,經考察達到初中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教體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七、請假管理

  1、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2、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臨時請假的必須寫請假條,班主任要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告知詳情,班主任在假條上簽署意見,門衛檢驗假條并登記后方可讓學生離校。

  八、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試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為小考競賽,考試部分學科,部分學生參與;期中、期末為大考,全部學生參加考試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教育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砂床煌闆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4、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初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和證書。

  5、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于學科類獎勵的由教務處主任審核,教學校長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由政教處審核,德育校長批準;屬于活動類獎勵的,由團委審核,德育校長批準。

  九、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斗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規定5

  為全面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和市教體局學籍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全鎮學籍管理工作,杜絕學生亂轉學現象,有效地控制學生流失,提高學生在校鞏固率,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做以下規定: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各校要成立學籍管理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學籍管理員任副組長,級部主任、班主任等有關人員為組員。學籍管理員要挑選熟悉學生情況、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同志擔任。

  二、做好新生建檔工作。學年初,各校必須按鎮教辦要求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現“黑學生”現象。

  三、強化學籍檔案管理。學生信息卡由教辦統一保管,學籍卡和中學生 登記表等檔案暫由學校妥善保管。每學期末學籍管理員將學籍檔案分發到班級,由各班主任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操行評語公正、準確地記入檔案,然后由學籍管理員收集存放。保證做到有案必備、有案必清,無殘缺丟失現象。檔案保管質量和填寫質量將納入鎮教辦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考評內容。

  四、規范轉入轉出程序。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一把手主管學籍工作制度,把住學生出入關,對各種轉學手續要嚴格審查,凡手續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一律不予辦理。具體規定如下:

  1、本鎮范圍內原則上不準轉學,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者,學生家長要持轉出學校證明和接收學校證明到教辦辦理轉學手續。若未經轉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學生,則追究接收方校長責任。

  2、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住址或戶口變遷等跨縣市、鄉鎮轉學者,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轉學手續:(1)學生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并征得同意;(2)持轉出學校的證明,到轉入地(縣市或鄉鎮)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入證明;(3)持轉出證明和轉入證明到鎮教辦辦理轉學手續;(4)持鎮教辦的`轉出證明和轉入地的轉入證明到市教體局基教科辦理轉學手續;(5)然后將轉入證明和轉出證明存根交回鎮教辦。

  3、外地轉入本鎮的學生,需持接收學校的證明到鎮教辦申請出具同意轉入證明,入學時持轉出地學籍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和學籍檔案(本市內含學生信息卡)到鎮教辦辦理入學手續。任何學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學生。

  4、因病需休學治療者,小學生持鎮級以上醫院、中學生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病歷到鎮教辦辦理休學手續。

  5、復學學生的學籍不得直接建在檔內,應上報教辦辦理復學手續;對輟學生返校的要歡迎和支持,并及時上報教辦恢復學籍。

  五、實行學生流動情況月報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學生流動情況檔案,學生流動原因,學籍管理員必須清楚。每月23號至25號由學籍管理員填報當月學生流動情況,轉入 、轉出、休學、流失要注明原因,對瞞報、漏報的學籍管理員通報批評。

  六、控制學生流失情況與教學成績掛鉤。統考成績參評人數的計算以原始建檔人數為基數,減去轉出休學死亡人數,加上轉入人數即為該次考試參評人數。

  七、學生鞏固率與學校工作、校長政績掛鉤。小學鞏固率達到百分之百,中學鞏固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九。小學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一,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二,則在年終工作評估中按權重扣除相應的分數,小學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二、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三的,則校長要向教辦遞交書面檢查,取消學校和校長該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八、強化督導檢查?刂茖W生流失是學籍管理的重點、難點,鎮教辦將不定期對各校的制輟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學校不得擠壓、歧視、體罰學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學,確保學生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九、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各校要結合實際認真執行本規定,確保我鎮學籍管理工作沿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年終,鎮教辦對學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學籍管理規定6

  第一條、新生報到入學時間以錄取通知書規定為準。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義務教育學段(初中)完成證書、戶口簿等證件按時報到入學。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招生政策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核,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報批準錄取的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取消入學資格。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學校應當在9月30日前報批準錄取的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學校在9月20日前,通過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完成新生學籍注冊上報工作。

  新生經學校采集學籍信息后直接報市教育局審批。

  第四條、學籍信息采集、審核、審批的任何環節發現新生不符合錄取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入學資格。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應當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證明,向學校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在二周以內);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學校應及時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個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第五條、戶籍不在本市的外地學校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學生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ㄒ唬⿻嫔暾;

 。ǘ⿷艨诓;

  (三)義務教育學段(初中)完成證書;

 。ㄋ模┲锌紲士甲C及成績單;

 。ㄎ澹⿲W籍所在學校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

  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將外來借讀學生、外出借讀學生的名單匯總并填寫《肥合市普通高級中學接收借讀學生花名冊》、《肥合市普通高級中學外出借讀學生花名冊》,報市教育局備案。不得接收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借讀。不得接收市區和四縣一市的普通高中學生借讀;四縣一市的公辦普通高中不得相互接收學生借讀。

  第六條、班級學額不得超過50人。

  第七條、同城區內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學生法定監護人戶籍及家庭住址變動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允許轉學。

  轉學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ㄒ唬┺D學申請表;

 。ǘ⿷艨诓;

  (三)學籍檔案材料(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成績、學生中考錄取大表、高中學生學籍表,其中課改年級學生還應附學分記錄和綜合素質評定記錄等材料)。

  審批機關根據學生當年初中畢業學業考試成績和本市有關學校錄取分數線及班級學額情況,按照“同級同類方可轉入”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如本人要求轉入的示范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其他班級學額未滿的一般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獲得批準后,學校應當及時通過學籍管理系統進行轉學流程操作。

  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轉學應當由市教育局批準。學生從省外學校轉入本市,應當經市教育局批準。本市高中學生要求轉往外地就讀的,按照轉入學校所在地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應當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醫藥費發票和診斷證明書等有關材料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學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繼續休學一學年。高中期間休學不得超過兩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蜣D入他校就讀。

  休學期滿后,應當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應當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并報相應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復學后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九條、表彰、獎勵或者處分學生,應當堅持原則,把握標準,慎重決定,及時存檔。學校應當在每學期結束前將受到獎勵、處分的學生信息報所屬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學生評先評優活動,應當查看并參考有關學生的獎懲信息。

  第十條、本市采用16位字符作為學籍號,學籍號延用小學一年級入學學籍號,并作為學生的終身識別號,由學籍系統自動生成全省統一編號。學生轉出、休學、退學后的原學籍號不得重新啟用。

  學籍管理系統中學生基本信息編碼的16位主號編碼規則以省教育廳下發的《關于做好中小學學籍信息審核和數據上報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xxxx〕82號)為準,15位副號編碼規則以省教育廳下發的《關于實行安徽省普通高中學生基本信息編碼管理的通知》(教基〔2xxxx〕7號)為準。

  第十一條、每月的第一個工作周,市教育局集中辦理學籍變更的.審批手續。辦理學籍變更時,學校應當填寫《肥合市普通高中學籍變更匯總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申報。市區普通高中(含高校附中)學籍變更直接上報市教育局批準,四縣一市普通高中報所在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申請補發普通高中學歷證明書的,應當由學生填寫《安徽省普通高中相關證明書申請表》,向學校申請,學校查驗證書存根后,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學生持經市教育主管部門驗證簽章的《安徽省普通高中相關證明書申請表》、證書存根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到設在省政務服務中心的省教育廳窗口辦理。委托辦理的,應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省教育廳打印相關證明書后,再逐層辦理照片粘貼和加蓋校長簽字章、學校公章、鋼印等手續。

  第十三條、實行學籍信息化管理。通過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電子學籍。要完善學生電子學籍檔案,每學期錄入和更新學生課程學習記錄、學分認定結果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學業水平測試結束后及時錄入學籍管理系統,確保學籍信息完整準確。

  學校應當設置學籍管理專柜,有條件的學校還應當設立學籍檔案室。學校應當及時、認真填寫學生學籍檔案,并應當將學生學籍表、學籍光盤(含每屆學生學籍信息)、新生花名冊、畢業生花名冊、學生變更情況登記表、畢業證書和學歷證明存根及學生獎懲材料等學籍檔案永久保存。

  第十四條、學生生病、出國、外出考試、外出學習要辦理請假手續,班主任可以批準一天假期,級部可以批準一周假期,請假一周以上須報學校批準,請假獲批準以后方可離校,擅自離校按曠課處理,曠課一個月取消學籍。

  第十五條、學校原則上不同意任何學生外出借讀,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外出借讀的學生,必須由本人和家長寫申請,并提供對方學校的接收證明,報請學校批準后,方可離校,擅自離校按曠課處理,曠課達一個月,將取消其學籍。

  第十六條、未經學校同意,沒有辦理任何手續就擅自離;虺鰢,按曠課處理,曠課達一個月,將取消其學籍。

  第十七條、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學生,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到我校借讀,必須先到教務處登記核查,符合條件的參加學?己,考核合格后經學校研究方可辦理進校手續。

  任何教師、班主任或部門不得擅自作主,違反規定,學校將嚴肅處理。

學籍管理規定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學生、交流生、進修生等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專業培養方案規定。

  第四條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標準學制的基礎上提前一年或推遲兩年畢業(不含因病休學時間)。

  第五條學校實行每學年兩學期制,暑期學校作為正常教學的有益補充。

  第六條學校實行大類招生,學生可根據相關規定通過轉專業、專業分流等方式確定修讀專業。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或者參加學生團體、文娛體育活動等;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得到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及教職員工侵犯個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履行歸還貸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九條被山東大學錄取的新生應持《山東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核,合格者予以注冊,建立學籍。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罹患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確已康復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確認合格者隨下一年級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在校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時在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注冊手續。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要求按期注冊超過兩個周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未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未注冊者不得參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章修課與學分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學生選課自主負責制。學生應按教學計劃選課,每學期選修最高不超過35學分。

  第十四條學生根據學校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并繳納相關費用后,可輔修其他專業的課程。

  第十五條學生選修相關課程,參與考核并獲得合格以上成績的,可獲得該課程對應的學分。

  第十六條學校允許學生自修部分課程。學生須在開課兩周內申請辦理自修手續。申請自修的學生,應按要求參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試,以獲得相應的成績評價。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事課、實驗課、專業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必修課程不得申請自修。

  第十七條課程和學分的互認和置換。學生可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轉學、轉專業和國內外校際交流的學生可申請課程置換。課程置換由學院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專業的要求進行,須在每學期成績登錄前完成。

  第十八條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可由本人申請,經校醫院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同意,參加“保健體育課”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九條學生所選教學計劃內必修、限選課程考核不合格時必須重修;任選課達到教學計劃規定學分時,考核不合格課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學重修等方式。

  第五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學校實行學分績點管理。課程成績記錄和學分績點的計算按照山東大學學分制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課程考核成績由日常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等組成,具體成績組成方式由任課教師確定并預先告知學生。

  第二十二條未辦理選課手續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除申請自學重修的課程外,學生必須按時上課并完成各教學環節。無故缺課累計達到該門課程三分之一以上學時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時,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申請緩考,緩考隨期末考試進行,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本科生院辦理緩考手續。未辦理緩考手續而不參加考試的按曠考處理。參加考試但不上交試卷的,按曠考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對成績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課程進行重修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成績不合格或學分績點低于70分的課程進行重修時,首次重修免費,二次及以上重修時,須按學校相關規定繳費。

  第二十六條凡考試違紀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試資格,該門課程記零分。學校將依據《山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七條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績單由成績自助打印機打印,顯示最高成績。離校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檔案館提供。

  第六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學生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在我校繼續學習時可以申請轉學。轉學須由本人申請,經雙方學校同意,由學校報山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相關手續;跨省轉學者應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山東省教育廳協商,經審批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入山東大學學習: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三年級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屬重點高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或者委托培養的;

  (四)受所在學校紀律處分的;

  (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在讀一、二年級的學生,達到學校規定的轉專業成績要求,或通過學校組織的轉專業考試,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經學生申請并得到接收學院同意的,可轉入新的專業學習。

  第七章學籍處理

  第三十一條學籍處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績警示、留級、休學、復學、退學等形式。

  第三十二條對于平均每學期所修教學計劃內規定不足15學分的學生,學校給予成績警示。

  第三十三條學生必修、限選課程不合格達到25學分時,須降入下一年級修讀。

  第三十四條休學與復學:

  (一)學生申請休學時應提交休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學院和學校同意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休學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二)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四)休學期滿,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山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章畢業、學位、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八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獲得規定的學分,學校準予其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符合畢業條件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70分及以上,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要求,無重大學術違紀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跨專業或者跨學科門類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的,達到輔修要求的,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學位。

  第四十一條已選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但學分未達到畢業要求且修業年限超出學校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的,經學校審核后作永久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學滿一學年以上,但未完成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而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后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畢業、結業、肄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時,學校不予補發?山洷救松暾,學校檔案館經審核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或者出現重大學術違規行為者,學校將取消其獲得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利。對于已經發放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有權追回,并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從20xx級學生開始實行,20xx級以上學生的學籍管理仍按原規定(山大教字〔20xx〕68號)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山東大學本科生院。

學籍管理規定8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入實施素質教育,規范我省普通高中辦學行為,提高普通高中科學管理水平,切實保障適齡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全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學校具體實施。

  全省普通高中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統一使用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

  二、入學注冊

  第四條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政策規定,有序招收錄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工作,并及時向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五條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并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須在開學后一周內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開學后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入學。

  第六條新生入學后,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被其他學校重復錄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者;其他學校的在籍學生。

  因病須休學治療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

  第七條學校應按照辦學規模及省、市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控制班級學生數。

  三、學籍建立

  第八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并逐步完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統一管理,其余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實行統一的電子化管理。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學籍。

  第十條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

  第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義務教育相銜接,學生的學籍檔案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的基礎上接續進行。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號沿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號。

  第十二條學生升學后,學校應為其保留電子或紙質學籍檔案備份。

  學校被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高中學籍管理方法

  四、轉學

  第十三條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準予轉學:

  (一)家庭戶籍跨當年招生區域、且實際居住遷移,確需轉學的(憑戶籍轉移證明、身份證明、房產證或暫住證等居住證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當年招生區域遷移,確需轉學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工作證明、房產證或暫住證等居住證明);

  (三)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從事野外工作、為外省市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出國證明、工作證明、軍人證、部隊證明等);

  (四)海外僑胞、港澳臺胞、在華工作的外國專家(教師)的子女,可準予隨監護人轉學至常住地學校。

  第十四條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限同一個省轄市范圍內,且須符合有關轉學條件,并經雙方學校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普通高中學校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僅限高一年級學生,且只能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三年制專業,并應補學中等職業學校一年級的缺修課程。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其中考成績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并應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

  第十五條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屬同一招生區域學校之間的轉學行為;

  (二)民辦學校向公辦學校轉學(轉入地無民辦學校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

  (三)本省低星級學校向本省高星級學校轉學(轉入地無對應學校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

  (四)未達到轉入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的本招生區域初中畢業生,通過其他途徑轉入該校;

  (五)外省初中畢業、外省非重點高中錄取后向本省三星級及以上普通高中轉學(該招生區域無二星級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學期間的。

  高三年級第二學期學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十六條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監護人應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再向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后,轉交學籍檔案,完成轉學手續?缡』蚩缡≥犑修D學,需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卡。

  第十七條學生轉學應自行聯系轉入學校,如確有困難的,也可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轉入學校。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學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轉學條件的轉學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轉學生。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八條在籍學生的轉學手續應在開學后一周內開始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除父母工作變動、舉家遷移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

  五、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定后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準予休學。

  第二十條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學生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經醫學鑒定須長期隔離者,學?梢笃湫輰W。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法院、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準之日開始計算。

  學生就讀普通高中期間至多可休學三年。

  第二十三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法院、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保存備查。

  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高考報名等特殊情況未到復學時間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前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回原年級就讀。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續辦休學手續。

  六、退學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準予退學: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癥、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學滿三年,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二)休學期滿后30天,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三)學生無故連續曠課滿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

  (四)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出國(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學習者。

  第二十七條學生退學原則上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上述情況準予退學,但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系后,家長不能主動辦理退學手續的,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退學應注銷其學籍。被注銷學籍的學生檔案由注銷學校負責保存。

  第二十八條學生退學一年之內或刑滿釋放后,如屬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學習,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準予回校學習,并重新恢復學籍。

  第二十九條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失蹤,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后注銷其學籍。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方法

  七、評價獎懲

  第三十條學校教育評價應適應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在確保課程計劃和選修制度正常執行基礎上,突出評價的過程性與發展性,重點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分制管理工作,務求內容全面、客觀、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規范,滿足學生主動、個性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普通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

  個別學生學業水平優異,實際已經達到高一年級水平的,經學校審核、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以跳級。跳級視同修滿教育年限,并獲得相應學分。跳級一般應在學年度起始階段一個月內辦理。

  第三十二條學生轉學,在原校獲得的學分經轉入學校核實后,可予以認定。

  第三十三條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凡頒發榮譽證書(獎狀、獎章或獎品)、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學金的,需經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并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四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協同家長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屢教不改的學生,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

  給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五條對學生的處分結論應事先告知學生本人及家長。學生本人及家長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復查,并及時將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學校和申訴人。

  第三十六條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一學期后,如確有悔改表現并有明顯進步者,可撤銷其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一年后,如確有悔改表現者,可撤銷其處分;如仍無悔改表現,但尚屬未成年人,學校應適當延長留校察看時間;如已屬成年人,學?砷_除其學籍。

  八、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在籍學生三年修業期滿,并達到以下標準的準予畢業:

  (一)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獲得應有學分;

  (二)三年內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其中包括綜合實踐活動23個學分);

  (三)獲得28個選修學分(其中選修Ⅱ至少獲得6個學分);

  (四)總學分不少于144個學分;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達到要求。

  國家對普通高中學業認定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對照上述畢業標準,有一項不達標的,應認定為結業。學生中途退學者(不含開除學籍者),應認定為肄業。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時間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條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填寫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各類證書均須由校長簽章,并加蓋學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歷證書審驗章。學校同時須將學生畢業情況記入學生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條各類證書遺失不予補發。往屆畢業生需要學歷證明時,可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經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第四十一條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外國籍學生如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砂l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九、保障監督

  第四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配備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電子學籍系統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后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復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并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四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同意,學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泄露和濫用。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生就讀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全省學籍管理涉及到的有關表、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十、附則

  第四十八條在本省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頒布的《江蘇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學籍管理規定9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我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入學

  1、錄取在本校的'新生,在開學時準許辦理人學手續。

  2、新生報到時須交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戶口簿。

  3、新生按學校在公告欄中公布的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4、按學校公布的分班情況到班主任處報到。

  5、新生無任何手續和原因,在開學后一周內不到校報到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6、新生人學后,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資料。

  二、關于休學

  學生因病暫時不能繼續學習者須辦理休學手續。

  1、學生及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詳說明理由。

  2、交驗區級以上醫院有關病情證明。

  3、由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審批。

  4、報區教育局普教科批準。

  5、任何班主任及任課教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

  三、關于復學

  1、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仍不能恢復學習者,應繼續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年)。

  2、休學期滿的可在學期前向教導處提出復學申請,并交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書等相應證明。

  3、教務處審核后交分管副校長審批后,編入相應班級。

  4、休學學生原則上不可以提前復學。

  5、班主任須憑教務處通知方能接受復讀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讀生。

  四、關于學生檔案資料管理

  1、學生檔案資料包括花名冊、招生表、學籍卡、學生借讀、轉學、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學習成績記分冊、學分認定記錄表、《青春的證明》、健康卡等。

  2、學生檔案資料由學校指定教務員和校醫專職負責。

  3、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學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保管工作。

  4、新學年開始后的一周內,完成下列工作:新生學籍卡的核對整理,編排新生花名冊、印發記分冊,填好健康卡的有關欄目。

  5、確有正當理由需借讀的學生,按省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借讀手續。

  6、學生各種檔案資料都要存放在有序,排列整齊,編碼規范,做到查閱方便。

  7、凡借閱檔案者要履行借還手續,不得擅自取檔查閱,歸還檔案必須查驗無缺損后方可重新歸檔。

學籍管理規定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籍管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進一步推動和促進學風建設,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現根據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新生入學

  第二條學校嚴格根據當年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劃組織新生招生。

  第三條新生入學前,必須持中考準考證及中考成績單在規定時間內到我校報名、繳費,并領取錄取通知書。

  第四條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報到、注冊。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開學一周內申述理由,并持病因等證明到校辦理準假手續,無故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取消入學資格。新生到校后四周內學校將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復查檢驗合格的,取得正式學籍并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五條新生入學后,一月內,教務室按規定憑新生錄取名冊到市教育局建立學籍,取得相應省編學號及學號卡片,否則不承認其學籍。學號一經確定,應保持不變,直到學生畢業。

  第六條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冒名頂替,或其它不符合入學條件等情況者,應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三章轉學和借讀

  第七條學生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居、戶口變動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轉學,應持有接收和轉出學校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接收和轉出證明,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轉學一般只限于新學期開學前后兩周內聯系辦理,對于學期中途轉學的要從嚴控制。

  學生辦理轉學手續時,應持家長單位證明、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等資料。

  第八條符合正常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學,學號隨轉;外省轉入的普高學生,在確認該生為正式在籍的普高學生后,其學號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省下達的機動學號中解決。

  第九條正常轉學的學生,由戶口所在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就讀學校,學生只能編入相應年級就讀,不得隨意升、留、降級。

  第十條學校應從嚴控制接收借讀學生。如確屬學生父母雙方因出國工作一年以上、支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其子女在戶口所在地就讀有困難,需在其親屬所在地借讀或在其臨時工作地借讀者,可持家長單位證明和原學校證明,經雙方學校同意,辦理借讀手續。外市因特殊情況借讀,需經市教育局審查批準。

  借讀學生修業期滿后,借讀學校須出具學業成績證明。原就讀學校在核查借讀學校所出具的學業證明無誤后,須將借讀生所有檔案資料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經確認后方可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一條借讀生一般只限于同類學校借讀。借讀生的學籍由原學校保留,借讀生有關檔案記載借讀學校要協助整理。

  第十二條普通高中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者,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學校不得接收非正常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第四章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三條學生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病假達三個月以上者,經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由學生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提出意見,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可準予休學。

  第十四條休學的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最低期限不得少于10個月。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憑醫院證明可繼續休學一年,休學期從批準之日算起。

  第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經醫院證明,可以復學者,向原學校申請復學,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學生在休學期間堅持自學,經考試、考核達到同年級升學條件者,可在原班級升級就讀。

  休學學生不得隨意提前復學或降級就讀。如休學期間病情恢復很快,經醫院證明可提前者,可適當提前,但休學期不得低于一學期。

  第十六條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審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批準,準予退學。

  1、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者;

  2、家庭有特殊困難,無法堅持學習者;

  3、連續休學兩年后,仍不能復學者;

  4、累計留級二次者;

  5、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者;

  6、學校給予退學處分者。

  學生退學時,修業期在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明書,并標明修業年限;修業期不滿一年者,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

  學生退學后,其學號應即注銷。

  休學、復學、轉學、借讀學生,教務室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填寫“學籍異動表”上報市教育局。

  第五章升級、留級、畢業

  第十七條學生升級、留級每學年一次。升留級按學生的學年總評成績而定。各學科學年總評成績及格者應準予升級。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如補考后仍不及格準予留級。留級學生應從嚴控制,畢業年級不得留級。

  第十八條學生修業期滿,思想品德考查合格,學科成績合格,體能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應準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校長簽字蓋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驗印。

  對修業期滿兩年以上而未滿三學年的高中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六章學生考勤

  第十九條學生上課、自習及參加學校規定的其它活動,均應進行考勤。學生值日生應如實填寫《班務日志》,認真做好考勤記載。班主任應一天一查《班務日志》,全面掌握班級情況。

  第二十條學生因故不能來校者,須事先請假。不事先請假或未準假以及超假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均作曠課處理。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請假者,三天以上作曠課處理。

  第二十一條學生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一周以內由年級主任批準,一周以上由分管副校長或校長批準。遇特殊情況需續假者,須按時到校辦理續假手續。

  第二十二條遲到或早退三次計曠課一節;未請假而遲到或早退達三十分鐘者,計曠課一節。

  第二十三條全學期無故曠課累計達十節以上、五十節以下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累計達五十節及其以上者,學校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一學期不遲到、不早退、不請假、不曠課的學生,算滿勤。對滿勤的學生應予書面表揚。

  第二十五條學生考勤情況應作為學生操作評定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七章學生考績

  第二十六條學校必須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操行)、文化課程及體育鍛煉認真進行考核。所有考核項目及內容,均須量化處理或進行等級評估。評估等級分為優等、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七條思想品德(操行)考核由政教室統一組織實施?己藭r間一般集中在每學期期末!安缓细瘛辈傩械燃壍脑u定,須經政教室主任或分管副校長審查批準。凡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操行等級一律評為“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文化課程考核由教務室統一組織實施。一般分為期中、期末兩次?己丝颇坑校赫Z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政治、歷史、地理;考查科目有:體育、音樂、美術、計算機、勞動技術。

  凡考試科目的學期成績評定,按“期中考試成績40%+期末考試60%”計算,凡考查科目的學期成績評定,按“平時成績40%+期末成績60%”計算。學期成績評估的'各等級的人數,分別按年級學生數的“20%”、“40%”與“10%”的比例掌握。

  所有科目(含考試科目和考查科目)的學年總評成績,一律按“上學期成績40%+下學期成績60%”計算。學年總評成績的各等級的人數,分別按年級學生數的“20%”、“40”、“30%”與“10%”的比例掌握。學年總評成績系決定學生是否補考和升留級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體育鍛煉的考核由體育教研組統一組織實施。其成績計算與等級的評定,可參照文化課程中的“考查”科目有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每學期結束后,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的思想品德考核、文化課程考核、體育鍛煉考核及考勤情況,對每位學生進行全面客觀的總評?傇u草稿須經各年級主任審查通過后,方可謄寫在學生素質報告單和其它學籍檔案上。

  第三十一條學生畢業時,由學校寫出畢業鑒定。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凡模范遵守《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者,經班級評定、學校有關部門審查、校長批準,可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等榮譽稱號;凡在期中、期末文化課程考試中,成績優異或進步突出者,經班級評定、學校批準,可授予“學習標兵”或“進步典型”等榮譽稱號;凡在體育、音樂、美術、信息技術或其它課業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經學校有關部門審定、學校批準,可授予“優秀特長生”榮譽稱號;凡各方面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學校可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予以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的獎勵均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學校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家庭配合進行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三十四條學生處罰嚴格按《宜都市二中學生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給學生處分,需經學校批準。其中,留校察看處分須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開除學籍處分須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予備案。記大過以上處分應記入學生檔案。對受處分的學生,如確已改正,進步明顯,經批準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決定,亦應記入檔案。

  第三十六條學生死亡應即注銷學籍,并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注銷。其中,非正常死亡,應附有書面材料同時逐級上報。

  第三十七條凡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學歷證明。

  第九章學生檔案及管理

  第三十八條新生注冊取得正式學籍后,要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分配的省編學號編排到人,實行編號管理。學生升級、留級、轉學、畢業等,其學號要隨轉。凡無省編學號的普通高中學生,不能承認其學籍,不發給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也不能作為普通高中學生報考高一級學校。

  第三十九條所有學生應按要求建立規范的學生檔案,必須從學生入學并具備學籍起開始建檔,檔案包括:畢業登記表、學籍表、體質測試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證明、社會實踐表等。

  第四十條學生檔案應實行專人管理,分頭填寫的辦法,及時記載,分年歸檔。學校應為學生轉學或升學或就業提供完整的檔案。要杜絕檔案記載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或突擊填寫等現象。

  第四十一條學校要認真搞好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要建立以學籍為準的高中畢業考績管理,要建立考績服從學籍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教務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學籍管理規定11

  為了更好的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在遵守《江干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對我校在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作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一、新生入學

  新生分班:在合理安排各班男女生比例的前提下,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用電腦搖號的形式隨機分班。

  新生檔案:新生入學后,在教導處的指導下,由班主任老師為每一位新生設立電子“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新生入學登記表”、“小學生體格檢查表”、“預防接種卡”等檔案材料,并妥善保管。

  二、學生變動

  學生轉學:在每學年結束前一周內或者新學年開學后一周內辦理。需學生家長申請,班主任出具證明,教導處審核蓋章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休學: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學生插班:按照區相關規定同意插班的學生,在各班班額相等的情況下,由班主任抽簽的方式決定插入的班級;在班額不等的情況下,按照班額從少到多,按照班級序號插入班級。

  1、符合以下條件者,才能招收為本校學生

 。1)居住在本學區;

  (2)戶口在本學區;

 。3)符合本地區入學年齡的兒童(教職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顧的按教代會討論的'決定,由校長批準招收)。

  2、我校學生必須填寫學籍卡,編寫統一學號,學籍卡每學期末由班主任填寫考試成績,品德表現和獎懲情況,建立學籍檔案。

  3、轉學:由家長說明原因,經教導處批準,開具轉學證明并在學籍卡上注銷學籍,注明去處。轉入熱點學校要由轉入學校開具聯系單)。

  4、插班:由家長提出申請,驗證戶口及原校品德學習情況,并進行必要的插班考試。然后根據轉學證明登記學籍卡,并在學籍卡上注明轉入的時間和原來的學校。

  5、休學:家長提出休學申請,交驗有關證明,經班主任簽署意見,由教導處審查批準,休學以一年為限,休學應有學籍卡上寫明原因和時間。

  6、復學:休學期滿,家長向教導處申請復學,并交驗有關證明,經批準準辦理復學手續,并記入學籍卡。

  7、借讀:因某種原因,要求暫時借讀的必須向教導處提出申請,經同意成為借讀生,借讀學生需在學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讀時間。

  8、畢業:學生在學校學習期滿,經德、智、體全面考核,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學籍卡上記錄畢業時間和去向。

學籍管理規定12

  一、管理體制

  在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縣基教科)統籌管理的基礎上,學校建立由分管校長負責、教導處主管、學籍管理員主辦的管理體系。

  二、學籍管理

 。ㄒ唬┬律雽W與注冊

  1、根據規定,我校只招收駐城戶口或符合駐城就讀條件的適齡兒童。

  2、學校嚴格控制班額。在現有人數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實現每班不超過45人。

  3、學校招收的一年級新生,家長要提供有效證件并經縣教育局基教科審核通過后,才能在我校建檔就讀,不能建檔的勸其回戶口所在地學校就讀。

  4、學籍檔案建立后原則上不予更名。

 。ǘ┺D學和借讀

  1、轉出。在校學生需轉出的,應先到接收學校辦好接收證明,然后學校給予辦理轉出證明等手續。轉入外縣按轉入地有關規定辦理。

  2、轉入。屬于我校招生范圍且經學校研究同意后,除有合法學籍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方可辦理學籍轉入手續:

 。1)持父母調令(只限軍隊安置、組織、人事等部門調動到縣城工作的)家庭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明。

  (2)父母在縣城經商且有連續一年以上的營業執照(一方須是法定負責人)、稅票(年稅額須在3000元以上)和戶口簿。

  (4)父母在縣城有住房且有房管局辦理的房產證和家庭戶口簿。

 。5)對外來投資經商者其子女入學就讀,按縣委、縣府有關政策辦理手續。

  3、借出。因需暫外出借讀的,學校予以保留學籍。借讀學生在一個月內將借讀證明交回學校,如不按規定辦理,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到學籍主管部門(縣教育局基教科)辦理該生學籍注銷手續。

 。ㄈ┬輰W

  學生因病如需長期治療,須經鄉鎮級以上醫療(含鄉鎮級)證明且藥費必須在500元以上,經學校審查同意,報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準予休學。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持規定級別的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規定級別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準,報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

  學生死亡,班主任應及時報告,由學校上報縣教育局基教科注銷學籍。

  (四)畢業

  學生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以發給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由班主任認真填寫、學校同意蓋章后,發給學生。

  三、學籍信息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四、在校生管理。

  各班級要認真做好在校生管理工作,及時填寫《控輟家訪記錄》,防止學生輟學。

  班級發生學生變動的,要及時上報學籍管理員,說明變動詳細情況,并督促家長完善相關手續。凡是手續未完成的學生,各班級不得接收或安排轉學。

學籍管理規定13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切實加強學校的科學管理,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現根據上級的文件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加強學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休學、復學

  1、休學

  學生休學須持有市(縣)醫院證明、病歷表、醫藥費發票,由家長申請,班主任和學校審核,報教育局審批。經教育局批準的`休學生由本人或家長到校辦理手續,學校發給休學證書,方可休學,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學校不予承認,作自動退學論處。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在休學期間,其學籍給予保留。

  2、復學休學期滿,經市(縣)醫院證明,學校審批后可復學,有關材料存放學生檔案。

  3、退學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辦理退學。

  (1)同一年級留級兩次,繼續學習有困難者;

  (2)修業期間累計留級三次,不能完成學習任務者;

  (3)休學期滿而無正當理由仍未復學者;

  (4)有正當理由,學生及家長主動申請,經學校核準者;

  (5)在一學期中,學生無故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經反復動員仍不到校者;

  (6)在實施義務教育法以后,對于輟學者應追查家長的責任,并不辦理退學手續。

  二、轉學與借讀

  1、轉學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

  (1)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

  (2)市內戶口家庭住址遷移后不能就近入學的初中生。轉學生的具體手續按相關文件精神辦。

  2、借讀

  我校原則上不接收學生借讀,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需經校長批準。借讀生在我校表現不好者立即責令其回原校就讀。學校不接收沒有學籍的學生和往屆畢業生、修業生、肆業生插班重讀。

  三、畢業、修業和肆業

  學生修業期滿,部頒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全部及格(包括補考及格),操行符合畢業標準者,準予畢業,經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各門課程的成績記入學生檔案。學生修業期滿,考試科目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一次,如補考仍不及格,或操行不符合畢業標準者,不予畢業,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書。

  學生因病或因故中途退學,如本人要求,可發給肆業證書。畢業、修業、肆業證書由教導處報校長室,并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指定專人簽發,學校留存根入檔備查。

  四、學籍檔案管理

  新生錄取后即由學校建立統一的學籍檔案,以后逐學期填寫。

  學生受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均根據政教處的有關材料,記入學生學籍檔案表。

  學校變動學生學籍,頒發學歷證件的審批手續均入檔備查。往屆畢業生畢業證書遺失,由學校查畢業生檔案表,經嚴格審核確認后,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學歷證明。

學籍管理規定1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院學生學籍檔案管理工作,更好地為學院各項工作服務,結合我院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檔案是指學生自入學之日起,在受教育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文字材料。它是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籍、成績和畢(結)業等情況的重要憑證。

  第三條學籍檔案管理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學籍管理人員以嚴謹負責的態度對學籍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交檔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條學籍檔案包括學生錄取名冊、學生學籍表、成績表、畢(結)業證、學位證審核表、簽領表以及與學生本人學籍有關的檔案材料等。

  第五條學籍檔案歸學校所有,由學院綜合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并按規定提供利用。

  第六條學籍檔案內含個人隱私,他人不得隨意查閱、復制和擴散。

  第七條畢(結)業生需要利用本人學籍檔案,憑本人畢(結)業證證明辦理。

  第八條畢(結)業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學籍檔案,必須有畢(結)業生的.書面委托證明,并附畢(結)業生的畢(結)業證證明。同時,代辦者應出示本人的身份證。

  第九條補辦畢(結)業證明者,應攜帶就讀時所在學院出具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方可利用學籍檔案。

  第十條學籍檔案原則上不對外提供利用。特殊情況下,院外單位需出具單位證明并說明用途,方可利用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原則上不受理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查閱學籍檔案的具體內容。

學籍管理規定15

  為規范學校的學籍管理,保證教學秩序,特就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做如下規定:

  一、 休學

  學生因病休學,須持市級以上醫院有效病歷證明,學生家長提出書面報告,學生本人簽字,班主任簽字、年級組長簽字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學生患嚴重的傳染病,經醫務室檢查確定,學校責令休學,學生休學后,按省教委有關學籍管理規定,須休學滿一年期限后,持休學手續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二、 轉出

  學生辦理轉出手續,須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持對方學校接受證,提出轉學報告并簽字,再由年級組長、班主任簽字后到教務處辦理。

  三、 轉入

  學校原則上不轉入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辦理者,須經校長室同意后,持寄讀證到教務處先辦理寄讀手續,觀察一個學期以上視其學習成績、品德表現再到教務處辦理正式轉學手續,辦理時要求學生成績較好,品德鑒定要班主任、年級組長簽名同意轉入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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